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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平潭县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平潭综合实验区培育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试行)实施细则

福州市平潭县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平潭综合实验区培育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试行)实施细则

平潭综合实验区培育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试行)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我区新兴产业发展和闽台产业融合,培育集成电路产业链,根据《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关于印发平潭综合实验区培育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试行)的通知》(岚综管综〔2018〕150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指的集成电路企业(单位)是指纳入统计或经统计部门备案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经营场所、注册地、税务登记等均在平潭,专门从事集成电路设计、制造、封装、测试等经营活动的相关企业(单位)。

第三条  培育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资金由平潭综合实验区财政统筹安排,奖补申请由区行政审批局统一窗口受理。

第二章 实施标准

第四条  申报条件和材料

(一)提供办公场所支持

对租用金井湾商务营运中心或台湾创业园办公研发场所的集成电路企业和科研机构,前三年给予免收租金,后两年给予50%租金补助,每家企业或科研机构补(免)租金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以内。中国科学院或工程院院士、长江学者等在我区成立院士工作站、实验室并建设研究生产线的补(免)租金建筑面积3000平方米-5000平方米。补助按照“先交后补”的形式,企业先按规定标准缴交场地租金,区财政每季度给予一次性租金补助。

1.受理单位:区行政服务中心产业奖补窗口。

2.申报条件:租用金井湾商务营运中心或台湾创业园办公研发场所的区内集成电路企业(科研机构)。

3.申报材料:

(1)集成电路企业(科研机构)租用办公用房补贴资金申请表(详见附件一);

(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原件(科研机构提供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副本原件);

(3)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

(4)房租发票复印件;

(5) 企业提供经近三年无不良记录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当年新设立的提供上个月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及完税证明);

(6)企业(科研机构)上年度末员工社会保险缴纳证明(当年新设立的提供上个月社会保险缴纳证明)。

(二)各类基金支持

区内已设“平潭发展基金”“雏鹰基金”“雄鹰基金”等,各基金管理者参照基金投资相关管理办法,积极投资区内集成电路企业和项目。

1.受理单位:区行政服务中心产业奖补窗口。

2.申报条件:区内集成电路企业。

3.申报材料:

(1)集成电路企业(项目)基金投资申请表(详见附件二);

(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原件;

(3)企业基本情况;

(4)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建设方案。

4.申报说明:企业提交相关材料至区行政服务中心产业奖补窗口,区经发局负责转报至各基金管理单位。

(三)企业贷款贴息支持

鼓励金融机构对集成电路企业给予信贷倾斜。集成电路企业银行贷款利息已经发生的,按同期基准贷款利率给予100%的补助。

1.受理单位:区行政服务中心产业奖补窗口。

2.申报条件:银行贷款用于集成电路研发、生产、设备采购等经营活动的集成电路企业。

3.申报材料:

(1)集成电路企业银行贷款利息补助申请表(详见附件三);

(2)企业基本情况(包括企业经营情况、核心技术情况)及当年贷款资金情况说明;

(3)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原件;

(4)企业已发生贷款的借款凭证汇总表,银行贷款利息支出明细表、贷款合同、借款凭证、银行借款利息结算凭证等;

(5)经近三年无不良记录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企业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当年新设立的提供上个月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及完税证明);

(6)企业上年度末员工社会保险缴纳证明(当年新设立的提供上个月社会保险缴纳证明)。

(四)融资担保支持

支持各类信用担保机构为集成电路企业融资提供担保,对为集成电路企业提供融资担保的担保机构按年度担保额2%给予奖补。

1.受理单位:区行政服务中心产业奖补窗口。

2.申报条件:

(1)在我区依法设立、经营担保业务一年及以上的融资担保机构;

(2)为集成电路企业向银行、金融机构提供融资担保业务。

3.申报材料:

(1)融资担保机构担保项目资金补助申请表(详见附件四);

(2)融资担保机构营业执照副本原件、融资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原件;

(3)融资担保机构基本情况及担保企业(项目)情况说明材料;

(4)融资担保合同,银行、金融机构盖章确认的贷款担保业务明细表,担保费发票(或财务凭证)等。

(五)缴纳税收地方财政分成奖励

年度缴纳税收总额地方级财政分成部分在100万元以上的区内集成电路企业,在符合奖补条件年度起五年内按其年度缴纳入库税收总额的地方级财政分成部分的80%予以奖励。

1.受理单位:区行政服务中心产业奖补窗口。

2.申报条件:年度缴纳税收总额地方级财政分成部分在100万元以上的区内集成电路企业。

3.申报材料:

(1)奖补审批表(详见附件五);

(2)企业纳税情况表(详见附件六);

(3)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原件;

(4)税收完税证明;

(5)经近三年无不良记录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六)鼓励自主研发补助

鼓励企业(含高校、科研机构)建设集成电路研发公共服务平台,对经我区评估认定的独立法人性质研发机构和非独立法人性质研发组织,根据其注册资本、研发投入、运行绩效等情况分别一次性最高给予100万元、60万元的建设经费补助。经认定的省级新型研发机构,初创期每年度按非财政资金购入科研仪器、设备和软件购置经费12.5%的比例,给予最高不超过250万元的后补助。台资集成电路企业在我区设立研发平台,符合我省科技创新平台引进和建设资助办法规定条件的,按重大研发机构新增研发仪器设备实际投资额的30%予以补助,独立法人资格的研发机构最高补助2000万元,非独立法人资格的研发机构最高补助1000万元。

1.受理单位:区行政服务中心产业奖补窗口。

2.申报说明:具体实施细则以《平潭综合实验区加快高水平科技创新平台建设发展若干暂行规定》(岚综管综〔2016〕187号)、《平潭综合实验区科技型中小企业成长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及区社会事业局通知为准。

(七)研发工具补助

对入驻我区的集成电路企业和科研机构首次采购EDA(自动化设计)工具或IP(知识产权模块),按其实际购买费用的50%给予补助,每个单位每年最高补助300万元,工具升级不重复补助。

1.受理单位:区行政服务中心产业奖补窗口。

2.申报条件:

(1)集成电路企业(科研机构)上一年度直接采购EDA(自动化设计)工具或IP(知识产权模块)并用于研发,采购的EDA或IP授权时间在该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

(2) 采购的EDA工具或IP应为Cadence、Synopsys、Mentor Graphics、ARM、Broadcom、ANSYS、华大九天等国内外主流开发商的专业EDA、IP。

3.申报材料:

(1)企业(科研机构)采购EDA/IP补助申请表、资金补助明细表(详见附件七、八);

(2)企业(科研机构)基本情况;

(3)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原件(科研机构提供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副本原件);

(4)经近三年无不良记录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5)采购EDA工具、IP相关情况说明,采购EDA工具、IP的相关合同、发票、转账凭证等(境外采购EDA工具、IP的需提供中英文合同文本、形式发票、转账凭证等)。

(八)工程流片支持

支持集成电路设计应用技术研究,对其研发新芯片产品初次试流片,按多项目晶圆试流片加工费80%、芯片工程片加工费(含光刻版费)30%的额度进行补助,每个单位每年补助总额最高300万元,补助最长三年。

1.受理单位:区行政服务中心产业奖补窗口。

2.申报条件:上一年度参加多项目晶圆工程初次试流片、芯片工程流片的集成电路企业(科研机构)。

3.申报材料:

(1)集成电路流片资金补助申请表、流片资金补助明细表(详见附件九、十);

(2)企业(科研机构)基本情况;

(3)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原件(科研机构提供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副本原件);

(4)经近三年无不良记录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5)流片产品介绍(包括产品主要功能、技术参数、外观图片等)和芯片版图缩略图;

(6)流片合同、发票、转账凭证等相关材料(由境外集成电路制造厂进行流片的需提供中英文合同文本、形式发票、转账凭证、报关单等), 光刻版费的证明材料。

(九)固定资产投资补助

对新建集成电路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按其设备购置金额(以完税发票为依据)的5%给予补助,补助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1.受理单位:区行政服务中心产业奖补窗口。

2.申报条件:

上年度总投资200万元以上的集成电路设计类项目,或总投资500万元以上的集成电路制造、封装、测试类项目。

3.申报材料:

(1)集成电路项目固定资产投资补助申请表(详见附件十一);

(2)企业基本情况;

(3)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原件;

(4)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5)项目核准或备案的批复文件(制造类、封装类项目需提供施工许可证);

(6)经近三年无不良记录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7)项目固定资产投资资金使用明细(包括土建、设备等),相关购置合同、发票、付款凭证(进口设备另外提供付汇凭证及报关单)等。

(十)科技创新奖励

入驻我区的集成电路企业,经认定为区级的各类科技创新创业平台,根据其服务能力和水平相应给予5万元-10万元的建设经费补助;经认定为区级科技型企业,且年度营业收入超过100万元的,一次性给予5万元奖励;经备案为省级高新技术企业的,视企业拥有知识产权、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总额的比例、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和企业创新能力评价等情况,给予12万元-120万元配套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科技创新平台的,区级财政按省级补助(奖励)额度给予100%资金配套支持;对新认定为国家级创新型试点企业、省级创新型企业,一次性给予5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为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或国家级创新型企业,一次性给予100万元奖励。

1.受理单位:区行政服务中心产业奖补窗口。

2.申报说明:具体实施细则以《平潭综合实验区加快高水平科技创新平台建设发展若干暂行规定》(岚综管综〔2016〕187号)、《平潭综合实验区科技型中小企业成长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及区社会事业局通知为准。

(十一)重点产业企业认定

对入驻我区的集成电路实体运营企业,视为区重点产业企业,享受区内重点产业企业相关政策。

1.受理单位:区行政服务中心经发局窗口。

2.申报条件:企业员工至少三人,有实际办公场所的区内集成电路企业。

3.申报材料:

(1)平潭综合实验区重点产业企业认定申请表(详见附件十二);

(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原件;

(3)经近三年无不良记录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当年新设立的提供上个月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及完税证明);

(4)上年度末员工社会保险缴纳证明(当年新设立的提供上个月社会保险缴纳证明)。

(十二)人才政策支持

鼓励各大院校毕业生到我区集成电路企业工作,在我区集成电路企业工作的正式员工,其医社保缴交地在我区,且工作时间满2个月的,可享受工资补贴。工资补贴标准为集成电路企业支付给员工的税前月工资的70%,且大专学历每人每月最高1500元,本科学历每人每月最高2500元,硕士研究生学历每人每月最高3500元,博士研究生学历每人每月最高4500元,每人补贴年限最长3年。对与我区集成电路企业签订工作合同的台湾员工,每年在我区工作时间不少于6个月的(以出入境时间为准),可享受同等补贴。

1.受理单位:区行政服务中心产业奖补窗口。

2.申报条件:未享受《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印发<平潭综合实验区关于加强中高层次人才引进工作的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闽岚综实管综〔2014〕59号)人才生活津贴的集成电路企业员工,可由所属企业统一申报人才工资补助。

3.申报材料:

(1)集成电路人才工资补贴申报表(详见附件十三);

(2)员工信息汇总表(详见附件十四);

(3)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原件;

(4)员工身份证复印件、学历证书复印件、合同复印件、医社保缴交明细(台湾员工还需提供出入境证明材料);

(5)经近三年无不良记录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企业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当年新设立的提供上个月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及完税证明)。

第三章  受理流程及职责分工

第五条  项目申报

符合申报条件的集成电路企业(单位)可按要求向受理窗口提交真实、完整、有效、合法的申报项目材料。

第六条  项目受理

受理窗口对符合受理条件的申报项目转报至主管单位审核,对申报资料不全的将一次性告知申报单位需补齐的申报资料,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申报项目不予受理。

第七条  项目评审

相关职能部门负责组织开展项目审核等工作,必要时将通过专家评审、现场考察或专项审计等方式进行。

第八条  项目公示

对评审通过的扶持项目,由相关职能部门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对公示有异议的项目由相关职能部门重审,重审认定异议内容属实的,扶持资金不予支持。

第九条  资金拨付

经确定给予奖补的项目,由相关职能部门会同区财政金融局按照财政资金管理使用程序,拨付奖补资金。

第十条  职责分工

区经济发展局负责办公场所、研发工具、工程流片、固定资产投资、重点产业企业认定、集成电路企业人才补助等相关项目的申报审核、评审等工作;负责政策措施贯彻落实的协调工作。

区社会事业局负责高水平科技创新平台、科技型中小企业、新型研发机构、高新技术企业等相关项目的申报评审、项目实施情况监督检查、项目验收等工作。

区财政金融局负责培育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资金的预算管理和资金拨付,负责对扶持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区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负责对接社会资本方,依托“平潭发展基金”“雏鹰基金”“雄鹰基金”等各种基金支持区内优质的集成电路企业和项目。

区城市投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责优先安排集成电路企业(单位)入驻金井湾商务营运中心。

区两岸发展有限公司负责优先安排集成电路企业(单位)入驻台湾创业园。

第十一条  审计监督

奖补资金的安排、拨付、使用和管理,依法接受审计单位的审计监督、纪检监察机关监督和社会监督,确保资金规范、安全、有效运行。

第十二条  责任追究

对于弄虚作假骗取奖补资金的企业(单位),其所得奖补资金予以收回,并列入失信企业名单,同时取消其五年内申请平潭综合实验区各项财政扶持资金的资格。情节严重的,追究其相应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受委托的评审专家或第三方机构在项目和经费评审、评估、审计和管理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与奖补资金申报单位串通作弊等行为的,列入失信中介机构名单,并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与《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关于印发平潭综合实验区培育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试行)的通知》)(岚综管综〔2018〕150号)配套实施。实施细则执行过程中与其它政策有重叠、交叉的,按照“从优、从高、不重复”的原则执行。实施细则执行期间如遇国家、福建省、平潭综合实验区有关政策调整的,根据新政策作相应调整。

第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由区经济发展局、区社会事业局、区财政金融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3年10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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