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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源市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辽源市促进工业经济平稳增长的实施意见

辽源市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辽源市促进工业经济平稳增长的实施意见

辽源市促进工业经济平稳增长的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第十次党代会和市第六次党代会精神,积极应对当前复杂多变的经济形势,按照“稳中求进、好中求快、全面转型、跨越赶超”总体要求,扩大工业经济总量,提升工业经济运行质量和效益,鼓励和支持工业企业健康发展,加快推进工业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促进全市工业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设立工业企业发展专项资金

(一)从2012年开始,市政府设立工业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以补助、贷款贴息或奖励等方式专门用于鼓励和支持工业企业发展。由市工信局、市财政局制定《辽源市工业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合理、高效。

(二)2012年市政府安排工业企业发展专项资金2 000万元,重点支持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特别是60户重点企业、成长性中小企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以后视企业发展及财力情况逐步增加专项资金规模,按年度确定支持重点。

二、鼓励和支持工业企业做大做强

(一)全力实施“1258”大企业培育计划。2012年对销售收入增量超过5亿元的重点工业企业奖励20万元;对销售收入达到亿元以上且增幅超过30%的重点工业企业奖励5万元;对销售收入初次达到100亿、50亿和10亿元的企业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和10万元奖励(不重复奖励)。

(二)鼓励工业企业提高效益,增加税收。对缴税500万元以上且不低于上年基数的工业企业,市、县区政府按增幅额地方留成部分的20%奖励企业。对工业企业减(扭)亏额度200万元以上、停产(半停产)企业恢复生产当年新增销售收入超过1 000万元以上的企业给予适当奖励。

(三)全力实施百户重点企业三年滚动技术改造计划。对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进行技术改造项目,当年实际完成投资额5 000万元以上且增幅达到30%以上的企业,给予该项目贷款额30%的贴息和补助,贴息和补助额度为10—50万元;对纳入国家、省计划的各类财政贴息和补助项目,择优给予配套补助,额度不超过上级的补助金额(不重复奖励和补助)。

三、鼓励和支持小微型企业快速成长

(一)加大对中小微企业税收扶持力度。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于小型微型企业免收税务登记工本费;在发票代开环节,一律免收发票工本费;在发票发售环节,免收发票工本费,免收货物运输业代开票中介机构发票工本费。对省级主管部门认定新创办的创业孵化基地,自用和通过出租方式提供给孵化企业使用的房产、土地,由税务部门按有关规定,5年内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减轻中小微企业负担。注册资本在50万元以下的小微企业,允许注册资本零首付,六个月内注册资本到位20%,其余部分2年内到位。实行免费登记,自2012年1月1日起至2014年12月31日止,新设立注册资本500万元以下的生产加工类企业在办理注册登记时,填写《小型微型企业注册登记费免征申请审批表》,待审查核准后,免收登记注册费和年检费。对于已设立企业的变更登记和年检收费,按照《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免征小型微型企业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2011〕104号)执行。

(三)鼓励和支持技术含量高、市场前景好的成长型小微企业快速发展,促其升级晋档,壮大规模工业队伍。对初次进入规模工业的成长型小微企业一次性补助2万元。同时,给予企业所在地政府相关部门2 000元奖励。

四、鼓励和支持工业企业通过技术创新调整结构

加快推进企业技术自主创新和科研成果转化。围绕产业发展核心技术,择优支持一批重大科技成果产业化项目。对高校、科研院所的科技成果首次实现产业化且地点在我市的,按销售收入分档给予资金奖励。实行技术转让减免税政策,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企业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凡被认定为国家级新产品、产学研项目、高新技术企业、技术中心企业的,分别奖励企业10万元。

五、鼓励和支持工业企业多渠道融资

(一)加强担保公司建设。鼓励担保公司增加资本实力,创新服务品种,拓展业务范围,鼓励新建担保公司。同时,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吸引域外资金和民间资本投入到担保行业,实行市场化运作。市、县区各评估、担保、审计和公证机构对工业企业的相关收费,按现执行标准的50%减免。

(二)积极鼓励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多渠道、多方式引进域外资金、私募基金和增发股票融资,支持企业发行债券和信托产品,市、县区政府对单次融资3 000万元以上企业,按实际融资额度2‰给予奖励。

(三)加快推进小额贷款公司运作,鼓励其增资扩股,重点支持工业项目建设和工业企业流动资金贷款。市、县区政府对支持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的小额贷款公司,按贷款额度的1‰给予奖励。

(四)银行和担保公司每净增1亿元域内工业贷款或担保贷款,由市、县区政府奖励其领导班子10万元。

(五)加强跨行业“互保池”融资平台建设,政府出资建立“政银保企互保池”,支持会员企业之间开展资金互助及信用担保业务。同时,加强监管,确保每一笔互助资金都能按规定使用、及时收回,形成良性循环。

六、鼓励和支持地产品互采互用和协作配套

(一)各县区政府及市直相关部门要加强配合,对地产品生产企业在政策、资金、审批等方面给予大力支持,通过各种渠道向外界积极推荐我市地产品,支持和帮助企业做好销售工作,全面提高我市地产品的市场占有率。

(二)在同等条件下,各县区政府及市住建、交通运输、水务、卫生、公用等相关部门对所管辖的重点工程项目优先选用本地企业承建;全市棚户区改造、廉租房建设、“暖房子”建设、水利建设、村村通道路、高速公路等有政府出资建设的重点工程,对工程建设所需要的钢材、水泥、墙体材料、门窗、塔机等原则上采用本地产品。

(三)政府采购的商品在同等条件下必须优先采购地产品;全市宾馆、酒店等各种场所要大力推介和销售本地酒类、饮料和其他食品类地产品;全市卫生系统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使用医药类地产品;全市各企事业单位要优先采用本地煤炭资源。需要通过招投标采用本地产品的重点工程和重点项目,可采用协议竞标方式。支持中小企业的产品和服务进入政府采购目录,政府采购安排一定比例专门面向小型微型企业,对参与政府组织的展会活动给予展位费补助。同时,地产品生产企业要保证产品质量、数量和供货时间,不得借机抬高价格,以次充好。

(四)积极引导域内企业互为市场,围绕重点企业,以上游带动下游,下游促进上游,进一步提高产业链条企业间协作配套互采互用的能力,逐步增加重点企业本地产品配套比例,促进中小企业配套能力,由松散型向紧密型发展。

(五)对为冶金、建材、装备制造、纺织等行业配套的企业,上年配套额不低于2 000万元,当年配套率(额)、实缴税金地方留成部分均提高30%以上的给予补助,基数为20万元,每高于30%一个百分点增加1万元。

(六)对支持地方企业开展配套,实际配套额增长30%以上的销售收入5亿元以上企业领导班子给予奖励,基数为20万元,每高于30%一个百分点增加2万元。鼓励大企业引进本地配套企业,每引进一个销售收入2 000万元以上的企业,奖励企业领导班子10万元。

(七)对地产品企业间协作配套互采互用能力强、关系紧密的企业,在进行产品结构调整、新产品开发、产学研联合以及技术改造等项目上,优先给予争取国家及省财政性资金支持和银行信贷扶持。

七、强化生产要素配置,保障工业增长

强化生产要素配置。保证工业企业用水、用电、用汽、用油和运输。市水务集团实施停水,各级电力部门实施设备检修停电,供汽单位实施停汽,应报市、县区政府经济主管部门,并提前三天通知相关企业具体时间。如出现突发性事故,应在接到报告后的规定时间内赶到事故现场抢修。同时,中油吉林辽源销售分公司要加强对用油大户企业和重点项目建设的成品油供应。市、县区经济主管部门要协调组织交通运输、铁路部门,对企业的原材料和产品优先保障运输。

八、强化服务,积极为企业发展创造宽松环境

加强软环境建设。认真贯彻落实《中共辽源市委、辽源市人民政府关于辽源市整治和建设经济发展软环境工作实施意见》(辽发〔2012〕18号),不得责令银行强行划拨企业的款项;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企业集资、摊派或赞助;不得实施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损害企业利益的行为。凡涉及对企业的检查和评比等活动,必须报市工业经济平稳增长领导小组批准,并上报市软环境办公室备案后方可实施。各新闻媒体应加大地产品及其生产企业的宣传力度,努力提高地产品及其生产企业的影响力和社会知名度。进一步推行“阳光政务”和 “一站式办公”服务,切实提高办事效率和服务质量,努力打造扶持工业企业健康发展的政策体系和社会环境。

九、加强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工业发展的组织领导,市政府决定成立辽源市工业经济平稳增长领导小组,由市长金育辉任组长,副市长孟祥杰任副组长,成员由市工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住建局、市公用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商务局、市卫生局、市审计局、市粮食局、市旅游局、市金融办、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银监会辽源监管局、人民银行辽源市中心支行、辽源供电公司、铁路辽源站、中国石油辽源销售分公司、市食安办、市政府采购中心、市热力集团、市水务集团等单位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在市工信局,办公室主任由市工信局局长盛学昌兼任。

各县区政府、辽源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参照本意见设立工业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扶持企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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