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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安市峡江县高新技术企业迁移奖励政策:峡江县工业企业投资优惠办法

吉安市峡江县高新技术企业迁移奖励政策:峡江县工业企业投资优惠办法

峡江县工业企业投资优惠办法

为进一步吸引县内外投资者参与我县经济建设,提高对外开放水平,推动工业和开放型经济高质量跨越式发展,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凡在我县投资(除国家法律明文禁止以外)兴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含国外及港、澳、台地区投资者)。

二、优惠办法

设立产业扶持发展专项基金,企业按程序申报批准后,由县财政部门按以下办法予以扶持。

(一)产业基金扶持

亩均税收达 5 万元以上的入园工业企业、固定资产投资2000万元以上且亩均税收达 5 万元以上的园区外企业(矿产品加工、供电、竹木粗加工等资源类企业除外),自投产之日起,按以下办法予以扶持,扶持期限(优惠期)为五年:

1.增值税部分

(1)年缴纳增值税(不含退税部分,下同)50—200(含)万元,按增值税县本级留成部分的80%予以扶持;

(2)年缴纳增值税 200—500(含)万元,按增值税县本级留成部分的 85%予以扶持;

(3)年缴纳增值税 500—1000(含)万元,按增值税县本级留成部分的 90%予以扶持。

2.企业所得税部分。年缴纳增值税50(含)万元以上,企业所得税县本级留成部分予以全部扶持。

3.企业优惠期满后,对企业新增税收(增值税、企业所得税)进行扶持。当年新增税收50(含)—100 万元、100(含)—300 万元、300(含)万元以上的规模工业企业,分别按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县本级留成部分的20%、30%、50%予以扶持。

4.本办法生效前落户且在优惠期内的企业,剩余优惠年限扶持标准按本办法执行。

(二)基础设施建设扶持

5.坚持集约节约用地原则,从严从紧供应工业土地,建设用地指标需满足:容积率≥1.2,投资强度≥300 万元/亩,绿地率≤20%,建筑密度≥40%,企业内部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比例≤7%,行政办公及生活设施建筑面积占企业总建筑面积≤10%,厂房高度≥9 米。对按规划要求落户工业园区的工业项目,土地挂牌出让价为6.4 万元/亩(契税等相关税费按国家规定各自相应承担),企业一次性缴清购地款。根据投资强度和建设进度,如期开工、竣工,按用地面积 4.4 万元/亩标准分阶段扶持企业基础设施建设,其中:项目主体工程开始施工时,根据企业提供的施工合同予以扶持 60%;项目主体工程基本完工时,经县工业园区管委会验收后予以扶持 40%。

6.对按合同约定规划审批建成投产的企业,经县工业园区管委会、县财政局审核验收后,按总建筑面积6.5 元/平方米标准进行奖励,奖励总额不超过企业实缴人防异地建设费县本级留成部分。

7.鼓励入园企业建设多层厂房。对在建设周期内单栋厂房(含库房)完成三层及以上,且占地面积1500 平方米以上的,经县工业园区管委会、县财政局审核验收后,对第三层及以上部分按 100 元/平方米标准进行奖励。

(三)扶优扶强措施

8.支持企业树立名牌提升形象。企业经营期内获得江西名牌产品、省级江西老字号的一次性奖励5 万元;获得中国驰名商标、国家级中华老字号的一次性奖励50 万元。

9.支持引进外资、外贸出口企业做大做强。设立外贸出口发展扶持基金,除国家、省、市外贸出口创汇补助外,县财政另行予以奖励,对生产型出口企业每出口1 美元奖励人民币 4.5 分。对参加境外展出口企业按1.5 万元/次标准给予扶持。设立总额 1000 万元出口企业退税周转金,具体按照《峡江县出口企业退税周转金管理办法》执行。对引进的外资实体项目实行现汇进资奖励,每现汇进资1 美元奖励人民币 8 分,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人民币80 万元。

10.鼓励企业利用资本市场做大做强。在沪深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县内企业,或在沪深证券交易所上市完成注册地回迁峡江的企业,县财政给予该企业1500 万元奖励;在境外资本市场上市的县内企业,县财政按照企业实际融资额的4%给予奖励,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 600 万元;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县内企业,或在“新三板”挂牌完成注册地回迁峡江的企业,县财政给予该挂牌企业300 万元奖励;在江西联合股权交易中心挂牌的县内企业,县财政给予该企业2 万元奖励。

11.鼓励企业建立自主创新平台。对批准新设立省级院士工作站、市级院士工作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博士后创新实

践基地和“海智计划”工作站的企业,县财政一次性分别给予 50 万元、30 万元、30 万元、20 万元和10 万元建站经费扶持。鼓励建设众创空间、创业孵化基地、双创示范基地等双创平台,对入驻的小微企业,给予3 年场地“零租金”待遇、创业担保贷款等扶持;对运营情况良好、孵化成效突出,达到国家、省和市级标准的双创平台,县财政分别给予100万元、30 万元和 20 万元的一次性补贴。

(四)亲商安商措施

12.外来投资兴办生产型企业且固定资产投资500 万元以上或外资 50 万美元以上的,本人及配偶子女户口可迁入投资所在地。客商、企业高层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及企业务工人员子女按相关规定安排入县城学校就学。企业聘请的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和应、历届大专院校毕业生劳动人事关系可委托县人才交流中心管理,并享受当地人员同等待遇。

13.对涉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根据“政策性规费县内部分全免、服务性规费按成本收取、工本费定额收取”原则,按照最低标准打包计算收费。

14.鼓励以商招商。对新引进落户、符合我县产业政策,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 5000 万元以上,且合同期限内建成投产的项目,按除土地款外固定资产投资额的0.5%进行奖励,奖励金额 100 万元封顶,其中50%奖励第一引资人。

三、其他

15.对年缴纳增值税 1000 万元以上的企业或投资规模大、科技含量高、附加值和社会贡献大的项目实行“一企一策”。16.对生物医药产业以外的其他主导产业生产性龙头项目,若总投资超 20 亿元或投产后 3 年内实际年缴纳增值税达3000 万元以上,经县党政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同意,可参照《关于扶持生物医药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峡办字〔2020〕9号)文件执行。

17.对符合县“1+3”主导产业定位,科技含量高、税收贡献优、发展潜力大的生产性成长型项目,满足以下条件:一是新引进落户项目投产后前三年度内(含第三年度),年度上缴增值税达到 600 万元以上,后期保持稳定增长;二是获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有效期内的。以上项目经县党政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同意,可以享受以下政策扶持:

(1)厂房租金扶持。对需租用厂房的项目,给予租用厂房租金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 3 年。如企业第4 年年缴纳增值税达 2000 万元以上,可延长租金补贴2 年。

(2)设备扶持。对项目一次性新增投入1 千万以上的新购生产型设备,由县财政按一定比例给予奖补,最高比例不超过新购设备款的 15%,奖补金额最高不超过1500 万元。

(3)搬迁扶持。对新引进从县外搬迁落户本县的项目,根据项目投资和纳税规模的大小,由县财政按一定比例给予企业搬迁补助,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

(4)物流补贴扶持。按照项目年销售收入每亿元补贴20万元的标准执行,每年补贴 200 万元封顶,时限不超过3年。

(5)研发、生产车间装修补贴。根据项目投资和纳税规模的大小,由县财政按项目实际装修费用的20%—50%给予补贴,补贴金额 1000 万元封顶。如企业投产后前三年度内(含第三年度),年度缴纳增值税达2000 万元以上,补贴金额2000 万元封顶。

以上设备、搬迁、物流、装修等扶持资金后期逐年从项目税收奖励资金中予以抵扣。

18.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与国家法律法规有不一致的,遵照国家法律法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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