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洪区支持工业企业发展政策
为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辽宁考察时和在深入推进东北振兴座谈会上重要讲话精神,落实新发展理念,紧紧围绕高质量发展,以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以优化存量、扩大增量为总体目标,切实发挥政策引导和带动作用,强力推动全区工业经济全面振兴、全方位振兴,按照区委、区政府工作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政策。
一、优化存量
(一)鼓励企业做大做强
1.支持小升规、规升巨。对首次上规入库的工业企业,给予一次性5万元奖励,其中新兴产业企业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对产值首次超过亿元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其中新兴产业企业给予一次性20万元奖励。对产值增速超过全区年平均增速的规模以上企业,根据其经济发展贡献给予奖励。
2.培育“金种子”公司。对标单项冠军,对经认定的“金种子”公司在金融政策方面给予支持;根据其区域经济贡献度,对其生产再投入、技术再创新、市场再扩展、人才再培训给予相应补助。
3.支持参加行业展会。对经主管部门批准参加与行业有关的各级展会给予展位费补贴,对参加省外展会的给予展位费50%补贴,其中首次参加国外展会的给予展位费80%补贴,对参加省内展会给予5000元补贴。
4.支持产品区内配套。对规模以上工业企业配套区内工业企业(不含隶属关系)产品的,如年实际配套(含加工配套)超过100万元,则以年度实际配套供应结算为基数给予被配套企业3%奖励,最高不超过10万元。
5.支持行业协会发展。对在主管部门备案的行业协会,每年给予3万元活动经费补助,用于开展培训、技术交流等活动。对以行业协会为载体引进的重大产业项目,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给予支持。
(二)鼓励企业新旧动能转换提档升级
6.支持企业技术改造。对科技型中小企业当年技术改造投入并形成固定资产的,依据投资额给予不超过10%的补贴,最高不超过50万元。
7.鼓励企业建立研究院及科技成果转化。对联合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建立的研究院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对区内转化的成果给予受让方转化费用10%的补贴,最高不超过30万。
8.支持创业创新载体建设。对认定的众创空间、孵化器和加速器引进创业创新型企业的,根据引进企业当年经济发展贡献增量,连续三年给予主办方50%补贴;对龙头企业创办产业链孵化器(产业链总部)的,根据引进企业当年经济发展贡献,给予主办方80%补贴。
9.支持科技小巨人和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对经推荐新纳入沈阳市科技小巨人培育库的企业和新认定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当年给予10万元奖励,如第二年企业在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库中,则再给予10万元奖励。
10.支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储备项目。对经国家、省和市认定的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关键零部件,按标的额的20%、15%和10%分别给予不高于50万元、20万元和10万元的奖励。
11.鼓励企业参与军民融合。对新取得军工资质认证的“民参军”企业,给予每证一次性10万元奖励。
12.鼓励企业开展精益管理咨询。区政府首期安排100万元资金,对开展精益管理咨询并获得市里补贴的企业,我区再给予30%补贴。
13.支持企业加强统计和信息管理。区政府安排150万元奖励资金,用于支持工业企业加强统计工作,提高统计业务水平和信息化工作水平。
(三)设立工业经济振兴发展区长特别奖
14.巨型企业奖。择优支持经济发展贡献大、年产值3亿元以上的高新技术企业,每户给予100万元奖励。
15.瞪羚企业奖。对经科技部门认定的“瞪羚企业”,依据工业企业成长性指标,分别给予30万元、50万元、100万元奖励。
16.单项冠军奖。对经工信部门认定的“单项冠军示范企业”、“单项冠军产品”,给予50万元奖励。
17.永安人才奖。实施“永安人才”培育计划,设立“英才奖”、“技师奖”等奖项,参照《于洪区引进和培育人才创新创业发展若干政策(暂行)》,对紧缺人才、高层次人才等给予奖励。
18.荣誉奖
(1)支持“专精特新”及重点产品。对经国家和省级新认定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分别给予20万和10万元奖励,对经国家和省级新认定的“专精特新”产品(技术),每项分别给予10万元和5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辽宁省工业高质量发展推荐产品,每项给予2万元奖励。
(2)支持品牌建设及知识产权。对荣获中国质量奖、省长和市长质量奖的企业,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和30万元奖励;对主导制定国际、国家、团体、地方标准的企业,每项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和10万元的奖励,对参与制定各项标准的企业,奖励额度按50%执行;对通过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认定的企业标准“领跑者”,给予20万元奖励;对获得境内授权的发明专利,给予2000-5000元奖励,对获得境外授权的发明专利,给予1-2万元奖励。
(3)支持市级以上研发机构及创业机构。对新认定的国家、省和市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检测中心等,分别给予一次性100万元、30万元和10万元的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和市级公共服务平台和基地、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加速器、技术转移示范机构及星创天地等,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和10万元的奖励。
二、扩大增量
19.支持新建工业项目。对新增用地工业项目,根据项目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给予补贴支持,最高不超过10%。
20.支持购置和租赁厂房项目。对购置厂房和租赁厂房落户园区的工业项目,如果设备投资超过500万元,根据设备投资额给予不超过10%补贴;项目投产后,根据其经济发展贡献给予一定比例补贴支持。
21.支持区内项目向园区集聚。对区内工业企业从园区外向园区内搬迁的,在享受相关政策的基础上,对集聚发生的费用给予适当补贴。
22.支持工业总部项目。对新注册在我区的工业总部项目,根据经济发展贡献增量,连续三年给予50%补贴。对区内企业、行业协会牵头引入的工业总部项目,根据其经济发展贡献,给予引入方适当奖励。
23.支持行业领先项目。对于技术、工艺、设备领先的工业项目,在企业承诺回购房产、设备的前提下,政府根据企业需求代建厂房、代购设备。
24.支持重大项目及新兴产业项目。对于区域和产业发展具有重大意义的工业项目、新兴产业项目,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给予支持。
三、强化要素保障
25.提供土地和厂房支持。区政府加大力度整合闲置资源,为新引进工业项目落地提供土地和厂房要素保障。
26.加强人才保障。与德国教育机构合作,筹建职业教育培训机构,为企业提供职业技术人才要素保障。
27.打造公共服务平台体系。建立或引进智能生产车间、研发平台、电子商务平台、融资平台、检测平台等,从生产加工、成果转化、销售、融资、检测等方面为企业提供全方位的平台保障。
本政策执行期拟定三年,可根据具体执行情况进行年度调整。由于洪区工业和信息化局(科技局)负责解释和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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