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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南关区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关于大力推进南关区科技创新的实施意见

长春市南关区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关于大力推进南关区科技创新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纲要》、国家及省市科技创新大会精神,加快形成以科技创新为引领支撑的经济发展体系,促进产业转型升级,提升区域自主创新能力,推动南关经济社会健康发展,特制定科技创新实施意见。

一、科技创新总体要求

1、指导思想。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突出企业的创新主体作用,建立产学研协同创新机制,构建综合化科技创新服务体系,发挥人才在科技创新中的关键作用,扩大国际与区域科技合作,全面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依托科技创新促进经济转型升级,为建设东北亚区域性中心城市核心区提供强有力的科技引领与支撑。

2、发展目标。到2021年,适应创新驱动发展要求的制度和政策环境基本形成,协同创新能力不断增强,创新资源配置效率大幅提高,企业创新主体作用更加突出(实现四个大多数。即:大多数研发投入来自企业、大多数研发机构建在企业、大多数科技人员落户或服务企业、大多数发明专利出自企业),产业结构持续优化,创新型城区建设实现争先进位。

——科技创新投入大幅提升。设立南关区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扶持资金,每年不少于3000万,用于科技创新与发展。地方财政科技支出占财政支出比重达到1.8%以上,全社会R&D(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经费投入占国内生产总值比重达到1.8%以上,规上企业R&D经费支出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达到2%以上。

——创新平台建设取得新突破。建设具有领先水平的科技创新大厦和科研机构集聚区。大力发展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等科研服务平台。

——创新型企业不断发展壮大。大中型科技企业设立研发机构的比例达到5%以上,高新技术企业达到25户,科技型“小巨人”企业达到25户。

——高端创新创业人才加速集聚。培养一批优秀创新型人才和企业家,吸引一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或掌握核心技术、具有海外自主创业经验的创业领军人才。

——科技成果转化能力显著提升。发明专利授权量达到500件,形成重要的科技成果转化应用基地。

二、强化科技企业创新主体作用

3、实施科技创新主体培育。对新认定的国家级、市级高新技术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后补助;对新认定的市级科技型“小巨人”企业给予20万元后补助。

4、吸引域外企业创新发展。对从域外新迁入我区注册纳税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和市科技型“小巨人”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奖励性补助。

5、鼓励企业申报科技项目。对企业成功申报国家、省、市重大科技攻关和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并获得资金支持的,按支持金额的20%给予后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三、支持科技孵化基地建设运营

6、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或专业孵化器,分别给予80万元、30万元、20万元后补助;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科技企业众创空间等新型孵化基地,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10万元后补助。

7、经区政府认定的区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等新型孵化基地,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后补助。

8、给予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运营服务后补助,按在孵科技企业(已列入长春市科技企业数据库登记备案)使用面积每月30元/平方米计算,单个孵化器每年最高补助不超过200万元,连续补助3年。

9、孵化器(众创空间)运营单位对在孵的科技企业加速培育,成功在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主板、创业板上市交易的,给予运营单位10万元奖励性补助;在“新三板”挂牌的,给予运营单位5万元奖励性补助。

10、在孵化期内科技企业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小巨人企业的,分别给予运营单位2万元、1万元奖励性补助。

11、对获得发明专利授权的在孵科技企业给予3000元补助,同时给予运营单位1000元奖励性补助。

四、打造多元化科技创新平台

12、筹划运营科技创新大厦。强化“政府引导、市场主导、企业主体、多方共建、统筹整合、资源共享”的原则,采取政府与企业共建,与长春市科技大市场进行战略对接,形成线上与线下融合、信息与业务联动、公益与商用并行的建设运营模式,充分利用大数据、云计算技术,借助“互联网+”大力推动线上线下科技服务业发展,形成完善的资源汇聚、供需链接、服务撮合、技术交易、成果转化五大体系。

13、建设科技创新公共服务平台。推进研发设计、检验检测、文化创意、技术转让、科技咨询、科技成果转化等科技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对应用示范服务成效显著的,给予30万元后补助。

14、推进“政产学研用金介”创新建设。实现科技信息汇聚、科技需求对接和科技创业指导等综合化服务功能,鼓励以重点企业为主体,联合高校院所、行业(领域)内其他企业共同建立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被评为国家级、省级、市级的,分别给予牵头企业3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后补助。

五、构建综合协同创新服务体系

15、引导企业增加研发投入、建设研发机构。鼓励企业与国内外高校院所共建研发中心,对新获批的国家、省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行业中试(检测)中心等,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后补助。对世界500强和国内500强企业在南关区新设立研发机构的,分别给予80万元、50万元后补助。

16、推进技术资源市场化。完善重点实验室、大型科研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机制,对开放共享的提供方,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共享后补助;对在南关区内注册的科技企业、单位使用重点实验室、大型科研仪器设备,按实际支出费用10%给予后补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对从事技术交易的属地内高校院所、单位和企业,按技术交易合同成交额的1‰给予双方后补助,单方最高不超过30万元。

17、鼓励企业开放合作。企业引进购买国内外先进技术、并获得自主知识产权的,按照合同额的5%,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后补助。企业并购国外研发机构,符合条件的,按并购合同金额的5%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后补助。企业并购国内研发机构,符合条件的,按并购合同金额的5%给予最高不超过80万元后补助。

18、开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咨询、辅导服务工作。当年为企业提供咨询、辅导服务并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2家以上有资质的中介机构,按1万元/家的标准进行奖励性后补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

六、建立科技投融资服务机制

19、强化资本市场对创新创业的支持。为企业提供股权融资、债权融资、并购融资、资产证券化等产品和服务。对于在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主板、创业板上市交易的科技企业,给予200万元后补助;对在“新三板”挂牌的企业,给予70万元后补助;企业新三板挂牌后通过“转板”方式实现上市的,给予130万元后补助。

20、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对获得长春科技金融创新服务中心(平台)贷款支持,并享受贴息补助的科技型“小巨人”企业,按市贷款贴息支持金额的5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

七、实施领军企业贡献梯次奖励

21、科技企业带动示范提升工程。每年从全区的高新技术企业、“小巨人”企业中,遴选出具有一定市场占有率和发展潜力、拥有核心技术和自主品牌、成果转化及产业化成效显著,具有较强竞争力的科技型领军企业。当年全口径税收突破300万元,按照区级财政收益部分的5%给予奖励性后补助;全口径税收突破500万元,按照区级财政收益部分的8%给予奖励性后补助;全口径税收突破1000万元,按照区级财政收益部分的10%给予奖励性后补助;全口径税收突破2000万元,按照区级财政收益部分的15%给予奖励性后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

22、科技企业孵化基地引领示范工程。各科技孵化基地及众创空间,当年在孵科技企业全口径税收总额突破500万元,按照区级财政收益部分的5%给予奖励性后补助;全口径税收总额突破1000万元,按照区级财政收益部分的10%给予奖励性后补助;全口径税收总额突破2000万元,按照区级财政收益部分的15%给予奖励性后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八、激励人才在科技创新中的关键作用

23、实施科技创新人才培育计划。围绕我区产业发展需求,重点支持技术研发、科技成果转化、实现产业化、带动就业效果明显的项目。对成功申报国家、省、市中青年科技创新领军人才及团队项目、优秀青年人才基金项目、大学生创业资金等项目,并获得资金支持的,按支持金额的30%给予后补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

24、对企业新获得授权的欧美日发明专利每件给予5万元补助,新获得授权的韩国、澳大利亚、加拿大、俄罗斯发明专利每件3万元补助;获得国内发明专利授权后,对企业新荣获中国专利奖金奖、优秀奖的发明专利,对第一专利权利单位分别按照10万元、5万元标准给予奖励。企业新荣获吉林省发明专利奖的,对第一专利权利单位按照2万元标准给予奖励。

25、对企业新荣获国家、省、市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对承担单位(国家级前三位承担单位,省、市级第一承担单位)分别按照国家级每位50万元、30万元、10万元,省级15万元、10万元、5万元,市级10万元、5万元、3万元标准给予奖励。

26、发展中、小学科技创新基础教育。加强知识产权示范学校建设,对南关区中、小学校被评为国家、省、市知识产权示范学校,分别给予8万、6万、5万元奖励。培养中、小学生的科学素养、创新意识和社会实践能力,对获得专利授权的学生,给予每件3000元奖励;对参加南关区举办的青少年科技创新发明大赛中,获得一、二、三等奖的学生分别给予3000元、2000元、1000元奖励,对获奖学生的辅导教师分别给予1000元、800元、500元奖励。

九、其它事项

27、围绕南关区产业发展和民生需求,对“企业出题、先行投入、协同攻关、市场验收、政府补助”的区级科技计划,以及具有特殊贡献或重大影响的科技企业、科技项目,可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支持。

28、本《实施意见》涉及各项目扶持须通过区经济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研究确定,资金从南关区科技专项经费中安排。同一项目或同类项目已享受区财政资金支持的不再重复支持。

29、本《实施意见》适用于南关区域内注册纳税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享受政策的企事业单位五年内不得迁离南关区,如确需迁出的,必须退还所得奖励和补助等。

30、本《实施意见》由南关区科技局负责解释,自2017年1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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