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宁市支持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
为持续推动经济发展质量变革、效率变革、动力变革,构建“142”先进制造业集群,加快数字技术与实体经济深度融合、提高产业链供应链现代化水平,进一步助推我市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政策意见。
一、支持范围和重点
支持有效投入,推动产业基础高级化。
支持科技创新,打造协同发展的技术策源地。
支持数字赋能,促使发展质量和效益显著提升。
支持品牌建设,形成一批有行业话语权的龙头企业。
支持绿色发展,构筑绿色低碳的现代产业体系。
支持市场拓展,融入国内国际双循环新发展格局。
支持股改上市,提升优质企业产业引领能力。
支持重点产业,构建集聚发展的新格局。
二、支持对象基本条件
在我市依法登记注册,税务关系、统计关系在海宁市,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依法纳税并具备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和良好财务记录的制造业企业、社会团体等。
三、支持内容和标准
(一)有效投入。
1.支持扩大有效投入。
对我市重点鼓励的新材料、新能源和高端装备等新兴产业项目、泛半导体产业项目以及时尚产业的重点设备项目,通过遴选和评比方式,采用竞争性分配给予生产性设备实际投资额15%以内奖励,单个项目最高2000万元。(市经信局)
2.支持优质企业做大做强。
对研发费占营业收入比重达到行业平均水平以上(在行政级别就高原则下统一使用嘉兴市级或省级口径数据)的企业,其营业收入超5亿元且增长25%以上、实缴税收增长15%以上,当年营业收入超20亿元且增长15%以上、实缴税收增长10%以上的企业,分别给予相应奖励。(市经信局)
(二)科技创新。
3.加快研发平台建设。
对新认定的省级企业研究院给予50万元资金支持,对新认定的省级重点企业研究院,按照上级要求给予配套资金支持。新认定的省级、嘉兴市级、海宁市级企业研发中心,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新认定的省级、嘉兴市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分别给予100万元、15万元奖励,国家级可一事一议。(市科技局)
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分别给予150万元、5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设计企业(中心)分别给予100万元、20万元奖励。(市经信局)
4.支持科技研发投入。
对企业当年研发费达60万元及以上,且占营业收入比重达3%及以上的规上工业企业(高新技术企业除外),分类分档给予研发费10%以内的奖励,最高10万元,同一家企业累计享受不超过3次。对研发费占营业收入比重连续3年达15%(含)以上,且3年研发费总额超180万元的科技型企业,给予申报奖励当年度研发费20%的补助,每家企业最高补助50万元,每家企业仅享受1次。对研发费增长率达到20%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研发费增长部分10%的奖励,最高奖励30万元。(市科技局)
对制造业企业购买20万元以上的工业设计服务,按项目费用给予30%以内、单个项目最高50万元的补助,单个企业最高80万元。(市经信局、市时尚产业中心)
5.加强关键核心技术攻关。
对经科技部门推荐承担省级以上科技计划项目(上级明确要求配套支持的除外)的企业,给予30%配套资金支持,其中承担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的企业给予最高200万元配套资金支持,承担省级重点研发计划项目的企业给予最高50万元配套资金支持;对实施海宁市科技计划项目,根据项目类别和验收情况,按项目研究开发经费的15%,给予最高30万元的支持。(市科技局)
对获得国家技术发明、国家科技进步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的企业,给予最高200万元、100万元和60万元奖励;对获得省级技术发明奖或科技进步一、二、三等奖的企业,给予最高60万元、40万元和25万元奖励。(市科技局)
6.支持产品创新。
对新认定的首台(套)产品、首批次新材料和首版次软件,按国家级、省级、嘉兴级分别给予100万元、30万元、10万元的奖励;并支持应用保险,按省级、嘉兴级分别给予保费90%、60%的补助。(市经信局)
对新认定的省级重点高新技术产品、重点企业技术创新项目、浙江制造精品给予10万元的奖励,单个企业一个年度内最高30万元。(市经信局)
7.鼓励协同创新。
对列入海宁市协同创新示范项目的,给予项目牵头单位平均100万的经费支持,根据每个项目的验收情况进行竞争性分配。(市科技局)
8.支持知识产权引领和保护。
企业累计新增发明专利达到10件以上的(以2021年末拥有量为基准),每新增10件奖励10万元;对引进本市以外的符合我市战略新兴产业导向的高价值发明专利的每件最高补助2万元。通过PCT途径申请的发明专利,在重点国家(地区)专利局获得授权的,每个国家(地区)每件资助最高5万元;在其他国家(地区)获得授权的,每个国家(地区)每件资助最高3万元。(市市场监管局)
对获得国家级、省级知识产权示范单位的,分别给予30万元、10万元奖励,对获得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的,给予20万元奖励。(市市场监管局)
对企业通过质押专利权、商标专用权获得融资的,给予50%的贴息补助,最高20万元;对企业购买专利保险的,经备案后给予保险费支出50%的补助,单个企业年最高3万元;对企业建立行业专利数据库,围绕我市重点产业开展专利分析、专利导航的最高补助20万元;对专利维权按不超过核定后的费用总支出的50%予以补助,最高20万元。(市市场监管局)
(三)数字赋能。
9.支持智能化改造。
对智能化改造购置生产性设备及购置符合工业机器人标准的企业,给予投资额15%以内,单个项目最高2000万元奖励。(市经信局)
通过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认定的,给予最高40万元奖励;对企业(项目)获评国家级、省级、嘉兴级新一代信息技术与制造业融合发展试点示范的,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对企业(项目)获评国家级、省级、嘉兴级智能生产线、数字化车间/智能工厂的,分别给予最高50万元、30万元、10万元奖励;对企业(项目)获评国家级、省级、嘉兴级未来工厂的,分别给予最高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奖励。对实施智能化改造购买专项保险的,给予最高20万元补助。(市经信局)
每年安排一定的资金,以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委托服务商(机构)实施企业和行业智能化改造诊断、数字化评价,并完成诊断报告、评价报告。(市经信局)
10.支持工业互联网发展。
对获评嘉兴级及以上工业互联网平台的,给予投资额25%以内、最高300万元奖励;工业互联网平台服务企业和连接设备数超一定规模的,给予最高300万元奖励。(市经信局)
对企业(项目)获评国家级、省级、嘉兴级工业互联网、大数据应用、云上企业、云应用试点示范的,分别给予50万、20万、10万元奖励;入驻省级行业级工业互联网平台,且年服务费超30万元以上的,给予软件费50%以内,分3年补助,每年最高100万元;入驻行业级、区域级产业工业互联网(创建)平台、产业大脑的,给予单台终端生产设备联网改造投入50%以内(最高2000元),总额最高100万元补助;列入年度计划的5G场景应用建设项目,每项给予最高10万元奖励。(市经信局)
对服务商实施工业APP开发项目的,给予每个项目投资额30%以内,最高50万元补助。(市经信局)
(四)品牌建设。
11.鼓励企业商标注册。
对新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的企业,给予90万元奖励;新注册核准证明商标、集体商标的企业,分别予以5万元、3万元的奖励;境外注册商标的企业,给予其注册合同费用50%、单个企业年度最高10万元的奖励。(市市场监管局)
12.鼓励品牌创建。
对通过“品字标浙江制造”认证、绿色产品认证的企业给予20万元奖励;对主导制(修)订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分别给予60万元(30万元)、20万元(8万元)、10万元(5万元)的奖励;对主导制定“浙江制造”团体标准的企业给予20万元奖励。(市市场监管局)
对获批筹建国家技术标准创新基地并通过验收的,根据项目建设的进度和成效,最高给予150万元的奖励。(市市场监管局)
13.加强行业标杆培育。
对新认定为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省级制造业“隐形冠军”的企业,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的奖励;对新认定为国家单项冠军产品的企业、国家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100万元的奖励。(市经信局)
14.推进信用体系建设。
对新认定的省级信用管理示范企业一次性给予10万元的奖励;鼓励质量创新,对获得海宁市“市长质量奖”的企业一次性给予20万元的奖励。(市市场监管局)
(五)绿色发展。
15.支持企业节能低碳改造。
以碳达峰碳中和为导向,强化能源结构优化和消费侧管理,对重点节能低碳改造项目,按实际设备投资额给予15%以内的奖励,对其中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的,奖励比例上浮三个百分点,单个企业最高100万元;对实施天然气“冷热电”三联供、分布式能源、清洁能源开发利用改造的,按实际设备投资额给予15%以内的奖励,单个企业最高300万元。(市发改局)
16.鼓励企业能源管理智慧化建设。
以科技力量支撑碳中和实现,支持企业实施能源管理智慧化建设,单位产品电耗下降3%以上的,按实际投资额给予20%以内的奖励,单个企业最高100万元。(市发改局)
17.鼓励企业节能示范。
列入市重点节能示范工程项目的,按实际投资额给予50%的奖励,单个企业最高200万元。(市发改局)
对评定为国家级、省级绿色工厂(园区)的企业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的奖励。(市经信局)
(六)市场拓展。
18.鼓励企业参展。
对参加境外重点支持展会(以市商务局发布的年度重点境外展会目录为准)的企业,给予每个标准展位3.5万元以内的奖励,年度重点支持展位不超过4个,其他境外展会给予每个标准展位2万元以内的奖励,对获得广交会非分配性紧缺展位的企业,给予每个标准展位3万元以内的奖励。对抱团特装参加广交会的企业,给予特装费用50%以内的奖励。对参加商务部门统一组织的线上广交会企业,给予每届实际发生的线上展位费用50%以内、最高2万元的奖励。单个企业年度奖励最高50万元。对按上级要求举办的任务性线上境外市场拓展交易会(数字展)给予奖励,每年累计最高50万元。(市商务局)
对企业参加国内展会实际支出的展位费给予每个标准展位1万元以内的补助,单个企业年度支持展位数不超过10个且展位费补助最高5万元。对企业参加时尚类重点展会(以市时尚产业中心发布的目录为准)的特装费给予1000元/平方米以内的补助,每家企业每年特装费补助最高10万元。对参加上级部门指定的任务性展会委托相关协会等组织参展的展位费给予补助。(市商务局、市时尚产业中心)
19.鼓励企业对外拓展业务。
对参加出口信用保险的企业,给予实际支付保费50%以内、最高80万元的奖励;对上年度自营出口额在500万美元以下的生产型出口企业和省级外综服代理的出口业务实行政府统保,年度保费总额最高400万元。(市商务局)
对参加反倾销应诉等活动的企业,以及组织企业参加行业无损害抗辩的协会,给予实际支付应诉费用80%以内、最高30万元的资助;对企业在境外设立或收购营销网络,自境外项目实际运营后经营场所发生的租赁费、购置费、建造费等费用,给予实际发生费用一次性30%以内、最高50万元的资助。对企业开展对外经济技术合作,投保关于境外投资的保险,给予实际支付保费30%以内、最高30万元的资助。(市商务局)
20.鼓励发展服务贸易。
对被认定为国家级、省级服务外包示范园区的给予最高30万元的奖励;企业当年发生离岸业务且增幅10%以上的,当年度离岸服务外包每执行1美元给予不超过0.1元人民币,单个企业最高50万元的奖励。(市商务局)
21.鼓励电商新业态发展。
对规上企业开展直播电商业务,按硬件投入给予30%以内的一次性补助,最高20万元;对其推广费给予30%以内的补助,单个企业当年度最高补助10万元。(市商务局)
22.鼓励跨境电商创新发展。
对注册跨境电商综试区平台并已启动跨境电商业务的企业,给予每家企业一次性1万元的奖励。经认定跨境电商企业通过9810出口达到20万美元的,每20万美元给予1万元的奖励,经认定跨境电商企业通过9610、9710出口达到50万美元的,每50万美元给予1.5万元的奖励,每家企业年度补助金额最高50万元。(市商务局)
对企业自建或租赁海外仓开展跨境电商业务,给予50%以内的建设费或租金补助,每家企业年度最高80万元。(市商务局)
对企业在跨境电商平台(含嘉兴市跨境电商平台)发生的数字营销费,给予30%以内的补助,每家企业年度扶持金额最高10万元。(市商务局)
(七)股改上市。
23.减轻上市(挂牌)培育过程中优化整合成本。
上市(挂牌)培育过程中,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和除股票溢价发行外的其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或实收资本、以及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等转资本公积形成的地方综合贡献,全额奖励给相应贡献人(涉及到外资股东的,奖励给企业)。(市金融办)
上市(挂牌)培育过程中,因上市(挂牌)需要根据股改上市方案对相关资产股权优化整合:关联资产股权的并购或剥离、非关联资产股权的并购或剥离、为优化股权结构存量股转让的(因客观原因不适用增资形式),形成的地方综合贡献,在优化整合完成后全额奖励给相应贡献人。(市金融办)
24.减轻上市(挂牌)中介成本。
企业境内IPO上市,包括主板、创业板、科创板,一次性奖励累计最高1000万元,分阶段兑现:其中完成上市股改后,奖励100万元;完成证监局辅导验收后,奖励100万元;上市申请材料报中国证监会(或交易所)受理后,奖励200万元;通过中国证监会(或交易所)发行核准后,奖励100万元;上市成功后,对首次募集资金投入海宁市的,给予实际到位投资额1%奖励,最高500万元。我市上市公司分拆上市主体在海宁的,同企业境内IPO上市政策。(市金融办)
企业境外IPO上市,首发募集资金在人民币1亿元及以上,且上市主体(或主要运营主体)在海宁、上市当年营业收入和实缴税收(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均达到50%及以上在海宁的,给予2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市金融办)
我市企业北交所上市成功的,报辅导、报交易所受理及发行核准奖励参照境内IPO政策的80%予以兑现,首发募投奖励同境内IPO政策。(市金融办)
企业新三板挂牌,一次性奖励累计最高100万元,分阶段兑现:其中完成新三板股改后,奖励50万元;新三板挂牌后,分类给予20-50万元奖励。企业区域股权交易中心挂牌,对浙江股交中心成长板挂牌的,最高奖励5万元。(市金融办)
25.鼓励限售股本地减持。
我市上市企业和新三板企业自然人、员工持股型合伙企业原始股东在我市证券营业部开户并办理限售股转让,按其解禁减持后形成的地方综合贡献,给予一定的补助给相应贡献人。(市金融办)
26.鼓励上市公司高质量发展。
我市上市公司主动发起在境内、境外实施并购重组(含发行股份或直接购买),被并购企业注册地和纳税地迁至海宁或核心业务到海宁并设独立法人的,并购交易实际发生额达到3000万元及以上的,在完成重组资产产权过户后,按照并购交易实际发生额的5‰给予一次性奖励,单家上市公司每年奖励最高500万元。(市金融办)
我市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市外优质企业后,将该企业注册地和纳税地迁至海宁或核心业务到海宁并设独立法人的,自迁入次年起,3年内所形成的地方综合贡献,给予一定的补助给相应贡献人。(市金融办)
鼓励上市公司(含新三板)收购兼并大股东资产实现整体上市或者收购市内其他公司股权、资产和业务做优做强,并购方和被并购方涉及并购重组形成的地方综合贡献,在并购重组完成后给予一定的补助给相应贡献人。(市金融办)
27.支持上市、拟上市企业招引
对股权投资机构、市内上市公司及各类社会主体投资并推动市外优质上市后备企业在海宁落地且五年内成功上市的,对直接参与团队或个人给予最高1000万元的奖励。(市金融办)
优质境内上市公司将注册地迁入海宁的,最高给予企业1000万元的奖励,分阶段兑现:其中在迁入当年给予一次性奖励200万元;从企业迁入满一个会计年度开始,按企业年度地方综合贡献给予一定奖励,连续奖励3年,此项奖励最高800万元。(市金融办)
(八)其他。
28.支持军民融合发展。
对新取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证书一级、二级的企业(单位)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取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书一类、二类的企业(单位)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取得装备承制单位资格证书A类、B类的企业(单位)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取得武器装备质量管理体系证书的企业(单位)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经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军民融合示范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50万元、30万元的补助;对经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军民融合产业示范基地,分别一次性给予500万元、100万元补助。鼓励民营企业与军工央企开展直接合作,对直接供货军工央企或其下属一级企事业单位的企业按实际完成合同金额给予一定比例的奖励。鼓励设立军民融合技术、计量、检验、测试、标准资源共享、技术交易、中介服务等平台,对符合条件的军民融合发展中介服务机构(平台)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市经信局)
29.鼓励外商投资企业到资。
对当年实到外资在600万美元(含)以上的先进制造业企业以实到外资的3‰比例奖励。境外投资者属于世界500强、全球行业领先企业的,在上述奖励基础上再增加2‰比例奖励, 单个企业奖励最高300万元。(市商务局)
30.支持小微园区规范提升。
对我市评定为嘉兴及以上的五星、四星、三星级的小微企业园,分别给予500万元、300万元、100万元奖励。(市经信局)
31.支持行业协会高水平发展。
每年安排一定的资金,经产业主管部门认定,在争创国家级荣誉、承担行业发展重点研究项目、开展行业监测等方面作出贡献,有力促进行业发展的行业协会给予一定奖励。(市经信局、市商务局)
(九)时尚产业专篇。
时尚产业专篇支持范围是指皮革、经编、家纺、服装、袜业等时尚产业的企业。
32.鼓励创建塑造品牌。
鼓励企业以收购、兼并等方式收购国外品牌拓展国际市场。对收购兼并后品牌运营纳入海宁结算的按项目直接投资额对照同期银行LPR利率给予资金使用补助,单个项目补助期限为12个月。(市时尚产业中心)
支持企业为提升品牌竞争力而实施的品牌战略规划、品牌定位等专项提升项目(不含广告营销项目),按照项目投资给予最高30%的一次性补助,单个项目最高30万元;对企业在我市首次引入生产运营或新创建的时尚品牌,视销售和纳税等情况给予一次性最高100万元奖励。(市时尚产业中心)
33.鼓励时尚平台建设。
支持知名大学(学院)、行业组织、时尚创意机构在海宁设立时尚研发设计、教育培训、检验检测、品牌营销、创新创业孵化等各类服务平台,经认定给予总投入50%一次性补助,最高50万元;实际运营满3年且对产业转型发展有明显带动作用的,经评审后给予一次性运营奖励60万元。(市时尚产业中心)
34.鼓励企业对外开拓。
支持企业在国内外知名商业街区和重点商业城市新开设海宁总部统一核算并纳税的线下直营店,给予直接投资(首年的商铺租赁费用和硬件装修费用)30%以内奖励,每家企业每年补助最高100万元。(市时尚产业中心)
35.鼓励参加知名时尚产业活动。
对经产业主管部门备案,在国内知名时装周上举办走秀、专场对接会、发布会等活动,给予每场活动实际支出(不包括宣传、服装制作成本、餐饮消费、差旅费等开支)50%以内的补助,每场最高20万元,每家企业每年补助最高50万元。对在巴黎、米兰、伦敦、纽约、东京等国际知名时装周单独举办时装秀等发布活动的,给予每场120万元以内的一次性补助。(市时尚产业中心)
(十)泛半导体专篇。
泛半导体专篇支持范围为列入当年度海宁市享受泛半导体产业政策企业库名单的企业。
36.鼓励企业研发应用。
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开展符合一定条件的工程产品首轮流片,按照该款产品掩膜版制作费用的60%或首轮流片费用的30%给予最高200万元研发支持,同一企业每年最高500万元。(市经信局)
鼓励本地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购买IP开展高端芯片研发,按照IP购买费用的40%给予补助,同一企业每年最高200万元。(市经信局)
37.支持设立研发机构。
对新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研发机构,按照项目设备投资的50%给予资助,每家资助最高800万元/年,支持期限为5年。(市科技局)
38.支持企业开展技术创新。
对于企业申报并成功列入省、国家级科技计划项目的,给予上级补助经费1:1配套,最高500万元。(市科技局)
39.鼓励产业链协同。
聚焦核心基础零部件(元器件)、装备、关键基础材料、先进基础工艺等领域,支持产业链重点企业开展协同创新制造和配套合作,鼓励重点产业链“示范产品(技术)”应用,对重点企业采购应用产业链“示范产品(技术)”的,按其采购额分类分档给予10%以内,单个企业最高100万元的奖励。(市经信局)
(十一)生命健康专篇。
生命健康专篇支持范围是指符合海宁市生命健康产业发展规划中明确支持的生命健康产业重点领域企业。
40.鼓励产品研发创新。
支持医疗器械临床前研究和成果转化,对获批纳入国家医疗器械优先、创新、应急审批通道的第三类医疗器械、其他第三类医疗器械、二类医疗器械通过临床试验审批或备案或属于免于临床试验医疗器械品种,按实际研发费用20%给予补助,每个项目最高分别为300万元、200万元、100万元,单个企业每年资助最高500万元;完成临床试验研究后取得注册证并在我市落地产业化的,按项目实际研发费用30%给予奖励,每个项目最高分别为1000万元、500万元、200万元。经认定属于临床急需、重大技术突破的高端医疗器械、国内首创医用材料研发类项目可参照执行。(市科技局、市市场监管局)
鼓励企业和医院联合开展医疗科研项目,优先给予科技项目立项和经费支持。(市科技局)
支持创新药品研发。对已在国内获准临床、开展Ⅰ期、Ⅱ期、Ⅲ期临床试验,本市或同意落地本市的注册申请人获得许可并在本市生产的1类化学药、1类生物制品,按临床试验的不同阶段,经评审给予不超过研发费用40%,单个品种最高分别为300万元、600万元、1200万元、3000万元资金支持,每个单位每年累计支持额度最高6000万元。(市科技局、市市场监管局)
支持改良型新药研发。对已在国内获准临床、开展Ⅰ期、Ⅱ期、Ⅲ期临床试验,本市或同意落地本市的注册申请人获得许可并在本市生产的2类化学药、2类生物制品,按临床试验的不同阶段,经评审给予不超过研发费用30%,单个品种最高分别为150万元、300万元、600万元、1200万元资金支持,每个单位每年累计支持额度最高3000万元。(市科技局、市市场监管局)
提升创新国际化水平。 对首次取得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FDA)、欧洲药品管理局( EMA)、日本药品医疗器械局( PMDA)等机构批准,获得境外上市资质并在相关国外市场实现销售的药品,每个产品给予最高 100 万元资助。对已取得国内第三类医疗器械注册证的产品,首次取得 FDA、EMA、PMDA 等市场准入资质并在相关国外市场实现销售的,每个产品给予最高 50 万元资助。每家企业每年累计支持额度最高 500 万元。(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
41.支持企业资质提升。
对获得创新药品注册证书的企业,给予每个注册证300万元奖励;对获得改良型新药药品注册证书的企业,给予每个注册证100万元奖励。对获得第三类医疗器械注册证的企业,给予每个注册证100万元奖励;对获得第二类医疗器械注册证的企业,给予每个注册证50万元奖励。每家企业享受奖励不超过2个注册证书。(市市场监管局)
42.支持企业加大投入。
鼓励新项目建设,对取得第二、三类医疗器械注册证和生物制品注册批件并在我市实施产业化的项目,总投资1亿元以下的,给予生产性设备投资额15%奖励;总投资1亿元(含)以上的,给予生产性设备投资额20%奖励。单个项目最高3000万元。(市经信局)
鼓励GMP生产车间和中试平台建设,对建成并经认证的GMP生产车间和中试平台按总投资(厂房除外)的20%给予奖励,最高500万元。(市经信局)
43.加大服务平台建设。
对新建的各类生命健康产业公共服务平台、企业研究院等,经认定后,按照项目总投资的30%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2000万元。支持建立海宁市生命健康产业联盟(或协会)、高层次顾问专家智库,并给予一定经费保障,用于开展技术创新协作、交流、组织培训及举办高端论坛、展会等活动。(市商务局、市经信局)
加快培育引进行业排名全球前50、全国前20的行业龙头合同研发机构(CRO)、合同外包生产机构(CMO)、合同定制研发生产机构(CDMO)等生物医药产业专业技术平台,按项目设备投资的50%给予补助,最高5000万元。(市科技局、市市场监管局)
(十二)航空航天专篇。
航空航天专篇支持范围是指从事航空航天产业相关研发、制造和服务的企业、社会团体。
44.支持航空航天企业有效投入。
对航空航天企业生产性设备投资额超1亿元(含)以上的项目,给予生产性设备投资额20%以内的奖励;对生产性设备投资额1亿元以下的项目,给予生产性设备投资额15%以内的奖励,单个项目最高奖励3000万元。(市经信局)
45.鼓励企业开展资质认证。
企业通过航空质量管理体系AS9100/9110/9120认证的,给予8万元奖励。企业通过国际国内主机厂、发动机厂供应商认证的,给予20万元奖励,同一企业最多可奖励3个;企业通过Nadcap工艺认证的,每份认证证书给予20万元奖励;对取得局方PMA 认证的,每份证书给予30万元奖励;对取得关键件的局方适航认证,给予50万元奖励。(市市场监管局)
46.加强航空航天产品责任保险。
对企业产品进入主机厂、一级供应商等体系后需购买航空航天产品责任险的,每年给予购买保费30%的补助,在政策有效期内连续享受不超过3年。(市经信局)
47.支持服务平台建设。
支持设立研发、测试和特种工艺加工等服务平台,对新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研发机构,航空航天分析检测中心、航空航天特种工艺加工等服务平台,经认定后按照项目设备投资的50%给予补助,每家每年最高800万元,在政策有效期内连续享受不超过3年。(市科技局、市市场监管局)
四、附则
(一)对重大产业投资项目或产业转型升级、品质提升有重大影响的项目,可采取“一事一议”进行支持,享受“一事一议”政策的企业不再重复享受面上政策。
(二)支持资金坚持绩效优先的原则:
1.本政策视企业亩产效益绩效评价情况实施差别化奖励,单个扶持项目奖励(资助)起奖点金额原则上不低于1万元。
2.同一企业、母子公司原则上不得就同一事项重复申请支持,同一项目符合我市多个政策规定的或符合本政策多项规定的,不重复奖励,就高执行;享受省级及以上资金奖励的企业就同一项目符合本政策规定的,不重复奖励,就高执行,上级要求配套奖励的除外;对同一政策内容递进式的奖项实行补差奖励。
3.坚持绩效挂钩的扶持机制,除第1条、第3-7条、第9条第1点、第24条、第29条、第36-38条、第40条、第42-44条、第47条及奖励对象为公共服务平台和协会等社会团体外,对企业的财政补助(奖励)原则上不超过企业在我市的地方综合贡献。
4.建立财政奖励清算机制。对1年内有效投入和智能化改造奖励达到50万元以上的,由项目属地与企业签订相关书面协议,并于协议到期后做好企业地方综合贡献和财政奖励的清算工作。
(三)享受本政策的单位或个人必须严格遵守国家产业政策和法律法规、切实履行社会责任。如在能耗管理、安全生产、生态环保等方面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根据相关规定给予减少直至取消奖励(资助)。
(四)本《意见》自2022年1月6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海宁市支持泛半导体产业发展若干政策意见》(海政办发〔2018〕100号)、《海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宁市支持生命健康产业发展若干政策(试行)的通知》(海政办发〔2020〕71号),在政策重叠的有效期内,按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到期后按新政策执行。原《海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推动工业旧厂房改造促进企业零地技改实施办法的通知》(海政办发〔2019〕81号)废止,其他管理办法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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