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落实创新型企业领军计划,加快引育新动能,完成高企倍增目标,制定本专项政策。
第一章认定奖励
第一条 对首次通过认定的高企,按市级财政拨付资金的200%进行匹配。
第二条 对连续通过认定的高企,按市级财政拨付资金的150%进行匹配。
第三条 对高企资质到期未连续认定,其后再次申报并通过认定的高企,奖励15万元。
第四条 由外省市整体(注册、税务、统计)迁入高新区的高企,按市级财政拨付资金的200%进行匹配;符合网络信息安全首位度产业的迁入高企,额外再给予最高30万元奖励。
第二章 培育奖励
第五条 对纳入高新区科技型企业培育库的企业,一次性奖励1万元,同时优先推荐申报天津市高企培育库。
第六条 入库后首次通过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的企业,一次性奖励1万元。
第七条 入库后首次评选为天津市雏鹰企业的企业,一次性奖励2万元。
第八条 入库后首次评选为天津市瞪羚企业的企业,一次性奖励20万元。
第三章 引育奖励
第九条 鼓励孵化器、产业园、联盟、协会等各类第三方机构积极引进外省市高企,每整体引进1家最高给予20万元奖励,每家第三方机构每年最高奖励200万元。
第十条 鼓励各类产业园、孵化器等载体积极培育、服务高企。对载体内有效高企,每年按照1000元/家标准予以补贴;按照载体年度净增高企的数量,最高按2万元/家标准进行奖励,每家年最高奖励200万元。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政策由高新区管委会负责解释,本政策与高新区其他政策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
第十二条 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政策奖励期为2020年、2021年两个年度。本政策有效期内若遇国家和市级政策调整,以调整后政策为准。
郑重声明: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转载文章仅为传播更多信息之目的,如作者信息标记有误,请第一时间联系我们修改或删除,多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