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滨海湾新区促进科技创新发展扶持办法
为深入落实东莞市委、市政府“科技创新+先进制造”战略部署,紧抓“黄金内湾”建设重大发展机遇,主动融入粤港澳大湾区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加快集聚高水平科技创新资源,构建开放共享的综合创新生态体系,支撑东莞滨海湾新区高质量发展,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东莞滨海湾新区(以下简称“新区”)工商注册、缴纳主要税源,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及健全财务制度,实行独立核算的企业法人机构,以及符合条件的有关团体和个人。缴纳主要税源是指近 12 个月在新区缴纳税收占比50%(含)以上,如在新区注册未满 12 个月的以实际时间计算。
第二条 【科技企业落户支持】
(一)科技企业认定支持。对首次通过科技部评价,入选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库的企业给予一次性5 万元奖励。对当年首次通过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一次性30 万元奖励;对当年重新通过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对原注册地址在东莞市以外地区且仍在有效期内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其注册地址及实际办公地均于当年变更至新区的,给予一次性 35 万元落户奖励。对新认定为东莞市百强创新型企业和瞪羚企业的,分别给予一次性50 万元、30 万元奖励。
(二)办公场地租金支持。对落户新区的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连续三年给予不超过1000平方米的自用研发、办公场地租金补贴(不含物业管理费和水电费等支出),其中第一年全额补贴,第二、三年减半补贴。租赁用房产权归私人所有的,补贴基准按第三方租金市场评估价计算;租赁用房产权归新区国企或集体所有的,补贴基准按国资部门确定的租金计算。
第三条 【企业研发投入支持】
对年度符合税法规定可税前加计扣除研发费用金额超过 50 万元的企业,分档次给予研发投入补助:上年度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额占同期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在 3%(含)至 6%、6%(含)至10%、10%及以上的,经核定分别按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额的5%、8%、10%给予补助,每家企业最高补助 200 万元。企业研发投入每增长1000万元,追加奖励 5 万元,增长奖励最高不超过100 万元。
第四条 【研发机构建设支持】
(一)企业研发机构支持。对新区企业联合国内外高校、科研机构在新区合作共建研发机构的,按不高于该研发机构设立后年度建设投入的 20%,连续三年累计给予最高500万元建设经费补助。
(二)研发机构认定支持。对新认定的省级、市级重点实验室,分别给予一次性 500 万元、400 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省级、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分别给予一次性500 万元、400万元奖励。对获国家级研发机构立项(认定)的,按照市财政资助金额不高于 1:1 比例给予最高600 万元配套奖励。逐级获得认定的,奖励差额部分。
(三)港澳研发机构支持。对港澳地区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在新区设立独立法人研发机构的,按该研发机构设立后年度建设投入的 50%,连续三年累计给予最高500 万元建设经费补助。对在新区牵头组建经省科技主管部门认定的粤港澳联合实验室,按照市财政资助金额不高于1:1 比例给予最高500万元配套支持。支持港澳地区的国家实验室、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在新区注册设立分支机构,按照该分支机构设立后年度研发投入的 50%,连续三年给予运营补助,总补助金额最高 1000 万元。
第五条 【孵化载体建设支持】
(一)开办补助。鼓励各类主体在新区开办符合新区产业导向的“国际化、品牌化、专业化”科技企业加速器、孵化器、众创空间等科技企业孵化载体。经新区核定后,按照不高于实际建设投入的 50%,给予最高 200 万元一次性开办补助。开办补助可用于开办阶段(自载体注册或迁入之日起2 年内)支付装修、人员薪酬、办公设备、实验设备、购买科技服务等费用。
(二)升级奖励。支持新区科技企业孵化载体高质量发展,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分别给予一次性300万元、200 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众创空间分别给予一次性 200 万元、100 万元奖励。逐级获得认定的,奖励差额部分。
(三)绩效奖励。支持新区科技企业孵化载体、产业平台项目培育引进科技型企业。每引进或培育一家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东莞市瞪羚企业、独角兽企业或东莞市创新型百强企业、境内资本市场或香港主板资本市场上市企业,分别给予运营单位 10 万元、20 万元、50 万元、100 万元一次性奖励。企业逐级晋升的,按照差额部分奖励。每家孵化载体、产业平台每年累计奖励最高 500 万元。根据引进科技型企业等级,对孵化载体、产业平台项目运营主体给予相应的经济贡献考核优惠。
(四)双创综合体运营补助。支持创建经市科技局认定的市级创新创业综合体,对其运营单位引进科技企业及科技服务机构的,按照实际出租面积给予不高于40 元/平方米/月的运营补助。
第六条 【基础与应用基础研究支持】
支持新区企事业单位及其科研人员承担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和广东省基础与应用基础研究基金项目,按照单位所获立项资助金额的10%,在项目验收通过后最高给予 500 万元奖励。
第七条 【科技成果转化支持】
支持新区企业积极引进国内外先进科技成果,对吸纳成果产业化项目的,除关联交易外,按照上年度作为买方签订技术开发、技术转让合同的实际履约技术交易总额的5%给予补助,每家企业每年最高补助200万元。
第八条 【共性技术平台建设支持】
(一)平台建设补助。支持高校、科研机构、企业在新区建设科技成果转化共性技术平台和中试验证基地。对符合条件的平台,新建(扩建)软硬件投资额500 万元(含)以上的,按照不高于投资额的 30%,给予最高1000 万元建设补助。软硬件投资主要指用于平台服务功能拓展、服务场地改造、仪器设备购置、服务软件购买等。
(二)提供服务奖励。对平台为东莞企事业单位(与其无投资关系)提供技术研发、实验室成果开发和优化、投产前试验或者试生产、检验检测等服务的,按照不高于年度服务金额的 10%,给予最高 500 万元奖励。
(三)企业培育奖励。对平台孵化培育科技型企业的,参考本办法第五条第(三)款给予每年最高500 万元绩效奖励。
第九条 【科技配套服务支持】
(一)人才引进支持。对新区科技企业和机构新引进的全日制硕士研究生、中级职称及以上的科研、技术和产业人才,连续 3 年给予每人每月 2000 元综合补贴,每家企业或机构每年最高获得补贴不超过 300 万元。
(二)专利申请支持。对新区科技型企业、机构、人才获得国内实用新型专利授权的,每件给予1000 元奖励;获得国内发明专利授权的,每件给予 5000 元奖励;获得港澳台或国外发明专利授权的,每件给予 10000 元奖励。同一技术方案最多奖励 2 个境外国家或地区的专利授权。每人每年获得奖励的境内外授权专利数分别不超过 5 件,每家企业每年获得专利授权奖励最高不超过 50 万元。
(三)举办活动支持。支持企业、社会组织等在新区主办、承办具有国内外影响力的行业峰会、双创大赛、创客交流等各类创新创业活动。根据活动性质、规模、影响力等,对经新区审核符合要求的活动实际支出给予不低于50%补贴,每家单位每年最高补贴 150 万元。
第十条 【附则】
(一)本办法涉及的国家、省、市级配套奖励以国家、省、市财政资金下拨文件为准。同一事项符合本办法规定同时符合新区其他扶持政策规定(含上级部门要求新区配套或负担资金的政策规定)的,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享受政策待遇,重复部分予以核减,另有规定的除外。同一主体不得因同一事由重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多项优惠政策。同一主体因同一事由获得国家、省、市、新区各级奖励累计不得超过该事项实际总投入的 75%。获得奖励的涉税支出由企业或个人承担。
(二)本办法涉及的具体奖励条件、申报程序等实施细则另行制定。为保证资金使用绩效,新区可根据每年预算规模和申报数量,在实施细则规定限额内,以合理的方式确定受奖励企业(项目)数量以及最终奖励金额。对引进的具有特别重大或突出贡献的企业(项目),可按“一事一议”方式研究给予特别扶持。
(三)获得本办法扶持的单位或个人必须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安排和使用资金,自觉接受新区财政、审计及科技部门的监督检查。对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资金支持的单位和个人,新区将依法依规做出相应的处罚。
(四)本办法由东莞滨海湾新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自2023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 年12 月31 日。有效期满或有关法律法规、上级政策依据变化时,将根据实施情况予以评估修订。
(本规范性文件已经东莞滨海湾新区管委会政策法规局合法性审查同意发布,编号为 BHWDR-202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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