庄河市促进企业高质量发展扶持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大对庄河市招商引资和产业发展的扶持力度, 增强县域经济内在发展动力,进一步壮大全市经济规模,优化产 业结构,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加快引入优质项目落地,扶持存量 企业转型升级,推动全市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大连市人民政 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连市招商引资下沉财力政策实施办法》的 通知》(大政办〔2021〕6号)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庄河市实际,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2022年1月1日-2026年12月31日 期间,工商登记、税收征管均在庄河市行政区域内(不含大连北 黄海经济开发区, 下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的 企业。房地产类,矿产资源、风、光、电、核等资源类生产型项 目不适用本办法第二章、第三章相关扶持政策。
第三条新引进企业是指自2022年1月1日起,在庄河市行 政区划范围内新注册或新迁入的,申请扶持政策需实缴注册资本 金达到5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符合优先发展产业目录,同 时需满足以下条件:
(一)新迁入企业在迁入前的三年内,在庄河市行政区划内 没有过工商登记记录。
(二)承诺自首次获得奖励资金之日起五年内工商注册或税 务登记不迁出庄河市,不减少注册资本。
(三)项目资金系非财政性直接投资,固定资产投资额度达 到5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且依法纳入国家固定资产投资统 计联网直报平台,或并购庄河市行政区域内闲置一年以上楼宇 (厂房)达到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
第四条存量企业是指自2022年1月1日前,在庄河市行政 区域内注册的企业。
第二章给予新引进企业初创期奖励和薪酬补贴
第五条对于符合国家投资强度要求的项目,自项目竣工投 产年份起,连续五年按其营业收入给予初创期奖励。
(一)前三年按照年内营业收入1.2%奖励,后两年按照年 内营业收入1%奖励,对企业支持金额以该企业该年度对地方综 合经济贡献的60%为上限。
(二)对我市重点发展的清洁能源装备、新材料等产业项目, 前三年按照年内营业收入1.4%奖励,后两年按照年内营业收入 1.2%奖励,对企业支持金额以该企业该年度对地方综合经济贡献 的70%为上限。
第六条对上述企业高管和技术技能骨干,从项目竣工投产 年度起,三年内企业向其个人支付的年内工资薪金所得达到大连 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倍以上(含)的,当年按照每人每年6万元标准发放薪酬补贴。
第三章实施存量企业扩大生产经营扩产期奖励
第七条对于年度内在庄河市行政区域内进行固定资产投 资,实际投入资金5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且依法纳入国家固 定资产投资统计联网直报平台,或并购庄河市行政区域内闲置一 年以上楼宇(厂房)达到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的存量企 业给予扩产期奖励。
(一)自竣工投产后,连续三年按其当年新增营业收入的 1%(以竣工投产前上一年度营业收入为基数)给予扩产期奖励。 对企业支持金额以该企业该年度对地方综合经济贡献的60%为上 限。
(二)对我市重点发展的清洁能源装备、新材料等产业项目, 自竣工投产后,连续三年按其当年新增营业收入的1.4%(以竣 工投产前上一年度营业收入为基数)给予扩产期奖励,对企业支 持金额以该企业该年度对地方综合经济贡献的70%为上限。
第四章鼓励盘活闲置资产
第八条对首次承租庄河市行政区域内闲置一年以上且建筑 面积达到1000平方米以上(含)国有闲置楼宇(厂房)从事生 产经营活动,并签订一年以上房屋租赁合同的企业,一次性免除 3个月租金.
第九条对首次承租庄河市行政区域内闲置一年以上且建筑面积达到1000平方米以上(含)非国有闲置楼宇(厂房)从事 生产经营活动,并签订一年以上房屋租赁合同的企业,可以按照 评估租赁价格的25%给予租金补贴,补贴期限为一年。
第五章优化配置企业用地
第十条按照《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支 持产业发展落实产业用地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大政办发 〔2018〕41号)等规定,产业用地积极采用弹性出让、先租后 让方式供应。其中:采用弹性出让方式供应的工业用地,在不突 破最高出让年限的前提下,首次出让年限不超过20年;采用先租 后让方式供应的工业用地,最高不超过10年,与后续出让年期 总和不得超过该宗土地用途的法定最高出让年限。
上述土地扶持 政策与第十一条土地扶持政策不可兼得.
第十一条符合优先发展产业目录且被确定为庄河市重点项 目的,新供应用地可采用“带方案出让”或“标准地”方式供应, 实现拿地即开工
第六章强化营商环境服务
第十二条符合优先发展产业目录且被确定为庄河市重点项 目的,根据企业需求,项目落地初期市政府免费提供满足基本需 求的临时办公场所(不超过三年)。对非关键性材料缺失的实行 “容缺登记”,并配备专职项目秘书和工作推进专班,提供审批 代办服务。为企业免费提供财务、信息化、外贸等专业培训,提供各类政策信息服务.
第七章扶持企业科技创新
第十三条支持企业加强创新能力建设.
(一)对首次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10万元的一 次性奖励;对大连域外有效期内高新技术企业整体迁移至庄河市 且完成变更手续的,享受首次认定高新技术企业同等政策;对重 新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根据上年度营业收入和可加计扣除 研发费用,给予最高100万元补助。
(二)对新纳入“辽宁省新型创新主体”备案的瞪羚企业 独角兽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补助.
(三)对首次认定为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和省级 “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和10万元一次性奖补, 同时获得国家级和省级专精特新“小巨人”的企业,按就高原则 奖补。
(四)对新认定国家级、省级、大连市级重点实验室、技术 创新中心、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等创新平台的企业,分别给予100 万元(国家级)、20万元(省级、大连市级)的一次性补助 对于同一企业(集团)内建立上述多个同类研发机构的,按照“就 高不重复”的原则进行补助。
第十四条促进高校科研院所科技成果向企业转移转化。对 企业与高校院所合作开展技术开发、技术转让及专利技术实施许可,且获得大连市科技成果转化后补助支持的,按照大连市实际 到位资金的10%给予配套补助,每个项目最高补助额10万元. 列入大连市重大科技成果转化示范项目的,给予20万元一次性 补助。
第十五条支持企业和个人申报科学技术奖励。
(一)对获得辽宁省科技功勋奖的个人,给予20万元奖励; 获得辽宁省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一等奖的第一 完成单位给予10万元奖励; ;获得辽宁省科技进步二等奖、三等 奖的第一完成单位,分别给予5万元、2万元的奖励。
(二)对获得大连市科学技术功勋奖的个人,给予20万元 奖励;获得大连市技术发明奖(或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二 等奖、三等奖的第一完成单位,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2万 元的奖励.
第八章支持工业企业数字赋能
第十六条支持企业开展工业互联网项目建设。对投资超过 100万元以上的工业互联网平台项目,且获得大连市工业互联网 平台项目资金支持的,给予一次性20万元奖励。
第十七条支持企业上云用数赋智。对符合大连市上云上平 台类资金支持条件,且获得大连市资金补贴支持的,按照大连市 实际到位资金的50%奖励,最高不超过10万元。
第十八条支持企业开展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对企业首次通过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且获大连市级以上贯标试点补贴 的,给予一次性5万元奖励
第九章营造企业人才发展优良环境
第十九条按照大连市兴连英才计划及相关人才政策,落实 企业引进高层次人才及紧缺人才薪酬补贴和住房补贴等相关奖 励。
第二十条聚焦人才工作“放管服”改革,坚持把人才服务 作为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方面,注重解决子女教育、医疗保健、 配偶就业、安居落户等人才服务领域“关键小事”,大力营造近 悦远来的人才发展生态。
第十章激励中小微企业升规纳统
第二十一条对首次纳入国家统计联网直报平台的规模以上 工业、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限额以上住宿和餐饮业企业(以 下简称“小升规”),且在庄河市有生产经营场所,给予一次性奖 励3万元,其中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一次性奖励5万元。对首次 纳入“小升规”且连续三年营业收入均持续增长20%以上的企业, 第三年再给予一次性奖励3万元。
第十一章助推企业上市
第二十二条对于庄河市行政区域内(不含大连北黄海经济 开发区)在境内外上市、挂牌的企业给予上市补助。其中:境内 主板、科创板、创业板、北交所首发上市的企业,一次性补助400万元;新三板挂牌的企业,一次性补助50万元;境外主板、 创业板上市融资1000万美元以上(含首发和非首发),一次性补 助400万元;境内借壳上市且将上市公司注册地迁入庄河市的, 一次性补助400万元.
第十二章其他事项
第二十三条对于实际投资5亿元以上的重大项目,除享受 本办法规定优惠政策外,可由市政府组织相关部门采取“一企一 策”的方式另行研究给予优惠政策.奖励年限不超过五年,奖励 金额原则上不超过项目竣工投产后五年内形成的地方综合经济 贡献。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所需补助资金 按照《庄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完善庄河市市与乡镇(街道) 财政管理体制的通知》(庄政办发〔2021〕12号)规定的市、乡 两级企业隶属关系,由同级政府负责落实兑现;免除租金政策由 国有闲置楼宇(厂房)出租方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落实兑现。 其余政策措施由庄河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兑现。
第二十五条对于符合《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 连市招商引资下沉财力政策实施办法》的通知》(大政办〔2021〕 6号)规定的乡镇(街道)所属企业,形成的共享税收大连市本 级留成返还部分,全部返还企业所在乡镇(街道),由乡镇(街 道)统筹用于经济社会发展等方面。
第二十六条同一项目符合国家级、省级、大连市级补助政 策的,在享受上级补助的基础上,按本办法享受相应扶持政策。
第二十七条同一项目符合本办法多项奖励条款的,或同时 满足庄河市其他政策文件规定,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奖 励。获得奖励的涉税支出按税法有关规定由企业和个人承担.奖 励资金可由企业统筹用于增加产能、人才招聘、稳岗就业、科技 创新、产业服务平台建设等方面,减轻企业用人、用能等运营成 本。
第二十八条任何企业和个人骗取奖励补贴资金的,或企业 违反承诺自首次获得奖励资金之日起5年内(存量企业为3年) 减少实缴注册资本金、工商注册或税务登记迁离庄河市的,各级 政府将收回已拨付的资金,涉嫌违法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依 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三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大连北黄海经济开发区可参照本办法对辖区内 企业给予政策扶持,各乡镇(街道)可参照本办法另行制定本区 域内相关扶持政策。
第三十条本办法实施以前有关政策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 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与国家、省、大连市最新有关规定不 一致的,按国家、省、大连市有关规定执行,并将根据情况予以 调整。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由中共庄河市委负责解释,具体解释工 作由庄河市招商引资领导小组办公室承担.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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