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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高新技术企业更名管理操作规程(试行)

[江苏省]高新技术企业更名管理操作规程(试行)

高新技术企业更名管理操作规程(试行)

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以下简称《认定办法》)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以下简称《工作指引》)的有关规定,为规范我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过程中企业更名的管理,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操作规程。

一、更名的分类

1、企业经营业务、生产技术活动未发生重大变化的名称变更,以下称“简单更名”;

2、企业经营业务、生产技术活动等发生重大变化引起的名称变更,以下称“复杂更名”。

企业发生与认定条件有关的重大变化(如分立、合并、重组以及经营业务发生变化等),按“复杂更名”要求办理。

二、材料要求

简单更名的企业需提供更名申请材料,复杂更名的企业除需提供更名申请材料以外,还需提供复杂更名申请补充材料:

(一)更名申请材料:

1、高新技术企业名称变更申请表(附件1,在线打印并签名、加盖企业公章);

2、工商管理部门出具的核准变更通知书或其他变更证明文件;

3、企业更名前后的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复印件);

4、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复印件。

(二)复杂更名申请补充材料:

1、高新技术企业更名情况表(见附件2);

2、知识产权相关材料(包括申报高新技术企业时所列知识产权及其他知识产权):

(1)企业获得的授权知识产权证书及最近一次缴费证明复印件,授权通知书及缴费收据复印件;

(2)通过受让、受赠、并购取得的知识产权需提供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变更证明;

(3)知识产权有多个权属人时,需提供其他权属人同意该企业使用本知识产权申报高新技术企业的声明,所有权属人需加盖公章;

(4)反映技术水平的证明材料(如专利的摘要等);

(5)参与制定标准情况及相关证明材料;

3、变更当年及变更前两年科研项目立项证明相关材料(已验收或结题项目需附验收或结题报告);

4、科技成果转化相关材料:

(1)企业近三年(变更当年及变更前两年)科技成果转化汇总表;

(2)科技成果转化总体情况与转化形式、应用成效的逐项说明材料及相关佐证材料;

5、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总体情况与四项指标符合情况的具体说明材料及相关佐证材料(如研发组织管理制度、研发投入核算规章制度、研发机构建设及科研条件、产学研合作协议、科技成果转化的组织实施与激励奖励制度、开放式创新创业平台建设情况、科技人员培训、人才引进、绩效考核奖励制度等);

6、变更当年企业高新技术产品(服务)的关键技术和技术指标的具体说明,相关的生产批文、认证认可和资质证书、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等材料;

7、变更当年企业职工和科技人员情况说明材料,包括在职、兼职和临时聘用人员人数、人员学历结构、科技人员名单及其工作岗位明细和变更当年年末社保缴纳人数证明材料(只需汇总数);

8、经具有符合《工作指引》相关条件的中介机构出具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变更当年及变更前两年)研究开发费用、近一个会计年度(变更当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或鉴证报告,并附研究开发活动说明材料;

9、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变更当年及变更前两年)的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

10、通过税收征管信息系统打印的近三个会计年度(变更当年及变更前两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包括主表及附表);

11、参与企业研发费用、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或鉴证的中介机构需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全年月职工平均人数、注册会计师或税务师人数的证明材料,中介机构声明(由法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参与企业财务报表鉴证的中介机构需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申报程序

1、企业填报。更名企业登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网址:www.innocom.gov.cn),填报打印《高新技术企业名称变更申请表》,且按第二条第(一)款要求提供更名申请材料。企业发生更名后,应在变更发生3个月内提交更名申请材料至所在地市(县)、国家和省级高新区科技部门。若企业在提交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材料后发生更名,应在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3个月内提交更名申请材料。

2、地方汇总与审核。市(县)、国家和省级高新区科技部门会同财政、税务部门根据《认定办法》、《工作指引》的有关规定及本《操作规程》要求,对企业提交的更名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判断企业更名的分类以及变更后是否符合高企认定条件。如属于“复杂更名”,地方科技部门通知企业于发生变更后下一个会计年度按第二条第(二)款要求提交复杂更名申请补充材料。地方科技部门应按照《操作规程》有关要求对企业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填写《高新技术企业更名申报材料审查表》(附件3)并签字、盖章。

3、材料报送。各市、县、国家和省级高新区科技部门须会同财政、税务部门正式行文上报材料,填报《高新技术企业更名情况汇总表》(附件4),出具明确的审核意见,并加盖科技、财政、税务部门公章。上报文件、《高新技术企业更名申报材料审查表》、《高新技术企业更名情况汇总表》,连同企业更名申请材料和复杂更名申请补充材料各一式两份,统一报送至委托受理单位——江苏省生产力促进中心。

4、审核流程。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对各地上报的更名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在省科技厅网站公示10个工作日,无异议的,若属于名称变更,重新核发认定证书,编号与有效期不变,并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公告;若属于发生重大变化但名称未发生变更,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继续有效。不符合认定条件的,自更名或条件变化年度起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并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公告。

四、工作要求

1、各地科技部门要积极主动会同当地财政、国税、地税部门认真做好已认定高新技术企业的更名管理工作,督促企业在发生更名的3个月内,提交更名申请材料至地方科技部门。未按期报告与认定条件有关重大变化情况的,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

2、各地科技部门要加强对更名高新技术企业的服务,对照《高新技术企业更名申报材料审查表》要求对企业提交的更名材料进行逐项审查,确保材料符合要求。

3、企业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若存在弄虚作假行为,一经发现并查实,取消该企业更名资格,并列入不良信用记录;各地科技部门会同当地财政、国税、地税部门对企业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认真把关,坚决防止和杜绝弄虚作假,如有需要,可实地核实企业情况;对工作中出现严重失误或弄虚作假行为的中介机构,将按照《工作指引》要求,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公告,自公告之日起三年内不得参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相关工作,并列入不良信用记录。

五、附则

1、本规程由省高企认定管理协调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2、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高新技术企业更名操作规程(试行)》(苏高企协办〔2016〕4号)同时废止。

3、本规程未尽事项,按《认定办法》及《工作指引》执行。

附件:1、高新技术企业名称变更申请表

2、高新技术企业更名情况表

3、高新技术企业更名申报材料审查表

4、高新技术企业更名情况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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