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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瓯海区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瓯海区科技创新“十条”政策

温州市瓯海区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瓯海区科技创新“十条”政策

瓯海区科技创新“十条”政策

第一条  引进和培育科技型企业。对新落户本区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在享受市有关政策的基础上,每家给予50万元落户奖励;落户三年内纳入本区规模以上企业统计且在高新技术企业有效期内的,再给予20万元奖励。对新落户本区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自落户后第一个自然年度起连续三年(在高新技术企业有效期内),给予其对地方综合贡献度100%的奖励。

对新认定、重新认定通过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分别给予30万元、15万元奖励;新认定为国家级知识产权示范企业、优势企业的,分别给予30万元、15万元奖励;新认定为省高成长科技型中小企业、省科技型中小企业、省农业科技企业的,分别给予3万元、5万元、8万元奖励。新认定为省级、市级专利示范企业的,分别给予10万元、8万元奖励。

鼓励企业使用科技创新券购买各类技术创新服务,同一年度内,高新技术企业申领科技创新券额度最高为20万元,其他企业最高为10万元。

第二条  推进企业研发机构建设。鼓励企业设立企业研发机构,对新认定的省级企业研究院给予一次性补助50万元;新认定的省级、市级企业研发中心分别给予一次性补助20万元、10万元。新认定的省级重点企业研究院,按省财政补助资金额,给予同比例配套。

第三条  鼓励争取上级科技项目资金。在本辖区内实施的国家级科技项目、省重点研发计划项目(省重大科技专项、农业新品种选育),采用事后补助方式进行配套,对国家级的给予100%的资金配套,最高500万元;对省级的给予70%的资金配套,最高300万元;项目获得上级和本区财政补助总额不超过项目承担单位自筹资金总额。经鉴定的省级新产品每项予以3万元补助。

第四条  加大科学技术奖励支持力度。对以第一项目完成单位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国家技术发明、国家科学技术进步一、二等奖的,分别给予300万元、200万元的奖励;对以第一项目完成单位获得省自然科学、省技术发明、省科学技术进步一、二、三等奖的,分别给予80万元、50万元、30万元的奖励。

第五条  鼓励加大研发投入。对企业的R&D投入,按照税务部门认定的上年度允许加计扣除研发费用的10%,给予不超过300万元的补贴。

第六条  鼓励专利创造与运用。对获得国内(港澳台)发明专利的补助2万元/件;企业(单位)和个人获得实用新型专利授权的,分别给予2000元/件、1000元/件补助;获得外观设计专利授权的补助500元/件;获得欧洲、美国、日本、韩国发明专利授权的补助5万元/件,获得其他国家发明专利的补助1万元/件,同一发明限资助一个国家或地区。对规上工业企业的首件发明专利申请,额外给予2000元奖励。对通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认证的企业,给予一次性补助5万元。

第七条  扶持科技创新平台。鼓励和支持国内外高校院所(包括军队院校和科研院所)、跨国公司、央企、民企及院士、“千人计划”“万人计划”人才及其团队等在瓯海布点或合作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新型研发平台,区政府实行“一事一议”,给予一定的入驻经费补助和研发经费支持。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分别给予补助800万元、300万元。对新认定的省级行业和区域技术创新服务平台,给予补助300万元。

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分别给予一次性补助500万元、250万元、100万元。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众创空间,分别给予运营主体100万元、60万元、30万元补助。对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内孵化的企业,在孵化期间或毕业1年内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省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每认定1家,分别对其所在的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给予10万元、2万元奖励。

第八条  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引进或共建一批技术转移中心(机构),根据其规模、定位和发挥的作用进行年度考核,每年给予最高50万元的补助。对企业通过技术市场交易或竞价拍卖并实现产业化的项目,市、区经审核按技术合同实际成交额20%的比例给予成果产业化经费的补助,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100万元。对实施完成的省、市级发明专利产业化项目,分别给予50万元、10万元的补助。

第九条  推进科技金融结合。设立规模为500万元的科技融资风险池基金。对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专利示范企业、大学科技园孵化器(加速器)企业通过信用、担保方式取得贷款的,按实际利息总额分别给予不高于30%、40%的贴息补助;对获得专利权质押贷款的,按实际利息总额、实际中介机构评估费用给予不高于50%的贴息、评估费补助;年度内单个企业贴息补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评估费补助最高不超过3万元。对企业购买的关键研发设备保险、专利保险等科技保险类产品,按年度保费总额给予不高于50%、不超过10万元的保费补贴。

第十条  培育科技中介服务机构。经审核成为瓯海区科技创新券地方载体的科技中介服务机构,根据其年度服务实效,于次年按照科技创新券政策支持范围内的上年度实际兑付总额不超过3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对被评为省级、市级重点科技中介服务机构的,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一次性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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