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大力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激活高质量发展第一动力,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以
下政策措施。
一、加强产业重大关键共性技术攻关
1.实施“十百千”转型升级创新专项。对列为市重大、重点创新示范专项的项目,市财政按项目研发投入 15%核算支持资金,最高分别给予 200 万元和 100 万元;对列为市一般创新示范专项的项目,市财政按项目研发投入 10%核算支持资金,最高给予 50 万元。
2.高水平谋划实施重大科技专项。每年重点支持 10 项以上重大科技专项,每项支持资金不低于 100 万元。
3.支持承担国家、省重大科研课题。对承担国家重大、重点科研课题等项目及省重大科技专项的,根据实施绩效,市财政按项目上年国家、省实际下拨经费 10%奖励研发团队,每个项目奖励最高 100 万元,每个单位奖励额最高 300 万元。
二、着力打造高水平创新平台
4.集中资源建设高水平创新平台。到 2025 年,实现大中型企业省级研发平台全覆盖。对新获批的国家、省级技术创新中心等重大创新平台,一次性分别奖励 300 万元、100 万元。对新获批的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临床医学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等国家、省创新平台,一次性分别奖励 100 万元、50 万元。
5.建设主导产业公共研发平台。到 2022 年,各县(区)至少建成 1 个主导产业公共研发平台。市财政设立专项资金支持公共研发平台的建设和运行。公共研发平台所在地的县(区)政府要在用地、基础建设、人才引进和成果转化方面给予政策和资金支持。具体方案和支持办法由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研究制定。完善开封市科研设施与仪器共享服务平台运行管理,市财政给予适当补助用于科研设施与仪器共享补贴及平台维护。
6.推动新型研发机构可持续发展。对新备案的省重大新型研发机构、省新型研发机构,一次性分别奖励 100 万元、50 万元。
7.组建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对获批国家、省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的牵头单位,一次性分别奖励 100 万元、50 万元。
三、强化企业技术创新主体地位
8.大力培育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到 2025年,各县区实现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翻倍增长。对首次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奖励 30 万元;对连续3 次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奖励 10 万元。对有效期内高新技术企业整体迁入我市的,享受首次认定高新技术企业奖补政策,并根据企业规模给予一次性资金奖励。对落地当年销售收入 2 亿元以上的企业奖励 100 万元;对销售收入 5000 万元至 2 亿元(含)的企业奖励 50 万元;对销售收入 5000 万元(含)以下的企业奖励 20 万元。对有效期内高新技术企业在我市设立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研发生产类子公司,直接纳入高新技术后备企业予以重点培育。
9.引导企业加大研发投入。认真落实《河南省企业研究开发财政补助实施方案》支持政策。补助标准按照企业上年度经税务部门核定的税前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数额一定比例进行分层级补助,补助额度最高 400 万元。补助资金由省财政按一定比例负担后,市、县(区)财政按照纳税级次分别负担。
10.加强对双创基地和活动的支持。对新认定的国家、省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专业化众创空间、星创天地,一次性分别奖励 100 万元、50 万元。新认定利用闲置场所改(扩)建的科技孵化载体,按照孵化场地改造费用 50%比例最高 500万元给予补贴;对孵化服务提供的宽带网络、公共软件服务费用按照 50%比例给予补贴;对新引进在汴注册的知名孵化器运营机构,运营利用闲置场所建设的科创园区、孵化基地等,达到我市科技孵化载体标准的,给予 50 万元一次性运营经费补贴,由双创基地属地及纳税级次同级财政负担。
对我市各主办单位举办的国际性、全国性、全省性、全市性创新创业大赛,给予大赛实际支出最高 50%补助,补助金额单项赛事每年最高 50 万元。对于在国际性、全国性创新创业大赛中获得一、二、三等奖和优秀奖并落户开封的科技项目,分别给予一等奖 200 万元、二等奖 100 万元、三等奖 50 万元、优秀奖 20 万元的奖励。对于在全省性创新创业大赛中获得一、二、三等奖和优秀奖并落户开封的科技项目,分别给予一等奖30 万元、二等奖 20 万元、三等奖 10 万元、优秀奖 5 万元的奖励。对于我市各举办主体单位承办全市性大赛获得一、二、三等奖并落户开封的科技项目,分别给予一等奖 20 万元、二等奖10 万元、三等奖 5 万元的奖励。根据属地及纳税级次原则由同级财政负担奖励资金。对落户开封的获奖参赛项目,由所属县区为其提供房租前两年免费,第三年减半收取,最高 500 平方米的创业物理空间优惠支持。
四、激发科技创新人才活力
11.推进科技创新创业和人才集聚。设立科技人才专项基金,组织开展十大科技领军人才、十大科技创新人才(团队)、十大创新创业项目评比活动,对有突出贡献创新创业人才(团队)给予奖励。认真落实《开封市加快人才集聚助推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在住房保障、职称晋升、医疗保障、家属安置等方面为高层次科技人才创新创业提供更加优质服务。具体方案由市科技局会同相关部门研究制定。对批准建设的院士工作站、中原学者工作站,分别一次性奖励 60 万元、30 万元。对选派的法人科技特派员给予 10 万元工作经费、团队(个人)科技特派员给予 2 万元工作经费。
12.支持承担国家、省引智项目。对国家级引智项目、引智示范基地项目和省级引智项目、引智基地项目分别给予 30万元、20 万元资助。设立市级高端外国专家引进专项,对获批项目每项给予 10 万元资助。
13.搭建国际化引才交流平台。借助大型引才交流平台,组织开展“揭榜攻关”和“揭榜转化”,力争每年实现一批国际、国内领先科技成果项目签约落地。对省选中的重大关键技术需求全球招标发布项目,给予 10 万元资金支持,成功揭榜中标的项目再给予 50 万元资金配套;对省审定在大会开幕式成功签约的项目,给予 10 万元资金补助。
五、发展壮大高能级创新载体
14.高标准建设高新区。推动开封高新区申报国家级高新区,推进尉氏县产业集聚区、禹王台精细化工产业集聚区争创省级高新区,鼓励基础相对薄弱但发展速度较快、潜力较大的产业集聚区升级为省级高新区。到 2025 年,力争成功创建 1—2 家国家级高新区。对新获批的国家、省级高新区,一次性分别奖励 100 万元、50 万元。
15.促进科技园区提档升级。到 2025 年,全市力争成功创建 2 家以上国家级农业科技园区,各县省级农业科技园区实现全覆盖。对新获批的国家、省级农业科技园区,一次性分别奖励 100 万元、50 万元。到 2025 年,力争建成 1 家在全省具有一定影响力的大学科技园。对于获批国家、省级大学科技园的,一次性分别奖励 100 万元、50 万元。
六、加快科技成果转移转化
16.健全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机制。对双一流大学在我市设立技术转移机构的,每年给予 20 万元运行经费补贴。对新认定的国家、省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一次性分别奖励 100 万元、50万元。
17.加大科技成果奖励力度。对新获得国家科学技术一、二、三等奖的,一次性分别奖励 200 万元、100 万元、50 万元;对新获得省级科学技术一、二、三等奖的,一次性分别奖励 50 万元、30 万元、20 万元。
18.强化知识产权保护。认真落实河南省委、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实施意见》,培育知识产权强企和商标、地理标志品牌,鼓励申报驰名商标,加强各类试点示范园区建设。探索建立财政资金引导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机制。
七、强化科技金融保障支持
19.实施科技与金融结合试点工程。设立开封市科技成果转化基金,为科技型企业提供股权融资。设立市级科技贷款风险补偿准备金 2000 万元,各县(区)配套设立风险补偿准备金不低于 200 万元;对参与科技型企业贷款业务的合作金融机构所发生实际损失 50%给予补偿,按照财政税收受益分配比例进行风险共担,两级财政对银行或担保公司的单笔贷款补偿金额最高 200 万元;对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科技型企业贷款业务的,财政按科技型企业应向金融机构支付的上年利息总额的 30%给予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补贴,贴息按照财政税收受益分配比例享受。同一家金融机构每年度获得贷款贴息额最高不超过 20 万元。
八、推进科技文化融合
20.实施文化和科技融合示范工程。支持中央美术学院、北京大学在我市建设国家黄河文化研究院等高精尖实验室。发展产业互联网形态的文化产业和跨界融合的文化科技赋能实体经济,打造宋代风格文化创意及产品设计集群、非遗智能化与数字化创新集群、数字动漫创意产业集群、沉浸式文旅产业集群。构建黄河文化大数据体系,建设文化展览展示交易平台和智慧旅游服务平台。
九、深化科技领域放管服改革
21.改进科技评价体系。破除科技评价中唯论文的不良导向,按照分类评价、注重实效的原则,建立基础研究、应用研究、技术开发及成果转化等科研业绩评价机制。市级科技研发专项重点支持应用研究、技术开发类科技活动,逐步加大基础研究类科技活动的支持。驻汴高校应用研究、技术开发类科技活动重点支持与开封市签订有合作研发、合作转化协议的项目。
22.扩大预算调剂权和经费使用自主权。在市级科研项目总预算不变的情况下,项目负责人可根据科研活动实际需要自主调整直接费用全部科目的经费支出,由项目承担单位办理调剂手续。鼓励高校、科研院所和科技型企业聘用高校毕业生担任科研助理,其劳务费用和有关社保补助按规定从科研项目中列支。科研人员因公临时出国开展科研和学术交流活动,单位和个人的出国批次数、组团人数、在外停留天数可根据实际需要安排,不纳入国家工作人员因公临时出国批次年度限量管理范围。
23.加快科技服务体系建设。实施科技服务体系培育工程,打造从事研究开发、科研条件、创业孵化、技术交易、知识产权、投融资等科技活动全流程服务平台和机构。对从事科技服务活动工作业绩突出的机构、平台、人员给予一定奖补。
十、优化科技创新环境
24.加强对科技创新工作的考核评价。将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投入强度及提高幅度、高新技术产业增加值增长幅度及占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比重等重要指标纳入县(区)域经济高质量发展考核评价指标体系,逐步增加科技创新考核指标权重。
25.引导全社会加大研发投入。到 2025 年,全市财政科技支出占一般预算支出的比重达到全省平均水平,带动全社会加大研发投入,尽快补齐我市科技投入强度低的短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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