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背景:近期在对一家主要从事智能设备的研发、制造及销售业务标的公司进行税务尽职调查过程中,发现该公司称其部分管理人员参与了部分研发工作,因此将管理人员计入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数量,并据此计算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并认为该公司符合高新技术企业科技人员占比要求,并就该事项是否符合高新技术企业的规定进行咨询。
经过访谈,发现该公司部分管理人员日常工作内容中也包含管理和领导研发项目,因此在申报高新技术企业时,将该部分管理人员(如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会办公室主任等)计入科技人员花名册,并据此计算得出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要求。
税务影响: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2016修订)》,企业科技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以及专门从事上述活动的管理和提供直接技术服务的,累计实际工作时间在183天以上的人员,包括在职、兼职和临时聘用人员。
综上,尽管该公司的管理层表示相关人员实际承担一部分研发工作,在相关高管确实存在研发活动的情况下,可能存在争取计入科技人员的空间。然而实操中各地税务机关对于企业高管是否可以作为高新技术企业科技人员仍存在一定的争议。经过与客户主管税务机关多轮次沟通,主管税务机关对于企业高管计入科技人员始终持否定态度,因此提示该公司需要将该部分高管人员需要进行剔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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