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池县实施创新驱动战略推动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加快实施“四大改造”,推动工业经济高端化、绿色化、智能化、融合化发展,着力构建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工业体系,主动融入新发展格局,结合盐池实际,制定如下意见。
一、支持企业科技创新
(一)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规上企业R&D研发投入纳入统计的,按照企业上年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额度的5%给予补助,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牵头单位:科技局,配合单位:工业园区管委会、发改局、财政局、税务局)
(二)鼓励企业建设创新平台。凡被新认定为自治区级以上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的,一次性给予100万元奖励;凡被新认定为自治区级技术创新中心的,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牵头单位:科技局、发改局,配合单位:工业园区管委会、财政局)
(三)支持科技型企业培育。凡被新认定为自治区级、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小巨人)的,分别一次性给予20万元、30万元奖励;凡被新认定为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或国家级众创空间的,一次性给予30万元奖励;凡被新认定为自治区级科技型中小企业的,一次性给予5万元奖励。对进入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的给予5万元奖励,区外高新技术企业来盐设立的独立法人企业,满足培育库入库条件的给予10万元奖励。(牵头单位:科技局,配合单位:工业园区管委会、发改局、财政局)
(四)鼓励企业发明创新。凡年度获得发明专利的,每件一次性给予3万元奖励;凡年度获得实用新型专利的,每件一次性给予0.2万元奖励。(牵头单位:市场监管局,配合单位:工业园区管委会、发改局、财政局)
(五)支持企业开展技术交易和科技成果转化。支持企业“揭榜挂帅”,开展关键共性技术攻关,联合科研院所、高校等研发科技成果和共性关键技术并实施产业化的,按照企业实际支付开发费用的20%给予补助,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企业与科研院所共建概念验证、中试基地等科技成果转化平台,经国家或自治区认定的,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企业购买发明专利或科技成果并实施转化的,按照企业购买(转让)费用的10%给予补助,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企业技术交易额须在科技部门技术交易系统登记认定。(牵头单位:科技局,配合单位:工业园区管委会、发改局、财政局)
(六)鼓励企业开发新产品新技术。企业新产品、新技术通过自治区级认定的,一次性给予10万元、15万元奖励。(牵头单位:工业园区管委会、发改局,配合单位:财政局)
(七)鼓励人才引进培养。加大引才育才支持力度,对企业的人才引进、培训需求等按照《盐池县高层次人才引进奖励和优厚待遇实施办法》(盐党办发[2019]87号)有关规定予以支持。(牵头单位:组织部、人社局,配合单位:工业园区管委会、发改局、财政局、科技局)
二、支持企业结构改造
(八)支持扩大有效投资。对新建煤化工、油气化工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在1亿元以上,且设备投资不低于固定资产投资60%的项目,按设备总投入的1.5%给予补助,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新建石膏制品加工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的,按设备总投入的2%给予补助,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新建特色农副产品加工企业,固定资产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的,按设备总投入的2.5%给予补助,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项目建成投产后一次性予以补助。(牵头单位:发改局、工业园区管委会,配合单位:财政局)
(九)支持产能结构优化。对兼并重组园区“僵尸企业”、闲置用地,发展主导产业的企业,按照设备投资额的5%予以补助,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对盘活无望自愿退出的“僵尸企业”,按照设备评估价值的20%予以补助,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土地按照原出让价款由政府收回;对证照齐全被列入淘汰的、禁止发展的、企业主动配合政府拆除落后产能发展主导产业的,给予积极申报争取区、市去产能补助,同时按照拆除设备评估价10%给予补助,单个企业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牵头单位:发改局、工业园区管委会,配合单位:财政局、自然资源局)
(十)支持企业品牌创建。凡年度被新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中国名牌产品的企业一次性给予50万元奖励;年度被新认定为宁夏名牌产品的企业一次性给予5万元奖励;年度新评定为宁夏优品的企业一次性给予0.5万元奖励;年度创建为增品种、提品质、创品牌“三品”示范企业的给予50万元奖励。(牵头单位:市场监管局、发改局,配合单位:工业园区管委会、财政局)
(十一)支持企业争创行业先进。鼓励企业争夺行业话语权, 对主导创制产品国家行业标准的企业,一次性给予200万元奖励;凡被自治区新认定为行业对标标杆企业的,一次性给予30万元奖励;凡被自治区新认定为“专精特新”企业、“专精特新示范”企业、“专精特新成长标杆(冠军)”的,一次性分别给予3万元、5万元、8万元奖励。对新认定为自治区、国家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产品),一次性分别给予30万元、50万元奖励。(牵头单位:市场监管局、发改局、工业园区管委会,配合单位:财政局)
三、支持企业绿色改造
(十二)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园区建设。对投资建设园区集中供气(动力蒸汽)、供暖,对投资企业前三年运营给予支持,每年给予200—300万元补助。园区内天然气管网建设,按照投资额5%一次性给予补助,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牵头单位:工业园区管委会,配合单位:发改局、财政局)
(十三)鼓励企业清洁生产。鼓励企业采用先进适用的清洁生产工艺和高效末端治理装备实施能效、水效对标达标改造,项目实施后按照设备投资额的5%予以补助,单个企业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牵头单位:发改局、工业园区管委会,配合单位:财政局)
(十四)鼓励企业绿色发展。凡被自治区新认定为绿色工厂的企业,一次性给予30万元奖励;凡被自治区新认定为绿色产品的,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牵头单位:发改局、工业园区管委会,配合单位:财政局)
四、支持企业技术改造
(十五)支持企业改造升级。对油气化工、煤化工、特色农副产品、石膏精深加工及配套产业规上企业实施技术改造或技术创新,且经备案并纳入年度固定资产统计库的,按照设备投资额的一定比例给予补助。其中,油气化工、煤化工类企业设备投资2000万元(含)以上的,按设备投资额的2.5%予以补助,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特色农副产品加工类企业设备投资300万元(含)以上的,按设备投资额的3%予以补助,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石膏精深加工类企业设备投资500万元(含)以上的,按设备投资额的3%予以补助,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牵头单位:发改局、工业园区管委会,配合单位:财政局)
(十六)鼓励企业提升装备水平。对企业运用国家或自治区认定的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按照购置额的1%给予补助,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牵头单位:发改局、工业园区管委会、科技局,配合单位:财政局)
五、支持企业智能改造
(十七)鼓励企业智能化改造。对年内购置工业机器人、全自动化流水线、数控加工中心等智能装备以及软件与系统集成服务进行智能化技术改造,给予设备和软件投资额10%补助,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凡被自治区新认定为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示范企业的,一次性给予20万元奖励。(牵头单位:发改局、工业园区管委会,配合单位:财政局)
(十八)鼓励工业互联网平台建设。对通过自治区、国家认定为行业、企业级工业互联网平台的,一次性给予30万元、50万元奖励。(牵头单位:发改局、工业园区管委会,配合单位:财政局)
六、支持企业做大做强
(十九)鼓励企业纳规。凡年内由规模以下首次跃升至规模以上的工业企业,除享受自治区政策外,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牵头单位:发改局、工业园区管委会,配合单位:财政局)
(二十)鼓励企业提档升级。凡产值首次突破1亿元、5亿元、10亿元、20亿元、30亿元、50亿元的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5万元、10万元、20万元、30万元、50万元奖励。(牵头单位:发改局、工业园区管委会,配合单位:财政局)
(二十一)鼓励企业达产达效。油气化工、煤化工、特色农副产品加工和石膏产业规上企业,对产值增长予以奖励。其中,油气化工、煤化工类企业在上年实际完成工业总产值基础上每净增2000万元产值,给予5万元奖励,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特色农副产品加工类企业在上年实际完成工业总产值基础上每净增300万元产值,给予2万元奖励,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石膏加工类企业在上年实际完成工业总产值基础上每净增500万元产值,给予3万元奖励,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牵头单位:发改局、工业园区管委会,配合单位:财政局)
七、改善企业融资环境
(二十二)支持企业信贷融资。对当年未享受过自治区贷款贴息补助的油气化工、煤化工、特色农副产品加工、石膏精加工企业新增流动资金贷款给予基准利率30%的贴息,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牵头单位:发改局、工业园区管委会,配合单位:财政局、人行)
(二十三)鼓励企业上市。凡在主板、创业板市场上市成功的企业,一次性给予200万元奖励;凡区域集优债券、中小企业集合票据等发行成功的企业,一次性给予100万元奖励;凡在“新三板”产权市场挂牌交易成功的企业,一次性给予80万元奖励;凡在地方性股权交易所挂牌交易成功的企业,一次性给予50万元奖励。如自治区出台新政策按新政策执行。(牵头单位:发改局、财政局,配合单位:工业园区管委会)
八、优化投资服务环境
(二十四)降低项目建设成本。企业免费享受“区域评”成果,对固定资产投资3亿元以上符合主导产业、安全环保达标,投资强度、容积率符合要求的项目,项目全部建成后,林评、环评、安评等主要事项费用全额给予补助。(牵头单位:工业园区管委会、配合单位:发改局、财政局)
(二十五)“一事一议” 奖励。在招商引资、飞地工业园、重大项目建设、稳定经济增长、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基础设施配套等方面“一事一议” 确定的其他奖补事项。(责任单位:发改局、工业园区管委会、财政局)
九、附则
(一)凡年内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的、造成重大环保事件的、能耗严重超标的、欠缴职工社会保险的(不含同意缓缴的)、被列入失信企业名单的企业,一律不得享受各项奖励扶持政策。
(二)对同一申报项目涉及关联事项的,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予以奖励,不重复奖励。
(三)对2020年入驻大水坑石膏产业扶贫基地投资建设石膏制品加工的项目,项目全部建成投产后,对标准化厂房按照5元/㎡/月的标准给予补助,连续补助3年。
(四)风光发电、煤矿及非煤矿山开采企业不在奖励扶持范围内。
(五)本《意见》由发改局、科技局、工业园区管委会负责解释,并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六)本《意见》自2021年印发之日起实施,《盐池县实施创新驱动战略推动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意见》(盐党发〔2020〕10号)文件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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