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高新技术企业是技术创新和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的重要力量,在经济社会发展中占有十分重要的战略地位。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战略,进一步引导及鼓励企业技术创新,提升区域的自主创新能力,推动全县高新技术产业的快速发展。根据《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自治区科研创新平台支持奖励暂行办法》,结合精河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符合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颁布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认定条件,申请认定并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的企业。
凡在精河县辖区内登记注册并且税务关系在精河县当年或上一年度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企业可依本办法申请奖励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设立,旨在进一步增强企业技术创新的主体地位,加大科技政策宣传与落实的力度,推动区域内科技型企业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培育发展区域内掌握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具有核心竞争力的高新技术企业,推动县域产业结构调整和经济发展。
第四条 县科技局要主动与税务、财政部门进行沟通,建立健全互动机制、交流机制、协调机制,认真履行高企认定管理工作的相应职责。
第五条 各乡镇场、工业园区管委会、商工局负责辖区内每年高新技术企业申请奖励材料的推荐汇总工作。县科技局负责对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查,同时会同财政、税务部门对申报的高新技术奖励材料进行审核并出具意见。
第六条 对于当年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政府给予一次性奖励资金10万元。自认定当年起,按规定每三年进行复审申报并合格的,每次给予奖励资金5万元。
第七条 科技服务业企业被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参照第六条执行。
第八条 申请奖励的企业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一)填报《精河县高新技术企业奖励申请表》;
(二)提供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的原件和复印件;
(三)提供申请奖励企业的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第九条 以上奖励实行集中受理、集中审核拨付的方式,统一受理时间为第二年的6月份,逾期未提交视为自动放弃。
第十条 各乡镇场、社区、工业园区及其他推荐单位对相关企业申请奖励材料确认盖章后报送至县科技局;县科技局、财政局统一对上报的资料进行审核,最终报县人民政府审批同意后,下达奖励资金。
第十一条 本办法中的奖励资金从精河县技术研究与开发经费中统筹安排。
第十二条 申请奖励的企业必须提供真实材料,如发现弄虚作假、骗取奖励资金,一经查实,已资助的费用必须全额退回并纳入不诚信名单,企业三年内不得申报各类财政补助和奖励资格。情节严重者,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县科技局负责解释。
审核人:赵世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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