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尾市华侨管理区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扶持奖励办法(试行)
根据《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汕尾市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三年行动方案(2020—2022年)的通知》(汕府办〔2020〕14号)文件精神,为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形成持续创新的系统能力,推动我区经济高质量发展,结合实际情况,特制订本扶持奖励办法。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广东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按照市委七届十次全会精神,落实区委总体部署,坚持把创新驱动发展作为核心战略,围绕“大产业、大平台、大企业、大创新、大服务”发展路径,以提升创新能力,加快成果转化,推动创新链与产业链深度融合,构建“政产学研金介用”协同创新体系,破解科技经济“两张皮”难题,以创新链有效支撑服务产业链发展,大力实施创新平台建设等“五大行动”。加快形成以创新为主要引领和支撑的经济体系和发展模式,努力为侨区特色高质量发展注入新动力。
二、总体目标
——自主创新能力显著提升。到2022年,新增1个以上攻关项目列入省级或“大专项+任务清单”重点研发项目。有效发明专利量达到3件以上。
——产业发展质量不断提高。到2022年,新增国家高新技术企业1家以上,新增广东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入库企业1家,现代农业产业技术研究中心1家,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1家以上,高企与科技型中小企业达到双倍增目标。
三、奖励扶持办法
(一)为贯彻落实市委七届十次全会精神,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以创新为第一动力引领发展大产业、建设大平台、培育大企业、优化大服务,加快形成持续创新的系统能力,推动侨区经济高质量发展。
(二)设立实施创新驱动发展专项资金,用于科技创新发展扶持奖励。
(三)本办法主要对企业进行高新技术产品生产、研发及服务,开展自主创新活动和科技创新项目等实施综合奖励和扶助,扶持对象包括在侨区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或单位。
四、科技创新奖励及配套资助
(一)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奖励。对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每家10万元的资助;对申请复审通过的高企给予5万元资助;对入选广东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的企业,给予一次性5万元的资助。
(二)引进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奖励。对整体引进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进入侨区的企业,给予一次性50万元的资助。
(三)高新技术产品认定(认证)奖励。对新认定的省级高新技术产品,一次性给予申请单位单项产品1万元奖励。
(四)企业建立研发准备金制度奖励。对按规定支出,符合加计扣除政策且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的研发项目,按税务部门核定的上年度企业税前加计扣除研发费用额(不包括各级财政科技扶持资金)的5%对企业给予补助,每家企业每年支持额度不高于25万元。
(五)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奖励。转让的科技成果在汕尾区域内实现产业化的,对科技成果转让方,按其每项转让收益的0.5%、每项最高不超过2.5万元给予奖励;对科技人员携带科技成果到侨区创办企业的,给予实际形成固定资产投资额5%、最高15万元一次性奖励。
(六)组建国家级、省级、市级自主研发平台补助。对组建并获认定的国家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企业技术中心等国家级创新平台的,给予一次性50万元补助;对组建并获认定的省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农业科技创新中心、新型研发机构等各类创新平台的,给予一次性15万元补助;对组建并获认定的市级新型研发机构给予一次性10万元补助;对组建并获得认定的企业研究开发中心等各类创新平台的,给予一次性10万元补助。每个创新平台只能给予一次补助。
(七)院士工作站建设扶持。对认定为院士工作站或院士专家工作站(省科技专家工作站)或海智计划工作站的,按省扶持资金的15%给予配套支持,单个工作站最高不超过25万元。
(八)产业发展公共平台建设补助。支持产业发展公共平台建设,对公共平台已投入的设计、检验检测、认证等设备,给予每家平台一次性50万元补助。
(九)企业开展查新查询、检验检测、评估等科技服务。支持企业利用研发设施与仪器设备,开展查新查询、检验检测、评估等科技服务,按接受服务所应由企业支付的直接费用的2.5%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25万元。
(十)孵化育成体系建设。对科技企业孵化器、加速器的资助按下列标准执行,获得国家认定的,按100元/㎡给予一次性补贴;获得省级认定的,按50元/㎡给予一次性补贴;获得市级认定的,按25元/㎡给予一次性补贴;众创空间按科技企业孵化器、加速器的50%补贴。
(十一)新型研发机构引进。与我区企业共建的新型研发机构,符合汕尾产业发展方向且引入核心技术并配置核心研发团队的,按其新增研发仪器设备实际投资额的10%给予一次性资助,其中,公益类的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企业类的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十二)科技成果中试基地建设。对经认定为市级科技成果中试基地的,在科技成果中试设备购置上给予一次性50万元补助。
五、监督管理
获得扶持奖励的企业(单位)要切实加强对资助资金的使用管理,自觉接受主管部门及审计、财政、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严格执行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对提供虚假材料骗取扶持奖励资金的企业(单位)及人员,追回已资助资金,并列入黑名单,三年内不再给予各类资助,涉嫌刑事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六、附则
在此文件执行期限内,如之前区有下发相关文件与此文件有抵触的以此文件为主。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
郑重声明: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转载文章仅为传播更多信息之目的,如作者信息标记有误,请第一时间联系我们修改或删除,多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