申请认定福建省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企业在福建省行政区域内注册,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报告期年度企业盈利;
(二)企业在行业中具有较好的发展优势和竞争优势,具有较强创新能力和较高创新水平;
(三)企业具有较好的技术创新动力机制和运行机制,技术中心组织体系健全,创新效率和效益显著;
(四)技术中心必须有专属空间,具有比较完善的研究、开发、实验条件,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800万元。原则上计入技术中心账户上的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60%以上应集中在技术中心场地内使用。
(五)企业有较高的研究开发投入,报告期年度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简称研发经费)支出额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按照企业规模划分为5档:主营业务收入300亿元及以上的企业为1.0%,主营业务收入100-300亿元(含100亿元)的企业为1.5%,主营业务收入50-100亿元(含50亿元)的企业为2.0%,主营业务收入10-50亿元(含10亿元)的企业为2.5%,主营业务收入10亿元以下的企业为3.0%,且不低于600万元。企业拥有技术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技术带头人,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不少于30人;
(六)已被所在设区市认定为市级企业技术中心一年以上的;
(七)企业在申请受理截止日期前二年内,不得存在下列情况:
1.因违反海关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构成走私行为,受到刑事、行政处罚,或因严重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受到行政处罚;
2.因违反税收征管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构成偷税、骗取出口退税等严重税收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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