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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元氏县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元氏县科技创新奖补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石家庄市元氏县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元氏县科技创新奖补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元氏县科技创新奖补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大力推进科技创新工作若干措施》(冀办[2021]28号)、《石家庄市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大力加强科技创新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石传[2022]18号)文件精神,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深度融合的技术创新体系,加强对中小企事业单位科技创新的支持,鼓励企事业单位积极争取国家、省各类科技项目、科技创新平台、科技示范企业和科技奖项,扶持和培育产学研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提升企业的科技创新和自主研发能力,加快科技成果转化,推动经济结构调整和高质量发展,县政府决定设立元氏县科技创新奖补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奖补资金),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奖补资金主要用于注册在元氏县域内,依法存在,依规纳税的河北省科技型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规上工业企业、科研院所等单位进行奖励和补助。奖补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管理制度,坚持诚实申请、公正受理、择优扶持、公开透明、专款专用的原则,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三条 县政府成立科技创新工作领导小组,县长任组长,主管科技的副县长任副组长,财政局、科工局、发改局、农业农村局、市场监管局、统计局等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科工局,负责奖补资金的使用和管理。

第四条 奖补资金列入县科工局部门预算。根据上一年度全县科技创新实际情况和奖补资金规模,适时调整预算资金规模和资助标准。

第二章 资金使用范围和标准

第五条 支持奖励科技创新成果。

设立科学技术进步奖,鼓励我县企事业单位申报国家及省、市科技进步奖。对获得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及以上科学技术奖励的,按上级奖励经费相应进行配套奖励。

第六条 支持奖励科技创新主体。

1、对当年认定(包括复审)的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当年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科技领军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30万元、20万元和10万元;对当年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创新型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20万元、10万元和5万元;对当年初次认定的省级“专精特新”企业一次性奖励5万元。

2、鼓励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对我县的中小微企业开展科技政策培训和宣传,指导企业申报各类知识产权,辅导企业开展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申报认定,不断培育高新技术企业。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每辅导申报一家科技型中小企业奖励补助300元。对当年认定的国家级科技型中小企业一次性奖励5000元。

第七条 支持奖励创新平台、创新创业服务机构建设。

对当年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产业研究院、技术创新中心、企业技术中心、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分别一次性奖励30万元、20万元、5万元;对当年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国际科技合作基地分别一次性奖励30万元、20万元、5万元;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院士工作站分别一次性奖励30万元、20万元、5万元;对当年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科普示范基地、科技创新实践基地分别一次性奖励20万元、10万元、5万元;对当年新认定的A级、B级企业研发机构分别一次性奖励5万元、3万元;建设期满经验收通过后,对当年评价为优秀、合格的产业研究院、技术创新中心、企业技术中心、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分别一次性奖励5万元、3万元。

对当年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孵化器、众创空间、星创天地、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分别一次性奖励20万元、10万元、5万元。对当年绩效评价为优秀、良好、合格的孵化器、众创空间、星创天地每家给予5万元、3万元、1万元的运营绩效奖励。

第八条支持奖励科技成果转化

为切实提高企事业单位开展技术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率。除积极落实国家、省、市相关财税政策外,按照技术合同成交额的1%给予一定资金奖励(每家最高奖补10万元),引进京津技术合同按照成交额的3%给予一定资金奖励(每家最高奖补20万元)。

第九条 支持奖励知识产权

1、鼓励企事业单位申请专利,对授权的专利给予奖励。对当年新授权的实用新型专利每件一次性奖励0.2万元,外观设计专利每件奖励0.1万元;发明专利每件奖励2.5万元;PCT专利每件奖励2万元。

2、对当年获得中国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奖的企事业单位,分别奖励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对当年获得省级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奖的企事业单位,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5万元。

3、设立商标发展专项奖励。对被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的单位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被认定为中国地理标志产品的申请单位一次性奖励5万元,对成功注册中国地理标志商标的单位一次性奖励5万元,对成功注册马德里商标的单位一次性奖励1万元。

第十条 支持企业加大研发投入

对规上企业R&D经费支出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奖励。对上年度销售收入2000万元-5000万元(含),R&D经费支出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不低于6%的企业,给予3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销售收入5000万元-2亿元(含),R&D经费支出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不低于5%的企业,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销售收入2亿元以上的,R&D经费支出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不低于4%的企业,给予8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十一条 支持农业科技协同创新

对当年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农业科技园区分别一次性奖励20万元、10万元、5万元。

第十二条 加强科技管理服务,推动科技创新。

科技管理部门组织企事业单位开展科技政策宣传和培训工作,激发企事业单位科技创新的动力,壮大我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的队伍。不断完善科技大市场的功能,通过开展技术需求征集活动,联系京津冀的高等院校和科研单位,进行技术交流、技术诊断、技术帮扶和解难题活动。组织我县骨干企事业单位与京津冀的高等院校和科研单位建立长期的合作关系,攻克一批“卡脖子”关键核心技术,促进产学研用深度融合和科技成果在我县的转化。通过聘请第三方机构对承担各级政府科技项目单位的项目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规范指导,确保项目单位按计划任务书完成实施并验收。暂定每年安排30万元用于推动科技创新工作扎实开展。

第十三条 设立县长科技创新特别奖

对经县政府同意引进我县的经济发展急需的“紧缺型”高层次技术人才(团队)、管理人才(团队)、产业技术创新平台(新型研发机构)以及为引进以上高端科技资源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或科技中介机构,按照“一事一议”方式进行重点奖励,单项奖励金额一般不低于20万元。

第十四条设立扣减项

R&D经费支出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2%的规上企业;具有研发平台的规上企业;当年申报发明专利的规上企业(提供新申报的专利内容/合同/收据/转账凭证),满足以上任何一项的企业,不扣减奖补资金。三项均不满足的扣减奖补资金的20%。

第三章 奖补资金的申报程序

第十五条 县科技创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年适时发布奖补资金申报受理通知,符合奖补条件的企事业单位,要按照通知规定的时间和相关要求,向县科技创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申请奖补资金报告,并附相关证明文件和项目资料。县科技创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国家、省、市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文件,按照类别和奖补标准进行汇总,对申请奖补资金单位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核、评审,提出奖补意见,报县科技创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

第十六条 属于“一事一议”的项目由符合条件的单位向县科技创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经县科技创新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执行。

第四章 资金的管理、监督和检查

第十七条 经审批通过后的拟奖补项目须面向社会各界进行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后遵照本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企事业单位获得的奖补资金应当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确保用于开展科技创新和研发等活动。

第十九条 县科技创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健全奖补资金管理台账。建立受奖补企事业单位定期回访制度和业绩考核制度,确保资金按时拨付到位。

第二十条 每年年终由县科技创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工作开展情况提出下年度奖补资金预算方案。本年度奖补资金预算用于上年度的科技创新奖补。

第二十一条 奖补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对检查中发现的财政违法行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二条 受奖补的企事业单位对奖补资金使用不当的,县科技创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可按规定减少、暂停拨款,直至收回已拨付的全部奖补款项。

第二十三条 对于弄虚作假、骗取奖补资金的企事业单位,财政部门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4年 月 日起实施,以后根据上级政策和我县科技创新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完善。

第二十五条 2023年的各类科技创新奖补按照此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 科技创新项目较多,奖补资金规模不足时,可按比例压减各类项目的奖补额度,或者根据工作需要和项目重要程度对个别类别的项目调整奖补额度。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县科技创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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