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山东省中小微企业升级高新技术企业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鲁科字〔2021〕48号)、《关于支持经济高质量发展的二十二条财政奖补激励政策》(临办发﹝2021﹞8 号)及《关于支持新时代新阶段罗庄区本土企业再创新业再建新功的九条扶持激励政策》(罗发﹝2021﹞8 号)的文件精神,为加强和规范中小微企业升级高新技术企业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支持民营企业创新发展,实施高新技术企业倍增计划,着力支持创新驱动,聚力提升区域科技创新能力,设立罗庄区高新技术企业财政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为规范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补助资金,是指由区财政预算安排,用于补助当年度新增、复审高新技术企业的资金。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三条区财政局负责补助资金预算编制,对支出政策进行审核,牵头预算绩效管理,拨付预算资金等。区科技局负责补助资金预算安排建议,具体组织预算执行,制定补助资金分配方案等。
第四条区科技局负责补助资金具体组织申报、审核与政策宣传等工作。区财政局会同区科技局开展绩效评价与监督管理等工作。
第三章补助对象
第五条获得补助资金的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企业注册地、主要研发及办公场所均在罗庄区行政区域内。
(二)当年度通过山东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认定,含期满3年复审的企业(以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批文为准)。
第四章补助标准
第六条补助资金采用后补助方式,给予符合条件的企业(含通过山东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认定新增的企业、期满3年复审的企业)一次性补助10万元。
第七条对当年度整体(营业执照、税务登记、火炬中心平台)迁入我区的高新技术企业,视同新增高新技术企业给于补助。迁入后三年内又迁出的,收回补助资金。
第八条当年区域内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含期满3年复审的企业)年底前进行变更,不符合第五条补助条件的不再予以补助。
第五章补助程序
第九条申请补助资金的企业须提供下列资料:
(一)《罗庄区高新技术企业财政补助资金申请表》;
(二)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三)通过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批文;
(四)税务登记变更证明、火炬中心平台迁入证明;
(五)区科技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条区科技局对企业申报情况进行审核,确定补助对象。
第十一条区科技局负责对全区补助资金申报情况进行复核。复核结果在区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
第十二条公示期满后,区科技局下达补助计划,区财政局安排补助资金。补助资金由区科技局直接拨付至获得补助企业。
第六章监督与绩效
第十三条区财政局会同区科技局对补助资金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开展绩效评价。
第十四条获得补助资金企业应强化资金使用管理,按会计核算要求实行单独核算,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五条补助资金管理实行责任追究机制。对弄虚作假、挪用、挤占、骗取补助资金等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及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区科技局、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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