密云县促进高新技术企业发展扶持办法
第一条 为吸引和鼓励高新技术企业在密云县发展壮大,根据县政府与中关村科技园区管委会共建“密云高新技术产业基地”的合作协议精神,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高新技术企业,是指在密云县注册、登记、投资、经营,并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
第三条 县政府每年从财政资金中安排3000万元, 用于扶持高新技术企业快速健康发展。县政府成立由主管县长任组长、相关职能部门为成员的高新技术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高新技术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审核及兑现工作,办公地点设在县经济开发区。
第四条 扶持资金主要用于鼓励高新技术企业的科技研发,成果孵化、转化、产业化,技改扩规和人才引进等。
第五条 鼓励高新技术企业落户密云。企业办理完工商注册、登记后,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并投入运营的,一次性奖励企业法定代表人2万元人民币。
第六条 鼓励高新技术企业申请发明专利。经知识产权局审核确认后给予资助。申请发明专利并获得授权,每项奖励5000元;专利在密云转化实施,每项奖励5万元。
第七条 鼓励企业建立实验室、研发中心和技术中心等研发机构。对经认定的国家级研发机构一次性给予企业50万元资金支持;对经认定的北京市级研发机构一次性给予企业20万元资金支持。
第八条 鼓励企业申报国家级重点项目。对确定为国家级重大科技项目,并对密云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具有带动作用的,一次性给予企业项目负责人20万元奖励。
第九条 鼓励高新技术成果孵化、转化。成果能在短期内形成重大产业化的,以注入股本金方式入股,作为风险投资给予支持,额度不超过100万元,2年内不分红。租赁厂房的,按标准租金给予三年补贴,第一年按100%给予补贴,第二年按60%给予补贴,第三年按40%给予补贴。
第十条 鼓励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凡租赁厂房的,以房屋租金参股的方式给予支持,2年内不分红;购买土地使用权、厂房的,以土地使用权、厂房作价入股的方式给予支持,2年内不分红。
第十一条 鼓励现有企业技改扩规。企业当年新增产值达到3000万元以上且同比增长50%以上的,一次性给予企业10万元奖励;企业当年新增产值达到5000万元以上且同比增长35%以上的,一次性给予企业30万元奖励;企业当年新增产值达到1亿元以上且同比增长20%以上的,一次性给予企业50万元奖励。
第十二条 县政府注入2000万元资金,将开发区北京银企担保有限公司资本金增加至5000万元,提高融资贷款担保能力。为高新技术企业提供融资支持,免收一年担保费。
第十三条 鼓励企业上市。企业在创业板上市,一次性给予企业经营团队20万元奖励;企业在主板上市,一次性给予企业经营团队50万元奖励。
第十四条 鼓励企业将高级管理人员和高级技术人员引进密云工作。引进人才按其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给予50%资金补助,年补助金额不超过5万元,补助年限为2年。
第十五条 积极协调解决高级管理人员和高级技术人员子女入学问题。其子女申请在本县中小学借读的,给予就近安排,免收借读费用。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密云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郑重声明: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转载文章仅为传播更多信息之目的,如作者信息标记有误,请第一时间联系我们修改或删除,多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