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高新技术企业应当从事以下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或者技术服务的企业(单纯从事商品销售的企业除外):
1、电子信息及软件;
2、生物工程、医药及医疗器械;
3、新材料;
4、光机电一体化及先进制造;
5、环境保护;
6、新能源和高效节能;
7、航空航天;
8、现代农业;
9、地球、空间、海洋工程;
10、核应用;
11、利用先进技术、工艺改造提升传统产业;
12、为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提供研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易、工业设计等服务;
13、与上述领域配套的相关技术产品,以及适合深圳经济发展特点的其它高新技术及其产品。
(二)高新技术产品是指属于《深圳市高新技术产品目录》并符合以下条件的产品:
1、符合国际标准、国家标准及行业标准,或者经地级市以上技术监督部门认可的企业标准;
2、经产品质量检测机构检测,质量合格;
3、达到国内先进水平。
(三)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在深圳注册一年(一个会计年度)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知识产权归属明确,没有知识产权争议,且达到下列其中一项数量要求:A、发明或者植物新品种1件以上;B、实用新型2件以上;C、非简单改变产品图案和形状的外观设计或者软件著作权或者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3件以上。
3、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的企业,三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5%;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或者中级以上职称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10%以上。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0,000万元的企业,三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3%;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或者中级以上职称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20%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8%以上。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0,000万元以上的企业,三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2%;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或者中级以上职称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10%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6%以上。企业注册成立时间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计算。
4、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
5、具有完善良好的生产、技术、财务等管理制度。
6、具有相应的研制、生产条件及产品质量保证措施。
7、企业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行为,递交的材料真实、可靠。
(四)高新技术企业复审须满足的条件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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