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大高新技术企业苗子培育力度,快速壮大高新技术企业队伍,推动高新技术产业持续高质量发展,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高新技术企业苗子培育库是指企业按本办法规定的高新技术企业苗子培育标准和程序纳入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对象的企业名录库。
第二条 奉化区建立高新技术企业苗子培育库,企业申请纳入高新技术企业苗子培育库及享受培育扶持政策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按照入库培育标准每年纳入高新技术企业苗子库企业不超过50家。
第二章 入库培育标准和程序
第四条 申请入库的企业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 企业申请入库时须为在奉化区注册成立一年以上的居民企业,2008年至今未被认定过高新技术企业,且近一年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为查账征收;
(二) 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国科发火〔2016〕32号)规定的范围;
(三) 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四)企业在其主要产品(服务)技术领域有相关知识产权活动,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符合其中一条:
1、1项及以上发明专利授权;
2、1项及以上发明专利受理同时拥有2项实用新型专利(软件著作权)授权;
3、3项及以上实用新型专利(软件著作权)授权。
(五)企业建立了比较规范的研发投入核算体系,对研发费用进行独立核算。申报入库的前一个年度研发项目(或新产品)需3项以上,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要求如下:
1、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5%;
2、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亿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3、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六)企业建立了技术(新产品)研发项目立项、结题等相关研发活动和制度;
(七)企业申请入库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第五条 申请入库程序:
(一)入库申报。区科技局每年发布入库申报通知,进行集中受理。各镇(街道)、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辖区内入库申报企业的初审和推荐工作。企业对照入库培育标准自愿申报并提交下列材料:
1、《高新技术企业苗子入库培育申报表》 ;
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3、知识产权相关材料、科研项目立项证明、科技成果转化、研究开发的组织管理等相关材料;
4、企业职工和科技人员情况说明材料;
5、企业上年度研发费用明细表及相关证明材料;总收入明细表、主要产品(服务)收入明细表;
6、企业上年度财务报表(包括会计年报、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
7、上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包括主表和附表)。
(二)入库评估。区科技局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根据培育库标准对申报入库企业进行评估,主要从企业知识产权、科技成果转化能力、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企业经营情况等方面进行评价,并根据培育标准出具评估结果。
(三)入库公示。区科技局根据第三方评估结果拟定入库企业名单并进行公示,无异议的发文公布。
第六条 纳入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的企业如发生更名、经营业务、生产技术活动等与培育标准有关的重大变化,应在一个月内报告区科技局;变化后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自当年起终止其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资格。
第七条 高新技术苗子企业入库年度即为培育起始年度,培育有效期为三年。在培育期内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予以出库;三年期满后,未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调整出库,且不再受理入库申请。
第三章 培育措施
第八条 入库企业奖励总额10万元。入库当年度予以5万元奖励,培育期内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再给予5万元的奖励。
第九条 各镇(街道)、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辖区内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工作,并结合实际制定培育计划,建立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台账,引导企业对标找差,形成“培育一批、推荐一批、认定一批”工作态势。鼓励各镇(街道)、开发区管委会出台高新技术企业培育扶持政策,共同加大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力度,建立联动培育机制。
第十条 区科技局委托中介机构根据培育库入库企业名单定期上门走访、重点帮助辅导,并进行日常跟踪分析,促进企业尽早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第十一条 对入库企业在申报认定各级工程(技术)中心和区科研攻关项目立项中进行适当倾斜,鼓励入库企业对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加强技术创新,加大研发投入,积极获取和维护知识产权,强化高新技术产品导向,加快高新技术产品产业化。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区科技局会同相关部门加强对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工作的监督和管理。对已纳入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的企业,有下述情况之一的取消其培育资格:
1、入库申报材料存在弄虚作假的;
2、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的。
第十三条 被取消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资格的企业不得再次申请入库。
第十四条 企业对入库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纳入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的企业自觉接受科技、财政、税务等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宁波市奉化区科学技术局
宁波市奉化区财政局
2020年3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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