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南沙新区(自贸片区)促进科技创新产业发展扶持办法实施细则(修订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广州南沙新区(自贸片区)促进科技创新产业发展扶持办法》(穗南开管办〔2017〕1号)(以下简称“本办法”)和《关于落实“三区一中心”战略部署优化提升广州南沙新区(自贸片区)“1+1+10”产业政策体系文件的通知》(穗南开管办规〔2020〕1号),为便于政策实施,明确扶持办法的具体内容及操作办法,结合本区实际,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申请本办法奖励的单位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南沙新区范围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实行独立核算。
第二章 促进高新技术企业发展奖励
第三条 对原工商注册地址在广州市以外地区的仍在认定有效期内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其注册地址及实际办公地址均变更至南沙区,给予50万元落户奖励。
第四条 对第三条所指的企业,落户三年内纳入本区“四上”企业(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限额以上批发零售和住宿餐饮业企业、具有资质的建筑业和房地产开发业企业)统计,首次纳入统计的年度在本办法有效期内且申报奖励时在高新技术企业有效期内的,再给予20万元奖励。
第五条 对第三条所指的企业,自落户后第一个自然年度起连续5年(不在高新技术企业有效期内的年度不予奖励),给予其对我区经济贡献95%的奖励。
第六条 对由本区推荐并获得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在享受市有关政策的基础上,每家额外给予最高30万元奖励:
(一)对于“四上”企业,给予30万元额外奖励。
(二)对于非“四上”企业,给予15万元额外奖励(提升为“四上”企业后,可再申报15万元的一次性差额奖励)。
第七条 根据孵化器、众创空间在上一年度培育和引入高新技术企业的数量,按20万元/家的标准,给予相关孵化器、众创空间一次性奖励。培育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符合第六条规定且推荐时已入驻孵化器或众创空间的企业;引入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符合第三条规定的企业。
第八条 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每年定期组织认定区高成长型科技企业,认定条件如下:
(一)必须满足以下全部条件:
1.在广州市南沙区注册的企业法人;
2.上一年度营业收入不低于2000万元;
3.企业拥有近5年授权的且与主营业务相关的:3件以上有效发明专利,或10件以上实用新型专利,或10件以上计算机软件著作权。
(二)同时必须满足以下条件中至少两条:
1.是经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或广州市科技小巨人企业;
2.连续两年营业收入同比增长幅度均不低于30%;
3.已引入至少1家风险投资基金入股,且投资金额不少于500万元;
4.已在主板、科创板、创业板、中小板上市或新三板挂牌;
5.企业法人代表或领头人是我区认定的杰出人才、优秀人才、青年后备人才。
第九条 对获认定的高成长型科技企业,自认定年度起连续3年,按照该企业每年度研发费用总额的5%给予奖励,每年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研发费用总额按照税务部门加计扣除备案数计算,没有备案的不予扶持。
第十条 促进高新技术企业发展奖励须专款专用,用于所获奖励高新技术企业的技术研发、运行和创新能力提升。
第三章 支持产业创新能力提升奖励
第十一条 对有关政府部门在本办法有效期内新认定的区内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等创新平台,根据其所认定级别按就高不重复的原则给予奖励:(一)获得国家级创新平台认定给予一次性300万元资金奖励;
(二)获得省级创新平台认定给予一次性200万元资金奖励;
(三)获得市级创新平台认定给予一次性50万元资金奖励。
政策有效期内,同一个创新平台逐级通过认定的,可按级别申请差额奖励。
第十二条 对区内机构在本办法有效期内获得的国家、省、市级科技计划项目及科技奖励,根据级别按就高不重复的原则给予奖励:
(一)对国家级项目及科技奖励给予100%的资金奖励,单个项目累计奖励资金最高500万元;
(二)对省级项目及科技奖励给予70%的资金奖励,单个项目累计奖励资金最高300万元;
(三)对市级项目及科技奖励给予50%的资金奖励,单个项目累计奖励资金最高200万元。
领军人才团队项目根据项目级别按比例进行奖励,不受最高奖励额度限制,但项目获得上级和本区财政资助总额不超过项目合同书项目新增投入经费的50%。领军人才团队项目包括广东省“珠江人才计划”的创新创业团队项目、广州市“羊城创新创业领军人才支持计划”的创业领军团队、创新领军团队项目。对有明确经费配套要求的上级项目,按上级文件要求进行配套,不受最高配套额度和比例限制。
第十三条 支持产业创新能力提升奖励须专款专用,统筹用于创新平台、科技计划项目的运行和能力提升。
第四章 新型研发机构奖励
第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新型研发机构是指在南沙区内独立注册以多种主体投资、市场需求为导向、企业化模式运作,充分运用国内外企业、高校、科研院所等在资金、技术、人才方面的优势,促进产业链、创新链、资金链衔接,主要从事科学研究、技术研发、成果转化等活动,具有职能定位综合化、研发模式集成化、运营模式柔性化等新特征,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可持续发展的法人组织。主要对象包括经省、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新型研发机构(以下简称“省市认定的研发机构”)或经南沙开发区管委会或南沙区政府同意扶持的研发机构(以下简称“区研发机构”)。
第十五条 由区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引入,经南沙开发区管委会或南沙区政府同意给予落户奖扶持的研发机构,可享受最高2000万元的落户奖励。
第十六条 累计最高3000万元科研条件建设补助,包括场地租金补贴、科研场地建设或购置、仪器设备购置补贴等:
(一)根据省市认定的研发机构科研、办公场地实际使用情况,对其在区内租用场地租金按每平方米每月最高40元给予补贴,实际支付场租低于补贴标准的,按照实际支付场租进行补贴,时间最长不超过5年,每年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二)省市认定的研发机构利用自有资金在区内新建成或购置自用的办公房产,在取得房产证明后,按每平方米8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补贴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
(三)对区研发机构购买的科研仪器设备,经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按照实际支出金额的40%给予补贴。每年集中申请一次,累计补贴金额最高1000万元。
第十七条 累计最高2000万元运行经费补助,包括科研经费补贴、学术会议补贴、科研项目奖励等:
(一)根据上一年度末在岗全职科研人员情况,按博士学位人员每人8万元、硕士学位人员每人5万元的标准,给予省市认定的研发机构科研经费补贴,每个研发机构每年补贴最高不超过500万,每年集中申请一次。
(二)省市认定的研发机构或区研发机构主办或承办国际性的或全国性的、会议规模不少于100人的大型论坛活动、学术会议,给予15万元资金支持。每个研发机构每年可申请一项。
(三)对省市认定的研发机构或区研发机构:获得中国科学院立项的科研项目和国家发改、工信部门立项的公共服务平台项目资金给予100%奖励,最高500万元;获得省级发改、工信部门立项的公共服务平台项目资金给予70%奖励,最高300万元;获得市级发改、工信部门立项的公共服务平台项目资金给予50%奖励,最高200万元。每个研发机构每年可申请一项。对新型研发机构获得各级科技部门的项目资金,按照本细则第十一、十二条的相关规定予以奖励。
第十八条 累计最高3000万元成果转化资助,包括科技服务奖励、孵化企业融资奖励、创业大赛补贴、直接股权投资孵化企业等:
(一)省市认定的研发机构或区研发机构向非关联企业提供科技研发、检验检测、成果转化、科技咨询等科技服务,按其实际获得收入的5%给予奖励,每个研发机构单一年度该项奖励金额合计不超过200万元。
(二)省市认定的研发机构或区研发机构围绕自身核心技术孵化并在南沙区注册的科技企业,获得社会创投基金、股权投资基金投资的,按其获得的投资额的50%,给予该科技企业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
(三)对省市认定的研发机构或区研发机构在南沙区举办国际性或全国性创业大赛的,根据创业大赛的投入、规模、影响力和成效,经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后,给予一定额度的补助。
1.创业大赛补助分为考核补助和奖励补助。国际性创业大赛总补助金额不超过300万元,全国性创业大赛总补助金额不超过200万元。
2.创业大赛考核补助基数为:国际性大赛150万元,全国性大赛50万元。
(1)国际性大赛参赛有效报名项目考核数为500个(组)。在此基础上每增加100个(组),增加考核补助10万元,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少于500个(组)的,不给予补助。
(2)全国性大赛参赛有效报名项目考核数为300个(组)。在此基础上每增加50个(组),增加考核补助10万元,最高不超过50万元;少于300个(组)的,不给予补助。
3.大赛获奖选手在大赛结束后六个月内在我区落户创业并开展相关经营活动的(创办公司在我区交纳社保人数不少于5人),每创办一个法人企业,给予大赛组办机构奖励补助5万元。每个法人企业获得创投机构投资100万元以上,再给予奖励补助5万元。单个参赛选手(团队)创办多个实体的,不重复计算。
(四)对省市认定的研发机构或区研发机构孵化的企业,南沙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给予股权投资,详见本细则第三十条。
第十九条 区研发机构相关扶持,由引入该机构的区行政主管部门按管委会或区政府有关决策进行兑现。
第二十条 依据本办法获得的新型研发机构补助须专款专用,统筹用于新型研发机构的科研条件建设、运行、成果转化和能力提升等方面。
第五章 创新服务平台建设补助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所指的孵化器、众创空间是指经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认定或登记的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有关补助对象为孵化器、众创空间的管理运营机构。
第二十二条 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每年发布申报指南,认定一批紧密结合我区产业发展方向、集聚优质创新创业资源、具有较强示范意义的特色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特色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包括以下几类:
(一)国际特色孵化器、众创空间:以吸引集聚境外创业团队、项目为主要方向,孵化器要求集聚境外创业企业不少于20个,以企业注册和实际办公地址为准;众创空间要求集聚境外创业项目不少于20个。
(二)专业特色孵化器:围绕某一专业技术领域,配置公共技术服务平台,聘有行业领军专家担任创业导师,集聚该技术领域内在孵企业不少于20家。
(三)其他特色孵化器、众创空间:对管理和服务模式创新、已产生较大经济和社会效益的孵化器、众创空间,经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评审后,提请区政府审定。
对认定的特色孵化器给予200万元资助;对认定的特色众创空间,给予100万元资助(提升为特色孵化器后,可再申报100万元差额资助)。
第二十三条 对高新技术企业及进驻孵化器的在孵企业,按以下标准给予场租补贴:
(一)对符合第三条规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租赁区内办公场地,或科技型初创企业、副高级以上职称或博士学位人才创办的科技型创业企业进入孵化器发展,按照实际租用面积给予企业不超过3年的场租补贴,补贴标准为每平方米每月最高20元,企业实际支付场租低于补贴标准的,按照实际支付场租进行补贴,补贴面积不超过500平方米。
(二)经南沙开发区招商项目协调小组工作例会审定的重点科技招商项目,按照实际租用面积给予企业不超过3年的场租补贴,补贴标准为每平方米每月最高20元,企业实际支付场租低于补贴标准的,按照实际支付场租进行补贴,补贴面积不超过2000平方米。
(三)孵化器以租金折价入股方式参股投资在孵企业,若在孵企业入驻后3年内,因经营不善等原因退出孵化器的,孵化器可按退出企业实际应发生的租金总额50%申请补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
第二十四条 对新建成并投入使用的公共技术研发平台、检验检测实验平台、信息情报平台、科技成果工程化平台、技术转移服务平台、咨询服务平台、科技众包平台、科技众扶平台、科技众筹平台、知识产权服务平台等,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满足具体运营内容相关规定的要求,按其为企业提供科技服务业务实际获得收入的5%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二十五条 对围绕新一代信息技术、人工智能、生物医药、海洋、先进制造等重点发展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当年新获得国家质检总局认定的国家级检验检测机构,及获得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的国家实验室认可证书的,每个机构资助200万元;当年新获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认定的省级检验检测机构,每个机构资助100万元。每个单位每年最多可申请一项资助。
第二十六条 创新服务平台建设补助须专款专用,统筹用于创新服务平台的条件建设、运行和能力提升等方面。
第六章 科技金融手段补助
第二十七条 设立南沙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引导基金通过“母基金+直接投资”的模式,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放大效应和市场资源配置作用。引导基金通过母基金的方式,与国内各类优秀股权投资机构合作发起设立子基金,可参股投资创业投资基金、并购基金等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也可通过股权投资等方式直接投资于项目,直接投资规模不超过引导基金总规模的30%。
第二十八条 引导基金参股投资新设立的子基金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子基金必须注册在南沙区。
(二)子基金可以选择公司制或有限合伙制形式设立,须严格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运作。
(三)每支子基金募集资金总额原则上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子基金为天使基金时,募集资金总额原则上不低于3000万元。
(四)引导基金的出资比例原则上不超过子基金注册资本或实际出资额的20%,对于重点投资于南沙区扶持或鼓励发展产业领域的子基金,经决策委员会批准可适当放宽出资比例(财政资金不作为第一大股东)且引导基金最高出资金额不超过1亿元。
(五)子基金主要投资于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中处于种子期、成长期、扩张期和成熟期等各发展阶段的企业。
(六)子基金重点投向于南沙区。子基金存续期内,原则上投资于南沙区注册的企业的资金总额不低于引导基金出资额(子基金管理机构如协助南沙区招商部门将基金在外地投资企业迁入南沙落户,或子基金管理机构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投资于南沙,其投资额计入投资区内企业额度)。
(七)子基金的存续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0年。
(八)子基金法人治理结构必须符合法律要求,委托专业基金管理机构负责子基金的日常投资和管理。
(九)子基金所有出资人均为合格投资者,均以合法的自有货币资金认缴出资,子基金出资人数量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十)子基金管理机构须对子基金实缴出资,具体出资比例在子基金合伙协议或公司章程中约定且不低于1%。
(十一)引导基金对子基金的每期出资款均是在子基金完成注册手续且社会资本出资人完成出资后才缴付。引导基金出资部分可以与其他出资人一致,按照子基金合伙协议或公司章程约定分期缴付出资。若在所签署的法律文件约定的期限内,社会资本出资人的出资额到位率不足80%,则引导基金有权根据所签署的法律文件不予出资。
(十二)具有一定数量的拟投资项目储备。
(十三)投资对象仅限于未上市企业(并购基金除外)。
(十四)对单个企业的累计投资额原则上不得超过子基金规模的20%。
(十五)投资对象不属于普通合伙或有限合伙企业。
(十六)子基金不得再投资于其他基金。
第二十九条 引导基金参股投资的子基金,其子基金管理机构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原则上必须是国际或国内的优秀私募股权投资机构,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管理的基金至少有3个投资成功案例,或在拟设立的子基金投资领域有优秀的投资案例。
(二)在中国大陆注册,实收资本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和与其业务相适应的软硬件设施;子基金管理机构可以是已经运行的专业私募股权投资机构,或是为申请引导基金参股投资而专设的私募股权投资机构,但应在申请前完成注册,且该新设私募股权投资机构应是原私募股权投资机构的控资或参控股子公司,以确保管理团队的延续性;管理团队过往实际管理的基金总规模不低于3亿元,且投资进度超过50%。
(三)主要负责人具备丰富基金管理运作经验,并已取得良好的管理业绩;且至少有3名具备3年以上私募股权投资或相关业务经验的专职高级管理人员;主要成员无受过行政主管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罚的不良记录。
(四)具有相应募集社会资本的能力。
(五)完善的管理机制:管理团队具备规范的项目遴选机制和独立的投资决策机制,健全的投资管理和风险控制流程,完备的投资管理制度和完整的投资档案体系,能够为被投资企业提供创业辅导、管理咨询等增值服务;按照国家企业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有健全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
(六)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第三十条 对高成长型科技企业(详见本《实施细则》第八条的规定)和创新创业领军人才创办的企业,南沙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可以跟进投资的方式最高给予3000万元、占股比例不超过20%、年限不超过8年的股权投资支持。在5年内退出的,按照保本原则退出;5年以上的,按市场化方式退出。
第三十一条 对在区内注册运行的创业投资基金,按照其实际投资区内创新创业项目金额的5%给予奖励,对同一项目投资给予的奖励最高100万元,对一家创业投资基金每年的奖励金额最高300万元。
第三十二条 对利用资本市场融资发展的企业按以下标准给予奖励:
(一)对后备上市企业在国内主板、科创板、创业板、中小板上市的,分阶段给予最高800万元的奖励。后备上市企业在境外上市的,一次性给予最高800万元的奖励。区外上市企业新迁入我区的,一次性给予最高500万元的奖励。
(二)对后备上市企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完成挂牌的,给予50万元的奖励;成功进入创新层的,额外给予100万元的奖励;成功进入精选层的,再额外给予150万元的奖励。同一企业自新三板精选层转板上市的,最高给予1100万元的奖励。
(三)后备上市企业于区域股权交易市场挂牌进行股权转让交易的,给予30万元奖励。
(四)后备上市企业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员工个人因股权激励行权后产生地方经济贡献的,按地方经济贡献额80%奖励。
具体实施按区金融行政部门的《广州南沙新区(自贸片区)金融服务业发展扶持办法实施细则》有关规定执行,如有修订则相应调整。
第三十三条 区政府安排财政资金设立科技信贷风险资金池,与有关银行合作共担风险,降低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门槛。合作银行可为每家科技型企业提供最高2000万元信用贷款,贷款期限不超过两年。
申报企业必须为在广州市科技型中小企业信贷风险补偿资金池备案企业库内的企业或经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高成长型科技企业。
第三十四条 对南沙区科技型中小企业信贷风险补偿资金池内的企业,取得南沙区内商业银行机构贷款(不含知识产权质押贷款),按其申请当笔贷款利率超出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部分,对该企业给予贴息补助,单笔贷款贴息时间最长不超过1年,每家企业每年可申请一笔贷款贴息(一份贷款合同),贴息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申请企业须满足,工业类企业上年度营业收入不超过4亿元,其他类型企业上年度营业收入不超过1亿元(营业收入数据以企业提供的具有资质第三方出具的审计报告的数据为准)。同时应满足以下任一条件,且须在过去3年内在申报和承担国家、省、市科技计划项目中无不良信用记录:
(一)经广东省科学技术厅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
(二)进入市级及以上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广州市小巨人企业库、广州市科技创新企业库的企业;
(三)近5年内获得市级以上科技部门科技项目立项的企业;
(四)高层次人才创办的企业。
第三十五条 依据本办法获得的科技金融手段投资及补助须专款专用,统筹用于创业投资基金、企业的发展。
第七章 知识产权和科技成果转化奖励
第三十六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知识产权及科技成果转化资助和奖励:
(一)在本区注册登记并在本区办理税务登记,财务管理规范的企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
(二)具有本区户籍,或在本区工作并持有居住地址在本区的居住证,或持有出国留学人员来本区工作证明的个人;
(三)在本区全日制学校学习的学生。
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知识产权申请须以区内生产或经营场所作为申请地址方可依照本办法申请资助。其中专利申请为共同申请的,则只限于第一专利申请人申请资助,且第一专利申请人必须符合本条其中一项规定。
第三十七条 本条适用对象为上一年度国内专利获得授权,或PCT专利申请进入国家阶段(国外),或国外发明专利获得授权,或国内发明专利维持6年以上且未获国家知识产权局费用减缴的主体。
对专利申请授权进行资助,每个单位或个人年资助总额不超过300万元,资助对象所获得的各级资助总额不得高于其实际缴纳的官方规定费用和实际发生的专利代理服务费用总额,对个人的年度发明专利、PCT专利、国际专利每类申请资助数量不超过5件:
(一)国内(包括港澳台)发明专利,获得授权后资助8000元/件;
(二)实用新型专利获得授权后资助1000元/件;
(三)外观设计专利获得授权后资助500元/件;
(四)提交PCT专利申请并进入国家阶段(国外),是职务申请人的,资助12000元/件,是非职务申请人的,资助8000元/件;
(五)申请美国、日本、英国、欧盟发明专利,获得授权后资助40000元/件;
(六)获得其他国家或地区发明专利授权的,资助10000元/件;
(七)对专利权人缴纳发明专利年费予以资助。对申请资助时处于有效状态且未获国家知识产权局费用减缴的国内发明专利,维持到第6年的,一次性资助1500元/件,维持到第9年或以上的,一次性资助4000元/件。一件发明专利只能领取一次年费资助。
国内专利授权以中国专利证书上的授权公告日为准,PCT专利申请以进入国家阶段(国外)的受理日为准,国外专利授权以专利证书上的授权公告日为准。每项发明最多资助2个国家或地区。
第三十八条 对知识产权金融进行扶持。
(一)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以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包括其以依法拥有的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的财产权、商标专用权作质押,从银行业金融机构或区内知识产权交易平台取得信贷资金的,对该笔贷款发生的评估费、担保费或保险费给予50%补贴,最高分别不超过实际贷款额的2%、3%、3%,且每项评估费、担保费或保险费的补贴分别最高10万元。同一笔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不得同时申请担保费和保险费补贴。企业还本付息后,按其实际获得贷款额的3%,对该企业给予贴息补助,单笔贷款贴息时间最长不超过1年,每家企业每年可申请一笔贷款贴息(一份贷款合同),贴息金额不超过100万元。申请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贴息补贴的,质押期间出质的知识产权应系权属清晰、法律状态明确,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申请企业须满足,工业类企业上年度营业收入不超过4亿元,其他类型企业上年度营业收入不超过1亿元(营业收入数据以企业提供的具有资质第三方出具的审计报告的数据为准)。同时应满足以下任一条件,且须在过去3年内在申报和承担国家、省、市科技计划项目中无不良信用记录:
1.经广东省科学技术厅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
2.进入市级及以上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广州市小巨人企业库、广州市科技创新企业库的企业;
3.近5年内获得市级以上科技部门科技项目或知识产权部门相关项目立项的企业;
4.高层次人才创办的企业。
(二)针对本区专利权人所拥有或专利申请人所申请的专利投保的企业或机构,按投保费用的50%给予保费资助,每家企业或机构每年资助金额最高20万元。
第三十九条 对获得专利奖的项目给予奖励。
(一)对获得国家级专利金奖、专利银奖、专利优秀奖的项目,分别给予15万元、12万元和10万元的奖励。
(二)对获得省级专利金奖、专利银奖、专利优秀奖的项目,分别给予10万元、9万元和8万元的奖励。
(三)对获得市级专利金奖、专利优秀奖的项目,分别给予8万元和5万元的奖励。
同一专利项目同时获得多个级别的专利奖项时,仅对最高级别的奖项给予奖励。
第四十条 区内设立的专利代理机构自批准或备案之日起一年内代理区内企业或个人专利申请总数达50件(其中发明专利不少于20件)的,给予一次性10万元落户奖励。
第四十一条 对区内经国家、省、市批准挂牌的专利维权援助运营机构,每年给予30万元维权援助服务费用资助。
专利维权援助运营机构具体指在南沙区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知识产权法律或知识产权研究服务机构,拥有一定数量的知识产权专家团队,不少于30平方米的固定办公场所和不少于3名专利维权专职工作人员。
第四十二条 对年度主营业务收入达到200万元(含)以上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经认定,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主营业务收入按照会计年度核算,以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为准。
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一)具有专利代理等资质;
(二)知识产权相关服务收入占营业总收入50%以上。
第四十三条 对依法在区内注册成立以推动知识产权发展为目的并对外提供知识产权公益性服务的协会、促进会、联盟等社会组织,经区知识产权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每年给予10万元扶持。
第四十四条 支持企业推进专利技术成果转化,对于企业自有核心发明专利从授权之日起3年内,形成高新技术产品年产值在1000万元以上的,根据其经济效益给予奖励。形成高新技术产品年产值高于(含)1000万元、不足2000万元的,奖励20万元;形成高新技术产品年产值高于(含)2000万元、不足5000万元的,奖励30万元;形成高新技术产品年产值高于(含)5000万元、不足1亿元的,奖励40万元;形成高新技术产品年产值高于(含)1亿元的,奖励50万元。
第四十五条 推动航天航空、先进装备、船舶、信息化、新能源、新材料等领域的军事技术成果转向民品产业化。对相关成果形成的年销售收入在2000万元以上的,一次性给予100万元奖励。
第四十六条 国内专利申报奖励要求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广东省知识产权局对其没有非正常专利申请的通报。
第四十七条 依据本办法获得的知识产权资助及科技成果转化奖励须专款专用,用于推动知识产权创造与运用和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等方面。
第八章 申领兑现程序
第四十八条 除引导基金、科技信贷和上市公司奖励外,申请科技创新产业发展扶持资金的奖励申报评审工作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企业申报。企业向政策兑现窗口申请,并提交申报资料。区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负责形式性审查,符合条件且提交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并移交区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符合条件但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限期补正材料;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
(二)部门核查。区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商区内相关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真实性核查,必要时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评审,商区内执法部门核查企业上一年度违法违规情况,形成奖励资金安排方案。
(三)审定。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费额度和审批权限提请区科技项目评审领导小组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其他相关部门)或区政府对支持对象的扶持奖励资金进行最终审定;区知识产权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费额度和审批权限提请由分管区领导主持召开的评审小组会议或区政府对知识产权项目的扶持奖励资金进行最终审定。
(四)公示与拨付奖励资金。区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将通过审定的奖励资金安排方案在南沙区企业综合服务平台上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区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向区财政局申请拨付扶持奖励资金,提供对企业奖励金额的审批文件,并按《广州南沙本级部门预算支出管理办法》规定程序申请办理。
公示期间有异议的,由区相关行政主管部门重审:重审认定不予奖励的,区相关行政主管部门需在认定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反馈给申请企业;重审认定予以奖励的,由评审小组审议后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再行公示。
(五)事后抽查。区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政务服务数据管理、统计部门,分别对申报单位注册情况、在地统计开展情况进行抽查。协议有效期内申报单位注册地搬离南沙和统计归属权不属于南沙的,应追缴相关奖励资金。
第四十九条 引导基金按照以下程序甄选参股投资的子基金及其子基金管理机构:
(一)公开征集。按照决策委员会批准的引导基金年度投资计划,由引导基金管理机构负责向社会公开征集引导基金参股投资的子基金及其子基金管理机构。
(二)尽职调查。符合条件的私募股权投资机构向引导基金管理机构提交子基金募集计划书。引导基金管理机构或其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对私募股权投资机构主体和子基金组建方案进行尽职调查,初步分析投资方案,同时组织专家进行初审,向决策委员会提交尽职调查报告及出具专业初审意见。
(三)社会公示。对初审合格的拟参股投资的子基金及其子基金管理机构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若发现问题,一经核实,予以终止审议程序。
(四)审议决策。决策委员会根据引导基金管理机构提交的尽职调查报告及初审意见,对引导基金投资方案进行审议、决策。
(五)方案实施。经决策委员会审批通过的投资方案,由引导基金管理机构组织实施。原则上引导基金分期出资款项在社会出资人的分期出资款项实际到位之后,由引导基金管理机构按程序拨付至子基金账户。
第五十条 科技信贷支持申报程序:按照“政府审核,银行独立审贷”的原则,履行以下流程:
(一)企业申请。南沙服务分中心常年接受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申请,企业申请贷款应向南沙服务分中心提交申报书等相关材料,在广州市科技金融平台完善相关信息。贷款项目可由企业自主申报,也可由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合作银行推荐申报。
(二审核推荐。南沙服务分中心在5个工作日内组织对申报企业的资质、技术先进性、科技创新记录、科技信用等进行审核,择优确定贷款项目报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审核通过后纳入科技信贷风险资金池贷款备案企业库,由企业自主选择贷款银行,南沙服务分中心予以推荐。
(三)审贷调查。合作银行会同南沙服务分中心对申报企业进行信贷调查,合作银行应在1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贷意见,决定是否发放贷款和贷款额度。合作银行审核后不同意贷款的,须向南沙服务分中心反馈原因。经合作银行审核同意贷款的项目,由合作银行向南沙服务分中心报送信贷方案,南沙服务分中心经评估核实后报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出具《科技信贷风险资金池贷款项目确认书》。
(四)贷款发放。经合作银行审核同意、南沙服务分中心核实确认的贷款项目,在3个工作日内由合作银行、借款企业和服务中心签订贷款合同等相关协议,合作银行在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发放贷款。
第五十一条 申报单位及个人在本办法有效期内符合扶持条件的,即可享受本奖励。申请本办法奖励的申报单位及个人,按当年申报指南或政策兑现窗口通知的时间,向政策兑现窗口提出申请,逾期不申请视同自动放弃。
申报单位及个人所提交的申请文件,需提供原件和复印件(复印件加盖企业印章),核验原件,收取复印件。
第九章 监督检查
第五十二条 申请奖励资金的申报单位如存在弄虚作假骗取、截留、挪用资金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有关纪律的行为,或申报单位在享受本政策扶持后10年内注册及办公地址迁离本区、改变在本区的纳税义务、减少注册资本、变更统计关系的,一经发现,各资金发放部门应当追回已发放的奖励资金及相关孳息,予以公示并通报区相关部门,并在三年内不予受理该申报单位奖励资金的申请;涉及违法违规违纪的,包括上级部门考核“一票否决”事项、具体行政处罚事项等,将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被公安机关立案查处的,尚未结案的暂缓奖励;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后判定构成犯罪的,不给予奖励。
对于申报单位与区内签订投资协议,且申报单位未按投资协议按期完成注册、验资、达产等承诺,政策牵头部门有权终止或调整奖励金的发放。
第五十三条 符合本实施细则奖励条件的申报单位,根据申报单位提供的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区相关职能部门提供的本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数据、经房管部门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等材料审核后,奖励资金直接划拨至企业基本账户或个人银行帐号。申报单位或个人取得奖励金的涉税支出由申报单位或个人承担。
严禁各类中介机构或者个人非法截留、挪用、套用、冒领奖励资金。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截留、挤占、挪用、滥用奖励资金的本区各企业,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进行处罚,并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当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严格执行财政资金管理制度,并接受区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
第十章 附则
第五十五条 对具有重要带动作用或功能的企业和项目的有关奖励,可由管委会、区政府根据具体情况研究确定。
第五十六条 其他相关规定:
(一)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同一项目、同一事项同时符合我区其他扶持政策规定(含上级部门要求区配套或承担资金的政策规定),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对于原落户南沙的企业,在享受区特别奖励扶持同时符合本办法奖励条件的,按照原特别奖励扶持标准进行奖励。
第五十七条 本办法相关部门职责分工为:
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应章节的组织申报、材料初审、实质审核、奖励评审和资金拨付等兑现程序:第四章区研发机构相关扶持,由引入该机构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第六章第三十二条由金融局负责,第七章(除第四十五条外)由区知识产权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其余章节内容由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政务服务数据管理部门负责统一收取企业及个人的认定与奖励申报资料;财政局负责奖励资金的发放;统计局负责核实企业统计关系等情况;政务服务数据管理部门负责确定企业行业类别、注册登记情况;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负责核实企业购置房屋情况,区来穗人员服务管理局负责核实房屋租赁合同的备案情况;各执法部门负责核查企业(机构)、人才上一年度的违法违规情况;财政局、税务局等有关部门负责提供企业对本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的相关数据,由财政局按职责对资金的使用6+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五十八条 申报单位获得本办法的奖励资金,除有规定使用用途的资金外,可用于企业生产、营业成本支出,如电费、燃油费等。
第五十九条 除注明为其他币种外,本实施细则提到的货币单位,均以人民币计算。涉及“达到”、“以上”、“不少于”、“不超过”、“含”的数额均含本数。在政策执行中,如涉及外币与人民币计价的,按在奖励金审核当天中国人民银行的外汇牌价计算。
第六十条 本实施细则所涉及的注册资本按区的有关文件规定由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出具专项报告,年度净资产、营业收入等以企业提供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出具的年度报告(包括但不限于财务审计报告、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鉴证报告)报表的数据为准。本实施细则涉及的营业收入、对本区地方经济贡献以万位计算(舍尾法)。
第六十一条 本细则各项奖励条款的申报指南由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发布。需要提交的具体申报材料,以发布的申报指南要求为准。
第六十二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关于印发<广州南沙新区(自贸片区)促进科技创新产业发展扶持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穗南开工科信〔2017〕13号)同时废止。本细则有效期内如遇法律、法规或有关政策调整变化的,从其规定。本细则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将根据实施情况依法予以评估修订。本细则由南沙开发区科学技术局、南沙开发区市场监管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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