翁源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十二条(试行)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推动“一核一带一区”发展战略部署,主动融入“双区”建设,全面提升招商引资规模和质量,推动形成招大商、大招商的新格局,根据《韶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韶关市促进新兴支柱产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韶府〔2018〕1 号)文件精神,现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第一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翁源投资(含本地民营企业和个人)兴办的独资或合资、合作的产业共建、文旅融合、现代农业等方面企业投资项目。
第二条 对新设立的工业企业(含原企业新购土地扩建),实际投资 5000 万元以上(含 5000 万元)至1 亿元(含1亿元)且纳入国家统计库,按实际发票的1‰进行一次性奖补,投资1亿元以上按实际发票的 2‰进行一次性奖补,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三条 新建工业企业实际完成投资额3 亿元以上(含3亿元),容积率达 2.0,且项目投产6 个月内达到规模以上的,对企业生产性用房建设每平方米补助奖励50 元,累计不超过100万元。
第四条 对规上工业企业对本级财政年贡献超过100万元(涉及土地的收入除外)且实现同比增长10%以上,按企业当年对财政本级收入增量部分的 30%给予企业奖励,每个企业奖励不超过100 万元。对规上工业企业当年总产值增速10%以上,按产值增量部分 1‰进行奖励。此条奖项由企业任选一项。
第五条 在翁源注册成立的公司,在新三板成功上市的企业,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 30 万元;在创业板、中小企业板、主板及海外成功上市的企业,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300 万元。享受本条奖励的企业,5 年内不得迁移本县。
第六条 被省认定为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的,奖励30万元。被评为国家高新技术的奖励 10 万元;被认定为省级企业研发机构的,奖励 10 万元。
第七条 对提供有价值的投资信息,并促成投资3000万元以上(含 3000 万元)项目与翁源县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签订投资协议(不含框架协议),一次性奖励项目引荐人(不含公职人员)信息费 1 万元。引荐项目完成固定资产投资3000 万元以上(含3000 万元)且建成投产,固定资产投资纳入市统计局统计,按其固定资产投资金额的 0.1%给予项目引荐人(不含公职人员)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 30 万元。
第八条 在翁源注册成立的企业,年财政贡献总额达到1000万元以上和 500 万元以上(含 500 万元)至1000 万元(含1000万元)的企业,对其高级管理人员及企业类丹霞英才(包括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监事长、总经济师、总会计师或相当层级职务的人员,每家企业不超过8 人),根据个人对财政贡献的总额,分别按 100%、50%进行奖补,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 30 万元。
第九条 新引进到我县企业工作,与企业签订2 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类丹霞英才,满2 年后按学历层次给予一次性人才引进奖励,标准为博士5 万元,硕士研究生4 万元,双一流本科 3 万元,其他重点本科2 万元。
第十条 经县认定的总部企业(总部管理2 家以上翁源县外分支机构并汇总形成财政贡献),获得本政策第四条企业财政收入贡献奖励的,按企业当年财政本级收入增量部分的20%给予叠加奖励。
第十一条 总部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监事长、总经济师、总会计师或相当层级职务的人员,每家企业不超过8人)个人缴纳贡献财政总额达到1000万元(含 1000 万元)的,给予个人贡献财政总额10%的补助。
第十二条 凡符合奖励条件的企业,应在6 个月内向县招商引资工作总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奖补书面申请,由县招商引资工作总指挥部办公室会同县财政局审核后报县政府同意后奖补。超过申请期限的,则视为自动放弃。
本政策自 2020 年 7 月 6 日起施行,以前有关招商政策与本政策相冲突的以本政策为准。本政策试行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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