沂水县高新技术企业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加快推进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发展战略,全面提升发展质效,进一步壮大高新技术企业队伍,激发科技创新潜能与活力,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根据《山东省小微企业升级高新技术企业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鲁财教〔2016〕59号)、《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创新发展助推新旧动能转换的实施意见》(临发〔2019〕10号)文件精神,设立高新技术企业奖励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奖励资金,是指由县级财政每年安排的科技专项资金中列支,对在沂水县内注册经营,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给予的奖励经费。
第四条 奖励资金适用对象: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有关规定,通过山东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认定和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备案批复的企业,含期满3年重新认定的企业(以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重新认定的批文为准)。
第五条 奖励资金采用后补助方式。对于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由县科技局、财政局和税务局组成评审委员会,对企业进行奖励分级,按照企业申报年度的纳税总额和体现地方财政收入额度进行分类。对纳税1000万元以上或体现地方财政收入100万元以上的,奖励30万元;纳税500万元以上或者体现地方财政收入50万元以上的,奖励10万元。根据企业研发活动开展情况,奖励分两年补助,每年补助50%。
对于重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补助5万元。
第六条 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含期满3年重新认定的企业,应于次年2月底前向县科技局提出申请。
第七条 申请奖励的企业须提供以下资料:
(一)《沂水县高新技术企业奖励资金申请表》;
(二)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三)通过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重新认定的批文;
(四)县科技局、财政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 县科技局会同县财政局对企业申报情况进行审核,确定奖励对象。
第九条 县科技局负责对全县奖励资金申报情况进行复核。复核结果在县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
第十条 公示期满后,县科技局会同县财政局下达奖励资金计划,由县财政局按规定拨付奖励资金。
第十一条 县财政局会同县科技局对企业所获奖励资金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开展绩效评价。
第十二条 鼓励各乡镇(街道)、沂水经济开发区制定配套政策,共同加强培育,推动科技型中小微企业成为高新技术企业。
第十三条 获得奖励资金的企业应强化资金使用管理,按会计核算要求实行单独核算,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四条 奖励资金管理实行责任追究机制。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骗取奖励资金等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及人员的责任。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县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0年12月9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2月8日。
郑重声明: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转载文章仅为传播更多信息之目的,如作者信息标记有误,请第一时间联系我们修改或删除,多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