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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壁市经开区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开发区关于加强科技创新的办法

鹤壁市经开区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开发区关于加强科技创新的办法

开发区关于加强科技创新的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开发区科技创新驱动能力,加快科技创新先行区建设,全面发挥科技创新在产业转型发展中的引领、支撑作用,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结合开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支持企业加强科技成果转化

积极推动汽车零部件与电子电器、镁精深加工、光电子三大主导产业的高科技成果在我区转化。对于社会、经济效益显著的科技成果应用和转化项目,实现新增年销售主营业务收入超过2000万元,按照企业对区级增值税纳税新增部分给予全额奖励(以增值税设备抵扣完毕后第一个会计年度为基数)。

第二条  支持企业加强研发平台建设

符合开发区三大主导产业方向,经批准组建的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工程实验室、检测中心等,除国家、省市奖励外,国家级的给予100万元的奖励,省级的给予50万元的奖励;成功设立的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给予50万元的奖励。新认定的孵化器、众创空间,除国家、省市奖励外,国家级的给予50万元的奖励,省级的给予20万元的奖励;对首次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15万元的奖励。

对获得国家科技进步特等、一、二、三等奖的企业,分别给予2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的奖励;对获得省级科技进步一、二、三等奖的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的奖励。单个项目分别在国家、省获奖的,以最高等级的奖项为准,不重复奖励。

第三条  支持企业加强知识产权工作

对符合我区主导产业方向,新取得专利证书的国家发明专利每项给予1.5万元奖励;实用新型专利每项给予0.5万元奖励;外观设计专利每项给予0.1万元奖励;新取得国外发明专利证书(PCT)的发明专利给予3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除国家、省市奖励外,给予50万元的奖励。

第四条  支持企业加强校研企合作

支持我区三大主导产业的企业积极与国内外重点科研院所联合建立实验室、研发中心、研究院等产学研合作平台,企业与科研院所签订协议并开展实质合作,研制出新产品并形成量产的,给予10万元的奖励。

第五条  奖励资金兑付流程:由符合奖励条件的企业提出申请,经所在办事处初审,报区科技局出具审核意见,财政局复审,报开发区工管委会议讨论通过后实施。资金拨付至各企业所在办事处,由办事处兑付。

第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制定的政策或办法与本办法有冲突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七条  本办法由鹤壁经济技术开发区科技局、党群工作部、财政局等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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