鸡西市科技类产业政策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提升科技创新能力支撑引领高质量发展的意见》(鸡发〔2021〕19号)、《鸡西市进一步推进科技创新发展若干措施》(鸡政办规〔2022〕18号)、《鸡西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科技企业孵化器能力建设的实施意见》(鸡政发〔2022〕5号)等政策,参照《黑龙江省科技类产业政策实施细则》(黑科规〔2022〕4号),完善重点工作流程,规范资金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鸡西市科技专项资金是指经市政府批准设立,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本市科技创新发展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资金包括公平竞争类项目资金、绩效奖补类资金和免申即享类资金。具体包括:市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科技创新人才项目、重点研发项目(“揭榜挂帅”项目)、科技成果转化奖补资金、技术交易奖补资金、孵化器绩效奖补资金、县(市)区科技创新引导奖补资金、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奖励、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奖励、科技领军企业奖励、科技创新平台建设奖励、技术转移机构奖励、科技创新人才奖励、高新区晋位争先奖励、企业研发投入奖补、孵化器认定奖励等方面产业政策的市级财政资金。鼓励各县(市)区根据各科技专项(事项)需要设立本级配套资金。
第四条本细则所称申报单位是指鸡西行政区域内符合相应条件的高新区、高校(含省属)、科研院所、企业、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
第二章 支持范围、方式和标准
第五条科技类产业政策的实施,坚持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凡达到政策规定条件的申报单位,一律公平、公开、公正地享受政策支持。
第六条科技类产业政策分为公开竞争类、绩效奖补类和免申即享类。
(一)公开竞争类
市科技局发布项目申报通知,申报单位公开竞争立项获取项目支持。
1.使用范围。
自然科学基金项目。按照单个项目支持额度10~50万元的标准,签订立项合同,给予一次性资金支持(详见附件1)。
重点研发项目(“揭榜挂帅”项目)。按照单个项目支持额度60~120万元的标准,签订立项合同,给予一次性资金支持。按照省科技厅项目申报流程执行。
科技创新人才项目。按照单个项目支持额度2~5万元的标准,签订立项合同,给予一次性资金支持。
2.项目资金的申报、审核和拨付程序。
(1)项目申报程序。征集项目指南、聘请专家确定重点支持领域及产业方向、发布项目申报通知、项目申报主体申报、由所在县(市)区科技管理部门进行形式审核并出具推荐意见、市科技局相关科室审核。市直单位申请项目,报市科技局相关科室,按程序申报。
(2)项目审核及立项。市科技局相关科室对申报的项目开展形式审查、聘请专家对项目评审、市科技局党组会讨论提出拟支持项目及资金安排意见、市政府批准、发布立项公告。
(3)资金拨付。市财政局依据市政府批准的项目和资金额度拨付资金。
3.项目申报材料。
(1)项目申请书。主要包括对科技项目内容、创新点、经济效益、社会效益、项目资金匹配及使用情况等进行说明。
(2)项目合同书。主要包括对项目开展的研究进行细化,对项目实施的内容进行可行性研究,确定具体研究课题及项目执行时间,细化项目资金使用说明,突出项目创新点及未来发展方向。
(二)绩效奖补类
依据年度绩效评价结果或工作开展排名情况择优进行奖励支持。
1.使用范围。
科技成果转化奖补资金。对高校、科研院所以转让、许可、作价入股等形式在市内落地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市政府根据技术合同到账金额或有关股权折算金额在200万元以上的,经市级成果转化管理机构审核,给予成果出让单位到账金额或股权折算金额10%的财政资金奖励,每项最高奖励100万元,其中不低于50%用于奖励科技成果转化贡献人。
技术交易奖补资金。支持技术转移体系建设,繁荣技术市场,对我市企业作为技术成果出售方,择优支持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合同,对实际交易额在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合同,按照其实际交易额的2%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
孵化器绩效奖补资金。对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大学科技园等孵化载体,按照绩效评价结果,择优给予最高10万元奖励。
县(市)区科技创新引导奖补资金。根据同级财政科技投入、研发投入强度、新认定高新技术企业数量、技术合同成交额、科技特派员等指标综合评价排名,对排名在全省前十的县(市)政府,省政府分档给予最高300万元奖励,对排名在全市前两名的区政府,市政府分档给予10万元、5万元奖励,支持其持续推动科技创新活动。
2.绩效奖补类资金的申报审批和拨付程序。
(1)绩效奖补类资金申报审核。发布申报通知、申报主体申报、由所在县(市)区科技管理部门进行形式审核并出具推荐意见、报送市科技局相关科室、依据年度绩效评价结果或工作开展排名情况择优进行奖励支持、市科技局党组会讨论通过、报市政府批准、发布公告。
(2)资金拨付。市财政局依据市政府批准的奖补额度拨付资金。
(三)免申即享类
依据政策规定的补助范围和补助标准,直接兑现补助资金。
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奖励(免申即享)。支持企业自主评价为科技型中小企业,取得入库编号,在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基础上,对达到“四科”标准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即每个科技企业要拥有关键核心技术的科技产品、科技人员占比大于60%、以高价值知识产权为代表的科技成果超过5项、研发投入强度高于6%)或新增就业人数增长20%(含)以上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每年奖励0.5万元。
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奖励(免申即享)。对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规模以上企业在省政府奖励50万元基础上,市政府奖励10万元。规模以下企业在省政府奖励15万元基础上,市政府奖励6万元,对复审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标准减半。
科技领军企业奖励(免申即享)。被认定为科技领军企业(创新型领军企业),给予每户最高不超过10万元奖励。
科技创新平台建设奖励(免申即享)。初创期三年内,对备案的省级新型研发机构,一次性给予20万元资助;由国家高层次人才领办创办,且本人持股10%以上的新型研发机构,一次性给予50万元资助。对新备案的企业院士工作站,一次性给予20万元资助。对新备案的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创新中心),一次性给予10万元资助。对新备案的省级重点实验室,一次性给予20万元资助。
技术转移机构奖励(免申即享)。吸引优秀科技成果在我市转移转化,对新建省级及以上技术转移机构,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
科技创新人才奖励(免申即享)。对获得省科学技术奖的项目,在省级奖励的基础上,我市按照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三个类别的一、二、三等奖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3万元奖励,对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的项目奖励资金翻一番。
高新区晋位争先奖励(免申即享)。对省级高新区晋升为国家级的给予一次性300万元奖励。
企业研发投入奖补(免申即享)。对研发投入100万元以上且履行统计填报义务的企业,按照企业上年度研发投入存量和增量部分给予不同比例补助,补助资金额度为确定符合条件资金的50%,三县(市)域内企业补助资金由当地财政承担,六区域内企业补助资金由市、区财政按照6:4比例承担。
孵化器认定奖励(免申即享)。对新认定的国家级孵化器、国家大学科技园和新备案的国家专业化众创空间给予一次性50万奖励,同一年度已获得综合评价奖励支持的新认定国家级孵化载体,认定奖励资金补足至50万元。
第七条申报单位应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鸡西市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
(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三)企业主体、主营业务及纳税均在鸡西市;
(四)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且未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申报及兑现流程
第八条启动兑现
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奖励、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奖励、科技领军企业奖励、科技创新平台建设奖励、技术转移机构奖励、科技创新人才奖励、高新区晋位争先奖励、企业研发投入奖补及孵化器认定奖励9类免申即享事项,不需要年度申报和评审流程,直接按照年度工作计划启动相关政策兑现工作。其他科技类产业政策的兑现工作,应在市政府门户网站和鸡西科技公众号发布申报通知的形式明确当年启动时间、工作安排和具体要求。原则上,市科技局应于上半年完成申报通知发布工作。
第九条组织评审
需要通过评审流程兑现的支持政策,依据各相关事项的支持或奖励细则执行。
第十条网上公示
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根据评审结果、绩效评价结果或客观数据佐证,结合年度资金预算安排,确定拟支持对象名单并在市政府门户网站及鸡西科技公众号进行公示,公示期一般不少于5个工作日,确因需要可按规定延长。公示期间有异议的,市科技局应会同相关责任部门及时核实处理。
第十一条请示报批
公示期满无异议后,由市科技局向市政府呈报资金请示。
第十二条拨付资金
经市政府批准同意后,市财政局按照规定程序下达资金,同步分解下达经市科技局确认的绩效考核指标。各市县财政部门应会同同级科技部门按规定时限和要求拨付资金。
第四章 监督管理与绩效管理
第十三条建立监督管理机制。获得支持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评审专家或机构等应分别履行以下相应职责。
(一)获得支持单位应对本单位为获得政策资金提供的材料或相关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并承担资金主体责任,自觉接受并积极配合市科技局及相关责任部门的监督管理。
(二)市科技局牵头负责相关政策兑现的组织实施,对申报单位承担的省级或市级重大项目依法依规履行监管职责;市财政局负责统筹做好政策资金保障和分解下达工作。
(三)参与评审的专家、第三方机构等应对评审结果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各级科技管理部门负责对申报资金项目的真实性和必要性进行核实和审核,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各级财政部门负责按规定及时拨付资金,对已拨付资金的使用情况会同科技管理部门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串项、挪用、侵占资金等行为的,财政部门应收回已拨付资金,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予以处罚,并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五条实施预算绩效管理。按照《中共黑龙江省委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黑发〔2019〕30号)和我市绩效管理要求,市科技局负责组织做好专项资金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组织相关市县和单位科学合理设定各类专项资金(项目)绩效目标,组织开展市直项目绩效运行监控,组织相关市县和单位实施绩效自评,开展部门评价工作;根据政策执行情况,会同市财政局适时开展中期绩效评估,绩效评价和中期评估结果作为安排预算、改进管理及完善政策的重要依据。各县(市)区科技部门负责组织做好本地区全过程预算管理工作。项目单位负责设定项目绩效目标,开展绩效运行监控和绩效自评等预算绩效管理具体工作。
第十六条申报单位所获资金必须用于自主立项、开展科研攻关或成果转化等相关科技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挤占或挪用专项资金。对以提供虚假材料、虚报指标等行为获取财政扶持资金的,一经发现,取消申报资格,追回专项资金,三年内不再列入市级各项政策支持范围,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申报单位及相关人员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本细则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期间如有变化,将按新规定作出调整。期满后,根据法律、法规和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评估确定是否继续实施和延续期限。《鸡西市科技类产业政策实施细则》(鸡科规〔2022〕1号)同时废止。
郑重声明: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转载文章仅为传播更多信息之目的,如作者信息标记有误,请第一时间联系我们修改或删除,多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