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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关于深入实施科技创新引领工程 争创国家区域科技创新中心的若干措施

厦门市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关于深入实施科技创新引领工程 争创国家区域科技创新中心的若干措施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落实党中央关于强化企业科技创新主体地位、加快推进新型工业化的决策部署及省委工作要求,深入实施科技创新引领工程,提升企业技术创新能力,增强科技集群综合竞争力,提高科技创新引领现代化产业体系建设水平,争创国家区域科技创新中心,培育发展新动能,制定如下措施。

一、增强区域创新策源能力

(一)提升厦门科学城创新引擎功能。推动研发产业集聚,健全“新型研发机构+概念验证中心+小试中试平台+标杆孵化器+未来产业园”全链条产业育成服务体系。加快引育一批顶尖人才团队以及新型研发机构、小试中试平台,建设苏颂未来产业概念验证中心。对总投资超过1亿元的企业型新型研发机构,符合条件的可给予最高1亿元资金支持。对小试中试平台、概念验证中心纳入市级公共技术服务平台体系的,给予最高2000万元资金支持。打造标杆孵化器,提升科学城I号、Ⅱ号孵化器,筹建Ⅲ号孵化器。加快建设未来产业园(先进制造园),策划半导体、生物医药、新能源等未来产业园。按照“共同投入+共享收益”原则,鼓励各区参与建设厦门科学城。搭建“科学城研发孵化-产业联动区转化加速”的产业联动机制,赋能火炬高新区、厦门海洋高新区、厦门生物医药港等高质量发展。

(二)打造高能级产学研协同创新平台。聚焦新能源、新材料、生物医药等优势特色产业,推动嘉庚创新实验室、翔安创新实验室优化研发布局、加速成果转化,策划建设福建海洋创新实验室、智慧储能大型科研基础设施。支持各类创新主体争创(重组入列)国家级科技创新平台。对经认定的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给予50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获批建设且与产业紧密结合的全国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国家产业创新中心、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等国家级平台,给予一次性3000万元奖励;对考核评估优秀的给予每年500万元运营经费支持。

(三)建设中国-金砖国家新时代科创孵化园。围绕促进金砖科技产业孵化和成果转移转化,加快建设金砖元素突出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建立金砖国家的大学和科技园合作网络,引导金砖及“金砖+”国家优势企业和人才来厦创新创业,探索企业科技成果、技术、产品“出海”的金砖路径。鼓励金砖国家知名高校院所及国际知名技术转移机构、科技合作组织等在孵化园设立技术转移机构。对符合条件的技术转移机构,开办第一年资助其办公经费100万元,在其稳定运营一年后可给予连续2年每年100万元运营经费支持;促成相关科技成果落地转化的,按实际技术交易额的5%给予奖励,单个项目最高20万元,每家机构每年最高100万元。支持举办金砖国家创新创业类大赛、“加速营”类项目,给予最高200万元经费支持。

(四)加强科技交流合作。推进实施海洋负排放国际大科学计划,加快构建国际协同创新合作网络。支持建设国际联合实验室、外资研发中心。加强与京津冀、长三角、粤港澳大湾区等区域以及共建“一带一路”合作伙伴的科技与产业交流合作,布局建设若干“创新飞地”或海外协同创新中心,以“运营补助+绩效奖励”相结合方式对运营合作机构给予每年最高500万元资助。提升与港澳地区高校院所、科技领军企业、科技服务机构合作水平,支持来厦建设新型研发机构、共性技术研发平台和孵化基地。

二、强化企业科技创新主体地位

(五)强化企业研发投入主体地位。支持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建设企业技术中心、工业设计中心、重点实验室、联合实验室等内部研发机构,提升工业企业研发机构覆盖率,推动加快成长为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企业以及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对首次认定及重新认定通过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30万元和2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首次认定的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认定的国家级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企业,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认定的国家级技术创新示范企业给予500万元一次性奖励。

(六)强化企业科研组织主体地位。强化“产业界出题、科技界答题”导向,引导企业提出技术需求、梳理产业链供应链核心关键技术难题,形成科技计划攻关任务。支持企业与高校院所、省创新实验室等合作开展订单式定向研发,促进重大科技成果转化应用和推广。支持科技领军企业牵头组建创新联合体,牵头或参与国家和省、市重大科技计划项目,攻关共性关键技术难题,制定高水平的新产品新技术新装备标准。对企业承担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科技重大专项(科技创新2030-重大项目)项目,按其所获国家资金给予最高50%的配套支持,单个项目最高1000万元,国家和省、市资助金额之和不超过项目总投入。探索“独角兽”企业和“瞪羚”企业发现与培育机制。进一步培育和服务链主企业,推动加快成长为具有国际竞争力的科技领军企业。

(七)强化企业成果转化主体地位。支持高校院所采用免费许可、“先用后转”等方式将成果许可给企业使用。推动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科技重大专项(科技创新2030-重大项目)等重大科技计划项目成果和国家科学技术奖获奖成果在厦落地转化,纳入市科技计划重大项目体系的给予最高2000万元资金支持。鼓励采购企业创新产品和服务,落实创新产品政府采购政策,依法依规支持首台(套)在政府采购中先试先用。鼓励技术交易,经本市技术合同登记机构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年实际技术交易金额在3000万元及以下部分按1%给予奖励,超过3000万元以上部分按0.5%给予奖励,单家企业每年奖励金额最高100万元。

(八)激发国有企业创新活力。建立国有企业智库平台,支持市属国有企业立足主业布局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建设企业技术中心、新型研发机构、重点实验室、博士后工作站等,牵头或参与组建创新联合体,承担国家和省、市重大科技计划项目,逐步成长为“创新链主”。支持国有企业组建科技成果转化平台,试点投资科技成果产业化项目,布局新赛道。试点高校院所高层次人才挂职国有企业科技副总,推动构建创新体系、攻克关键技术难题。提高科技创新在国有企业经营业绩中的考核权重,支持国有企业设立独立核算、免于保值增值考核的研发准备金制度,全面落实科技创新投入视同利润、年度增量部分按150%利润加回政策,确保国有企业研发投入稳步增长。支持国有企业利用闲置空间建设专业孵化器、小试中试平台、成果转化基地等载体,鼓励以“持股孵化”等多元模式参与成果转化,在经营业绩考核中予以单列。健全国有科技型企业中长期激励机制,实施更为灵活的股权和分红激励。

(九)提升未来产业体系化创新能力。建立未来产业发展专家咨询机制,健全“源头创新-成果转化-产品开发-场景创新-企业集群”产业培育链条,积极争创国家未来产业先导区。制定未来产业科技创新路线图,从需求牵引和技术推动双向发力,健全“揭榜挂帅”等机制,集中优势资源推进产业链关键产品、创新链核心技术攻关突破。对“揭榜挂帅”项目按研发投入总额的30%给予支持,最高1000万元。强化应用场景示范,以“揭榜挂帅”等方式组织实施科技创新应用场景项目。探索“超前孵化”模式,推动在顶尖高校院所、国家实验室、重大科技基础设施设立专项研发资金,支持企业与相关机构建立深度、持久的产学研合作,推动前沿性、颠覆性技术和成果来厦转化。举办“苏颂杯”未来产业技术创新赛,承办国家科技计划成果路演行动专场活动,吸引市域外成果转化项目落地。加快推进环厦门大学科创谷、集美创新街区建设。

三、构建科技创新“财政政策+金融工具”支持体系

(十)强化财政科技投入。坚持科技作为财政支出的重点领域,加大多元化科技投入,统筹不少于300亿元的财政科技资金,引导撬动各类资金不少于3000亿元,重点支持建设省创新实验室、科研基础设施等产学研协同创新平台以及前沿性、颠覆性技术创新。推进科技扶持资金“拨改投”,扩大科技扶持资金竞争性分配的规模和范围,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十一)完善科技企业全生命周期金融服务。推动科创风投基金、增信基金、技术创新基金等基金总规模增加至1000亿元,并持续扩大规模。统筹科创风投基金100亿元,探索推动设立金砖科创孵化子基金,开展投贷联动等模式,推动设立科技型企业创业责任保险,支持初创期企业成长。整合科技信用贷款和科技担保贷款政策,推动增设科创增信子基金,科技担保贷款户均担保余额提高到1000万元;完善技术创新基金政策,将支持范围扩大到企业数字化、智能化投入和技术转移,支持成长期企业加速壮大。鼓励政府产业引导基金、国企战略发展基金等支持企业并购、转型和产业链上下游协同,鼓励保险公司积极开展成果转化保险、绿色保险等业务,通过落实首台(套)保险补偿政策等市场化方式降低创新产品使用风险,支持成熟期企业做强做优。

(十二)创新大型科研基础设施建设运营方式。围绕“4+4+6”现代化产业体系发展需求,打造一批大型科研基础设施。促进投入多元化,通过专项债、基金、国企投资、引入社会资本等方式,多渠道筹集建设资金。促进运营市场化,建立社会资本参与科研基础设施运营的长效机制,实施绩效导向的运营补贴政策。促进成果产业化,对科研基础设施形成的科技成果给予跟投支持和配套服务,鼓励建设运营主体持有股份,以成果产业化、资本化反哺建设运营。

(十三)完善科技成果评价机制。坚持应用导向、实践检验,完善科技项目分类评价制度,对应用研究、技术开发和产业化类项目,建立以市场为导向的项目验收评价体系,根据评价情况对项目实施滚动管理。创新评价方式,引入更多企业用户、金融机构、投资公司、第三方机构等参与指标设定和开展评价。

四、营造更有利于产业发展的创新生态

(十四)深化科研管理服务机制创新。聚焦政产学研用一体化,推进厦门产业技术研究院体制机制创新。探索“拨投结合”新范式支持研发创新和成果转化。优化科技成果转化国有资产管理模式,允许高校院所职务科技成果实行单列管理。利用职务科技成果及其通过作价投资所形成的股权,除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外,由高校院所自主处置、自主管理、自主决定是否进行资产评估,可以不审批、不备案,不纳入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管理考核、清产核资范围。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所获得收益的单位占比部分,包括利用科技成果作价投资形成国有股权的分红、处置等收入,全部留归本单位,不上缴。允许高校院所委托国有资产(经营)管理公司,代表本单位统一开展科技成果转化。落实职务科技成果转化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递延纳税等优惠政策。允许市属高校院所科技人员将横向科技项目结余经费以现金出资方式投入科技型企业,以“技术入股+现金入股”的方式与单位共享成果转化收益。

(十五)强化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高标准建设厦门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开展集快速预审、快速确权、快速维权于一体的知识产权快速协同保护工作。推进建设知识产权服务业高质量发展集聚区和知识产权展示交易服务平台。支持开展产业规划类、企业经营类专利导航项目。培育高价值专利组合,鼓励企业通过PCT国际专利获得海外发明专利。鼓励知识产权优势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实施创新管理知识产权国际标准,持续推广专利密集型产品备案。积极争取银行业金融机构知识产权质押登记线上办理试点,鼓励保险机构开发推广知识产权海外保险等新型知识产权保险产品。

(十六)加强组织和机制保障。建立健全市委科技委员会工作机制,强化市、区(开发区)科技创新工作力量,统筹全市财政科技资金、科技创新政策,确保重大任务有序推进落实。建立科技创新工作评估机制,每半年进行任务措施落实情况总结和通报,每年开展科技创新工作评估。对政府部门、高校院所、国有企业等在推动创新和成果转化中出现失误或影响任期目标实现的,可依法依规予以容错,构建鼓励创新、包容失败、干事担当的良好生态。

本措施与其他同类型政策存在交叉、重复的,按“就高不重复”原则兑现落实。涉及资金奖补支持政策的,由牵头单位制定实施细则明确具体事项。

本措施具体解释工作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承担。

本措施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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