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支持科技创新高质量发展政策(共 12 项)
(一)鼓励建设高水平科技创新平台
1.加快科技创新平台建设。聚焦“2+6”产业发展需求,引导和支持高校、科研院所和企业建设重大创新平台,开展产业共性技术和关键核心技术突破。对由市北区推荐申报、经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技术创新中心、新型研发机构、重点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工程研究中心分别于认定次年给予建设单位最高100 万元、50 万元、30 万元奖励。
2.引育高水平研发总部和机构。鼓励国内外知名高校、科研机构、中央直属企业、国内行业龙头企业等在市北区设立、组建拥有核心技术并配备核心研发团队的研发总部或研发机构,对市北区“2+6”产业发展具有核心推动力的,根据规模和效益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给予支持。
(二)鼓励企业自主创新
3.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推动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应享尽享,对已纳统的规模以上工业和服务业企业当年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较上年增长部分的 5%给予奖励(企业自2022年起须连续两个纳税年度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最高给予20 万元奖励。对研发费用破零且当年首次达到50 万元的规上工业企业,给予 10 万元一次性奖励。
4.推进企业开展技术创新。支持领军企业联合高校院所等组建创新联合体,对列入上级支持项目,并获得资金支持的,最高给予 1000 万元支持;鼓励企业积极开展重大项目研发,积极争取国家、省、市级科技重点研发、关键技术攻关项目,对获得上级资金支持的,次年按照上级拨付实际到账金额的50%最高给予50 万元支持。
5.加大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培育力度。对符合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具有较强技术创新能力、较好市场前景的科技型中小企业,通过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入库且同时进入青岛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入库的,最高给予5 万元奖励。
6.壮大高新技术企业队伍。落实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等普惠性政策,加大科技型中小企业培养力度,不断壮大高新技术企业群体,对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最高给予 30 万元奖励,其中一次性奖励15 万元,按其认定当年加计扣除研发费用的 5%再最高给予 15 万元奖励。对再次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最高给予 10 万元奖励。对新引进的高新技术企业,经市北区再次认定通过后,最高给予20 万元奖励。
7.鼓励高新技术企业做大做强。加快高新技术企业上市进程,带动产业生态整体提升和多层次资本市场健康发展,对青岛市高新技术企业上市培育库入库企业,在推荐国家、省科研立项、科技奖励、平台建设、人才政策和科技金融等方面优先支持,对获得上市培育库科技项目支持的,最高给予20 万元奖励。
(三)推进成果转移转化
8.鼓励科技服务机构积极开展技术合同认定服务。对年度认定技术合同成交额达到 10 亿元(含)以上的区内注册的科技服务机构,给予 5 万元一次性奖励,超出10 亿元以上的部分按照万分之一比例给予奖励,最高给予30 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注册在市北区的技术输出方,登记的技术合同交易额达到100万元(含)以上的,按照登记交易额的1‰,每年最高给予10万元奖励。
9.加大国际科技合作推进国际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对新认定和通过科技部定期评估的国家国际科技合作基地、评估优秀的省、市国际科技合作基地,按市级奖励的50%于次年最高给予5万元奖励。
10.重点支持科学研究与服务业发展。鼓励科技服务业企业大力开展研发设计、检验检测、知识产权、产品推广等科技服务,全面推动产业资源配置和高效发展。对存量纳统企业年营收超过市平均水平的,每年给予企业 5 万元一次性奖励。
(四)激发创新创业活力
11.支持孵化器众创空间等创新载体建设。鼓励高校院所、龙头企业、创业孵化机构等多元主体,利用闲置厂房、办公楼宇和存量土地等建设科技创新创业载体,对市北区首次获得认定为国家级孵化器的给予 50 万元一次性奖励,对首次获得备案的国家专业化众创空间给予 50 万元一次性奖励,对首次认定为标杆孵化器的给予 50 万元一次性奖励;对连续两年市级考核结果为优秀的科技型孵化器,最高给予10 万元一次性奖励。
12.鼓励开展创新创业活动。支持社会力量举办高峰论坛、创新创业大赛等市级以上具有一定影响力和规模的活动,按照市级支持资金 50%最高给予 100 万元奖励。鼓励企业参加各类创新创业大赛,对在中国创新创业大赛青岛赛区获奖企业和落地项目,按市级奖励的 50%最高给予50 万元奖励。鼓励企业使用科技创新券,对获得市级科技创新券补助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按照最高 50%比例予以补助,每家企业每年不超过10 万元。
(五)附则
本政策适用于工商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均在市北区,且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的企业。
本政策对企业及其高管的奖励金额原则上不高于当年企业实现的区级综合贡献,明确为一次性奖补的除外。获得奖励的涉税支出由企业或个人承担。同一企业、同一事项可享受区内多项奖励政策的,按照就高原则执行,不重复奖励。上级奖励政策要求区级进行财政奖补配套的,本政策兑现的资金视同配套资金。现行区级政策与本政策不一致的,以本政策为准。政策实施期间如遇上级政策调整,以上级政策为准。
对存在下列情况的企业取消奖补资格,由市北区科学技术局会同财政部门追缴已拨付资金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享受扶持政策的企业自扶持年度起十年内迁移、注销或转移核心业务的;对市北区相关产业生态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提供虚假材料骗取资金奖补的;存在失信行为、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的;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本政策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起实行,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 日(有效期两年),涉及奖补条件的认定按整年度执行。各政策条款由市北区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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