鄄城县“双招双引”优惠政策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大“双招双引”工作力度,扩大对外开放,鼓励和吸引社会投资,促进我县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政策。本政策适用于自发布之日起签约并入驻我县的项目。
第二条 设立“双招双引专项资金”,专账管理,专项用于本政策涉及的资金补助。专项资金使用坚持公开化、程序化、合法化原则,专款专用,采取事后补贴(奖励)方式。专项资金由县财政部门管理、县纪检监察机关及审计部门监督。
第二章 土地政策
第三条 落地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行业准入条件,符合国家、省、市集约用地标准,符合国土空间约束性规划。对高端化工、生物医药、智能家居、风电设备制造等鄄城县主导产业项目优先安排供地,对投资额不超过1亿元的项目,原则上不再单独供地,引导企业租赁或采用“腾笼换鸟”方式落地。
第四条 对于固定资产总投资3亿元以上(含)、投资强度280万元/亩以上(含)且年纳税额20万元/亩以上(含)的化工项目,以及固定资产总投资1亿元以上(含)、投资强度200万元/亩以上(含)且年纳税额10万元/亩以上(含)的非化工项目,享受每亩10万元土地价格;对于投资额度比较大、科技含量高、附加值高、税收贡献较大的项目,可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供地。
第三章财政扶持政策
第五条 固定资产投资奖励
(一)对于租赁政府投资的闲置厂房的工业项目,租赁厂房面积5000m²以上且年纳税额达到300元/m²以上的,自厂房交付之日起3年内每年度按照当年县内厂房租赁市场平均价格给予100%补贴,第4-5年给予50%补贴。
(二)对于符合鄄城主导产业征地建设的工业项目,年纳税额30万元/亩以上的,经评审认定,项目方交纳一定比例保证金后,可由县政府指定或引进国有平台公司代建厂房和其他基础设施,企业可自投产的第一个年度起分批回购,或租赁使用,也可由县政府指定或引进国有平台公司分阶段投资参股,按照双方约定方式退出。
第六条 财政贡献奖励
(一)对于新落地工业项目,自投产之日起,企业所得税地方财政收益部分实行“三免两减半”政策,即前三年企业所得税形成地方财政收益的100%和第四、第五年的50%,奖励给企业,用于扶持企业发展。
(二)对于新落地工业项目,自投产之日起,化工项目亩均税收超过30万元、非化工项目亩均税收超过20万元的,超出部分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形成地方财政收益的50%奖励给企业,连续奖励5年。
(三)对于新落地工业项目,自投产之日起,亩均税收超过50万元的,超出部分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形成地方财政收益的80%奖励给企业。
第七条 总部经济奖励
对新引进符合《山东省总部机构奖励政策实施办法》《菏泽市促进总部经济加快发展的若干政策》的总部机构(企业),企业总部注册在鄄城县、年产值达到10亿元以上且年度纳税额2000万元以上的,经认定,前三年按其当年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形成地方财政收益的80%给予奖励,后三年按照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形成地方财政收益的70%给予奖励。
第八条 引进金融机构奖励
对于新引进纳税在我县的银行机构县级支行,给予办公场所(包括营业场所)5年租金的奖励工作经费;机构取得监管部门业务牌照当年及其后4年,按照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形成地方财政收益的60%的比例给予奖励。
第九条 引进企业上市奖励
对于新引进的企业,自企业在我县辖区内登记注册之日起5年内,在新三板挂牌上市的奖励上市挂牌费用200万元,在上交所、深交所、北交所上市的奖励上市费用600万元;对于新引进的新三板挂牌上市企业和上交所、深交所、北交所上市企业,并将上市企业注册地迁至我县的,分别奖励100万元和300万元。
第十条 利用外资奖励
对实际利用外资500万美元及以上的制造业企业,在省市奖励的基础上,县财政按其当年度实际利用外资金额的3‰给予奖励;对实际利用外资500万美元及以上的非制造业企业,在省市奖励的基础上,县财政按其当年度实际利用外资金额的2‰给予奖励。数据来源以商务部纳统数据为准。
第十一条 外贸进出口奖励
以上年度海关出口数据为基数,现有外贸企业出口达到100万美元以上且实现正增长的,每增长1美元奖励0.01元人民币。年出口达到1000万美元且实现正增长的,另奖励5万元人民币;达到5000万美元且实现正增长的,另奖励10万元人民币。新设外贸企业当年度出口额达到50万美元以上,超出部分每增加1美元奖励0.01元人民币。以上奖励每家企业最高不超过50万元人民币(依据海关反馈数据结合当年12月31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当日平均汇率为准)。
第十二条 高管人员奖励
对于年纳税额3000-5000万元的工业项目,自项目投产之日起,公司高管人员按其在县内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县级财政所得部分的50%给予生活补贴;对于年纳税额5000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公司高管人员按其在县内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县级财政所得部分的100%给予生活补贴。补贴名额不超过10人。单个企业奖励对象累计奖励金额不得超过该企业对本县级财政贡献的20%。
第十三条 对科技含量高、财政贡献大、发展前景好的投资企业,积极协调金融机构给予资金优惠贷款支持。列入市以上重点项目和纳入省市新旧动能转换项目库的项目,优先帮助争取相关国家政策性资金。
第四章 人才政策
第十四条 对我市认定的通过“一事一议”通道引进的顶尖人才和团队,在市给予综合资助的基础上,我县再给予最高1000万元的综合资助;对全职引进或自主培养的国家级高层次人才,在省、市资助的基础上,县财政分别再给予100万元、50万元配套资助;对全职引进或自主培养的泰山学者、泰山产业领军人才、“外专双百计划”专家,在省市资助的基础上,县财政一次性给予30万元配套资助;对入选菏泽市“动能转换领军人才特支计划”专家,县财政一次性给予10万元的配套资助。
第十五条 对引才成效显著的招才引智工作站,每年给予最高30万元工作经费奖励。
第十六条 对于我县企业(不含中央、省属驻鄄企业)全职新引进的高校毕业生,签订3年及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全日制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本科生,除享受用人单位待遇外,在市财政补贴的基础上,县财政每月分别再给予3000元、2000元、1000元生活补贴,连续补贴三年。
第十七条 支持为我县经济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20强工业企业组织专业技术人员申报高级职称,评审通过的,县财政按照副高级每人3000元、正高级每人5000元给予一次性奖励(与市不重复奖励)。同时鼓励企业设立高层次人才专项资金,用于高层次人才的选拔培养。
第十八条 对新认定的企业技术中心、工程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工业设计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一企一技术”研发中心等创新平台,按照国家级、省级,在市财政补贴基础上,由县财政分别给予200万元、2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工程实验室、重点实验室、工业设计中心等创新平台,由县财政给予5万元奖励。
第十九条 对新认定备案的院士工作站、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省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留学人员创业园、引智成果示范推广基地、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技能大师工作室(省技师工作站)、专家服务基地、乡村振兴专家服务基地、乡村振兴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等,按照国家级、省级,在市财政补贴基础上,由县财政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备案的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省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设站(基地)单位每招收1名博士后人员,县财政给予3万元科研资助,给予合作导师2万元科研资助;博士后出站留鄄工作的给予5万元奖励。对新认定备案的市级专家服务基地、乡村振兴专家服务基地、乡村振兴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等创新平台,由县财政给予3万元奖励。
第二十条 加大人才创业担保贷款扶持力度。对符合条件的创业者个人可提供最高额度为2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合伙经营的,可提供最高额度为6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对创办的小微企业,符合条件的可提供最高额度为30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
第五章 科技奖励政策
第二十一条 列入国家、省、市科技计划并获得上级主管部门经费支持的项目,除享受省、市政策外,县财政分别给予项目经费的20%、10%、5%额外资助(其中人才项目除外)。
第二十二条 新认定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除享受省、市政策外,县财政给予10万元奖励;通过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复审的企业,除享受省、市政策外,县财政给予5万元奖励。对列入省制造业重点产业链“链主”的企业,除享受省、市政策外,县财政给予5万元的奖励。
第二十三条 鼓励产学研合作,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企业作为技术引进方,与非营利性科研院所和高等学校签订技术开发合同或技术转让合同,按企业年度实际支付的技术交易额的5%给予奖励,每家每年最高奖励20万元;企业作为技术转让方,按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技术交易额的2%给予奖励,每家每年最高奖励20万元。
第二十四条 通过国家知识产权认定部门认可的发明专利,并取得受理通知书,每项给予2000元申请补贴;对获得授权并在鄄城转化的发明专利,每项给予3000元专利维护费,并优先予以申报推荐科技计划;对引进PCT国际专利并在县内转化生产的企业,每项给予10000元奖励。
第二十五条 对省新认定的独角兽企业,除享受省、市奖励政策外,县财政给予200万元奖励;对省新认定的瞪羚企业,除享受省、市奖励政策外,县财政给予20万元奖励;对国家和省新认定的制造业单项冠军,除享受国家、省和市奖励政策外,县财政分别给予100万元、20万元奖励;对国家和省新认定的专精特新企业(国家级专精特新企业又名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除享受国家、省和市奖励政策外,县财政分别给予100万元、10万元奖励。
第六章 招商奖励政策
第二十六条 受奖项目标准。引进项目须是工业项目,包括内资项目和外资项目。其中,内资项目须是投资总额在1亿元(含)以上;外资项目投资总额在1000万美元(含)以上且外资持股比例不少于20%(含)。
第二十七条 资金奖励。内资项目按照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的5‰给予招商引资人奖励;外资、世界500强、中国500强项目按照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的6‰给予招商引资人奖励(不含已支付固定费用的委托招商中介机构)。
第七章 服务环境政策
第二十八条 鼓励国内外各类经济组织和个人参与鄄城基础设施建设,鼓励各类经济实体和个人以货币、实物、技术等形式向鄄城县内企业投资,保护投资者合法收益。
第二十九条 实行“一站式”项目代办服务。即项目一经受理,在项目单位提供有关法定文件资料的前提下,由责任单位指定专人为其代办注册、立项、规划、建设等各项手续,确保项目如期落地建设。
第三十条 入驻企业外来高级技术、管理人员的户籍、暂住证明等手续由责任单位协助办理,其子女入托入学享受本地居民待遇,并优先安排,其配偶在县外行政事业单位工作需调入我县的,可直接办理调动手续。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企业每年度享受优惠政策奖补资金之和,不超过该企业年度纳税额县级财政所得部分。
第三十二条 国家、省、市出台的“双招双引”政策比本政策更优惠的,按国家、省、市政策执行,不再重复奖励。本政策在执行中如遇特殊情况,可以“一事一议”解决。本政策兑现由企业或个人提出申请,县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县招才引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认定和审核,报县政府批准后予以兑现。本政策由县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县招才引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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