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娄底市娄星区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关于促进科技创新推动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

娄底市娄星区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关于促进科技创新推动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锚定“三高四新”美好蓝图,全面落实高质量发展要求,加快创新型县市区建设,不断提升我区自主创新能力,充分发挥科技创新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撑引领作用,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以下奖补措施。

第二条娄底市娄星区科学技术局负责科技创新奖补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三条娄底市娄星区财政局负责将科技创新奖补资金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审核拨付奖补资金。

第二章奖补范围、类别和标准

第四条支持范围:在娄星区注册(不含娄底经开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纳税,无弄虚作假、违法违规和其它不正当经营行为记录的企事业单位和服务机构等。

第五条奖补类别和标准

(一)支持创新主体培育发展

1.加大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力度。对首次通过认定和重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奖励。

(二)支持科技创新能力提升

2.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设立研发投入总量贡献奖,对当年研发经费投入总量排名前三的企业(增速低于全区平均增速不纳入奖励范围),分别给予6万元、4万元、2万元奖励;设立研发投入增速奖,对当年研发经费投入增速排名前三(总量低于500万的企业不纳入奖励范围),分别给予6万元、4万元、2万元奖励。研发经费投入以统计联网直报系统中最终认定数据为准。

3.鼓励创新成果对标先进。对当年获得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的企业,奖励100万元;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的企业,分别给予100万元、80万元、50万元奖励;获湖南省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的企业,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非第一完成单位奖励减半,同一单位同一年度按最高获奖项进行奖励。

4。鼓励开展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对当年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总量排名前三的企业,分别给予3万元、2万元、1万元奖励,技术合同认定登记以全国技术合同管理与服务系统中数据为准。

5.支持开展创新创业活动。我区创新创业团队和企业参加国家、省创新创业大赛,对获得国家创新创业大赛一、二、三等奖的项目,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20万元奖励;对获得湖南省创新创业大赛一、二、三等奖的项目,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

(三)支持创新创业平台建设

6.支持企业研发机构建设。对新获批的技术创新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创新联合体等创新研究平台按国家级、省级、市级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10万元经费支持,立项支付50%,验收合格后支付剩余50%。

7.加强创新创业载体建设。对新认定(备案)的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备案)的国家级、省级众创空间,分别给予50万元、10万元奖励,同一年度认定(备案)的各级服务平台,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进行奖补。

8.鼓励牵头筹建新型研发机构。对企业联合国内高校、科研院所等新组建(备案)的国家级、省级新型研发机构,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奖励。

(四)配套支持全省第二批创新型县市区建设

根据省级专项财政资金与县市财政资金的要求和实现娄星区创建创新型区建设方案的主要任务和目标,每年由区财政安排180万元用于加强产业项目科技攻关、加快农业科技品牌培育和科技文化旅游融合。

9.加强产业项目科技攻关。重点围绕钢铁新材、节能环保、智能智造、信息技术等重点产业发布关键共性技术发展指南和技术创新路线图,突破一批产业发展的关键技术,形成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科技成果,开发价值链高端产品及设备。优先支持重点

产业链中具有高成长性、产业特色突出、研发绩效突出的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

10.加快农业科技品牌培育。围绕高产、优质、高效、生态、安全农业发展要求,以高校科研院所为技术依托,以科技型骨干企业为龙头,在良种选育与繁育、绿色有机农业生产、绿色高效种养、农业标准化生产、农产品精深加工、新技术新品种推广应用等方面取得关键性突破,逐步打造具有地域特色、有机生态、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农业科技品牌。着力支持一批对推进品牌形成具有典型示范作用的项目。

11.加快科技文化旅游融合。着力加强技术集成和商业模式创新,发挥科技在智慧旅游、文创产业、健康产业、观光农业等产业的支撑引领作用。重点支持对推进科技文化旅游融合、具有典型示范带动效应的创新项目。

第三章奖补的申报、审核和资金拨付

第六条奖补申报。

娄底市娄星区科学技术局发布申报指南后,由企事业单位对上年度获得的奖补类别自主申报。

第七条奖补申报需提供的材料

(一)创新主体培育发展奖励

1.《娄星区企业科技创新主体培育发展奖励申报表》;

2.企业营业执照(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事业单位)的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3.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复印件;省科技厅公示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编号。

(二)创新主体科技创新能力提升奖励

1.《娄星区企业科技创新能力提升奖励申报表》;

2.企业营业执照(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事业单位)的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3.提供加盖公章的由国家统计局核准的企业R&D经费投入;

4.提供加盖公章的全国技术合同管理与服务系统认定数据资料;

5.获得国家、省科技部门颁发的奖励证书复印件。

(三)创新创业平台建设奖励

1.《娄星区企业创新创业平台建设奖励申报表》;

2.企业营业执照(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事业单位)的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3.获得相关级别科技部门工程技术中心、研发中心、孵化器、众创空间批复文件复印件。

(四)配套支持全省第二批创新型县市区建设

1.《娄星区建设创新型区科技项目申请书》;

2.企业营业执照(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事业单位)的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3.提供知识产权成果、高端设备采购、产学研合作、典型示范带动等相关佐证资料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第八条奖补审核程序及要求

(一)娄底市娄星区科学技术局对申报的奖补项目审核汇总。

(二)奖补资金在财政预算的科技专项经费中统筹安排,同一企业的同一奖项与娄星区内其他部门奖补政策规定重复的,按照“就高不就低,同类项目不重复享受”的原则执行,上级政府要求配套的,则按配套要求执行。

(三)娄底市娄星区科学技术局与娄底市娄星区财政局会商后提出拟奖补名单及资金安排计划,报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政府审定。

第九条奖补公示

经审定后的奖补名单,由娄底市娄星区科学技术局在娄星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上向社会公示一周。

第十条资金下达

公示无异议后,由娄底市娄星区科学技术局会同娄底市娄星区财政局联合行文下达,拨付资金。

第四章奖补资金的管理和监督

第十一条奖补资金的使用

奖补资金由企业统筹主要用于开展后续研发活动,使用范围可由各企业结合实际确定。

第十二条奖补资金的监督

获得奖补资金的企业要切实加强对奖补资金的使用管理,自觉接受科技、财政、审计、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严格执行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

第十三条处罚措施

对弄虚作假套取、骗取奖补资金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进行处理、处罚。套取、骗取资金的企业三年内不得申报区级财政科技专项资金,并纳入科研失信管理名单。

第五章附则

第十四条本政策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由娄底市娄星区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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