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菏泽市定陶区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支持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实施意见

菏泽市定陶区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支持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实施意见

支持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支持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鲁政发〔2018〕21号)和市委、市政府关于振兴实体经济的相关部署,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以亩产效益综合评价为抓手,加快推进新旧动能转换,实现产业高质量发展,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鼓励实施技术改造

(一)鼓励企业改造提升。对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装备、新材料,项目手续齐全的进行设备补贴。对设备投资2000万元(指不含增值税的设备原值,下同)以上符合新旧动能转换支持方向和我区七大产业确定的重点支持方向的工业技改投资项目,由区政府按年度实际完成设备投资额的1%补助,单个项目最高补助100万元。对投入1亿元(含)以上的,实行“一事一议”,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重大技术改造项目优先支持申报国家、省、市重点项目。(责任单位:区工信局、区统计局)

(二)鼓励厂房土地集约利用。鼓励现有企业增资扩产,支持企业在我区确定的重点支持方向实施改造提升,对实施技术改造项目新增生产性厂房的按照“双招双引”项目优惠政策予以支持。对通过厂房加层、老厂改造、内部整理等途径提高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且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对规划变更、城镇建设配套费等费用予以减免。(责任单位:区财政局、区工信局、区住建局、区自然资源局)

二、支持创新能力建设

(三)支持创新平台建设。对新认定或备案的国家级、省级、市级创新平台(企业技术中心、工程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技术创新中心、“一企一技术”研发中心、重点实验室、工业设计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科技孵化器、众创空间分别奖励企业100万元、50万元、10万元;对新建院士工作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经备案的一次性奖励30万元。(责任单位:区发改局、区科技局、区工信局、区人社局)

(四)积极培育创新型企业。对新认定独角兽企业、瞪羚企业、制造业单项冠军,除享受国家和省、市奖励政策外,由区政府分别给予300万元、100万元、200万元的奖励;对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重新认定的企业奖励减半。对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当年研发费用投入100万元以上的按5‰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20万元。(责任单位:区科技局、区工信局、区统计局)

(五)鼓励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建设联合创新体系。对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新型科技服务主体共建企业研究院(所),所研发的新产品新技术通过评价(鉴定)的,每项给予5万元奖励;对列入市级及以上的企业自主立项技术创新项目研发完成且进行产业化的一次性奖励5万元。对企业依托高校、科研院所、新型科技服务主体开展技术服务活动发生研发支出经报备并取得实质性进展的,按照企业当年度实际支付费用的30%进行奖励,单个合作协议(技术服务合同)连续奖励不超过3年,奖励总额不超过30万元。(责任单位:区科技局、区工信局)

(六)落实科技成果奖励。对获得国家级自然科学、技术发明和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实行“一事一议”;对获得省、市科学技术(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一、二、三等奖的,一次性奖励20万元、10万元、5万元和3万元、2万元、1万元;对当年度获得授权发明专利且专利权利人在我区注册的企业,一次性奖励500元。(责任单位:区科技局、区市场监管局)

三、鼓励企业提档升级

(七)鼓励企业扩大规模。对于一般纳税人企业,工业企业年度申报主营营业收入首次达到2000万元以上,服务业企业年度申报营业收入首次达到500万元以上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超过部分工业企业每增加1000万元(服务业企业每增加200万元),增加奖励1万元,最高不超过20万元。(责任单位:区税务局、区统计局、区发改局、区工信局)

(八)鼓励企业兼并重组。规模以上企业实施兼并重组后下一年度入库税收(增值税和所得税)同比增幅在30%以上的企业,每新增申报1000万元营业收入,一次性奖励10万元,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引进世界500强、国内100强、央企、大型国企实施兼并重组的,实行“一事一议”。对实现破产重整的,实行“一事一议”。(责任单位:区财政局、区市场监管局、区税务局、区工信局)

(九)加强质量品牌建设。对规模以上企业首次获批国家、省级“驰名商标”“名牌产品”“老字号”的,分别奖励30万元、20万元;对获得省长、市长质量奖的,一次性奖励20万元、5万元。(责任单位:区市场监管局、区商务局)

(十)推动标准化建设。对主导制(修)订国家标准、省级(行业)标准并通过认定的企业,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责任单位:区市场监管局)

(十一)鼓励企业开拓境内外市场。对参加政府部门认可的境外展会的企业,展位费在上级财政给予企业补贴之后的差额部分,由区财政承担,单个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10万元。在我区注册且销售当地产品日均发货量2000单以上的电商企业给予物流补贴,单个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20万元。鼓励行业(产业)协会、企业在本地组织召开行业展会活动,对组织单位一次性给予10万元补贴,有重大影响的展会活动实行“一事一议”。(责任单位:区商务局、区工信局)

四、拓宽融资渠道

(十二)鼓励企业规范化股份制改制。从2019年起,对完成规范化股份制改造并登记为股份有限公司的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实现融资的按照融资额的2%进行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区财政局、区市场监管局、区工信局、区发改局)

(十三)支持上市融资。对拟主板上市规模以上企业,除享受省、市扶持政策外,在中国证监会山东监管局完成报备正式进入辅导期的,给予一次性财政资金补助100万元,成功上市后给予一次性财政资金补助100万元;当年度在“新三板”挂牌并实现直接融资的规模以上企业,给予一次性财政资金补助50万元;当年在齐鲁股权交易中心、青岛蓝海股权交易中心挂牌并实现直接融资的规模以上企业,一次性财政资金补助10万元。(责任单位:区财政局)

(十四)优化企业融资环境。发挥区新旧动能转换基金、应急还贷过桥资金作用,对亩产效益评价好的企业给予融资重点支持。(责任单位:区财政局、区财政局、人民银行定陶分行、区发改局、区工信局)

五、加强企业家队伍建设

(十五)提升企业家队伍水平。分行业、分产业实施企业家培育计划,设立每年100万元的培训经费,组织规模以上企业负责人参加集中培训、考察交流等活动。(责任单位:区委组织部、区工信局)

(十六)表彰贡献突出的企业和企业家。每年评选一批贡献大、带动能力强的优秀企业在全区综合表彰大会上进行表彰,分别授予“定陶区功勋企业”、“定陶区明星企业”、“定陶区创新型企业”、“定陶区成长型企业”、“定陶区发展型企业”金杯奖,对获表彰企业主要负责人给予相应的荣誉和待遇。(责任单位:区工信局)

六、营造发展氛围

(十七)持续推进重点项目全程帮办代办。对区级以上重点建设项目,明确帮办代办责任和队伍,建立专人对接、全程帮办代办模式,确保从立项备案到施工许可审批手续16个工作日办结;规模以上企业实施投资500万元以上的新项目或技术改造项目,按照重点项目实行全程帮办代办,营造“项目为王”服务氛围。(责任单位: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十八)完善帮扶企业制度。对重点规模企业实施重点帮扶,实行一名县级领导、一个区直部门、一套班子帮扶制度。对企业反映的困难和问题,限期予以解决。(责任单位:区工信局、区发改局)

(十九)加强企业生产要素保障。对亩产效益评价好的企业在用地、用电、用气、用水、用汽等方面予以优先保障。探索建立亩产评价的差异化要素保障政策。用电方面优先推荐企业纳入电力直接交易企业目录,用电高峰季不列入优先限电企业名单。(责任单位:区自然资源局局、区住建局、区发改局、区水利局、区供电公司)

(二十)解决企业土地房屋产权遗留问题。对于企业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两证”不全的历史遗留问题,亩产效益好的企业优先予以解决。(责任单位:区工信局)

(二十一)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商会)作用。支持建立行业协会(商会),完善行业自律性管理,规范行业秩序。在会员企业申请产业引导基金、转贷基金、扶持类资金、特许项目立项等事项时,赋予行业协会提名推荐、出具意见的权利。(责任单位:区工商联、区工信局)

本意见自2019年10月1日起执行,由定陶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组织实施。本意见各类奖补政策与上级文件政策出现不一致的以上级文件规定为准。在实施过程中新出现的各类创新平台、荣誉称号及其他应奖未奖重大事项在本意见中未体现的,经研究确认后予以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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