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快青山湖区省级创新型区试点建设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县域创新驱动发展的意见》(赣府厅发〔2018〕4号)、《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县域创新驱动发展的实施意见》(洪府厅发〔2019〕141号)和《南昌市关于推进创新型城市建设行动方案(2018-2020) 》(洪办发 (2018)19号)文件精神,积极实施青山湖区省级创新型区试点建设,提升我区科技创新能力,加快推动产业转型升级,打造科技强区,特制定该实施意见。
一、主要目标和主要指标
(一)主要目标
全面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推进青山湖区省级创新型区试点建设,进一步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围绕传统优势产业和新兴产业创新需求,推动要素整合和协同创新,着力破解创新发展技术瓶颈,不断强化科技创新能力,加快提升科技创新服务水平,促进科技进步和全面创新成为我区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支撑。
(二)主要指标
力争到2022年,用三年的时间,全区科技创新能力显著提升,创新驱动成为我区经济增长的主要动力,到2022年的具体目标是:
1、科技创新投入稳定增长。确保区级财政科技支出占本级一般公共预算支出的2.2%;全社会研发(R&D)经费投入占全区生产总值(GDP)的比重超过2.5%;万人研究与开发人员数达32人以上。
2、科技创新基础不断夯实。科技型企业达到300家以上,培育成长性好的高新技术企业180家以上;省级以上科技型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达到8家;新型研发机构,国家、省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等科研开发平台达到18个;市级以上科技特派员人数达12人。
3、企业研发能力逐步增强。全区规上工业企业建立研发机构的比例达到50%,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建立研发机构的比例达到80%;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研究与开发(R&D)人员占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从业人员比重达到10%;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新产品销售收入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达到10.7%;企业享受研究与开发费用加计扣除总额15700万元以上。
4、科技创新效益显著提升。高新技术产业主营业务收入占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主营业务收入比重53%以上;年度技术合同成交总额达到8亿元;重点新产品和新品种增加9个;万人有效发明专利拥有量10.3件;培育独角兽企业、瞪羚企业3家以上;农产品“三品一标”数达到4个;省级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数5个。
二、政策支持
(一)鼓励创新主体发展
1、对新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给予5万元补助,同时对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达到2000万元(含)以上的规模以上新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再给予每家7万元的补助。对规模以下国家高新技术企业首次发展成为规模以上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一次性给予每家5万元的奖励。
2、对首次入选的江西省独角兽企业、潜在独角兽企业、种子独角兽企业、瞪羚企业、潜在瞪羚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20万元、10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二)鼓励创新载体建立
3、对新认定的国家、省级、市级科技孵化器和众创空间,一次性分别给予其管理机构30万元、20万元、10万的补助。对获得补助后又被认定为更高级别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的,给予相应差额补助。鼓励科技型企业孵化器培育高新技术企业,对在孵化器内当年培育和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经区科工局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对每新增一家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给予科技型企业孵化器2万元奖励。
(三)鼓励研发平台搭建
4、对新认定的国家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中心一次性奖励50万元;对新认定的省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中心一次性奖励20万元;对新认定的市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中心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获得奖励后又被认定为更高级别创新平台的,给予相应差额奖励。
5、对通过评审授予省级新型研发机构的,给予50万元经费支持;对通过评审授予市级新型研发机构的,给予30万元经费支持;对同时获得省级、市级新型研发机构的,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对获得补助后又被认定为更高级别研发机构,给予相应差额奖励。
6、对整体搬迁至青山湖区内的国家级、省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创新平台企业或机构,鼓励其在青山湖区内增加研发投入,对其年度新增投资总额100万元(含)以上专门用于研发中心或实验室建设,年度新购入一手仪器、设备的,连续三年对设备购置费发票金额的3%(不含税)进行补贴,每年最高补贴额不超过30万。
7、支持区内企业联合国内外高校院所组建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对当年新认定或备案为国家级、省级、市级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的区内理事长单位,分别一次性奖励20万元、10万元、5万元。
(四)鼓励科研能力提升
8、对获得国家科技进步或技术发明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的区内第一完成单位,分别一次性给予获奖者30万元、20万元、10万元补助。对获得江西省科学技术进步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区内第一完成单位,分别一次性给予获奖者15万元、10万元、5万元补助。同一项目分获国家奖和省奖的,按就高原则予以扶持。
9、对企业研发经费投入采取后补助。企业上年度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发费用,企业上一年研发经费支出额在500万元(含)以下的,按照支出额的2%给予补助。企业上一年研发经费支出额高于500万元的,对其中的500万元给予10万元补助,500万元以上的部分按照支出额的1%给予补助,单个企业最高奖励不超过60万。
10、对通过江西省重点新产品验收的项目,一次性分别给予每项2万元补助,当年同一企业最高补助不超过6万元。
(五)鼓励科技成果转移转化
11、鼓励企业开展技术开发和技术转让活动,经认定登记后,对企业当年技术合同成交额100万-500万(含)的,一次性给予2万元补助; 500万-1000万元(含)的,一次性给予4万元补助; 1000万-3000万元(含)的,一次性给予6万元补助; 3000万-5000万元(含)的,一次性给予8万元补助; 5000万以上的,一次性给予10万元补助。
12、鼓励企业开展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活动,经认定登记后,对企业当年技术合同成交额500万-1000万元(含)的,一次性站于0.5万元补助; 1000-3000万元(含)的,一次性给予1万元补助; 3000万-5000万元(含)的,-次性给予1.5万元补助; 5000万-1亿元(含)的,一次性给予2万元补助; 1 亿元以上的,一次性给予3万元补助。
(六)成立科技发展创新机制
13、为加快重大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促进重大项目早日落地投产见效,推进我区经济转型升级,进一步吸引和鼓励外来投资,充分发挥重大科技项目对全区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撑和引领作用,实行“一事一议”会商制度给予扶持。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青山湖区省级创新型区试点建设领导小组,区政府主要领导担任组长,分管区领导担任副组长,区直相关职能部门和镇(街、园区)主要领导作为组成人员,办公室设在区科工局。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全区科技创新工作,协调区直相关部门高效有序解决省级创新型区试点建设工作中的困难和难题。
(二)保障资金投入。区财政局负责保障我区科技投入,安排专项资金用于扶持科技创新。区科工局会同区财政局等区相关部门做好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信息公开、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等工作。
(三)落实监管机制。适用于本实施意见的企业和机构必须依法注册且工商、财税关系隶属于青山湖区辖区的独立法人单位。申报资助单位应对申报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负责,自觉接受和配合有关部门的审查和监督管理。资金申请人弄虚作假骗取资金的,一经查实,追回已发放的资金并取消其单位今后的所有补助资金的申请资格,并予通报,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本实施意见自印发布之日起施行,与此前政策有重复、交叉的,按照“从新、从优和奖励补贴不重复”的原则执行,有关政策依据变化将予以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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