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科技型中小企业备案条件
(一)自治区科技型中小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企业在宁夏回族自治区登记注册成立一年以上,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企业产权明晰、经营状况良好;
2.企业职工总数不超过500 人、年销售收入不超过2 亿元、资产总额不超过2 亿元;
3.企业未被列入自治区科研失信企业名单,且申报前3年内未发生严重违法、失信行为;
4.企业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比例不低于20%,其中直接研发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不低于5%,企业具有相应的研发条件;
5.企业近2个会计年度(成立时间不足2 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计算)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达到以下标准:
销售收入5000 万元以上的不低于1.5%;
销售收入5000 万元(含)以下的不低于2%;
6.企业拥有至少1 项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科技成果,包括:企业主要产品技术相关的专利、标准、新药证书、动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经认定的其他科技成果或专有技术等,或者企业近3 年承担过至少1 项地市级以上科技计划项目;
7.企业依托技术创新、自主知识产权或专有技术形成的产品,以及具有一定技术含量的产品和技术性服务收入的总和占企业年度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30%。
(二)符合备案条件1-3项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可直接确认符合自治区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
(三)区外科技型企业、创新团队和技术成果持有人,来宁设立科技型企业的,企业规模符合备案条件第2项要求,落地后即可直接确认符合自治区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
宁夏科技型中小企业备案程序
1.企业申请。企业登录宁夏回族自治区科技厅网站,在宁夏科技管理信息系统填写申报资料,并按要求上传相关证明材料扫描件。填写完毕后通过系统提交至所在市科技局或宁东管委会科技主管部门。
2.审核评价。五市科技局、宁东管委会科技主管部门对企业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对符合申报条件的,组织专家进行网络评价,并将拟推荐的企业通过系统提交上报。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和区外科技型企业、创新团队和技术成果持有人来宁设立的科技型企业,可不参与专家评审,直接通过系统一并推荐上报。
3.公示备案。自治区科技厅汇总、建立全区科技型中小企业拟备案清单,并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公示有异议的,由科技厅或科技厅委托推荐单位对问题进行核实处理。公示结束后由科技厅下达备案通过文件。
宁夏科技型中小企业备案注意事项
1.五市科技局、宁东管委会科技主管部门应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科技型中小企业备案管理办法》及本通知要求自行组织本地区评价备案工作,五市、宁东管委会的通知中应明确本地区联系人并做好宣传、答疑等工作。
2.2017年以前(含2017年)认定的自治区科技型中小企业需按本通知备案程序进行备案,不参加或不符合备案要求的企业,其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自动失效。2018年和2019年备案的自治区科技型中小企业尚在有效期内,不得重复备案;企业名称发生变更的,应当在系统中提交更名申请,不得以新名称重复备案;五市科技局和宁东管委会科技主管部门应在推荐备案前做好查核工作。
3.五市科技局、宁东管委会科技主管部门可分多个批次组织评价、推荐备案,但本年度最后一批推荐时间不晚于9月30日。
4.自治区科技厅委托宁夏生产力促进中心负责科技型中小企业备案的具体工作,并对已备案科技型中小企业不定期进行监督核查,对不符合要求的,撤销其科技型中小企业资质。备案成功的科技型中小企业要按照规定,每年按时在宁夏科技信息管理系统中更新科技型企业监测数据,连续两年不更新监测数据的,撤销其科技型中小企业资质。
郑重声明: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转载文章仅为传播更多信息之目的,如作者信息标记有误,请第一时间联系我们修改或删除,多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