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兴市工业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第一条 支持对象
1.通过招商引资引进(含新引进或已落地企业的产业链延 伸项目),工商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资兴市范 围内,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 且承诺在合同期限内不迁离注册及办公地址、不改变在本市的 纳税义务,符合国家及地区产业政策和环保要求的电子信息 智能制造、新材料、高新技术、装备制造、骨干冷链物流、生 物(医药)科技、农产品食品深加工等生产性项目(不包括房 地产开发、原矿开采、城乡基础设施、民生等)。
2.购地类项目不享受第七条“租购标准厂房补贴”的各项 政策。
第二条 支持原则
3.投入产出挂钩原则。支持政策与项目投资强度、税收贡 献度、投资进度、综合带动性挂钩。
4.分类差别化支持原则。本政策中所列各类奖补政策,视 项目具体情况奖补,不同的项目性质、不同的投资强度和贡献 度,享受不同的奖补。符合“一事一议”的,按“一事一议” 政策执行。
5.封顶限额支持原则。除“一事一议”项目外,所有项目 实行封顶限额,奖补资金总额(含产业引导、税收贡献奖励等)原则上以项目投产后5年内缴纳的税收资兴市本级实得部分总 额为限。
6.从优不重复支持原则。新引进项目和企业同时可以享受 中央、省、郴州市、资兴市土地、税收及其他相关支持政策, 按“从优不重复”“就高不就低”的原则执行。
第三条 用地政策扶持
7.推行“弹性年期出让”“先租后让”和“租让结合”三 种供地方式并存的工业用地供应制度,降低工业企业用地成本。
第四条 产业引导资金扶持
对在合同约定期间内履约投产的工业项目,按以下标准予 以产业引导资金扶持:
8.购地类项目投资奖励:按照固定资产投资额度(不含土 地成本)、投资强度和税收贡献进行分段奖励,奖励金额最高 不超过土地成交价的80%(见附件1)。在项目业主通过招拍挂 方式成功摘牌且足额缴纳土地款后,由受益财政根据项目工程 进度、投资强度、税收贡献度按本优惠政策给予项目业主产业 引导资金奖励,原则上完成地下工程给予30%,完成主体厂房封 顶给予30%,正式投产给予20%,剩余20%待企业正式投产后3 年内,根据亩均税收贡献进行奖励。项目供地面积按实际招拍 挂面积计算。 “一事一议”项目以合同协议约定为准。
9.上市奖励:对注册地在我市,在境内证券市场成功上市、 在新三板精选层成功挂牌的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500万元、150万元;对注册地在我市,在境外主要证券交易所成功上市的 企业,按实际募集融资金额的2%,最高奖励1000万元;对注册 地迁入我市的上市公司、新三板精选层成功挂牌的企业,正常 经营且依法在我市纳税的,由受益财政在公司或企业迁入我市 一年后,分别一次性奖励1000万元、150万元。企业可根据自 身情况,将上市奖励按一定比例奖励到有功人员。
10.对依据本优惠政策标准纳入重大工业招商引资项目范 围的实行“一事一议”,予以产业引导资金扶持。
11.现代农产品精深加工及冷链物流补贴:对现代农产品精 深加工企业(新型经营主体)新增生产性固定资产(生产厂房、 生产设备、设施),经市财政局、市发改局、市农业农村局等部 门审核认定后,按分档超额累计的比例进行补贴: :300万元至 80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比例为1%;800万元以上的一次性补贴比 例为2%。单个企业最高补贴不超过50万元。现代农产品加工企 业(新型经营主体)以商招商引进“三类500强”企业、央企、 省属国企和上市公司在我市投资生产性固定资产超2000万元 的,在享受上述资金支持的基础上,再补贴10万元。冷链物 流企业参照执行。
第五条 税收贡献奖励
12.税收贡献企业奖励:同时达到总投资额不低于1亿元(不 含土地成本),投资强度不低于200万元/亩和年均税收贡献度 不低于20万元/亩的工业项目,按引进企业在我市缴纳的主营业务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两项税收中市本级实得部分为计算依 据,前三年100%的累计总额超出购地类项目投资奖励总额部分 (见第四条第8款)计算奖励,由受益财政给予企业产业扶持 奖励。
同时达到投资额不低于3亿元(不含土地成本),投资强 度不低于200万元/亩和年均税收贡献度不低于25万元/亩的 工业项目,按引进企业在我市缴纳的主营业务增值税和企业所 得税两项税收中市本级实得部分为计算依据,前三年100%和第 四年50%的累计总额超出购地类项目投资奖励总额部分计算奖 励,由受益财政给予企业产业扶持奖励。
同时达到投资额不低于5亿元(不含土地成本),投资强 度不低于200万元/亩和年均税收贡献度不低于30万元/亩的 工业项目,按引进企业在我市缴纳的主营业务增值税和企业所 得税两项税收中市本级实得部分为计算依据,前三年100%和第 四、五年50%的累计总额超出购地类项目投资奖励总额部分计 算奖励,由受益财政给予企业产业扶持奖励。
13.税收贡献个人奖励:对新投产企业的高管人员,以其 在我市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含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市本级实 得部分为计算依据,由受益财政从产业引导资金中给予奖励。 奖励标准为:
对企业年创主营业务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合计达 到200万元(含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高管人员,按 在异地服务的高管个人在我市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市本级实得部分的60%为计算依据予以奖励,在本地服务的高管人员在我市缴 纳的个人所得税市本级实得部分的30%为计算依据予以奖励。每 家企业奖励人数不超过3人。
对企业年创主营业务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合计达到500万 元(含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高管人员,按在异地服 务的高管个人在我市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市本级实得部分的70% 为计算依据予以奖励,在本地服务的高管在我市缴纳的个人所 得税市本级实得部分的40%为计算依据予以奖励。每家企业奖励 人数不超过4人。
对企业年创主营业务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合计达到1000万 元(含1000万元)以上的高管人员,按在异地服务的高管个人 在我市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市本级实得部分的85%为计算依据予 以奖励,在本地服务的高管人员在我市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市本 级实得部分的50%为计算依据予以奖励;对企业年创主营业务增 值税、企业所得税合计在200万元(含200万元)以下的不予 奖励。每家企业奖励人数不超过5人。
奖励年限不超过5年,个人奖励最高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14.农产品加工企业及冷链物流企业税收奖励:对固定资产 投资1000万元以上,亩产税收贡献在10万元以上的农产品加 工企业(新型经营主体),自缴纳税收年度起前三年按引进企 业在我市缴纳的主营业务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市本级实得部分 为计算依据的100%给予等额资金扶持,后两年按引进企业在我市缴纳的主营业务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市本级实得部分为计算 依据的50%给予等额资金扶持。冷链物流企业参照执行。
第六条 科技创新支持
15.高新技术企业贷款贴息支持:对主营业务税收超过300 万元/年的高新技术企业,按企业实际贷款的人民银行同期基准 利率给予财政贴息,贴息额不超过该企业当年上缴的主营业务 税收市本级实得部分的15%, , 每家企业每年贴息总额不超过100 万元,期限不超过3年。
16.对引进龙头企业、重大产业项目及具有技术领先优势、 成长性好的优质产业项目,可由政府平台公司设立股权投资基 金进行控股、参股等股权投资或参与定向增发等投资行为,支 持企业重组、并购、技改。
17.场地支持:由市财政出资,对引进国家级、省级科研机 构在我市直接设立的分支机构,及国家级、省级工程技术中心 、企业技术中心、工程实验研发中心及博士后工作站,五年内 免费提供500平方米以内的办公用房;其科研成果转化、产业化 需在我市园区租赁厂房的,免租金3年;若购买标准化厂房,给 予500元/平方米的补贴。
18.科技创新奖励:以在我市注册成立的公司为牵头单位进 行申报,获得国家级科技进步一、二等奖的,按照100万元、80 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省级科技进步一、二、三等奖的, 按照50万元、30万元、10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对获得中国专利金奖的,每项奖励20万元;获得中国专利优秀奖的,每 项奖励10万元。上述同类型奖励不重复计奖。
19.人才引进奖励:每引进1名院士,国家“千人计划”入 选者,有重要创新成果、作出突出贡献的博士、博士后(其 政策比照院士执行),对所在企业、机构或平台,一次性奖励 10万元;对院士和“千人计划”入选者在我市购买住房的, 一 次性给予30万元的安家补贴。
20.军民融合项目奖励:对企业实施的省级以上军民融合项 目给予配套支持,分别按上级拨付资金的50%、30%予以配套, 省级项目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国家级项目最高不超过200 万元。
21.平台认定奖励:对首次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给予一 次性奖励20万元;对复审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给予一次性 奖励10万元。
第七条 租购标准厂房补贴
22.标准厂房装修补贴:鼓励企业以租赁标准厂房方式发展 生产,给予企业租赁政府投资的标准厂房装修补贴。只补贴生 产、研发车间,按企业实际装修面积,十万级洁净车间补贴300 元/平方米,万级洁净车间补贴500元/平方米, 千级洁净车间 补贴900元/平方米,百级洁净车间补贴1100元/平方米,装修 补贴总额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补贴方式按竣工验收合格并通 过第三方专业检测机构鉴定且正式竣工投产后30个工作日内支付到位。
23.搬迁补贴:对投资5000万元以上,生产基地整体搬迁 至我市的企业或项目,在生产设备搬迁过程中产生的搬迁费按 实际发生额给予50%的一次性补贴(补贴基数以企业提供的设备 运输物流发票和设备拆除、安装劳务发票总额为准)。单个项目 补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24.购买厂房补贴:购买政府投资整栋厂房的,按200元/ 平方米(建筑面积, ,下同)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购买非整 栋厂房的,按第一层和第二层100元/平方米、第三层200元/ 平方米、第四层及以上的30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 受益财政在企业支付完购房全款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补 贴到位。
25.租赁厂房补贴:租赁标准厂房并实际投产的签约入驻企 业,租赁补贴实行先缴后返。合同期限不低于5年,自厂房交 付之日起给予装修免租期(租一层给予1.5个月装修免租期 租两层给予3个月装修免租期,租三层给予4.5个月装修免租 期,以此类推,最高不超过6个月装修期免租期);装修免租期 到期后开始计算租金,第一年在该年年末给予全额返还;第二年 实缴税收达到150-200元/平方米以内,所缴纳租金在第二年年 末返还50%,200元/平方米以上的,所缴纳的租金在第二年年 末全返;第三年实缴税收达到200-300元/平方米以内,所缴纳 租金在第三年年末返还50%,300元/平方米以上的,所缴纳的租金在第三年年末全返;第四至第五年,实缴税收达到300-400 元/平方米以内,所缴纳租金在第四、第五年年末返还50%,400 元/平方米以上的,所缴纳的租金在第四、第五年年末全返。税 收核准标准:增值税等各种主营业务实缴税收。以上补贴由企 业凭完税证明分年度一次性补贴到位。
26.设备补贴:项目签订正式投资协议后至正式投产纳税之 日起,新购成套生产制造设备投入在1000万元-3000万元的, 按不超过项目新购成套生产设备投入总额的10%给予补贴;新购 成套生产制造设备投入在3000万元以上的,按不超过项目新购 成套生产设备投入总额的15%给予补贴(以我市注册企业一年内 提供的采购合同、正式税务发票、银行转账记录为依据),单个 企业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补贴方式为项目正式投产 后按补贴总额分两年以6:4的比例到位,高新技术企业可在投 产达效当年内补贴到位。
27.物流运输补贴:项目建成投产后,年上缴税收达300元 /平方米以上的企业,直接发生的原材料、半成品、成品等货物 运输产生的物流费用,经企业申报,相关部门核查审批后,按 其所缴纳主营业务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市本级实得部分为计 算依据,由受益财政给予5%补贴(以企业提供的运输、物流发 票总额为准),补贴期限为2年,补贴额度每年不超过100万元。
第八条 报建费支持
28.园区新上生产性项目报建环节的6项行政事业性、政府性基金和服务性收费项目实行合并征收,以项目报建的建筑面 积为单位,原则上按1.1元/平方米的标准进行合并征收,防空 地下室易地建设费计费面积为民用建筑地面总建筑面积的4% 收费标准为512元/平方米。具体按我市现行报建费相关文件执 行。
第九条 项目服务支持
29.企业相关许可、审批手续办理,实行市政府及市直部门 审批许可的事项,市政府及市直部门在规定的时限内依法尽快 办理;需上级政府或部门审批许可的事项,市政府及市直有关 部门积极协助办理。
30.根据项目需要,在双方约定时间内提供可供挂牌的成熟 土地或可供出售、出租的标准厂房。对重大工业项目自建双回 路和双电源供电的,免收高可靠性供电费。对落户我市企业提 出的用水申请, 一律先行勘测,手续可并行办理,对企业的社 保缴纳、社会保险补贴、一次性岗位补贴等按《湖南省人民政 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实施方案〉的通 知》 (湘政办发(2019)19号)、《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人力 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 通知》 (湘财社〔2018)25号)等相关文件精神执行。
第十条 “一事一议”支持
31.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工业招商引资项目,并经市发展开 放型经济工作领导小组研究认定的项目,可以按程序申请实施“一事一议”支持:
(1)“三类500强”生产型企业; (2)主板上市公司或 行业100强企业、央企投资3亿元以上项目; (3)总投资在10 亿元以上、年税收1亿元以上; ;(4)纳入省级科技创新重大项 目的立项项目; ( (5)新引进直接利用外资达500万美元或对外 贸易进出口总额达1000万美元以上的项目。
32. “一事一议”支持项目审定程序:
(1)由项目引进单位将认为符合本政策“一事一议”条件 的项目提交市发展开放型经济工作领导小组项目评审会审议; (2)项目评审会审议通过后,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3) 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提请市委常委会会议审议; (4) 市委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项目方可按“一事一议”商谈合同 或协议。
33. “一事一议”项目享受优惠政策按合同或协议具体约定 执行。
第十一条 项目约束及退出机制
34.适用情形:(1)项目业主在签订投资协议后,超出约定 时间30日内未交纳履约保证金或未按协议约定期限完成独立法 人公司注册的;(2)项目业主自愿终止投资协议,放弃投资建 设的;(3)项目业主在项目申报审批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骗 取项目资格、经有关部门查证属实的;(4)项目公司取得土地 或厂房后,因项目业主自身原因,超过投资协议约定日期6个月未动工或未实质生产经营的,合同签订主体向项目业主发出 《限期开工建设(全面生产)通知书》,到期后仍未开工或生产 的;(5)连续两年未达到协议约定的项目投资和税收贡献度要 求的。
35.处置方式:存在34款情形的,(1)对未履约、未造成 不良影响,且无继续履约意愿和能力的,由合同签订主体直接 依法解除合同,终止合作。(2)享受市政策奖励补贴的企业, 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出现弄虚作假、违背承诺等严重违约情形, 由市政府或市政府授权的相关部门向业主单位下达《项目退出 通知书》,合同签订主体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对项目业主依法依规 追回已获取的补贴款项,由土地管理部门依法收回土地,项目 红线范围内的地上附属物和建筑物由项目业主自行拆除,市政 府不予补偿;在规定期限内项目业主没有自行处理或拆除的, 则视为项目业主自动放弃权力,市政府有权依法处理。依法解 除合同终止合作的项目,由项目业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具 体在合同中约定。
第十二条 其他方面
36.奖补机制。市政府设立产业引导扶持资金,用于支持项 目建设。本政策所涉及的扶持、奖励资金原则上由受益财政负 责,产业资金申报、审核和拨付依照《资兴市产业发展引导资 金管理办法》 (资政办发(2019)3号)予以兑现。
37.企业收到的由政府部门支付的各种补贴及奖励款,如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认定的不征税收入的三 个条件,则由税务机关依法对该补贴及奖励款征收企业所得税。
38.本政策所称税收贡献是指企业与经营业务相关的主营 业务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
39.本优惠政策所指的标准厂房仅指政府投资的标准厂房。
40.本政策由市发展开放型经济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 解释,牵头协调解决施行过程中的具体问题。
41.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执行期限为3年。原有《资 兴市工业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资办发(2019)4号)、《资兴市 工业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及附件补充说明》(资办字(2019)21 号)予以废止,本政策发布之日前签订的合同按照原有政策执 行,本政策发布之日起签订的合同按照本政策执行。遇国、省、 郴州市、资兴市相关政策调整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件:
1.资兴市工业项目亩产贡献奖励标准
2.资兴市招商引资项目引进流程
3. “一事一议”项目审定流程
4.合同审核领导小组合同审核程序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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