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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康市汉滨区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汉滨区支持招商引资政策汇编

安康市汉滨区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汉滨区支持招商引资政策汇编

汉滨区支持招商引资政策汇编

第一条  加大对科技型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的政策扶持。对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降低企业收费后负担,允许以前年度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责任部门:区税务局)

第二条  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研发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加计扣除。2018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制造业外的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再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2021年1月1日起,制造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的,在据实扣除基础上,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责任部门:区税务局)

第三条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的,税率调整为9%。(责任部门:区税务局)

第四条  自2021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5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责任部门:区税务局)

第五条  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以上规定优惠政策基础上,再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责任部门:区税务局)

第六条  降低企业资金周转压力,激发企业生产投入。自2019年4月1日,退还企业符合条件的增值税留抵税额,减轻企业融资压力。(责任部门:区税务局)

第七条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具体操作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有关规定执行。(责任部门:区税务局)

第八条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城市维护建设税减免。具体操作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2号)《财政部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乡村振兴局关于延长部分扶贫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乡村振兴局公告2021年第18号)有关规定执行。(责任部门:区税务局、区财政局)

第九条  租赁五里工业集中区标准化厂房以三年为一个周期,对于年产值达到2000万元以上、税收应交尽交、带动就业30人以上、实行区政府“头年免,二年减,三年收”租赁政策优惠。对产值高、带动能力强、社会效益好的企业,采取“一企一策、一事一议”办法提交区政府研究,可实行再减租奖励。(责任部门:五里工业集中区管委会)

第十条  对符合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的省、市、区优先发展产业且用地集约的工业项目,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标准的70%执行。(责任部门:五里工业集中区管委会、区自然资源分局)

第十一条  对纳统的当年新增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或限额以上批发企业,每户奖励5万元。对纳统的成长型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或限上批发企业、限额以上零售住宿餐饮企业、资质以上建筑和房地产开发企业、规模以上服务企业,每户奖励3万元。(责任部门:区发改局、区统计局)

第十二条  对培育的规模工业企业,纳统后每户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责任部门:区经贸局)

第十三条  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可由经贸部门向上级争取获得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省级工业转型、实施技改项目资金、省级外贸发展促进专项资金等政策支持。(责任部门:区经贸局)

第十四条  互联网企业入驻汉滨区数字产业园的,需缴纳全年房屋使用费,房屋使用费按室内面积算每月每平方30元。入住数字产业园的企业原则上要求单个办公室年网络交易额不少于500万元,办公人员不少于5人。配备办公室条件如下:对全年线上农特产品销售额400万元(含)以上或对强化汉滨电商宣传推介、带动农副产品销售、促进汉滨互联网产业发展、全年实现线上交易额1000万元(含)以上的,奖补一间办公室全年房屋使用费用;对全年线上农特产品销售额200万元(含)以上或对强化汉滨电商宣传推介、带动农副产品销售、促进汉滨互联网产业发展、全年实现线上交易额500万元(含)以上的,奖补一间办公室6个月房屋使用费用。(责任部门:区互联网产业发展服务中心) 

第十五条  支持农业产业发展。(责任部门:区农业农村局)

招商企业经营种植类现代农业园区,获得区级以上命名(含备案)的,按园区支付流转农户土地费的10%,支付流转脱贫户、边缘户土地费的30%,给予奖补。

招商企业经营种植类现代农业园区,获得区级以上命名(含备案)的,按园区支付农户务工工资额的5%,支付脱贫户、边缘户务工工资的20%,给予奖补。

汉滨区招商企业经营种植类现代农业园区,加工企业取得SC认证的,奖补5万元/企业;产品取得绿色食品、有机食品认证的,分别按3万元/项、5万元/项,给予奖补当年参加国内产品评比产生的费用;当年参加国内产品评比,获得国家级一、二、三等奖项,奖补3万元/次;获得省级一、二、三等奖项,奖补2万元/次;获得市级一、二、三等奖项,奖补1万元/次。

汉滨区内农产品参加中省市组织的展销活动,省外奖补1万元/次,省内奖补0.5万元/次。

第十六条  支持林业产业发展。(责任部门:区林业局、区财政局)

油茶、核桃等林业企业用电实行农业生产用电价格。

评审认定为市级林业龙头企业的,每户奖补8万元;评审认定为市级航母现代农业(山林经济类)园区的,每户奖补60万元;对评审认定为市级现代农业(山林经济类)园区的,每户奖补50万元;对评审认定为市级林下经济示范基地的,每户奖补10万元。

第十七条  支持教育产业发展。(责任部门:区教体局)

对营利性幼儿园,学前一年幼儿按照同级同类公办幼儿园保教费的标准减免学生家长应承担的相关费用,其中省级示范幼儿园2300元/生/年,一类园1900元/生/年,二类园1500元/生/年,三类园1100元/生/年,未入类园800元/生/年。          

对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学前一年幼儿按照同级同类公办幼儿园保教费的标准减免学生家长应承担的相关费用,其中省级示范幼儿园2300元/生/年,一类园1900元/生/年,二类园1500元/生/年,三类园1100元/生/年,未入类园800元/生/年;按照在园中班、小班幼儿数每生每年补助400元公用经费。                     

对民办普通高中,可与我区已有的民办高中合作办学、转让办学资质等方式解决办学资质问题,也可协助办理审批手续。可解决每级300人的高中学位问题,按省级标准化高中每生每年1600元,普通高中每生每年700元的标准下拨向学生减免的学费(不含复读生)。按在校生人数每生每年补助800元公用经费(不含复读生)。

对贫困学生,民办幼儿园的家庭经济困难幼儿,每生补助750元/年;民办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寄宿学生享受生活补助,小学阶段每生1000元/年,初中阶段每生1250元/年。民办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非寄宿学生(仅四种贫困类型享受:2016年及以后脱贫家庭学生、农村低保学生、残疾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享受生活补助,小学阶段每生500元/年,初中阶段每生625元/年。对于民办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2000元。具体资助额按贫困程度分为两档,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每生每年2500元,一般困难的学生每生每年1500元。

第十八条  支持新社区工厂建设。(责任部门:区人社局、区经贸局、区财政局)

新社区工厂的厂房租赁费、水电费按照实际支出的50%予以补贴,补贴期限为3年。对毛绒玩具文创企业生产经营场地按企业生产要求完成硬件装修,其租赁费、水电费全额补贴,补贴期限为3年。

对新社区工厂(毛绒玩具企业)新招录员工,实施6个月技能培训,补贴标准为3600元,每人每月补贴600元,由企业组织实施培训并将补贴直接兑现给企业。

对当年落户汉滨毛绒玩具文创产业企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的,给予企业最长不超过2年的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为企业缴费总额的2/3。

市本级设立1亿元毛绒玩具文创产业发展资金。凡前100 家在安康注册企业法人证照、稳定营业一年以上、用工人数不低于200人(其中建档立卡贫困户就业人数不低于10%且稳定就业半年以上)、年工资发放额度不低于500万元的,给予每户企业一次性项目资金奖补100万元。连续三年从安康市产业发展基金中每年安排1000万元,综合考虑用工人数、开票金额、扶贫效益等因素,每年奖励30户重点毛绒玩具企业。对认定为社区工厂、属首次创业、符合享受一次性创业补贴条件的,给予3000元一次性创业补贴。被认定为省、市、县级就地就近就业示范基地或就业扶贫基地的,分别奖励5万元、3万元、1万元。

开发高校毕业生及16-24周岁登记失业青年见习岗位的,见习期间每人每月可享受1200元的就业见习生活补贴和每人每月25元的人身意外保险补贴,期限为3-12个月。鼓励见习单位在见习结束后留用见习人员,每留用1人给予2000元一次性留用补贴。

落实小微企业、劳动密集型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等各项税收优惠政策。企业投产后三年内,将企业每年上缴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区级留存部分100%的额度奖励给企业,用于支持企业发展,按照国家出口退(免)税政策,及时办理相关业务。

为新社区工厂提供单户最高200万元的纯信用贷款,贷款期限为1年。凡新社区工厂有贷款融资需求的,正式投产后即可申请“新社区工厂贷”。

第十九条  支持科技创新。(责任部门:区科技局、区财政局)

对新获批的高新技术企业奖补20万元,对新获批入库的高新技术企业奖补3万元。

对经认定的市级科技创新示范企业、科技型“小巨人企业”、科技型小微企业的科研奖补分别不超过20万元、10万元、3万元。

对经认定的国家、省级各类创新平台,当年补助分别不超过20万元、10万元;对被批准为省级科技创新团队的补助5万元。

规上企业年度R&D(研发经费)投入100万元以上的,经认定后奖补R&D投入的1%。

经认定的区级以上企业研发中心(工程技术中心)奖补5万元。

对经认定的区级创新研发平台、协作平台、服务平台,当年奖补分别不低于8万元、5 万元、3万元,条件成熟的可推荐市级、省级认定,并享受相应的奖补政策。

支持企业自建或与高校、科研院所共建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创新研发中心等以试验为主要功能的创新研发平台;引导企业整合盘活闲置厂房、改造利用商务楼宇等资源,搭建众创空间、星创天地、产业技术创新联盟等产学研用相结合的创新协作平台;鼓励企业发展创业苗圃、孵化器、加速器等创新服务平台。

第二十条  对符合产业政策的备案制项目,不设置前置条件,当天办结;对区级核准类项目,前期手续完备的,10个工作日办结。投资项目全部纳入全市工改平台,备案类不设置前置条件。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与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同步办理。全流程审批时间压缩至90个工作日以内,其中社会投资项目压缩至60个工作日以内。(责任单位:区发改局、区住建局)

第二十一条  推行企业全程网上办理,“名称自主申报”,压缩开办时间,行政许可事项“一网办理”制度。(责任单位:区市场监管局)

第二十二条  为企业办事提供“一站式”服务;预约服务“零等待”;延时服务到“最后一分钟”;容缺服务“最多跑一次”。(责任单位:区行政审批局)

第二十三条  组建以“首席窗口代表”为核心、以“首席导办员”为枢纽、以“首席服务员”为骨干的专业团队,为企业提供登记注册“零距离”全程服务,实现企业招商培育与办理落户手续无缝衔接。(责任单位:区行政审批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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