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姚市科技惠企政策十条
为进一步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扎实推进科技惠企政策落地,为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先行市提供有力科技支撑,特梳理制定相关科技惠企政策。
1.支持企业加强研发投入。落实企业研发费用税收优惠政策,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制造业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由75%提高到100%;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实施企业研发后补助政策,对符合条件的企业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补助。
2.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发展壮大。落实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对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落实上级高新技术企业奖补政策,对首次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一次性不超过20万元奖励;已享受过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首次认定奖励的,不予奖励。对重新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一次性不超过10万元奖励;对政策支持年度整体搬迁至我市并确认证书资格有效的高新技术企业,视同首次通过认定给予一次性不超过20万元奖励;建立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对首次入库的企业奖励5万元。
3.落实技术转让等税收优惠政策。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免征增值税;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4.支持企业创新平台建设。支持领军企业牵头,整合产业链上下游优势创新资源,积极创建各级技术创新中心,对列入国家技术创新中心、省级技术创新中心的,按上级政策要求给予支持;对新认定为宁波市企业工程(技术)中心的企业,给予10万元补助;对新认定为宁波市企业研究院的企业,给予20万元补助;对新认定为重点实验室的企业,给予不超过50万元的补助;对认定为省级以上企业研发机构的,在上级政策资助基础上,按当年研发投入新增额的3%,给予不超过10万元的奖励,与研发增长补助就高不重复享受;对国内外知名企业、高校、科研院所在我市设立产业技术研究院,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引入核心技术并配置核心研发团队的,经市政府同意,通过”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扶持;对认定为市级新型研发机构的,实行绩效考核,年度考核优秀、良好的按上年度研发投入额的4%、2%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30万元;对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宁波新型研发机构的,给予不超过100万元、60万元、50万元奖励。
5.鼓励企业承担重大科技项目。支持企业积极申报前沿技术攻关、产业链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应用场景计划等重大科技计划项目,列入宁波市重大科技计划项目的,严格落实上级政策;列入市级科技创新项目的,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补助;鼓励行业龙头企业牵头组建创新联合体,对认定为宁波市级创新联合体的,其拟攻关的项目,经专家论证,列入宁波市重点技术研发专项,给予财政科技资金支持,创新联合体研发项目不纳入申报限项。
6.鼓励企业引进创新人才。对入选国家、省“万人计划”的,给予国家、省标准同等额度奖励;对入选省领军型创新创业团队的,在上级政策资助的基础上,给予一次性200万元奖励;对引进的海外工程师,给予宁波市年薪资助标准同等额度支持;对获得国家、宁波市支持的外国专家项目,给予引智单位一定额度的支持。
7.加强企业自主创新产品推广应用。对列入宁波重点自主创新产品推荐目录的产品,自列入之日起2年内视同已具备相应工程或销售业绩。符合相应推荐的产品,允许国有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和政府采购实施单位实施直接发包或单一来源采购。
8.加大企业科技金融支持。加强与宁波天使投资引导基金对接,加大对创新型初创企业支持力度,对企业每次投资额最高可达300万元,对同一家企业的累计投资额最高可达600万元;设立”姚创贷“,支持满足条件的科技型企业(包括高新技术企业、科技服务类企业)发展,贷款最高额500万元,累计贷款期限不超过三年,贷款利率不高于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50个基点;对纳入宁波市科创板拟上市企业储备库的科技创新企业,按上级政策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主要用于专用仪器设备购置、直接消耗的原材料投入、研发人员工资薪金等研发费用支出。
9.落实科技创新券支持政策。企业和创客(或创客团队)向非关联的创新载体购买科技创新活动中所需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许可和检验检测等科技服务时,可申请科技创新券抵用,同一年度内单家企业检验检测类服务申领额度最高为10万元,创业团队最高为5万元;企业与国内外大专院校、科研单位开展技术开发与合作的,可申领专用创新券;单家企业同一年度内累计申领创新券限额最高50万元。
10.实施科技企业创业平台奖励政策。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宁波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在上级政策奖励基础上,分别给予100万元、40万元的奖励(晋级补差);对各级科技孵化器建立绩效考核机制,每年给予不超过20万元的奖励(当年认定或晋级获得奖励的除外);对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宁波级星创天地的,在上级政策奖励基础上,分别给予30万元、15万元、10万元的奖励(晋级补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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