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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台江区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台江区关于加快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措施

福州市台江区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台江区关于加快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措施

台江区关于加快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措施

为贯彻落实区委区政府关于打造省会现代服务业核心区的新要求,主动适应和引领经济发展新常态,围绕做强其他服务业四大主导产业,着力培育企业发展新动能,构建区现代服务业发展新体系,现结合我区实际,制定鼓励现代服务业发展措施如下:

一、重点发展产业和领域

(一)商务服务。大力发展支持法律服务、会计审计及税务服务、信息咨询、贸易经纪与代理服务、会议会展、人力资源等行业,打造品质商务服务产业圈,同时打响“总部沃土”品牌,大力招引承接区域总部扎根发展。

(二)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重点发展研究开发、创业孵化、技术转移、知识产权、科技咨询等科技服务,放宽科技服务型企业的准入,构建覆盖科技创新全链条的科技服务体系。

(三)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全力推进“数字福州”“平台福州”建设,加快培育电子商务骨干企业,开展5G等移动互联网新技术应用试点,吸引有实力的国内外大数据、云计算企业落户,助推以软件产业为基础的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

(四)文化体育和娱乐业服务。发展从事表演、播映、经营游览场所和各种文创、培训、体育活动等服务行业。

二、做强服务业主导产业

(一)促进高端专业服务业发展

扶持法律服务、会计审计及税务服务、软件信息技术服务、工程技术与设计服务等高端服务行业发展(详见附件6《台江区高端专业服务业行业分类表》),对新引进的高端专业服务业企业,按照上年度缴纳的税收区级留成情况分四挡予以一次性奖励(持有工程勘察、设计、监理综合资质的企业,参照《台江区关于加快建筑业发展的若干措施》中奖励办法执行,不同时享受奖补):

区级留成30(含)—50万元,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

区级留成50(含)—100万元,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区级留成100(含)—150万元,给予一次性奖励15万元;

区级留成150万元(含)以上,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

(二)优化律师行业发展环境

1.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全面实施政府法律顾问制度,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事业发展,将律师担任党政机关法律顾问、办理法律援助案件、信访接待、参与调解、派驻值班和普惠式企业法治体检等事项,统筹列入政府购买服务项目。

2.拓宽律师参政议政渠道。积极推荐区内知名律所的优秀律师加入“两代表一委员”队伍,建立律师为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提供法律咨询的工作机制。

知名律所指在国内一线城市、主要省会城市、非省会重要城市、境外,累计设有10家以上分所或分支机构。

(三)促进创新型服务业发展

1.鼓励引进科技含量高,发展潜力大的现代服务业。经我区孵化申报认定为国家级、省级瞪羚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独角兽企业、隐形冠军企业按市级的50%配套一次性奖励。

2.培育高成长型高新技术企业。对在我区纳统不满5年(含),上年度营业收入在5000万元(含)—1亿元之间,营业收入连续2年比增25%以上;上年度营业收入在1亿元(含)-5亿元之间,连续2年营收比增20%以上,经认定的省级以上高新技术企业,按照其当年度增值税和所得税区级留成增量部分50%予以一次性奖励。

3.对新通过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最高不超过15万元的区级配套奖励,对重新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最高不超过5万元的区级配套奖励。

4.对我区有自主研发经费投入和研发活动的企业单位,连续两年以上在“国家统计网平台”填报《企业科技项目情况表》和《企业科技活动及相关情况表》等相关表格,研发(R&D)经费投入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不低于5%,且上一年度研发(R&D)经费投入对比前一年度增长超过25%(含),分档次给予扶持奖励。上一年度研发(R&D)经费投入:200(含)-500万元的给予5万元奖励,500(含)-2000万元的给予20万元奖励,2000(含)-5000万元的给予30万元奖励,5000万元(含)-1亿元的给予40万元奖励,1亿元及以上的给予50万元奖励。

三、提升服务业载体质量

(一)支持“三创”载体争先创优

1.对首次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的创业创新示范中心,我区给予市级奖励金的50%配套。以上企业若再被认定为更高级别的,则采用差额奖励方式,不重复享受奖励,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50万元。

2.经市科技局认定,对考核评估分数达80分(考核良好及以上)的市级众创空间,运营满一年给予5万元运营补助;连续两年考核为良好及以上,并评为省级众创空间,补足10万元;连续3年考核为良好及以上,并评为国家级众创空间,补足20万元运营经费。

3.鼓励众创空间、孵化器培育入孵企业纳统,每培育一家营收不低于上年度行业增长水平的限(规)上企业,给予运营机构5000元/家的奖励。

4.鼓励众创空间、孵化器积极指导入孵企业申报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瞪羚企业、科技小巨人企业、独角兽企业,每培育成功一家,给予运营机构5000元/家的奖励。

(二)大力发展专业化服务平台经济

1.对新认定的市级平台经济重点企业,根据福州市《关于促进平台经济发展的四条措施》,财政及时兑现区级配套。

2.鼓励企业实施电子商务化改造。鼓励区内线下经营实体、专业市场、商业综合体运营主体自建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企业上规入库,在市级一次性补助5万元基础上,区级再配套100%一次性奖励,即对自建平台共给予10万元提升奖励。

四、附则

(一)本措施扶持对象为在台江区内注册、纳税、纳统的企业单位,采用一个自然年度的企业税收及销售(营收)数据,参照《台江区惠企政策兑现工作操作指引》执行兑现。

(二)享受上述政策的企业,自最近一次领取奖励金即日起五年内不得外迁,在上述期限内外迁企业需退回相关奖励资金。

(三)扶持奖励政策与省、市、区出台的其他扶持政策不一致的部分,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

(四)单家企业奖补资金总额,不超过其当年入库的区级留成。

(五)对特别重大企业和项目的,可采取“一企一议”的方式给予扶持奖励,参照《台江区关于完善“一企一议”工作机制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执行。

(六)本措施从2021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由区各行业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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