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龙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打造经济发展新引擎,促进新旧动能转换,实现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河南省企业创新引导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豫财科〔2023〕3号)、《平顶山市重大科技专项管理办法(试行)》(平科〔2020〕3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注册地在石龙区,项目实施在石龙区的企业,以及在石龙区创办实体的高校、科研院所、社会组织、园区等。
第二章 组织实施
第三条 资助奖励申请由区科技局负责受理。
第四条 科技创新资助奖励按年度实施,申请资助奖励的单位及个人凭当年科技创新的相关批复文件及有关证明材料原件,办理资助奖励申请手续,被列入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不予受理。
第五条 资助奖励申请受理后,由区科技局会同区财政局等相关部门对申请项目进行审核,审核结果汇总后,报区政府研究确定并公示予以兑现。
第三章 资助奖励范围及政策
第六条 专项资金资助奖励范围。专项资金资助奖励创新平台、科技人才引育、高新技术企业及科技型中小企业、科技成果、科技项目等,重点支持创新平台、科技人才、创新服务体系建设。
第七条 支持企业创新载体建设。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孵化器、加速器、众创空间、创新工场、创客空间、星创天地等研发平台,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工程技术中心、重点实验室等研发平台,分别给予15万、8万、3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八条 加强人才引进培育。被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区级的人才团队分别给予8万元、6万元、2万元、5000元的资助。
第九条 实施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计划。对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10万元资助,对于复审通过的高新技术企业予以3万元资助。对当年通过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备案的企业给予5000元资助。
第十条 支持企业研发投入。全面落实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等普惠政策,按照上级有关奖励资助研发投入的政策实行奖补。
第十一条 鼓励企业或创新团队参加创新大赛和举办创新活动。对积极参加国家级、省级、市级以上科技部门举办的创新创业大赛并获得正式参赛资格的企业或创新团队给予5万元、2万元、5000元资助;对获得全国决赛一、二、三等奖的项目,分别给予15万元、10万元、6万元资助;对获得省决赛一、二、三等奖的项目,分别给予 10万元、8万元、6万元的资助;对在平顶山市创新创业大赛获得一、二、三等奖的项目,分别给予3万元、2 万元、1万元的资助。同一项目不重复奖励资助。
第四章 资助奖励监督
第十二条 申报单位提供的资料必须真实、准确、可靠,对以弄虚作假等方式骗取资助或者当年被认定为失信企业的,予以追回全额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法律责任,并且3年内不得申报各类资助奖励资金。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所述新认定、新批准、新申报、新授权等资助项目,均按年度计算,自每年1月1日起统计。
第十四条 本办法所述项目在享受国家、省、市优惠政策的同时,不影响在我区享受资助奖励。新增创新事项,未在本办法中列述的,采取一事一议方式提请区政府研究后给予资助奖励。
第十五条 本办法与国家法律法规和省、市有关规定冲突的,以国家法律法规和省、市有关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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