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会市高新技术企业树标提质行动专项扶持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科技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粤府〔2019〕1号)精神,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国家创新型县市建设,落实省、肇庆市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关于着力培育高新技术企业、推动高新技术企业发展壮大和产业快速发展的要求,鼓励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或整体搬迁落户四会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按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的有关规定通过认定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以下简称“高企”)。
第三条 整体搬迁是指有效期内的高企整体迁移落户四会,并且完成工商变更、税务变更、高企认定网变更(以下简称“整体搬迁”)。
第四条 高企树标提质行动专项扶持资金在市财政科技经费中列支,主要用于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企业进行扶持奖励。
第五条 扶持对象及方式
(一)扶持对象。注册地址在四会市行政区域内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二)扶持方式。采用事后奖补的形式,对上一年度符合条件的企业给予扶持奖励。
第六条 扶持项目及标准
(一)对首次通过高企认定的企业,一次性给予20万元的扶持奖励。
(二)对当年通过复审或重新认定的高企一次性给予10万元的扶持奖励。
(三)对当年整体搬迁落户四会市的高企(如资格当年到期需通过重新认定),一次性给予20万元的扶持奖励。
(四)对企业通过认定的广东省名优高新技术产品给予扶持奖励5000元/项,单家企业每年最高可奖励3项;对获得国家和省科学技术奖的,按相应奖励金额1:1比例一次性给予本级配套奖励。同一成果按从优、不重复的原则奖励。
(五)对经过肇庆市技术合同登记机构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卖方进行扶持奖励,技术交易额100万元及以上、具有税务发票的,按照技术交易额给予不超过5‰的一次性奖补,每个单位每年最高不超过5万元,同一单位多个符合条件的技术合同,可以合并申请奖补。全市每年补助总金额不超过100万元。如获得上级技术合同补助超出本办法所确定的扶持奖励额度,不再给予奖补;获得上级技术合同补助未达到本办法所确定的扶持奖励额度,给予差额奖补。
第七条 资金申请和审批
(一)企业申请。扶持资金一般每年组织申报一次,市科技局每年发布申报通知,符合条件的企业根据申报通知要求提交相关申报材料。申报项目应在规定期限内提出,逾期不予受理。
(二)审核公示。市科技局对申请企业名单、扶持奖励金额和相关证明等材料进行审核,并对审核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收到投诉或异议的,由市科技局会同有关部门核实处理;公示无异议的,报市政府审批。
(三)上报审批。由市科技局将当年拟获扶持的且公示无异议的企业名单和扶持金额报市政府审批。
(四)经费拨付。市政府批复下达专项资金指标,按资金拨付程序办理拨款手续。
第八条 本办法涉及资金的扶持奖励项目,若上级扶持政策规定我市按比例分担扶持资金的,如我市按上级规定所分担的扶持资金未达到本办法所确定的扶持额度,则我市按本办法所确定的额度给予扶持奖励;如我市按上级规定所分担的扶持资金已超出本办法所确定的扶持额度,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我市按上级政策规定所分担的资金额度给予扶持奖励。
第九条 申请本办法扶持奖励资金的单位应当对其申报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合法性负责,并承担不实申报的相关责任。对在申报中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即取消奖补资格,追回已拨付的奖补资金,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2年10月19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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