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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合肥市肥西县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肥西县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

2022年合肥市肥西县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肥西县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

肥西县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

为更好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依据《中共安徽省委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经济平稳发展确保“十四五”开好局起好步的意见》(皖发〔2021〕9号)和《中共合肥市委办公室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合肥市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合办〔2021〕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政策。

一、促进自主创新政策

1.设立总金额5000万元的种子基金和天使投资基金,重点支持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和各类创新创业大赛获奖项目,单个企业最高投资1000万元。(执行部门:县科技局、县城投集团)

2.发展“科技贷”业务,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按每年不低于3亿元规模给予科技型企业信贷支持,扶持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发展。(执行部门:县科技局)

3.对首次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在省市奖补基础上再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重新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落户我县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有效期内),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执行部门:县科技局)

4.对研发费用(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为准)占当年营业收入5%以上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和高成长性科技企业,给予其当年研发投入较前两年平均研发投入增加额的30%补贴,单个企业最低10万元,最高100万元奖补。其中,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每年不超过50万元,雏鹰企业每年不超过20万元,牛羚、潜在瞪羚、潜在独角兽企业每年不超过50万元,瞪羚、独角兽企业每年不超过100万元,与省、市、县其它研发经费补贴类政策不重复享受。(执行部门:县科技局、县税务局)

5.对经县科技主管部门推荐,上级科技主管部门认定的院士工作站、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等研发平台,按照国家级、省级、市级分别给予40万元、30万元、20万元一次性奖励,与省、市政策不重复享受。(执行部门:县科技局)

6.对承担国家、省科技重大专项和重点研发计划等科技计划项目的企业,按国家、省实际拨付经费给予每个项目50%、最高500万元配套补贴。(执行部门:县科技局)

7.对获得国家科技进步一等奖(第一位)、二等奖(第一位)的企业,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获得省科技进步一等奖(第一位)、二等奖(第一位)的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一次性奖励,其他参与单位按照50%给予奖励。(执行部门:县科技局)

8.鼓励企业吸纳先进技术并完成技术合同登记工作。依据年度安徽省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系统中的累计交易并实际支付额进行奖补,对100万元(含)-500万元(不含)的,按比例给予最高5万元一次性奖补,同一企业市、县不重复享受。(执行部门:县科技局)

9.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2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认定或备案的国家级、省级、市级众创空间,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市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的入孵企业,给予每月15元/m2的房租补贴,补贴总面积不超过200m2,补贴总时间不超过2年;市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每孵化一户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给予5万元奖励;对市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的毕业企业,按其上年度对地方贡献的10%,给予最高10万元补贴。(执行部门:县科技局)

10.对当年新注册在我县从事专利运营、数据分析服务、研发设计、成果评估交易等科技服务机构,当年服务性收入超过100万元(含)的,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在我县注册,当年服务县内企业30家以上的科技服务机构,按其服务性收入的10%,给予最高不超过10万元一次性奖励。科技服务机构辅导县内企业每成功申报一户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给予2万元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20万元。同一服务机构市、县奖励不重复享受。(执行部门:县科技局)

11.发放1000万元创新创业服务券,鼓励企业购买科技服务。发放对象、申领程序和使用办法等登录肥西县企业服务云平台扫码关注“肥西企服”APP。(执行部门:县科技局)

12.对经科技部首次认定的星创天地,给予20万元一次性运营补助;对首次认定的省级特派员工作站,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执行部门:县科技局)

13.对在我县新注册的投资总额5000万元以上的软件与互联网、大数据企业,给予150万元一次性落户奖励;当年度对地方经济发展贡献达100万元以上的,给予地方经济发展贡献50%奖励。对经市级认定的我县大数据企业,年度数据资源服务收入首次超过1000万元、2000万元、5000万元的,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50万元一次性奖励。(执行部门:县数据资源局)

14.鼓励开展智慧城市创新应用。对经市级认定的我县大数据企业在肥西落地获得《2021年合肥市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支持智慧城市建设)实施细则》中“智慧城市创新应用”政策奖补的项目,在上级奖励基础上,按项目投资额的10%给予最高50万元补贴。(执行部门:县数据资源局)

15.支持大数据产业集聚发展。对首次认定的市级大数据企业,给予企业管理团队10万元一次性奖励。(执行部门:县数据资源局)

二、支持先进制造业发展政策

16.鼓励企业提升竞争力。对当年认定的中国民营企业500强,国家级制造业创新中心、工业设计中心、绿色工厂、单项冠军示范企业,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当年认定的省市级民营企业百强、专精特新企业、工业精品、企业技术中心、工业设计中心和小微企业创业示范基地,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确定的安徽省新产品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励,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15万元。对当年认定的省市级智能工厂和数字化车间且获得过技术改造奖补资金的,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认定的市级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平安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执行部门:县经信局)

17.鼓励企业走出去。对参加省市政府主办、承办的工业类制造产品展览会,特装展台规模达50m2、100m2(含)以上的,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补,单个企业累计不超过40万元。(执行部门:县经信局)

18.激励规模企业上台阶。对营业收入连续三年复合增长率达10%以上(含)的规上工业企业,分档给予最高3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当年营业收入首次突破亿元以上(10亿元以下)的工业企业,分档给予最高40万元一次性奖励,营业收入首次突破10亿元以上的工业企业,在市级奖励基础上给予50%配套奖励。对当年实现稳产增产的亿元以上工业企业,分档给予最高60万元一次性奖励。(执行部门:县经信局)

19.培育小微企业壮大发展。鼓励利用闲置厂房、空余土地等改造成为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按照双向约束原则,给予2年内场所装修改造费用50%且不超过300元/㎡的一次性补贴,孵化器最高300万元、众创空间最高100万元。给予肥西县优质小微工业企业当年厂房租金30%最高20万元一次性补助,其中,租赁多层标准化厂房的给予当年厂房租金40%最高30万元一次性补助。对迁入肥西的县外规上企业及两年内升规的零供地项目,给予50万元厂房租金补贴。对“小升规”工业企业,执行市级鼓励申规入统政策,退规再升规且稳定在规上两年以上的,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执行部门:县科技局、县经信局)

20.支持企业有效投资。对零供地规上工业企业(包括县域外新迁入)购置多层标准化厂房从事工业生产的,给予企业购房款5%最高100万元补助,规模以下企业购房后两年内升规的参照执行。对盘活利用闲置低效项目的规上工业企业(包括县域外新迁入),给予企业投资10%最高150万元补助,规模以下企业两年内升规的参照执行。对完成设备投资100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和推进产业数字化改造的工业项目给予企业投资20%最高50万元补助。对列入统计目录管理的工业投资项目,完成计划投资90%以上的,按照入统投资总量分档给予企业管理团队最高30万元奖励。(执行部门:县经信局)

21.鼓励园区企业增效升级。对年度税收超过30万元/亩的工业企业,按照企业实际计税土地面积给予30元/㎡最高50万元奖励;对主动腾退闲置低效用地的企业,在依法补偿的基础上,按照项目属地现行土地出让金标准的10%给予最高10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通过增加投资(包括引进外部投资)将闲置低效项目升级改造为工业平台积极招商引商的,改造后厂房年纳税额达到200元/㎡的,自达标当年起3年内,按每年新增地方经济发展贡献等额奖励给企业。(执行部门:县经信局)

22.支持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发生的产品光罩、流片(含掩模版等)费用的30%及从第三方购买IP(含Foundry的IP模块)费用的30%予以补贴,单个企业每年最高200万元。对首次采购县内自主开发软件产品的企业,按照年采购金额的10%给予最高100万元补贴。对首次采购县内自主研发集成电路芯片企业,按照年采购金额的10%给予最高200万元补贴。(执行部门:县经信局)

23.降低企业融资成本。对肥西县优质小微工业企业实际发生流动资金贷款,按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给予50%贴息,并对企业贷款担保费按担保额1%给予补贴,单个企业最高20万元。对当年地方经济发展贡献100万元以上或实现7%以上增幅的亿元以下规上工业企业实际发生流动资金贷款,按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给予50%贴息,单个企业最高50万元。对当年地方经济发展贡献200万元以上或实现5%以上增幅的亿元以上工业企业实际发生的流动资金贷款,按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给予50%贴息,单个企业最高100万元。(执行部门:县经信局)

24.推动产业集聚发展。对产业链下游企业采购县域内企业(包括我县县域结对帮扶地区的企业)配套产品(服务)超过2000万元以上部分,按照核定金额2%给予补助,单个企业最高补助50万元。(执行部门:县经信局)

25.支持装备制造业发展。对采购《肥西县装备制造业产品推介目录》产品的,按产品采购金额15%给予补助。对《肥西县装备制造业产品推介目录》有效期内产品当年实现200万元以上销售额的,每类产品给予10万元一次性研发费用补助;当年单品销售额突破1000万元的给予产品销售额3%最高100万元一次性奖励。(执行部门:县经信局)

26.对获得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国家地理标志商标、中国驰名商标的企业或组织分别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获得安徽省专业商标品牌基地的,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获得安徽省商标品牌示范企业的,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励。(执行部门:县市场监管局)

27.支持标准化建设。对主持或主要参与(排名前3位)制定国际标准的单位,按排名顺序分别给予130万元、100万元、8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主持或主要参与(排名前3位)制定国家标准的单位,按排名顺序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2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主持或主要参与(排名前3位)制定行业标准的单位,按排名顺序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主导制定省级标准的企业,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执行部门:县市场监管局)

28.新认定的国家、省知识产权示范企业或优势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经市知识产权局备案,通过国家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的企业、高校和科研院所,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励,已享受过国家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奖补的,不重复奖补。(执行部门:县市场监管局)

29.对获得中国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奖企业,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获得省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奖的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3万元一次性奖励。以上奖励对象须为第一位或第一权利人,其他参与企业按照50%给予奖励。(执行部门:县市场监管局)

30.鼓励企业知识产权(专利权和商标权)质押融资。对企业以知识产权(专利权和商标权)质押贷款方式融资,按贷款规模对企业承担的利息和专利评估费给予定额补助,其中100-300万元(不含)补助1万元,300-500万元(不含)补助4万元,500-800万元(不含)补助8万元,800万元及以上补助10万元。(执行部门:县市场监管局)

31.对当年授权的国内发明专利给予权益人5000元/件一次性奖励;对当年获得美国、日本、欧专局和韩国等国际(发明)专利授权的给予1万元/件一次性奖励,同一件专利不重复享受。对省市认定的高质量专利给予5000元/件一次性奖励。对当年通过验收的高价值专利培育计划项目给予30万元一次性奖励。(执行部门:县市场监管局)

32.对首次获得中国质量奖、中国质量奖提名奖的企业分别给予100万元、8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首次获得安徽省政府质量奖、安徽省政府质量奖提名奖,分别给予80万元、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首次获得合肥市市长质量奖金奖、银奖的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首次获得肥西县县长质量奖金奖、银奖的企业分别给予30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执行部门:县市场监管局)

三、鼓励建筑业发展政策

33.支持企业上规模。对年度建筑业产值首次超过3亿元、5亿元、10亿元、15亿元、20亿元的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15万元、30万元、50万元、60万元一次性奖励。超过20亿元后,每增长10亿元奖励20万元。对首次纳入国家统计联网直报平台的我县资质内建筑业企业,年产值达到3000万元、1亿元的,分别给予10万元、30万元一次性奖励。(执行部门:县住建局)

34.支持企业资质升级。对本地企业获得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的给予60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获得施工总承包一级、二级资质的给予80万元、15万元一次性奖励,对获得专业承包钢结构一级资质的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获得省住建厅颁发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企业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首次获得甲级资质的监理企业给予15万元一次性奖励。注册地变更到我县的特级、一级总承包企业享受同等政策。(执行部门:县住建局)

35.支持企业创优夺杯。鼓励建筑业企业争创优质房建、市政、水利、公路总承包工程,对获得“鲁班奖”“詹天佑奖”“国家优质工程奖”“大禹奖”“李春奖”称号的,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获得“黄山杯”“禹王奖”“安徽交通优质工程奖”“安徽省市政优质工程奖”称号的,给予30万元一次性奖励;获得“庐州杯”“琥珀杯”“广玉兰杯”称号的,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同一项目获得多项奖项的,按就高不重复原则享受。(执行部门:县住建局)

36.鼓励以联合体形式承揽项目。央企或外地大型建筑业企业与我县资质符合招标要求的建筑业企业组成联合体投标的,在行业主管部门进行信用评价时给予信用加分。联合体中标,组成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以联合体形式参与建设的项目,其业绩在资质晋升和投标时予以认可。同时给予联合体组建单位该项目地方经济发展贡献的5%,最高300万元一次性奖励。县内非财政投融资、建安投资1000万元(含)以上的工程项目(公共安全项目除外)直接委托本县建筑企业施工总承包的,给予建设(业主)单位该项目地方经济发展贡献10%,最高200万元一次性奖励。(执行部门:县住建局)

37.总部经济发展奖励。具备施工总承包特级、一级资质的外地建筑业企业,将总部迁入我县并注册为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迁入的第一年度产值达到30亿元、10亿元,或前三个年度产值累计达到100亿元、50亿元的,分别给予600万元、300万元一次性奖励;迁入或晋升的设计企业,具备综合甲级设计资质、行业甲级设计资质、专业甲级设计资质的,分别给予200万元、50万元、30万元一次性奖励。优先保障企业总部或子公司落户用地。(执行部门:县住建局)

四、促进现代农业发展政策

38.强化农产品品牌建设。对新获得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证书并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的单位,分别给予3万元、4万元、4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开展无公害农产品复查换证、绿色食品续展、有机农产品再认证,获得产品认证证书并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的单位,分别给予3万元、4万元和2万元一次性奖励。同一基地、同一法人单位获得多项认证的,按就高不重复原则享受。(执行部门:县农业农村局)

39.鼓励水生蔬菜基地建设。对新建水生蔬菜基地集中连片300亩(含)以上的、1000亩(含)以上的、3000亩(含)以上的,分别给予5万元、20万元、50万元一次性奖励。(执行部门:县农业农村局)

40.培育龙头企业。对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和市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林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执行部门:县农业农村局、县林园中心)

41.经营主体贷款贴息。对市级以上龙头企业,当年生产经营贷款利息(按实际核算为准)超过10万元的,给予50%,最高20万元的贴息补助。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家庭农场发生的生产经营贷款,按实际支付利息的50%补助,单个农民合作社贴息不超过10万元,单个家庭农场贴息不超过5万元。(执行部门:县农业农村局)

42.培育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对新认定为省级、市级现代农业产业化联合体的,分别给予牵头企业10万元、5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认定为省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甲级队”的,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执行部门:县农业农村局)

43.培育一批示范性家庭农场、农民示范合作社。对获得市级示范家庭农场的,每家给予3万元一次性奖励;对获得市级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的,每家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获得的省级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示范社,每家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励。(执行部门:县农业农村局、县林园中心)

44.支持稻渔共养示范基地建设。对新建200亩以下的稻渔综合种养示范基地,给予300元/亩,最高6万元奖补;200亩及以上的稻渔综合种养示范基地,给予400元/亩,最高20万元奖补。(执行部门:县农业农村局)

45.支持健康养殖基地建设。对获得国家级、市级水产健康养殖和生态养殖示范区的,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获得农业农村部、合肥市、肥西县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称号的,分别给予20万、10万元、5万元一次性奖励。对获得县休闲渔业示范基地的企业,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励。(执行部门:县农业农村局)

46.稳定提升粮食生产。对粮食生产面积达到100亩以上,且运用绿色生产技术的种粮大户,给予每亩30元奖励(优先使用2021年省级稻谷补贴资金,不足部分由县财政补齐)(执行部门:县农业农村局)

47.土地规模流转奖励。自2018年起至2020年(含)流转备案满3年,对单个业主受让土地面积1000亩以上(含)、年亩租金500元以上(含)、连续流转经营满3年,且通过产权交易中心规范交易的,给予每亩100元一次性奖励。(执行部门:县农业农村局)

48.提高粮食生产科技水平。对作业机具纳入平台监管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和农业企业,当年新购秧盘和基质用于机械化育秧的,按购买额的50%给予补贴;从事水稻机械化插秧面积达到100亩以上的,给予每亩80元一次性补贴;秋季土地深翻面积达到200亩以上的,给予每亩50元一次性补贴。(执行部门:县农业农村局)

49.农(林)产品深加工投资奖励。对投资300万元以上、当年竣工投产的新建或续建农产品(含林产品)深加工项目,给予核定不超过两年的总投资额(包括厂房、库房、机械设备、配套设施)5%,单个项目最高50万元一次性奖励。(执行部门:县农业农村局、县林园中心)

50.支持数字农业建设。择优支持一批应用农业物联网、遥感、定位系统、现代信息技术等手段进行数字化改造的农业企业、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对当年投资额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按不超过投资额的30%给予奖补,单个项目补助金额最高15万元。(执行部门:县农业农村局)

51.省市级现代农业产业园县级配套建设。对2020年取得创建资格或被批准认定为省级或市级现代农业产业园的,2021年,市县财政按照1:1比例落实建设资金。(执行部门:县农业农村局)

52.扶持农产品加工企业做大做强。对列入规模以上农产品加工业统计范畴的农业产业化市级及市级以上龙头企业,营业收入连续三年复合增长率达10%(含)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奖励。奖补标准为:对当年度营业收入2000万元(含)-5000万元、5000万元(不含)-1亿元、1亿元(不含)-5亿元、5亿元(不含)-10亿元、大于10亿元的,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30万元、40万元、50万元一次性奖补。与本条款相同奖补内容不能重复奖补。(执行部门:县农业农村局)

53.新增规上农产品加工企业奖补。对当年新增的规上农产品加工企业,在其他各级各类奖励基础上,再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执行部门:县农业农村局)

54.支持购置加工设备。对列入规模以上农产品加工业统计范畴的农业产业化市级及市级以上龙头企业,当年设备购置费投入30万元(含)以上的,给予30%最高50万元奖补。(执行部门:县农业农村局)

55.成片造林补助。小班面积50亩以上的新增成片造林(包括经果林),上级补助资金未达到600元/亩的,由县级财政补足到600元/亩;小班面积50亩以下的新增成片造林,上级补助资金未达到400元/亩的,由县级财政补足到400元/亩。(执行部门:县林园中心)

56.落户创新型企业奖励。对在我县投资500万元以上,从事苗木花卉新品种研发、新产品开发的新落户创新型企业,给予核定总投资额(包括厂房、库房、机械设备、配套设施)10%最高200万一次性奖励。(执行部门:县林园中心)

57.支持农业标准化示范区建设。对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农业标准化示范区的,在上级奖励基础上,再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一次性奖补。(执行部门:县市场监管局)

五、促进金融业发展政策

58.鼓励企业上市挂牌融资。设立企业上市(含招引企业)奖励资金,最高奖励2100万元。本地企业首发上市给予1600万元分阶段奖励,其中:向证监会安徽省监管局递交首发上市辅导备案材料并获受理,给予700万元一次性奖励;向中国证监会或交易所递交首发上市申请材料并获受理,给予800万元一次性奖励;成功上市后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迁入我县并在一年内报证监会安徽省监管局的拟上市企业,给予300万元一次性奖励,并叠加享受上市奖励政策。对在政策有效期内迁入我县的境内外上市公司,在享受本地企业上市政策的同时,再给予50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备案企业完成新三板基础层挂牌、进入新三板“创新层”和“精选层”的,分别给予100万元、100万元、20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备案企业完成区域性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挂牌的,分别给予股改挂牌企业和非股改挂牌企业30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四板总量和板块种类以市、县政府下达任务目标为参照,转板企业不重复享受补贴)(执行部门:县金融发展服务中心)

59.股份改制规范奖励。对企业上市股改过程中因留存收益转增股本而产生的对地方经济发展贡献部分等额奖励给纳税人。对企业改制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同一控制下进行资产重组所产生的对地方经济发展贡献部分等额奖励给企业。(执行部门:县金融发展服务中心)

60.并购重组中介费用奖补。对我县备案企业因上市并购时发生的法律、财务等中介服务费用给予奖补,并购交易总额在5000万元及以下的,给予实际发生费用50%,最高25万元一次性奖补;并购交易总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给予实际发生费用70%,最高50万元一次性奖补。(执行部门:县金融发展服务中心)

政策58-60条,非因国家政策调整等不可抗力原因,从兑现第一笔资金后五年内,拟上市企业未获得境内外上市申请受理函,或享受政策后迁出肥西县的,须全额退还财政奖励资金。

61.支持开展股权融资。备案企业获得投资机构股权融资的,在一个会计年度内分轮次给予实际融资额一定比例,最高320万元奖励。进行定向增发完成股权融资的,给予股权融资额1.5%,最高75万元一次性奖励。(执行部门:县金融发展服务中心)

62.促进股权投资基金发展。对新设立或新迁入的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且实缴出资额2亿元以上(县政府参与出资机构除外),参照其管理团队对我县地方经济发展贡献给予奖励。对当年投资我县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1000万元以上(扣除政府性出资)的各类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参照其管理团队对我县贡献给予奖励。(执行部门:县金融发展服务中心)

63.再融资奖励。对我县上市公司实施再融资(包括配股、增发、定向增发等),且再融资成功一年内,企业使用融资规模50%以上的资金用于募投项目(肥西县内)建设的,项目实质性开工建设后,给予募投项目投资额1‰,单个企业当年最高奖励100万元,累计奖励不超过3年。(执行部门:县金融发展服务中心)

64.对民营企业“新型政银担”贷款(不含科技贷)发生的担保费,按照担保费的50%给予补贴,与县内其他担保费补贴政策不重复享受。(执行部门:县金融发展服务中心)

65.创新“普惠易贷”财政金融产品。为我县经营实体提供免抵押、纯信用批量担保服务(小微企业单户额度不超过300万元,个体工商户、农户、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额度不超过50万元),并按不超过1%/年收取担保费的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给予融资担保发生额0.5%的一次性补贴。(执行部门:县金融发展服务中心)

六、鼓励服务业发展政策

66.对符合《肉类蔬菜流通追溯体系运行考核办法》要求、季度考核运行达标的试点企业进行奖补。实行累加制,单个企业一年最多累加4次。单个批发市场、菜市场、配送中心、屠宰厂、超市门店、团体消费单位门店,每达标一次分别奖励5万元、2万元、2万元、1.5万元、1万元、0.5万元。(执行部门:县商务局)

67.限上单位奖励。对现有不同类型(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的限上单位,依据其规模和增幅分别给予奖励,具体实施细则另行制定。(执行部门:县商务局)

68.支持限上单位培育。对年内达到规模并纳入统计的新增限额以上商贸流通法人企业,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执行部门:县商务局)

69.支持非商贸企业分离销售业务。工业企业分离销售业务,在我县成立独立核算的销售法人子公司并首次纳入限上统计的,按照销售法人子公司年零售额1亿元(含)-2亿元、2亿元(含)-5亿元、5亿元(含)以上不同规模,分别给予该制造业企业20万元、30万元、5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农业企业分离销售业务,在我县成立独立核算的销售法人子公司并首次纳入限上统计的,按照销售法人子公司年零售额1000万元(含)-2000万元、2000万元(含)-5000万元、5000万元(含)-1亿元、1亿元(含)以上不同规模,分别给予该农业企业10万元、15万元、20万元、40万元一次性奖励。(执行部门:县商务局)

70.支持限上企业做大做强。对当年零售额首次突破1亿元、2亿元、5亿元的限上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15万元、20万元一次性奖励。与电子商务首次突破亿元奖励政策按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执行部门:县商务局)

71.鼓励品牌建设。对被授予国家四钻级、五钻级酒店的,分别给予10万元、15万元一次性奖励。对荣获省级、国家级“老字号”企业的,分别给予20万元、4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在小区、厂区等开设连锁超市、生鲜超市、便民店2家(含)以上、单店经营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上且实际经营一年以上的,每店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励,单个主体最高100万元。支持首店招商,对招引国内外知名品牌企业在肥西开设门店的,按照每个20万元给予奖励,单个主体最高100万元。(执行部门:县商务局)

72.加快发展“互联网+家政服务业”。家政服务业企业依托第三方电商平台或自建电商平台开展家政服务,年网络营业额达10万元(含)以上的,给予营业额10%最高20万元奖励;通过省、市家政服务业标准化验收的,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一次性奖励。(执行部门:县商务局)

73.支持电商产业发展。对落户我县且首个完整会计年度网络零售额在1亿元以上的电商企业,给予150万元一次性落户奖励。对在我县注册时间不超过五年的电商产业园区建设及运营企业,建设或租赁电商产业园区建筑面积在3万平方米以上的,每引进1家年网络零售额亿元以上电商企业,每年给予50万元运营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对当年网络销售额达1000万元-1亿元、1亿元以上且申报限上商贸企业的电商企业,按其网络运维费用等实际支出的30%,分别给予最高50万元、80万元奖励;对当年网络销售额首次突破1亿元且申报限上商贸企业的电商企业,给予30万元一次性奖励。(执行部门:县商务局)

74.推动快递产业集聚发展,对5万平方米范围内快递仓储面积8000平方米(含)以上、入驻快递企业4家(含)以上的,按照80元/平方米/年的标准给予运营企业最高50万元租赁补贴。对当年网络零售额达到5000万元以上的限上企业,在本县范围内自建或租赁仓储面积超5000平方米,年实际投资超100万元以上的,按照仓储场地购置租赁、仓储设施扩容升级等年度投资额的5%,给予最高15万元补助。(执行部门:县商务局)

75.鼓励服务外包发展。对落户我县且首个完整会计年度服务外包执行额在1000万美元以上的服务外包企业,给予150万元一次性落户奖励。当年服务外包在岸执行额超200万美元、500万美元、1000万美元,且增幅超过20%的,分别给予10万元、15万元、20万元奖励。当年服务外包离岸执行额超100万美元、500万美元、1000万美元,且增幅超过20%,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30万元奖励。(执行部门:县商务局)

76.实际到位外资奖励。对在我县新注册设立的外资企业(不含房地产企业),合同外资达到10万美元-500万美元的,按外方实际到位资金的1.5%,给予最高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合同外资达到500万美元以上的,按省商务厅认定的外方实际到位资金的2%,给予最高100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存量外资企业新增合同外资达到10万美元-500万美元的,按外方实际到位资金的1.5%,给予最高50万元奖励;新增合同外资超过500万美元以上的,按省商务厅认定的外方实际到位资金1.5%,给予最高500万元奖励。(执行部门:县商务局)

77.鼓励外贸企业新发生进出口实绩和扩大进出口实绩。具体实施细则另行制定。(执行部门:县商务局)

78.鼓励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具体实施细则另行制定。(执行部门:县商务局)

79.提高出口信用保险覆盖率,支持企业利用信用保险积极开拓国际市场。具体实施细则另行制定。(执行部门:县商务局)

80.鼓励跨境电商企业发展。对落户我县且首个完整会计年度跨境电商交易额在3000万美元以上的跨境电商企业,给予150万元一次性落户奖励。对我县开展跨境电商业务且发生线上实绩50万美元(含)以上的电商或外贸企业,给予其实际发生网络宣传推广费用30%最高20万元奖励。(执行部门:县商务局)

81.对规上服务业企业管理团队(不含房地产开发、金融、商贸)进行奖励。对年主营业务收入达到1亿元(含)-3亿元(不含)的,且当年营业收入较上年增长20%(含)以上、15%(含)-20%的企业,分别给予15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年主营业务收入达到5000万元(含)-1亿元,且当年营业收入较上年增长30%(含)以上、20%(含)-30%的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年主营业务收入达到1000万元(含)-5000万元,且当年营业收入较上年增长50%(含)以上、30%(含)-50%的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一次性奖励。(执行部门:县发改委)

82.对纳入省重点服务业调查,年主营业务收入增幅较上年增长50%(含)以上、50%-30%(含)、30%-20%(含)的企业,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2万元一次性奖励。(执行部门:县发改委)

83.支持科技兴粮项目。对纳入国家粮油统计系统的粮油、食品等收储、营销、加工企业,当年开展技术改造、设备更新、设施投入等项目,总投入100万元以上的,按照项目总投资20%,择优给予最高60万元一次性奖补。(执行部门:县发改委)

84.对获得省、市国防和经济建设及融合引导资金支持的项目,给予最高100万元配套补贴。(执行部门:县发改委)

85.支持民营院团发展。对经县文旅部门备案,通过专家论证并公演的原创舞台演出剧(≥70分钟),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参加国家、省、市组织的各类民营院团展演(调演)活动获得表演创作一等奖的分别给予5万元、4万元、3万元一次性奖励;获得表演创作二等奖的,分别给予4万元、3万元、2万元一次性奖励;获得表演创作三等奖的,分别给予3万元、2万元、1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在县内组织的民营院团展演中,获得节目表演或节目创作评选一、二、三等奖项的,分别给予2万元、1.5万元、1万元一次性奖励。(执行部门:县文旅局)

86.支持文化创意园区建设。对年度固定资产投资额(不含土地相关费用)2000万元-5000万元的文化创意园区项目,给予固定资产投资额5%一次性奖补(5000万元以上项目申报市级奖补);对年度固定投资额达500万以上的旅游项目,给予固定资产投资额5%,最高50万元一次性奖补。

87.支持社会资本新建文化场所。在我县投资设立的经营面积超1000平方米演艺类剧场、剧院且舞台面积不低于200平方米,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执行部门:县文旅局)

88.支持文旅企业发展。对在我县注册的现代文化(体育)服务企业、新形文化(体育)科技企业、工艺美术企业、文创产品开发企业、旅游商品企业,年销售收入首次达到1000万元、2000万元、4000万元的,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40万元一次性奖励。(执行部门:县文旅局)

89.支持文旅企业评比创建。对新评定为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旅游饭店的,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一次性奖励;新评定为金叶级、银叶级绿色旅游饭店的,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一次性奖励。(执行部门:县文旅局)

90.支持农家乐转型升级。对新评定为省、市级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农家乐的,分别给予5万元、4万元、2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评定为县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农家乐的,分别给予3万元、2万元、1万元一次性奖励。经主管部门推荐上报市农家乐转型升级的给予2万元一次性奖励;通过市农家乐转型升级验收的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励。(执行部门:县文旅局)

七、其他相关支持政策

91.基金引导政策。县财政设立5亿元规模的产业、创业引导基金,坚持国有资本引导、市场化运作,鼓励优势主导产业发展和转型升级,促进战略性新兴产业集聚发展、成长壮大。(执行部门:县国资委、县城投集团)

92.支持设施农业、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发展政策按《中共肥西县委办公室 肥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肥西县促进设施农业发展若干政策〉〈肥西县促进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肥办〔2020〕10号)执行。(执行部门:县农业农村局、县文化和旅游局)

93.物流业企业支持政策按《肥西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促进物流业高质量发展政策的通知》(肥政秘〔2021〕83号)执行。(执行部门:县发改委)

94.现代农业金融支持政策按《肥西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肥西县金融支持现代农业发展若干政策(试行)的通知》(肥政秘〔2020〕126号)执行。(执行部门:县金融发展服务中心)

95.企业用工及促进就业创业工作支持政策按《肥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肥西县促进就业创业及支持企业用工若干政策〉的通知》(政办秘〔2021〕35号)执行。(执行部门:县人社局)

96.人才支持政策按《中共肥西县委 肥西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肥西县人才驱动高质量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肥发〔2018〕23号)、《肥西县领军人才引进计划实施办法(试行)等五个文件的通知》(肥人才〔2019〕4号)等系列文件执行。(执行部门:县人才办)

97.支持农村电商发展政策按照《肥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促进农村电商发展若干政策(试行)的通知》(肥政秘〔2020〕139号)执行。(执行部门:县商务局)

98.促进生物医药产业发展政策另行制定。(执行部门:县发改委、县医保局等部门)

99.引进大项目奖励。对引进项目(企业)落地、促进肥西经济高质量发展有突出贡献的企业、咨询服务机构或自然人,给予最高300万元奖励。(执行单位:县投资促进中心)

100.对其他经审核认定的新引进总部经济企业,除执行合肥市相关政策外,我县再给予150万元落户奖励。其中,对符合合肥市大项目招商引资政策导则规定的总部经济大项目,给予300万元落户奖励(另有规定的除外)。对符合产业发展规划,对全县经济发展拉动性强、关联性大、有特别重大影响的企业或项目,可按“一事一议”方式给予奖励。(执行单位:县投资促进中心、县财政局等部门)

八、政策兑现和绩效管理

(一)政策兑现方式

1.设立“肥西县产业扶持发展专项资金”,实行总量控制,预算管理。

2.本政策奖补范围为在我县登记注册、统计税务关系在我县,且申报项目在本县范围内组织实施的企业,不在此范围的不得享受,具体由县各产业政策执行部门负责解释。

3.政策采取基金、事后奖补等方式兑现。同一企业(项目)获得同一奖项的,按最高奖励标准奖补,不重复奖补。享受县级重大项目政策支持的,不重复享受投资补助类扶持政策。本政策与其他财政政策不重复享受。

4.失信企业、安全生产或生态环境不达标企业,不享受本政策。对弄虚作假、骗取资金的,予以追回,3年内不得申报产业政策奖补;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二)政策申报流程

本政策兑现严格按照“网上申报、部门初审、联合审核、媒体公示、政府审批”流程办理,通过肥西县企业服务云平台(以下简称云平台)肥西县高质量发展政策申报系统(http://www.fxsmes.com/),实施网上申报审核兑现,并依法接受监察、审计监督。

1.申报时间。申报时间以各产业政策执行部门在云平台发布的申报通知为准,企业可登录云平台扫码关注“肥西企服”APP及时掌握政策申报相关事项。

2.申报方法。申报主体通过云平台登录政策申报系统,录入真实完整信息,完成注册。根据自身经济类型及发展实际,对照相关政策条款,详细阅读操作规程和相关资金管理办法,提前做好申报准备工作。根据各产业政策执行部门发布的申报通知,及时在网上提交申报材料,关注部门初审意见,及时完善申报材料。

3.兑现流程。产业政策执行部门在政策申报截止后完成资料完整性及初步符合性审核,提出初审意见,提交联合审核小组开展联合审核。联合审核结果在“中国·肥西”门户网站、肥西县企业服务云平台肥西县高质量发展政策申报系统公示。公示内容包括申报单位名称、项目、对应条款、申报金额、核定金额等,公示期5天。公示无异议或对异议复审后,由产业政策执行部门报县政府审批。县财政局在收到县政府批准文件5个工作日内(需财政复审的除外),根据资金预算安排,将政策资金预算下达各产业政策执行部门,由其拨付申报单位。

(三)政策绩效管理。

按照“谁兑现,谁负责”原则,根据各产业政策执行部门明确的2021年各条款绩效目标,由产业政策执行部门负责政策资金的绩效管理,牵头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并于次年元月份将政策执行绩效评价报告报送县财政局,县财政局汇总后报县政府。评价结果作为政策调整依据。县审计部门负责加强对政策执行的审计监督。

(四)本政策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原《肥西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肥西县招商引资重大项目优惠政策的通知》(肥政〔2020〕24号)、《肥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肥西县培育新动能促进产业转型升级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政办〔2020〕14号)同时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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