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市清苑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试行)
为进一步加大招商引资力度,营造良好投资营商环境,打造投资高地、政策洼地、创业福地,鼓励和吸引各类企业、项目到我区投资兴业,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一、适用范围
第一条 本招商引资优惠政策适用于符合我区产业发展定位的传统产业升级改造项目、延展产业链条项目、重要关键环节补链项目及战略新兴产业投资项目,以上项目原则上必须进驻园区。
第二条 设立清苑区产业发展扶持资金,专项用于激励和扶持投资项目和企业发展壮大。
第三条 资金、设备、技术、人才等生产要素,同属于本招商引资政策的范围。
二、项目准入条件
第四条 新引进项目投资额、投资强度、亩均税收、容积率等指标应达到如下条件:
制造业类 生产服务业类 研发类 文化创意类
单体项目投资额 ≥5000万元 ≥3000万元 ≥2000万元 ≥1000万元
投资强度/亩 ≥350万元 ≥300万元 ≥220万元 ≥220万元
亩均税收 ≥30万元 ≥15万元 ≥12万元 ≥12万元
容积率 ≥1.5 ≥1.5 ≥1.5 ≥1.5
备案类工业项目和研发总部类项目,因特殊工艺需求,重型工业不能采用多层厂房的,容积率一事一议,适当调整。
三、投资促进政策
第五条 本政策试行期内新引进及在建项目,项目达到投资强度要求的,当年落实投资促进奖励。奖励标准如下:
文化旅游创意类:固定资产投资5亿元以上,按该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的8%进行奖励支持;
研发类:固定资产投资10亿元以上,按该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的8%进行奖励支持;
生产服务类:固定资产投资15亿元以上,按该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的8%进行奖励支持;
制造业类:固定资产投资25亿元以上,按该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的8%进行奖励支持。
第六条 鼓励实施产业链招商,对入区项目一并引进的投资在5亿元以上的产业配套项目享受同等投资促进政策。
第七条 列入省重点项目的奖励扶持资金30万元,项目如期投产达效后一年内落实。
四、财政奖励政策
第八条 新建投资项目按照项目入驻协议约定投产达效后,从约定年度起五年内,对符合政策年度按照标准落实奖励。
第九条 奖励标准:每亩每年纳税30万元以上,年总纳税额区级留成部分不低于200万元的项目,按每年20万元的标准予以奖励;年总纳税额区级留成部分不低于500万元的项目,按每年50万元的标准予以奖励;年总纳税额区级留成部分不低于1000万元的项目,按每年100万元的标准予以奖励;年总纳税额区级留成部分不低于1500万元的项目,按每年150万元的标准予以奖励;年总纳税额区级留成部分不低于2000万元的项目,按每年200万元的标准予以奖励;年总纳税额区级留成部分不低于2500万元的项目,按每年300万元的标准予以奖励。
第十条 对落户我区的内外资企业和国际组织(机构),根据《保定市支持民营经济健康发展十二条措施》(保政办发[2021]3号)文件精神,自落户当年起5年内按照每年对区级地方财力贡献(不含土地出让收入、个人所得税及与房地产等相关的一次性收入)给予奖励支持。具体支持内容“一事一议”。
五、创新鼓励政策
笫十一条 运用好国家财政贴息等扶持政策,鼓励产业龙头企业开展新产品技术创新,加快产品升级换代。
第十二条 获奖的科学技术成果按不同档次予以奖励。获得国家级科学技术进步奖一、二等奖的,除国家奖补外,按获奖等次区财政再分别给予每项50万元、20万元的奖励。获得省部级科技进步一、二、三等奖的,除省奖补外,按获奖等次区财政再分别给予每项10万元、5万元、2万元的奖励。
第十三条 新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国家创新型企业一次性奖励5万元;对于复审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奖励2万元;对新认定的国家级和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创新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工程实验室、重点实验室、产业技术研究院、企业院士工作站等研发机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20万元。
第十四条 经认定的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分别一次性给予30万元、10万元奖励。
第十五条 区内企业新增自主申请且授权的发明专利每件奖励5000元;新增授权实用新型专利每件奖励1000元。
第十六条 鼓励标准制定和品牌建设。鼓励企业主动参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制定,对新主持起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企业,给予每项5-10万元的奖励。建立完善商标品牌培育发展激励机制,对新通过中国质量奖、中国驰名商标认定的企业,一次性给予50万元专项奖励;对新通过河北省政府质量奖企业一次性给予30万元专项奖励。
第十七条 对当年新入统的规模以上(包含“小升规”)的工业企业,一次性奖励5万元。
六、人才支持政策
第十八条 对引进的海内外高层次人才、柔性引进的高层次人才,按照《燕赵英才卡A、B制度办法》、《关于支持高校毕业生和技能人才在清就业创业的若干措施》、《关于鼓励高校毕业生来保留保发展的若干扶持政策》等相关文件执行。
第十九条 在我区注册且税务登记的企业聘用满三年的高层次技术人才,符合条件的可申报国家、省、市拔尖人才。
第二十条 企业中高级管理人员、中高级技术人才及本科以上学历的人才在家属子女落户、入学、就业等方面给予本地居民同等待遇。
七、企业上市鼓励政策
第二十一条 鼓励企业上市融资。企业在境内外主板或创业板、“新三板”、河北股权交易所改制挂牌上市的(境外电子报价系统OTCBB等场外交易市场除外),给予下列奖励:
(1)对在域内在国内外主板、中小板、创业板、科创板境内、外上市的企业,均一次性奖励50万元;
(2)对在北交所、“新三板”挂牌的企业,一次性奖励30万元;对在河北股权交易所改制挂牌的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
(3)将外地上市公司总部迁至我区并运作3年以上的企业,视同首发上市,按照上述相关标准给予奖励;
(4)对转入高层次板块的企业,可按照新转入市场奖励标准补偿差额。
第二十二条 鼓励区内企业上市融资,协调安排专业部门及相关人员帮助企业完善申报上市的相关材料,为拟上市企业提供最优质、最高效、最便捷的服务。
八、外资企业鼓励政策
第二十三条 鼓励外商投资兴业。认真贯彻落实国发[2017]5号《关于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措施的通知》精神,积极利用好境外投资。在我区新注册设立的外资企业,实际到位并完成固定资产投入的资金在3000万美元以上5000万美元以下的,一次性奖励100万元人民币;实际到位并完成固定资产投入的资金在5000万美元以上的,一次性奖励200万元人民币。
九、其他鼓励政策
第二十四条 支持企业购买高端装备。对一次性高端装备投资10亿元以上,应用智能技术与装备,设备先进、科技含量高、带动作用强的新型制造业项目,项目建成投产后,经相关部门审核认定的,按其先进设备总价的2%—5%给予一次性补助。
第二十五条 鼓励企业“生产力及创新+”行动。凡采用利润再投资方式,投资在5亿元以上、符合我区主导产业的工业项目,自投产运营起(农业产业化项目免税期满后)3年内,安排一定额度的专项资金用于支持企业产品研发、技术改造、高端装备购置和扩大再生产。
十、优化投资环境
第二十六条 为入驻项目提供“九通一平”建设条件,并向新“九通一平”延伸。项目签订入驻协议后,区政府组织清苑经济开发区、有关乡镇(城区)及部门收储、平整土地,净地交付项目单位。
第二十七条 招商引资项目实现保姆式服务,领代办行政审批和公共服务事项。实行互联网+政务服务,实现信息共享,推进“一网、一门、一次”改革,实行行政手续一条龙办理,开工跟踪服务,投产终身服务。
第二十八条 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上的新建产业项目,公开项目报批过程中所有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区级行政主管部门一律按相关标准低限执行。
第二十九条 实行企业“宁静日”制度,进一步规范涉企行政执法检查、收费及重大行政处罚行为,特别是对开发区内所有行政执法行为必须提前向开发区管委会报批,并由开发区指定专人引领方可入企。
第三十条 深入落实包联工作机制,实行精准化服务,切实帮助企业纾困解难、提质增效,帮助拓展市场,宣传推介产品。
第三十一条 依法保护企业合法权益,对阻工闹事侵犯客商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进行严厉打击,保证投资者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第三十二条 项目前期手续限时办结。由有关审批部门一次性告知项目业主项目审批所需文件和资料,并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审批事项的审批工作,需报上级有关部门审批的事项,由相关部门在规定期限内上报。符合条件的,享受“标准地”出让、“拿地即开工”的相关政策服务。
第三十三条 对投资数额大、科技含量高、辐射带动强的大项目、好项目,成立专门帮办小组,实行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项目建设中的有关问题,帮助跑办、兑现上级各类优惠政策。
十一、附则
第三十四条 固定资产投资10亿元以上的项目、世界500强、国内500强企业、境外投资项目、上市公司总部搬迁(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除外)项目、在本地和行业内有较大带动作用的产业龙头项目、独角兽企业、瞪羚企业、小巨人企业、专精特新企业等,可实行“一事一议”,给予特殊优惠政策。
第三十五条 本政策所指固定资产投资是指厂区基建和附属设施、设备投资与实际缴纳土地价款的总和。
第三十六条 固定资产投资由区发改局组织项目方提供相关依据,统计部门依法认定;税收数据由区税务局提供;中、高级人才每年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实际利用外资数据每年由区商务局认定。
第三十七条 本政策试行期内引进的项目,按照项目入驻协议约定年限执行,落实相关政策措施。
第三十八条 同一企业同时达到若干个优惠政策条件,应全部予以落实,但对企业的各项优惠政策累计金额不应超过企业对区财政收入贡献。
第三十九条 企业奖励资金用于企业技术升级改造、科技研发投入、扩大经营发展等。
第四十条 现行有关政策与本政策待遇相同的,不重复享受。如遇国家、省、市政策调整,本政策与上级政策发生冲突,按上级政策执行,相关政策不重复享受。
第四十一条 本政策由清苑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结合相关部门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试行期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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