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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州市宁远县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宁远县工业项目招商引资十一条政策措施

永州市宁远县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宁远县工业项目招商引资十一条政策措施

宁远县工业项目招商引资十一条政策措施

为进一步加大招商引资力度,着力抓好我县产业项目建设,推动经济持续健康高质量发展,营造更好更优的招商引资投资环境,根据国家、省、市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政策措施。

享受本政策的企业须在我县工商注册、依法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承诺在我县经营期限不低于10年且不减少注册资本的规模以上一般纳税人工业企业。

第一条  保障项目用地

1.凡在我县投资固定资产投入不低于2000万元人民币(土地投入除外,农业加工项目固定资产投入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容积率不低于1.5,投资强度不低于250万元/亩,税收不低于10万元/亩的工业企业项目(农业加工项目、物流项目投资强度不低于100万元/亩),其项目用地按照我县工业用地最低价格标准依法依规公开“招拍挂”出让。

2.项目用地“七通一清”。县政府负责项目的道路、电力、通讯、天然气、自来水、雨水管网、污水管网等通至红线处及红线内清表。

3.产业发展扶持资金支持。给予购地自建厂房的项目产业发展扶持资金支持。项目固定资产投入≥2000万元,按土地成交价的30%给予企业支持;项目固定资产投入≥4000万元,按土地成交价的50%给予企业支持;项目固定资产投入≥6000万元,按土地成交价的70%给予企业支持。按照项目工程进度拨付该扶持资金,项目工程达到正负零时,7个工作日内拨付扶持资金总额的20%;项目主体工程完工时,7个工作日内拨付扶持资金总额的50%;项目正式投产时,7个工作日内拨付扶持资金总额的30%。

第二条  保障厂房供给

1.厂房建设补贴。企业自建厂房的,如上级有对标准厂房建设奖补支持政策的,县发改局须及时为项目申报该项奖补资金,奖补资金申请到位后7个工作日内拨付到位。

2.厂房购买补贴。对于购买厂房的企业,项目正式投产后三个年度内,每年度平均实缴经营性税收≥150元/㎡,由县财政按照购买厂房成交价的10%给予一次性补贴;每年度平均实缴经营性税收≥200元/㎡,由县财政按照购买厂房成交价的12%给予一次性补贴。

3.厂房装修补贴。租赁政府投资建设的标准厂房生产的,补贴企业生产、研发车间装修补贴。按企业实际装修面积,万级洁净车间补贴300元/㎡,千级洁净车间补贴500元/㎡,百级洁净车间补贴800元/㎡,最高不超过500万元。补贴方式:项目厂房装修完成并经财政评审后,由县财政在15个工作日内拨付该相应补贴标准的70%到项目宁远公司账户;余下的30%补贴款,在项目正式投产后,第一个年度实现合同约定的税收任务,且经有资质的第三方公司评估认定等级后,15个工作日内补贴到位(企业须提供与有资质的装修公司签订的合同书等相关资料)。

4.厂房租赁补贴。县政府投资建设的标准厂房:整栋厂房租赁的,8元/平方米,配套设施租金为7元/平方米;分层租赁的,一楼10元/平方米,二楼及以上楼层、配套设施7元/平方米(厂房≥8.5米的,按两层计算)。凡签约入驻我县园区的企业租赁标准厂房,投资合同期限不低于5年的,租赁补贴实行先缴后奖补。自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第一个年度内,固定资产投入≥2000万元且已入统项目,所缴纳的租金在合同期第一个年度末100%奖补给企业;合同期第二个年度末,实缴经营性税收达到100元/㎡的,所缴纳的租金100%奖补给企业;合同期第三个年度末,实缴经营性税收达到150元/㎡的,所缴纳租金100%奖补给企业。

第三条  财税支持政策

1.购置新设备补贴。自厂房交付后12个月内生产制造设备投入≥2000万元的,正式投产后第一个年度末,实缴经营性税金≥150元/平方米的,按不超过项目购置新设备投入总额的10%给予补贴;自厂房交付后12个月内生产制造设备投入≥3000万元的,正式投产后第一个年度末,实缴经营性税金≥150元/平方米的,按不超过项目购置新设备投入总额的15%给予补贴[以企业提供的采购合同、正式税务发票(或第三方评估)、银行转账记录为依据],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补贴方式为项目正式投产后第一个年度固投和税收达到以上要求的,由县财政在15个工作日内100%补贴到位。

2.搬迁补贴。对设备投入≥2000万元,外地转入的项目,生产设备搬迁产生的搬迁费(只包括设备运输、设备拆除、设备安装),按搬迁费实际发生额由县财政在设备、发票等到位后15个工作日内,由县财政给予50%的补贴(以企业提供的设备运输物流发票和设备拆除、安装劳务发票或经财政评审为依据),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以上厂房装修补贴、购置新设备补贴和搬迁补贴三项补贴总和不得超过项目正式投产后5年内实缴税收县级留成部分。

3.物流补贴。凡到我县投资自建厂房的工业企业,实缴经营性税金≥10万元/亩,租赁厂房的工业企业,实缴经营性税金≥100元/㎡或年创汇≥300万美元以上的,由县财政按企业年缴纳税金县级留成部分的2%或年创汇的2‰给予企业物流补贴。补贴期限为与我县签订招商引资合同正式投产后的前3年,补贴额度每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外资折合人民币计算)

4.产业投资基金支持。对于投资额度大、技术领先、发展前景好、产业链条长、税收贡献大的项目,根据企业申请,经第三方机构评估并报县委、县政府研究同意后,县产业发展专项基金可直接入股,单个项目入股资金不超过3000万元。同时,在合同中约定合资期间的保底分红和退出机制,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5.税收奖励。

(1)对于新引进的招商引资企业,享受了装修补贴、购置新设备补贴和搬迁补贴的,建成投产后达到签约合同约定税收的,对超出享受的装修补贴、购置新设备补贴、搬迁补贴合计的实缴税金县级留成部分,按前三年的100%、后两年的50%,由县财政从县产业发展扶持资金中等额奖励给企业,用于企业扩大再生产。

(2)对于新引进的招商引资企业,不需要装修补贴、购置新设备补贴和搬迁补贴的,建成投产后五个年度内,第一个年度固定资产投入≥2000万元且已入统项目的,所缴纳税收县级留成部分的100%由县财政从县产业发展扶持资金中等额奖励给企业;第二至三个年度实缴经营性税收≥100元/㎡的,所缴纳税收县级留成部分的100%由县财政从县产业发展资金中等额奖励给企业;第四至五个年度实缴经营性税收≥150元/㎡的,所缴纳税收县级留成部分的50%由县财政从县产业扶持资金中等额奖励给企业。

(3)规模工业企业自首个纳税年度起5年内,给予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含董事会成员,单个企业人数不超过10人)人才支持奖励,其中前三年按个人实际缴纳个人所得税县级留存部分的100%由县财政从县产业发展扶持资金中等额给予奖励;后两年按个人实际缴纳个人所得税县级留存部分的50%由县财政从县产业发展扶持资金中等额给予奖励。

6.新投资的招商引资项目从开工建设起3年内,除省、市直管部门法定不能减免的收费外,县级行政事业性收费全免,经营服务性收费按下限标准的30%收取。

7.工业项目用水用电的入户费全免。

第四条  支持外贸外资做强做大

1.进出口额奖励。外贸企业当年进出口总额比上年度新增的部分,每新增1美元,给予企业0.03元人民币奖励;当年进出口≥3500万美元,每完成1美元,给予企业0.03元人民币奖励。

2.直接投资奖励。在我县注册外资企业且当年直接投资(含增资企业)的,每直接投资1美元,给予企业0.15元人民币奖励。

3.“破零倍增”奖励。首次在我县实现进出口“破零”的企业,奖励工业企业3万元、农产品加工企业2万元、电商企业1万元;企业当年进出口总额比上年度“倍增”的,除享受增量部分奖励外,另外奖励工业企业5万元、农产品加工企业3万元、电商企业1万元。

4.中国外贸200强企业奖励。在我县新注册公司并投产的中国外贸200强企业,一次性奖励企业20万元。

第五条  支持企业挂牌上市政策

建立挂牌后备企业库,全力扶持企业上市融资,加大对拟上市企业扶持力度。县内注册的企业,在新三板挂牌上市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含上级奖补资金);在中小板和创业板挂牌上市的,给予一次性奖励400万元(含上级奖补资金);在主板挂牌上市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00万元(含上级奖补资金)。

第六条  支持企业增强核心竞争力

1.工业企业成功申报成为规模工业企业的奖励3万元。

2.凡县内企业新获批或新注册的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地理标志商标、马德里国际商标,分别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20万元、20万元、10万元;凡县内企业或个人当年内获得国内商标证书,给予1000元/件奖励;凡县内新获批“湖南省知名品牌”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凡县内企业获得当年授权的质量管理体系(ISO9001、ISO14001、ISO24001)认证证书、企业新获卓越绩效评价认证证书,政府一次性给予奖励1万元;对县内企业牵头制定国际、国家标准获批准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制定行业和地方标准批准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企业采用国际先进标准管理生产并通过认证的,一次性给予1万元补助。

3.凡县内的企业或个人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并获得发明专利证书、实用新型证书、外观设计证书,分别给予企业3万元/件、5000元/件、3000元/件奖励;新获批发明专利并转化运用于辖区内工业化生产并取得良好经济效益的,给予企业一次性10万元/件的奖励;凡县内获得国际专利(PCT)授权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通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29490-2013)认证授权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凡县内对通过无形资产评估公司评估并获得银行质押贷款的知识产权评估费的企业或个人,按其专利权质押贷款额1%给予企业或个人补贴,最高不超过20万元补贴。

4.对获批国家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研究)中心、工业设计中心、院士工作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检验检测科技服务中心等创新平台的,分别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100万元,省级的一次性奖励50万元。对新认定的国家级众创空间一次性奖励15万元,省级的一次性奖励8万元;对新认定的国家级星创天地一次性奖励10万元,省级的一次性奖励5万元。

5.对新认定通过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通过当年缴纳税收县级留成部分超过50万元的,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对每次通过复审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10万元的奖励。县内高新技术企业的高新产品优先纳入本地政府采购目录。 

6.支持企业实施技术改造。对实施技术改造的增资扩能项目,投入资金在人民币500万元以上的,项目建成后,按投资额的2%给予一次性补贴,补贴金额最高为500万元。

7.对企业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分别给予25万元、15万元、5万元、3万元奖励;对企业获得国家级、省级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给予20万元、15万元奖励,用于支持企业专精特新发展;对成功创建省级绿色工厂、绿色产品设计的企业分别给予15万元、10万元奖励。对成功创建“湖南省工业质量标杆”的企业,给予20万元奖励。

8.对获得国家级、省级创新创业大赛优胜奖以上奖项的企业项目,且入选了市级以上重大科技创新或重大产品创新的,分别每个给予10万元、5万元的补助。获得国家级科技奖一、二、三等奖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5万元的补助,获得省级科技奖一、二、三等奖的分别给予20万元、15万元、10万元的补助。

9.对企业获得湖南省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试点企业的给予15万元奖励。

第七条  人才支持政策

支持人才引进。企业每引进1名院士,或有重要创新成果、作出突出贡献的博士、博士后,且在该企业服务≥5年的,对所在企业、机构或平台,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院士在宁远县购买住房的,一次性给予20万元的安家补贴。

第八条  用工扶持政策

1.员工购房补贴。员工与企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实际工作满1年,在本县购买≥60平方米房屋的,一次性给予0.5万元购房补贴;实际工作满2年,在本县购买≥60平方米房屋的,一次性给予1万元购房补贴;实际工作满3年,在本县购买≥60平方米房屋的,给予1.5万元购房补贴;对中专以上职业院校应届毕业生与企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实际工作满1年,3年内购房的,按房屋面积补贴200元/平方米(员工购房补贴如与我县出台的其它购房补贴政策相重复的,按照从高从优的原则不重复享受)。

2.园区企业员工在岗≥6个月的,按程序纳入职业技能提升培训计划,根据《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发布<湖南省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标准目录(2019—2021年)>的通知》(湘人社发〔2019〕17号)给予培训补贴。

3.县职业技术学校可根据企业人才需求开设相关专业,采取订单培养、顶岗实习、校企合作等多种方式,为企业提供人才服务。鼓励乡镇(街道)、村(社区)和社会中介组织等为新引进企业输送员工,所输送的员工与企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实际工作满1年以上的,按省、市文件规定给予输送单位一次性就业创业服务补贴。

4.县人社局依程序对接跨省区流转农民工等人员的社会保险、医疗保险的转移、接续工作。

5.务工人员及来我县投资的客商、直系亲属、高管,享受户籍开放政策,在住房、医疗、子女就学等方面给予优先,其子女可在宁远县学校就近入学,任何学校不得收取或变相收取择校费。

第九条  招商引资中介奖励

对于在招商引资工作中发挥重要作用的企业、商协会、中介组织和个人(国家公职人员除外)给予奖励,对引进固定资产投资2000万元以上企业的进行分段奖励:2000万元-5000万元(不含)给予奖励5万元;5000万元-1亿元(不含)给予奖励10万元;1亿元-5亿元(不含)给予奖励20万元;5亿元-10亿元(不含)给予奖励30万元;对引进世界500强,国内500强、民营500强,央企、上市公司、行业领军企业且投资10亿元以上的重大项目给予奖励50万元。奖励资金分两次兑现,在项目开工时由县财政奖励40%给中介人,项目投产并入统后奖励60%给中介人。

第十条  政务服务

园区实行封闭式管理。禁止违法违规随意对企业进行各类检查及考评,所有检查行为需经分管园区的县政府领导批准同意,并到县优化办办理备案登记后,方可进行检查(生态环保、安全生产除外);事中由宁远高新区全程参与,事后向县优化办和宁远高新区通报执法处理结果。无法定依据或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强制企业停建、停产。安监、环保等领域避免“一刀切”执法。

第十一条  “一事一议”政策

对“三类500强”生产型企业、主板上市公司或行业领军企业、央企重大投资项目,固定资产≥5亿元或年税收≥3000万元或年创汇≥3000万美元的重大、特大项目实行“一事一议”。

本政策措施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发布前已签订的合同,按原合同约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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