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优化投资环境,鼓励支持国内外投资者在和硕县投资兴业,加快推进工业转型升级,实现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政策。
第二条 本政策适用于社会资本在和硕县域以独资、参股、控股、合资、合作等多种形式投资建设,符合产业政策和产业方向的项目、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公司或企业。
第二章 产业导向
第三条 重点扶持和鼓励发展的产业及项目包括:
(一)农林牧业。发展规模畜禽及特色养殖。
(二)加工制造业。
1.农副产品精深加工业:重点发展玉米、小麦、小米等粮食加工;番茄酱、番茄红素等番茄制品加工;辣椒酱、辣椒色素、辣椒颗粒、干椒等辣椒制品加工;葡萄酒、葡萄籽、葡萄皮加工;肉蛋奶制品加工;果品、果汁及脱水蔬菜等其他精深加工业。
2.矿产深加工业:围绕大理石、花岗岩等非金属矿产资源,招引石雕石材企业,发展石材加工、工艺制造、建筑装潢、新型建材等产业;延伸石灰石产业链,做好纳米级碳酸钙产业延伸,发展管材、涂料等制造业;延伸石英石下游产业链,发展玻璃制品加工制造;加大铜、锶等金属矿产资源开发利用。
3.机械制造业:重点发展现代农业机械、工程机械、机电设备、家用电器等产业。
4.纺织服装产业:鼓励发展机织、针织、服装、家纺等项目。
(三)战略新兴产业。重点发展光伏、光热等新能源;黄芩、甘草等生物制药和医用材料制造产业;电子设备研制和生产、通讯技术、网络技术、大数据、云计算等电子信息产业。
(四)现代服务业。重点发展全域旅游、电子商务、商贸物流、教育培训、文体康养等现代服务业。
(五)其他纳入国 家《产业结构调整 指导目录(2019年)》和《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2020 年)》的产业。
第三章 用地扶持政策
第四条 入驻工业园区的项目按照 26.6 元/平方米标准收取土地出让金;落户县产业聚集区的项目按照 42 元/平方米的标准收取土地出让金;葡萄酒庄项目用地按照 14 元/平方米收取土地出让金。
第五条 工业项目入驻工业园区,按照所属园区,确定固定资产投资强度标准,落户清水河综合园区的企业投资强度不得低于 50 万元/亩,落户多式联运产业物流园区、新材料工业园区的企业投资强度不得低于 30 万元/亩。固定资产投资强度大于 100万元/亩的,土地出让金按 14 元/平方米收取;投资强度大于 80万元/亩的项目,土地出让金按 18 元/平方米收取;投资强度大于60 万元/亩的,土地出让金按 22 元/平方米收取。
第六条 落户县产业聚集区的工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强度大于 100 万元/亩的,土地出让金按 28 元/平方米收取;投资强度大于 80 万元/亩的项目,土地出让金按 34 元/平方米收取;投资强度大于 60 万元/亩的,土地出让金按 38 元/平方米收取。
第七条 入驻我县的光伏项目,按照《国土资源部国务院扶贫办国家能源局关于支持光伏扶贫和规范光伏发电产业用地的意见》(国土资规〔2017〕8 号)相关要求执行,土地获取方式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办理,光伏方阵用地按照 80 元/亩/年租赁。
第八条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属国家、自治区鼓励类的重大产业项目及投资 1 亿元以上的项目,土地可采取“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的方式使用,按照“一企一议”研究确定的价格和出让方式执行。
第九条 对一次性缴纳土地出让金有困难的企业,可以分期缴纳,首次缴纳的比例可按实际出让金的 50%缴纳,依法约定分期缴纳土地出让金的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一年,特殊情况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可以约定在两年之内全部缴清。
第四章 厂房扶持政策
第十条 对租赁园区现有厂房生产的新入驻企业,且税收和产值达到招商引资协议中双方约定条件的,实行三年免租、两年租金减半的政策。免租期间,若一次性回购厂房,按政府实际建设成本优惠 30%;若第 4 年一次性回购,按政府实际建设成本优惠20%;若第 5 年一次性回购,按政府实际建设成本优惠10%。
第十一条 固定资产投资 2000 万元以上的机械制造、药品制造、医用材料制造、电子信息制造、纺织服装等行业企业通过招拍挂取得土地后自行建设标准化厂房的,正式投产满一年,给予 400 元/平方米的一次性补贴。
第十二条 鼓励工业项目在符合园区规划要求情况下集约节约用地,建设多层标准厂房,两层在原标准基础上增加 10%补贴,三层及以上在原标准基础上增加 15%补贴。
第五章 设备购置及运输政策
第十三条 机械制造、药品制造、医用材料制造、电子信息制造、纺织服装等行业企业购置新的生产设备,待项目生产运营后,3 年内按照企业实际缴纳的增值税及企业所得税县级留存部分给予设备补贴,用于扶持企业发展,补贴金额最高不得超过设备投资额(以购买设备的正规发票为准)的 10%。对外商投资项目,设备购置或采购国外先进设备的补贴实行“一事一议”。
第十四条 对转移搬迁的机械制造、药品制造、医用材料制造、电子信息制造、纺织服装等行业企业,生产设备运至和硕的,按照搬迁生产设备的实际运距和运输发票,给予 40%的运费补贴,补贴资金最高不超过 50 万元。
第六章 财税扶持政策
第十五条 每年安排相应的园区工业项目发展引导基金,用于“短平快”项目奖补和新落地企业扶持帮办,对于新开工建设的工业项目实现当年签约、当年开工、当年完工、当年投产,固定资产投资达到 1000 万元(含)以上,给予一次性奖励 5 万元;固定资产投资达到 3000 万元(含)以上,给予一次性奖励10 万元;固定资产投资 6000 万元(含)以上,给予一次性奖励20 万元。
第十六条 在 2030 年 12 月 31 日前,对《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的企业,且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 60%以上的,减按 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十七条 对世界 500 强、中国 500 强企业与行业领军企业等到我县设立总部、地区总部、运营中心、研发中心、采购中心、营销中心、结算中心,或将上述机构注册在我县的总部性企业,实际缴纳的增值税及企业所得税,前 2 年按县级留存部分的70%给予奖补,第 3 年开始按存量企业执行。
第十八条 土地使用税。入驻园区的工业企业项目土地使用税按所属园区标准执行(清水河综合园区 2 元/平方米,多式联运产业物流园区和新材料工业园区 1.5 元/平方米)。亩产效益综合评价高的可适当奖补,政策另行制定。
第十九条 新建纺织服装企业享受《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纺织服装产业专项补贴资金管理办法》(新财建〔2016〕346 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支持纺织服装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新财建〔2017〕7 号)和新政办发〔2018〕34 号所确定的优惠政策。
第二十条 凡在我县注册的货物运输企业(一般纳税人),使用我县税务部门提供的增值税发票缴纳的税款,按年度实际开具货运业发票缴纳税额县级留存部分给予 20%奖补。对地方财政贡献超过 300 万元的纳税大户,除规定给予奖励外,再给予 10万元的奖补;超过 500 万元的纳税大户,除规定给予奖励之外,再给予 20 万元的奖补。
第二十一条 在我县新设立从事大数据基础设施建设(含大数据存储、云计算存储及宽带网络建设运营)的独立法人,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5 年内用县级留存部分全额奖励,第 6 年开始按存量企业执行。
第七章 金融服务
第二十二条 对加工制造业企业新增固定资产投资在 0.3 亿元—1 亿元(含 1 亿元)的项目,投产运营后的企业,申请的固定资产投资贷款,按当年贷款利息的 30%给予一次性补贴;对企业新增固定资产投资在 1 亿元—3 亿元(含 3 亿元)的项目,投产运营后的企业,申请的固定资产投资贷款,按当年贷款利息的40%给予一次性补贴;对企业新增固定资产投资在 3 亿元—5 亿元(含 5 亿元)的项目,投产运营后的企业,申请的固定资产投资贷款,按当年贷款利息的 50%给予一次性补贴;对企业新增固定资产投资在 5 亿元以上的项目,投产运营后的企业,申请的固定资产投资贷款,按当年贷款利息的 60%给予一次性补贴。
第二十三条 在我县注册企业,首发上市、新三板挂牌享受“即报即审、审过即发”绿色通道政策。
第二十四条 鼓励企业改制上市,对获得新疆证券监管局辅导登记材料确认书的企业,给予 60 万元奖励;对取得中国证监会首次发行股票申请材料受理通知书的企业,给予 100 万元奖励;对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成功挂牌的,给予 50 万元奖励。
第二十五条 对于注册地在我县的企业首发上市、企业借壳上市、挂牌和通过资本市场、债券市场融资且用于县域内的,每增加 1 亿元再奖励 10 万元,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
第二十六条 鼓励疆内外拟上市企业在我县注册落户,自进入新疆证券监管局上市名单起连续 2 年,按照该企业实际缴纳的增值税及企业所得税县级留存部分的 30%给予上市支持。对重大优质项目我县平台公司将参股支持,同时享受企业上市前期各阶段补助政策。
第二十七条 引进上市公司奖补。对从疆外将注册地变更至我县并承诺十年内不迁离(退市)的上市公司,在享受国家西部大开发和区、州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奖补基础上,对于主板上市企业实际缴纳的增值税及企业所得税县级留存部分累计前 1000 万元给予全额奖补,中小板、创业板上市企业累计前 600 万元给予全额奖补。
第二十八条 对注册地在我县的上市公司成功并购重组或上市公司对我县企业成功并购重组的,在享受区、州奖补的基础上由我县按照并购资产的 0.5%给予奖补,单次并购奖补最高不超过 500 万元。
第八章 用工扶持政策
第二十九条 劳动用工及社保政策。 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按如下标准给予最长不超过 3 年的社会保险补贴,其他补贴标准最高不超过自治区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的 100%为缴费基数计算的社会保险费:
(一)各类企业新招用劳动者的社会保险补贴,按企业实际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 50%给予补贴。其中招用高校毕业生和就业困难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企业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费之和给予补贴。
(二)中小微企业、劳动密集型企业和困难企业招用劳动者的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企业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给予全额补贴。
(三)家政服务企业吸纳劳动者就业的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照企业为其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费之和给予全额补贴。
(四)接收深度贫困地区转移就业劳动力的企业,参照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政策,由接收地财政部门统筹自治区财政就业补助资金、地方财政就业专项资金等,按企业为转移就业人员实际缴纳的养老、医疗、失业保险等三项社会保险费之和给予全额补贴。
本条中所指的劳动者,是指新疆户籍人员或在常住地连续居住 6 个月以上的疆外户籍人员,且在自治区范围内参保缴费并持有《就业创业证(就业失业登记证)》。
第三十条 就医就学住房政策。落户企业员工及随迁子女在就医、入托、入学(小学、中学)、住房方面享受本地居民同等待遇。
第九章 生产要素保障政策
第三十一条 在我县园区新办工业企业,项目建设前,开发区管委会依据《和硕县“标准地”出让管理暂行办法》,与企业签订《项目用地投资协议》。
第三十二条 生产要素价格。水价:工业水价 2.2 元/立方米;商业用水 2.2 元/立方米;绿化用水 1 元/立方米。污水处理费:符合城市生活污水排放标准的工业污水可排入城市污水管网,污水处理费 1.2 元/立方米,如有调整,按照最新政策执行。电价按照最新《巴州销售电价表》执行。
第十章 人才奖励
第三十三条 对企业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年收入 30 万元及以上),进行个税申报收入后,按照个人所得税地方留存部分给予全额奖补,奖补期限为 3 年;在本县企业服务 5 年及以上,在和硕购买首套住房,按购房合同成交价的 30%给予补贴,补贴额度最高不超过 10 万元。
第十一章 科技奖励
第三十四条 鼓励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对新认定的给予不超过 10 万元的一次性创新创业支持。鼓励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对自治州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试验室给予一次性奖励 30 万元;对自治区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试验室给予一次性奖励 50 万元;对国家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试验室给予一次性奖励 100 万元。通过自治区科技成果鉴定的产品,根据水平等级(国内先进、国内领先、国际先进)每项分别奖励 1 万元、2 万元、3 万元。
第十二章 招商奖励
第三十五条 对于企业、商会、协会、专业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社会组织(不含政府部门),围绕本县主导产业,在建链、延链、补链项目的招商引资工作中发挥重要作用,在促进企业项目落地方面作出贡献的,按实际投资到位金额进行奖励。项目落地建设实际到位金额达到 3000 万元(统计局固定资产投资申报,下同),一次性给予 5 万元奖励,之后投资到位金额每增加 1000 万元,奖励增加 1 万元;单个项目奖励最高不超过 50 万元,同一个项目只认定一个引荐人,如投资主体认可多个机构或个人的实际作用,视为一个引荐人团队。
第三十六条 在本地新办的旅游服务机构(旅行社),按照组织游客数量进行奖补。每年组织游客 1—5 万人次,一次性给予 1 万元奖励;每年组织游客 5—10 万(含 5 万)人次,一次性给予 5 万元奖励;每年组织游客 10 万人次以上,一次性给予 10万元奖励。
第十三章 其他服务
第三十七条 符合以下条件的项目,实行“一事一议”给予特别扶持:
1.引进上年度国内 500 强、民企 500 强、国内行业 50 强企业投资产业的。
2.固定资产投资 3000 万元以上的科技研发项目、5000 万元以上的创业孵化项目、2 亿元以上的现代服务业项目、5 亿元以上的精细化工和战略新兴产业项目、10 亿元以上的能源化工项目。
3.年缴纳税收 3000 万元以上的总部经济项目。
第三十八条 对本县重点扶持和鼓励发展的产业且投资5000 万元以上的落地项目,每个项目确定一名县委或县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包联,推动项目进展,对所包联项目提请协调的事项及时组织专题会议研究解决。
第三十九条 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发改、商工、住建、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以及行业主管等部门对新建重点项目提前介入,分段并联审批,实行集中图审,做好各项前期服务工作。对特殊项目实行应急招标措施,缩短审批时间,支持项目尽早开工建设。税务部门为企业提供优质快捷的政策咨询与办税服务。
第四十条 严格落实《和硕县优化营商环境 20 条措施》,新建项目可在审批事项、跑办服务、执法监管等方面享受高效便捷优质服务。
第四十一条 对所有涉及外来投资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除国家、自治区有明确规定的,均按最低下限征收,可征可不征的一律不征。
第十四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各类投资主体及经营主体享受各层级优惠政策出现重叠时,按最惠等级执行,不重复享受,且单个项目补贴、奖励资金总额原则上不得超过新增固定资产投资额的 30%。
第四十三条 投资强度达到标准的企业,项目竣工验收完成后,向开发区管委会提交投资强度印证资料进行初步审核,会同相关部门核查审定,报招商引资领导小组审批后进行奖补。
第四十四条 对新办企业的品牌和技术中心奖励、现有企业引进人才补贴参照《和硕县加快培育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十项措施》执行。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所指工业园区为清水河综合园区、多式联运产业物流园区和新材料工业园区,产业聚集区以县人民政府出台的文件为准。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随国家、自治区、自治州相关政策的调整而调整。所涉政策资金全部按年度结算。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由和硕县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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