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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高新技术企业贷款贴息政策:关于进一步推动科技信贷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科技研发的若干措施

淄博市高新技术企业贷款贴息政策:关于进一步推动科技信贷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科技研发的若干措施

关于进一步推动科技信贷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科技研发的若干措施

为进一步推动科技与金融深度融合,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完善科技信贷管理,促进金融资本更好地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究开发,加大研发投入,助力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现提出以下支持措施:

一、进一步发挥科技信贷支持科技创新作用

在原有科技成果转化贷款基础上,提高政策支持力度,提升科技信贷金融服务保障能力,吸引更多金融资本支持企业开展以科技研发、成果转化为主的创新活动,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营造良好创新创业生态。科技成果研发转化贷款企业为淄博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的有效期内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科技成果研发转化贷款需通过省科技成果转化贷款备案管理,符合备案条件的纳入风险补偿范围。

二、完善贷款风险分担机制

鼓励科技型中小企业引入担保机构,建立“政、银、企、担”合作新模式,完善科技成果研发转化贷款风险分担机制,加强多层次风险把控,进一步降低银行放贷风险。

三、提高贷款风险补偿力度

统筹各级政策,对科技型中小企业产生的科技成果研发转化贷款不良本金损失,给予70%风险补偿;对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其产生的科技成果研发转化贷款不良本金损失,给予80%风险补偿。剩余贷款损失由贷款银行承担。单户企业纳入风险补偿的科技成果研发转化贷款年度余额不超过2000万元。

四、给予贷款贴息补助

企业完成还本付息后,可选择备案认定周期内的一笔科技成果研发转化贷款享受贷款利息补贴。对获得科技成果研发转化贷款的科技型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统筹各级政策,分别按实际支付贷款利息的40%、50%给予补贴。对连续两年研发投入总额超过500万元且同比增长超过20%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再给予10%的贴息补助。每家企业只享受一次利息补贴,最高贴息75万元。

五、完善科技信贷管理

鼓励银行完善科技成果研发转化贷款审批机制,积极开展纯信用、知识产权质押、应收账款质押等创新融资业务,推出更多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规律的金融产品。鼓励银行在政策允许范围内降低贷款利率,减轻企业融资压力。

六、强化科技型中小企业培育

实施科技型中小企业培育工程,落实好研发补助、创新券等科技政策,加大对中小微企业科研活动的扶持,推动更多符合条件的企业纳入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库。建立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需求常态化征集机制,通过市智慧金融服务平台等多种渠道,推动银企供需精准对接。

本政策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具体实施细则见附件。

附件:淄博市科技成果研发转化贷款实施细则

附件:

淄博市科技成果研发转化贷款实施细则

根据《山东省科技成果转化贷款风险补偿操作指南》(鲁科字〔2021〕19号)、《淄博市科技成果转化贷款风险补偿操作指南》(淄科发〔2021〕6号)、《关于加强新时代淄博人才工作若干措施》(淄组发〔2022〕16号),为充分发挥科技成果研发转化贷款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发展的作用,现制定本细则。

一、科技成果研发转化贷款设立

科技成果研发转化贷款是由商业银行向企业提供,用于企业科技研发、成果转化或产业化的贷款。在省科技成果转化贷款基础上,对风险补偿、贴息补助等政策进行优化升级。科技成果研发转化贷款需通过省科技成果转化贷款备案管理,符合备案条件的纳入风险补偿范围。

二、科技成果研发转化贷款备案

(一)申请条件

科技成果研发转化贷款备案申请主体为发放科技成果研发转化贷款的商业银行,同时应符合以下条件:

1.贷款企业须在淄博市行政区域内注册,贷款年度内获得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库入库编号。单户企业纳入风险补偿的科技成果研发转化贷款年度余额不超过2000万元。

2.贷款银行经营状况良好,拥有授信实力且具备承担相应风险的能力;已完成备案的科技成果研发转化贷款中无抵押、无担保的信用类贷款笔数占比不低于50%。

3.贷款期限为3年以内(含3年),贷款利率不得超过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200基点(1个基点等于0.01%),贷款发放时间不超过3个月。

4.对已备案贷款通过无还本续贷、应急转贷方式续贷或按有关规定办理延期还本付息的,可申请备案。

(二)备案流程

1.备案申请

银行登录“山东省科技云平台”(若初次登录“山东省科技云平台”需分配权限),按要求上传企业知情承诺书、贷款备案信息表以及贷款合同、放款凭证等证明材料。

2.备案初审

市科技局负责对企业知情承诺书、贷款备案信息表、证明材料等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从系统提交至省科技厅。

3.备案复核

省科技厅对贷款备案材料进行复核,并进行公告。

三、科技成果研发转化贷款风险补偿

(一)补偿对象和条件

科技成果研发转化贷款风险补偿对象为商业银行省级分行或地方银行总行,同时应符合以下条件:

1.发放的贷款已按程序完成省级备案并公告。

2.贷款出现逾期认定不良不超过3个月。

3.贷款银行按程序履行贷后管理,贷款逾期后进行积极催收,但仍未能收回全部贷款。

4.年度不良贷款率在5%以内。

其中,不予补偿情形包括:企业违反科技成果研发转化贷款用途产生的贷款本金损失;贷款银行违规授信、弄虚作假以及违反有关国家法律法规发放的科技成果研发转化贷款;已获得其他省、市风险补偿政策支持的贷款。

(二)补偿标准

对未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所产生的备案贷款不良本金损失,省级财政按备案贷款不良本金给予35%的风险补偿,市级财政按备案贷款不良本金给予35%的风险补偿,剩余贷款损失由贷款银行承担。对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所产生的备案贷款不良本金损失,省级财政按备案贷款不良本金给予35%的风险补偿,市级财政按备案贷款不良本金给予45%的风险补偿,剩余贷款损失由贷款银行承担。

(三)补偿流程

1.补偿申请

贷款银行首先向承保的保险(担保)公司申请赔付。赔付不足以覆盖本金损失的,在申报期限内向市科技局提出风险补偿申请;无承保机构的,直接提出风险补偿申请。市科技局审核确认损失和省、市两级风险补偿资金数额后出具正式报告,报送省科技厅。

2.补偿复核

省科技厅完成风险补偿申请复核,下达省级风险补偿计划并报送省财政厅。待省财政厅下达风险补偿资金后,由省科技厅拨付至贷款银行。根据市级风险补偿比例,市科技局下达市级风险补偿计划。

(四)贷款损失追偿和风险补偿核销

贷款银行履行不良本金损失追偿责任。不良本金损失收回后,须于当年度按照原比例、原渠道返还。获得风险补偿的不良本金经尽责清收确定无法收回的,贷款银行办理贷款核销并向市科技局提交风险补偿核销申请,市科技局审核后报省科技厅复核。最终结果以省科技厅复核为准。

四、科技成果研发转化贷款贴息补助

(一)科技成果研发转化贷款贴息范围

企业按时完成还本付息后,可选择备案认定周期内的一笔科技成果研发转化贷款享受贷款利息补贴,每家企业只享受一次。

(二)科技成果研发转化贷款贴息标准

1.科技型中小企业:省科技厅按照实际支付贷款利息的40%进行补贴,每家企业最高贴息50万元。

2.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在省科技厅按照实际支付贷款利息的40%、每家企业最高50万元的省级补贴基础上,市财政按照实际支付贷款利息的10%给予补贴。

3.在符合“科技成果研发转化贷款贴息标准”第1项或第2项的基础上,对连续两年研发投入总额超过500万元且同比增长超过20%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市财政按照实际支付贷款利息的10%给予再补贴。

4、市级财政每家企业最高贴息25万元。

(三)申请流程

1.企业向银行提出还款确认申请,银行通过“山东省科技云平台”对完成还本付息的企业进行还款确认。企业登录“山东省科技云平台”按照系统提示提交贷款合同、利息结清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市科技局审核后报省科技厅。省科技厅复核通过后,按标准给予贷款贴息补助。对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市财政按标准给予补贴。

2.对符合研发投入增长标准的企业,在申请省级贴息补助的同时向市科技局提供上两年度纳税申报表。市科技局以税务部门备案认可的研发投入情况进行核算,符合要求的,市财政给予贷款贴息再补助。

五、其他事项

(一)获得2021年度省级科技成果转化贷款贴息补助的企业,同时享受本细则制定的市级补助政策。

(二)本细则印发之日前已完成备案的科技成果研发转化贷款,市级风险补偿标准仍按《淄博市科技成果转化贷款风险补偿操作指南》(淄科发〔2021〕6号)有关规定执行。

(三)高新技术企业科技成果研发转化贷款风险补偿、贷款贴息,以金融机构发放科技成果研发转化贷款时,企业是否为有效期内高新技术企业为准。

(四)本细则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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