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征求意见稿)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三大功能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文件精神,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进一步深化建筑业“放管服”改革,围绕提升工程质量安全水平和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着力推进建筑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放管服”改革,加大对龙头企业的扶持力度,积极支持民营企业发展,切实优化市场发展环境,努力实现全市建筑业持续健康稳定发展。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深化建筑业简政放权改革
(一)提升行政审批服务水平。围绕“放管服”审批制度改革核心,继续加强对委托、下放和交由行业组织自律管理事项的指导和监督,确保放得下、管得好。推动企业跨领域经营,支持房屋建筑、市政、交通、水利、电力、通信等建筑业企业跨行业申报资质和承接工程。优化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图审查、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备案等办事流程,探索联合审图和联合验收机制,加快建立容缺审批制度。
(二)鼓励企业资质升级增项。积极支持企业申报高等级资质,制定扶持建筑企业晋升资质的政策措施,提升企业竞争力。对资质等级晋升为施工总承包特级的建筑施工企业,给予300万元奖励。对资质等级晋升为施工总承包一级的建筑施工企业,给予50万元奖励。对已取得特级、一级总承包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每增加一项一级总承包资质,给予20万元奖励。对取得桥梁、隧道、航道、铁路、输变电、钢结构等专业承包一级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给予20万元奖励。对晋升为甲级资质的勘察、设计企业,给予20万元奖励。对晋升为甲级资质的工程监理、造价咨询、招标代理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奖励资金由企业注册所在地人民政府或管委会承担。强化个人执业责任,扶持个人执业事务所发展,鼓励建筑师、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等执业注册人员采用个人或合伙的方式成立执业事务所承接业务,并依法承担相应权责。
(三)完善工程项目招投标管理。创新和完善工程项目招投标管理模式,明确监管重点,重点加强对国有资金投资项目的招投标监管。探索赋予非国有项目建设单位发包自主权,全部使用非国有资金或非国有资金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工程建设项目(涉及国防、国家安全等除外),建设单位可以自主决定采用招标发包或直接发包、是否进入有形市场进行交易。装配式建筑、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的建设项目可按照技术复杂类工程,经有关部门审批后采用邀请招标。推行电子化招投标和网上异地评标。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落实监管责任。进一步研究建立和完善我市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监督管理和多部门联合查处办法,继续打击招投标活动中恶意报价、租借资质、围标串标、买标卖标、违法分包、转包以及施工、监理企业项目班子人员不到位等问题。投标活动中,对所有投标企业递交的投标文件中项目班子人员的社保及有无在建项目情况进行核实,发现弄虚作假的,落实诚信扣分并没收投标保证金。
(四)大力培育重点骨干企业。坚持扶优扶强的原则,培育发展一批综合实力强、资产规模大、社会信誉好的大型建筑业企业或企业集团。建立全市重点建筑企业名录,扶持一批竞争力强、特色明显的专业化企业、工程总承包企业以及全过程咨询服务企业。对由统计部门提供年产值达到30亿元(含30亿元)以上的企业,授予“茂名建筑业龙头企业”称号;对由统计部门提供年产值达到10亿元(含10亿元)以上30亿元以下的企业,授予“茂名建筑业骨干企业”称号。对评选出的龙头企业、骨干企业,每年由市政府统一表彰奖励并列入全市重点建筑企业名录。加强银企合作,各金融机构要加大对建筑企业的资金信贷支持力度,合理确定贷款利率水平,通过贷款、保函等方式对市重点建筑企业倾斜配置信贷资源,严禁存在贷款利率以外违规收取费用或附加不合理条件。创新担保方式,支持以建筑材料、工程设备、在建工程和应收账款等作为抵质押物为银行融资贷款提供担保,发展建筑工程领域责任保险。推进建筑业小微企业还贷方式创新,加快推动无还款续贷、年审制等创新还款方式向建筑业企业延伸。增强企业发展活力,支持龙头骨干企业加快改制、重组、股改和上市步伐,建立与完善现代企业制度,有计划、有重点地培育扶持优势企业上市进入资本市场。鼓励我市建筑企业在主板IPO上市,企业成功上市后给予一次性奖励200万元。鼓励建筑企业采用买壳、借壳方式在国内资本市场上市,并将上市公司注册地迁至本市的,给予一次性奖励300万元。支持注册在我市的建筑企业申请境外上市,对已成功向境外相关交易所申请上市且上市筹集资金后的70%(含70%)以上投资(同时要求折人民币1亿元以上)及税收均在茂名市境内的,给予一次性奖励300万元。支持注册在我市的建筑企业在“新三板”等场外市场挂牌上市,企业挂牌成功后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优化建筑企业“营改增”征管服务,进项抵扣应抵尽抵,打通抵扣链条,落实“只减不增”的税收目标。支持民营建筑业企业采用PPP模式进入城镇供水、污水垃圾处理、燃气、公共交通等领域开展“建营一体化”业务,不得违规对民营建筑业企业设置附加条件和歧视性条款。
(五)发展建筑业总部经济。鼓励建筑传统优势地区打造“建筑之乡”品牌,加快形成建筑产业集群。鼓励有条件的区(县级市、经济功能区)结合本地实际建立建筑业产业园区实施集约化管理,统一对进园企业采取优惠政策,按照当地总部经济政策或根据企业地方经济贡献情况,研究以财政补贴、符合有关规定予以土地划拨、用地价格及各项配套费用参照工业企业供地的优惠政策等形式支持建筑企业进园总部办公、科研、培训与工业化生产基地建设,发挥总部经济效益。吸引市外大型、高等级建筑企业到我市落户,帮助其解决建设用地、职工和家属落户、子女就业等问题。对到我市落户的施工总承包特级、一级资质建筑施工企业,以及勘察、设计甲级及以上资质企业,特别是央企全资或控股企业、上市企业、大型企业集团区域公司等将总部迁入我市注册落户,并承诺五年内不外迁的,给予企业落户之日起连续三个自然年度缴纳税额地方留成部分50%、30%、20%的奖励,但从企业获得奖励时间起5年内迁出我市的,须全额退回奖励资金。
二、完善工程建设组织模式
(六)创新项目建设方式。根据国务院、住建部和省住建厅关于工程总承包和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等项目建设方式指导意见和有关要求,探索在政府投资项目开展工程总承包和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试点实践,着力研究解决试点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确保试点工作有效推进。鼓励大型设计企业或施工总承包企业通过调整组织结构、健全管理体系、加强人才培养转型为工程总承包企业,发展“建营一体化”模式,在投融资、设计咨询、工程建设、运营维护等领域开展全方位服务,逐步实现由建造建筑产品向经营建筑商品延伸。在政府投资的城乡基础设施、保障性住房等项目的建设中,鼓励本市优势建筑企业积极承接政府采用PPP等投资方式的建设项目。全面整合工程建设过程中所需的投资咨询、勘察、设计、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项目管理等服务业务,培育一批具有较强综合实力和核心竞争力的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企业。政府投资工程应带头推行全过程工程咨询,鼓励非政府投资工程委托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建设单位在选择建设项目组织实施方式时,应当本着质量可靠、效率优先的原则,优先采用工程总承包和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模式。对按照工程总承包和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提出并落实的合理化建议所节省的投资额,鼓励建设单位提取一定比例给予奖励,奖励比例由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三、加强工程质量安全管理
(七)全面强化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全面落实各方主体和注册执业人员的质量安全责任,严格执行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在建筑物明显部位设置永久性标牌,公示质量责任主体和主要责任人。深入推行工程质量安全标准化管理,实行绿色施工,强化扬尘控制,提高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和过程控制水平。强化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防范工程事故尤其是特别重大事故发生的首要安全责任,同时应强化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规划设计、图纸审查、施工许可、批后监管等应以安全为前提,加强源头管控。加强施工现场安全防护,特别要强化对深基坑、高支模、起重机械等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管理,强化对不良地质地区重大工程项目的风险评估或论证。实行“双随机、一公开”检查方式,加快建筑施工质量安全监管信息系统建设,推进信息技术与安全生产深度融合,通过信息化手段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全覆盖、多层次、经常性的安全生产培训制度,提升从业人员质量安全素质以及业务水平。加强工程质量安全监督队伍建设,强化实体质量监督和行为监管相结合,明确监管范围,落实部门监管责任。加大抽查抽测力度,重点加强对涉及公共安全的工程地基基础、主体结构等部位和竣工验收等环节的监督检查,打击违法违规行为。试行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委托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进行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检查。健全监理制度,提升监理单位履责能力,强化对工程监理的监管,开展监理单位向政府报告工程质量安全监理情况试点。加强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管理,强化对项目实施全过程原材料“飞检”抽查力度,杜绝“地条钢”、“瘦身钢筋”等不合格建材用于施工现场,严厉打击出具虚假报告等行为。强化企业质量安全保障体系建设,各主管部门要加强企业质量安全保障体系在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运行情况监督检查,如发现体系不健全、责任未落实、存在重大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隐患等情况,应责令停工整改,并依法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可按程序和权限实施暂扣资质证书和安全生产许可证、重新核定资质、吊销资质证书、限制承揽业务等处罚。
四、优化建筑市场环境
(八)构建统一开放、规范诚信的建筑市场。结合上级部门有关行业诚信管理规定和标准,进一步完善《茂名市建筑行业诚信管理办法》等我市诚信管理规定和信息管理平台建设,进一步细化、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实现与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的数据共享,依法依规全面公开公示企业和从业人员的信用信息。利用信息平台加大企业信用信息曝光力度,实行“黑名单”制度。对发生围标、串标、违法分包、挂靠、发生较大及以上质量安全事故、重大合同违约、拖欠农民工工资导致群体性事件的企业,列入“黑名单”。建立信用联合奖惩和协同监管机制,强化信用信息在招投标、资质审批、评优评奖、工程担保、工程保险、市场准入等方面的应用。
(九)切实减轻企业负担。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在减轻企业负担、降低企业成本方面进一步加大力度,按当地工业企业、实体经济同等政策落实兑现各类税费优惠。积极做好建筑业营改增应对工作,落实国家有关政策措施,确保建筑行业负担只减不增。转变保证金缴纳方式,优化工程领域保证金担保机制,全面推行银行保函、担保机构保函、保证保险等形式,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对各地区、各行业、各企业(投资方)自行设立的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其它各类保证金,坚决予以取缔。对保留的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严格执行相关规定,确保按时返还企业。履约保证金在工程结算办理完成后、工程质量保证金按专业工程保修期届满后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在工程完工并经主管部门核实无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况起10日内全部返还(公路工程等有特殊要求的项目按照行业管理相关规定执行)。对无违法违规行为、诚实守信的企业,履约保证金缴纳比例可适当下浮,促进“诚信者受益,失信者惩戒”的建筑市场诚信体系的建立和完善。
(十)加强工程履约和结算管理。项目办理施工许可手续要严格审查建设项目资金是否落实,资金未落实的一律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不得开工建设。政府投资工程项目严禁要求建筑业企业带资承包。推行工程履约“双担保”制度,我市行政区域内新开工工程建设项目在签订施工合同时,施工企业应提交履约保证金,项目建设单位应对等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担保费列入建设项目总投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要加强合同备案和合同履约管理,定期开展合同履约检查,并向社会公布检查结果。严格执行工程预付款制度,及时按合同约定足额向承包单位支付预付款。规范招标文件中的预付款、进度款支付比例、节点以及风险条款,预付款应不低于合同总价的10%。积极推行施工过程结算制度,发包方应按合同约定的计量周期或工程进度进行结算并支付工程款,不得将未完成审计作为延期工程结算、拖欠工程款的理由。工程完工后,发承包双方应按合同约定的方式和期限办理结算,严格执行发包人与承包人完成竣工结算核对并签字确认的时间,工程竣工结算报告金额1亿元以下的,不超过90天;金额1亿元以上的,不超过180天;核对时间超出规定期限时,按合同约定从超出之日起计付银行同期贷款利息。发包人自结算办理完毕之日起30日内,将结算文件及其相关资料报送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主管机构备案,承包人依据政府审核机构审定的竣工结算文件或经备案的竣工结算文件向发包人提交竣工结算支付申请。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及时办理工程竣工结算和支付工程款的,或在结算办理完毕后未按规定办理工程结算备案的,有关部门不予办理不动产权登记,不批准其新项目开工建设。依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管理办法,审计机关应依法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国有企业投资项目以及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等方式建设的其他公共工程项目的审计监督,对纳入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的竣工决算或者工程结算的审计项目,一般应当在审计通知书确定的审计实施日起3个月内出具审计报告。
(十一)优化企业涉税服务。各级国税、地税部门应根据建筑行业实际,完善对建筑业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征收办法,避免重复征收,减轻企业负担。强化市外建筑业企业税收征管,防止税收流失,积极引导、督促外来建筑业企业按国家规定在我市履行税款就地预缴义务。税务机关应积极督促建筑企业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规范财务会计核算,真实、准确进行收入、成本费用核算,促进建筑企业所得税实行查账征收。对达不到查账征收条件而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主管税务机关要加强财务辅导,督促和指导纳税人建立健全财务制度,达到查账征收条件后要及时转为查账征收。各级国税、地税部门要加强我市建筑施工企业“营改增”税收政策辅导,会同住建、交通、水利、建筑行业协会等部门联合打造建筑企业涉税诉求平台,提供更畅通、更直接的纳税服务沟通渠道,同时推进建筑业税源专业化管理改革,整合机构和专业人才,提升服务质量。
五、提高从业人员素质
(十二)加强人才队伍建设。鼓励支持建筑企业引进和储备一批适应建筑产业现代化和国际化发展的技术及管理人才。对建筑企业引进或培育的高层次人才,可按规定享受各级政府人才补贴、子女入学等政策。鼓励企业健全经营管理者聘任制、任期制和任期目标责任制,实行契约化管理,完善年薪制、协议工资制、期权股权激励制度,改进专业技术人才收入分配制度。健全职业技能培训,突出企业培训主体责任,大力弘扬工匠精神,不断提升职业能力和素质,对涉及质量安全的岗位严格执行先培训后上岗。积极开展技能培训和鉴定,支持行业协会、大型建筑业企业等社会力量兴办建筑职业学校和建筑劳务培训基地,有序发展建筑生产操作人员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加快培育与建筑工业化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及生产操作的技术工人队伍。以建筑工人为主要载体,推动建筑劳务企业转型,大力发展木工、电工、砌筑工、钢筋制作等以作业为主的专业企业,促进建筑业农民工向技术工人转型,着力稳定和扩大建筑业农民工就业渠道。鼓励建筑业企业建立稳定的骨干技术工人队伍或拥有建筑劳务企业,组织自有建筑工人完成劳务作业或与专业企业形成紧密合作关系。优化职称评审,建立绿色通道,支持在我市龙头骨干建筑企业中组建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对获得国家和省工程类奖项、施工工法第一主编人,以及已取得国家一级或二级注册师执业资格者,可适当放宽职称参评条件。
(十三)全面推行建设工程领域用工实名制。深入在全市建设工程领域实施建筑用工实名管理制度,建立完善建筑用工实名制管理服务平台,进一步规范企业用工行为,规范劳动合同管理。全面落实劳动合同制度,到2020年基本实现劳动合同全覆盖。推动建筑业劳务企业转型,建立以关键岗位自有工人为骨干,劳务分包为主要用工来源,劳务派遣为临时用工补充的多元化建筑用工方式。落实《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实施工资支付专户管理,对未提供工资支付专用账户的开立等建设资金落实情况的工程项目,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对存在拖欠工资行为的企业列入黑名单并予以曝光,对情节严重的,依法限制市场准入和降低资质等级。严格落实按项目优先参加工伤保险和工程项目意外伤害保险、医疗保险等政策,切实保障劳动者权益。实行建筑工人工资月清月结制度,按照“谁用工、谁负责”和“总承包负总责”的原则落实工资支付和监督责任,为建筑工人工作、生活提供可靠保障。发挥各级总工会作用,推动建立建筑行业工会,完善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帮助建筑农民工依法进行维权。
六、推进建筑产业现代化
(十四)大力发展智能和装配式建筑。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71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17〕28号)的各项要求,深入实施《茂名市发展装配式建筑实施方案》,在政府保障性住房、公共停车设施、标准化工业厂房方面,优先采用装配式建筑,以加快推进装配式建筑项目,提高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的比例。重点推进传统建造模式向以工业化为主的装配式模式转变,制定推进装配式建筑有关规划、国土、财政、金融等方面激励政策,培育建筑产业现代化龙头企业,推行施工总承包向工程总承包转变。鼓励建设、设计、施工、构件生产、建材和科研等单位建立产业联盟,逐步形成全价值链产业体系,培育一批具有现代智能化水平的工程总承包企业以及与之相适应的专业化技能队伍。对于企业建立装配式建造基地的,属国有企业的可考虑依法依规划拨土地给予支持,民营企业则可以采取土地低价出租的方式予以扶持。
(十五)推进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发展。严格执行新建建筑节能监管措施,完善新建建筑在规划、设计、施工、竣工验收等环节的节能监管措施,强化工程建设各方主体建筑节能责任,确保节能标准执行到位。重点提高县级建筑节能监管水平。到 2020 年,新建民用建筑全面执行一星级及以上绿色建筑标准,绿色建材在新建建筑中的应用比例达到 50%。研究落实容积率奖励等激励措施,大幅提升二星级及以上绿色建筑、运行阶段绿色建筑、有岭南特色的超低能耗建筑以及绿色建筑发展示范片区。大力推广应用绿色建材,提高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比例,推动建筑节能减排。鼓励建筑企业开展绿色施工,积极推广应用建筑业10项新技术,积极申报部、省级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以及绿色施工示范工程,并将获奖情况列入信用评价加分项。
(十六)繁荣建筑设计创作。完善建筑工程设计招标制度,招标人可以根据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选择设计方案招标或者设计团队招标,优化设计评标、评选模式,鼓励优秀设计创作。对于城市重要公共建筑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后可以作为“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的项目,以邀请招标的方式, 邀请由建筑专业院士、住房城乡建设部或省级政府命名的设计大师领衔的建筑设计团队所在的具有相应资质的企业参与投标。鼓励多种所有制形式的设计机构发展,支持合伙制事务所发展壮大。构建建筑设计评估制度,对建筑方案、各种建筑思想进行评论。实行建筑师负责制,拓展建筑师执业范围,明确其在建筑工程全生命周期内的权利和责任,建立与之相适应的项目管理机制,充分发挥建筑师在工程建设全过程的质量监督把关作用。
(十七)加大科技创新和新技术应用力度。贯彻执行《茂名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意见》(茂府〔2016〕83号)有关规定,对获得国家科技进步奖的团队给予重奖(奖金单独核定),对获得广东省科学技术奖一等奖团队给予50万元奖励,对获得广东省科学技术奖二等奖团队给予20万元奖励;对获得茂名市科学技术奖一、二、三等奖分别奖励5万元、3万元、1万元。对新获批准组建或认定的国家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一次性给予100万元支持,对获批准组建或新认定的省级新型研发机构、省级重点实验室、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院士工作站一次性给予50万元支持,对获批准组建或新认定的市级新型研发机构、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择优给予20万元支持。对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创新型(试点)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20万元、10万元奖励。鼓励科技创新基金、环保基金等资金支持建筑科技创新,鼓励金融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大对建筑科技创新的信贷支持。加大对建筑业企业自主创新的政策扶持力度,企业可从工程结算收入中提取1%~2%,作为成本纳入企业技术进步发展专项资金。通过开发推广应用新技术产生的经济效益,可提取适当比例用于奖励。因技术创新而节约投资或提高效益的,建设单位应给予相应的物质奖励。建筑企业引进大型专用先进设备,可享受与工业企业相同的贷款贴息等优惠政策。加快推进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在规划、勘察、设计、施工和运营维护全过程的集成应用,实现工程建设项目全生命周期数据共享和信息化管理,为项目方案优化和科学决策提供依据,促进建筑业提质增效。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应积极鼓励应用 BIM 技术,对于在国有投资项目中应用 BIM 技术的应在工程招标上给以加分。加大建筑企业信息化建设扶持力度,企业用于信息化建设的费用,符合税法规定的可在税前扣除。
(十八)鼓励企业创先争优。鼓励企业进一步深化体制机制改革,激发企业活力,建立现代企业管理制度,提高集约化、精细化、专业化管理水平。对获得国家工程质量奖(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奖、詹天佑奖)、省优质工程奖(金匠奖)、茂名市优质工程奖,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10万元的奖励。对获得国家级工法、国家级QC成果奖的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对获得全国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的,每项奖励10万元。对获得国家、省级绿色施工工地(以省级以上政府或部门命名为准)的,分别奖励5万元、2万元。对参加主编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分别奖励5万元、3万元,对参编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奖励2万元。
七、加快建筑业企业“走出去”
(十九)提升建筑业外向型发展水平。鼓励企业积极参与国家“一带一路”倡议,支持企业申报对外经济合作相关经营权,鼓励企业在境外设立分支机构独立承揽建筑工程或与国内外知名承包商组成联合体共同承包境外工程项目,引导和扶持我市建筑企业开拓国内外市场。鼓励我市重点建筑业企业组建总承包产业联盟,优化整合各方资源,提升专业化能力和市场竞争力。鼓励民营建筑业企业加强与国有大型企业合作,通过项目合作、股份合作、资本合作等形式组成混合经济体,共同开拓国内国际市场。公安、住建、金融、工商、经科、税务、海关、检验检疫等部门要尽可能简化手续,提高办事效率,及时办理企业拓展境外市场所需的诚信证明、介绍信和税收管理证明等业务,并提供融资、担保、退税、人员和货物通关等高效便捷服务,支持企业更好地拓展外地建筑施工任务。鼓励企业向专业领域发展,整合区域产业资源优势,在做大做强房屋建筑业的同时,争取整合市政、公路、水利、电信、电力等专业优势,激励企业到省外、境外市场拓展空间。
各区(县级市、经济功能区)和市直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建筑业改革和发展工作,认真贯彻落实本实施意见精神,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研究制定具体贯彻落实措施,健全工作机制,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各地、各部门要不断完善工作机制,通过政府、媒体、企业与公众联动的方式,及时宣传报道建筑业发展中的重要贡献、重大意义及典型经验、典型做法,营造全社会支持建筑业发展的良好氛围,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
八、附则
1.本意见实行最高限额原则,对同一事项涉及多项补助扶持的企业,按最高额度一项执行。同一工程获同一性质不同级别奖项的,按最高级别奖励。凡企业发生违法违规行为,或发生较大及以上质量安全事故,且有工程建设不良行为或其他处罚记录的,当年度不得享受本意见的有关优惠政策。
2.本意见中的企业是指经工商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地在我市、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建筑业企业,且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体系健全,并在我市依法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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