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深汕合作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全面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已成为广东经济发展新常态的必然选择。当前,汕尾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阶段,必须进一步深刻认识新常态、适应新常态、引领新常态。因此,紧紧抓住科技创新这一核心,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瞄准重点区域、重点产业、重点环节,主动谋划、持续发力,推动汕尾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全面融入深莞惠经济圈,优化创新创业环境,激发全市各类创新主体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意见》(粤府〔2015〕1号)、《中共汕尾市委汕尾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创新驱动发展的实施意见》(汕尾发〔2015〕5号)精神,梳理归类有关制度政策,制定如下意见。
一、激发企业创新活力,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
1.加大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力度。对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一次性20万元的资助;对入选广东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的企业,给予一次性10万元的资助。
2.鼓励引进高新技术企业。对整体引进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进入我市“1+4工业园”(深汕特别合作区+汕尾高新区、海丰生态科技城、陆河新河工业园、陆丰工业园)的企业,给予一次性50万元的资助。
3.支持企业建立研发准备金制度。对按规定支出,符合加计扣除政策、且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的研发项目,按税务部门核定的上年度企业税前加计扣除研发费用额(不包括各级财政科技扶持资金)的10%对企业给予补助,每家企业每年支持额度不高于50万元。
4.支持组建国家级、省级、市级自主研发平台。对组建并获认定的国家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企业技术中心等国家级创新平台的,给予一次性100万元补助;对组建并获认定的省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农业科技创新中心、新型研发机构等各类创新平台的,给予一次性30万元补助;对组建并获认定的市级新型研发机构给予一次性20万元补助;对组建并获得认定的企业研究开发中心等各类创新平台的,给予一次性10万元补助。每个创新平台只能给予一次补助。
5.鼓励我市企业牵头组建产业技术创新联盟。对经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产业技术创新联盟,一次性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资助,主要用于支持联盟建立健全共性技术服务平台,向联盟成员开放共享,提供有关研发、测试、验证、培训等服务。
6.加强院士工作站、科技特派员工作站建设。对认定为院士工作站、科技特派员工作站的,按省扶持资金的30%给予配套支持,单个工作站最高不超过30万元。
7.鼓励孵化育成体系建设,孵化育成体系包括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加速器。对科技企业孵化器、加速器的资助按下列标准执行:
获得国家认定的,按200元/m2给予一次性补贴;
获得省级认定的,按100元/m2给予一次性补贴;
获得市级认定的,按50元/m2给予一次性补贴;
众创空间按科技企业孵化器、加速器的50%补贴。
同时申报认定众创空间和科技企业孵化器或加速器的,按高的标准执行,不重复计算。
获得市级认定的补贴应当扣除之前获得的县级以下认定补贴。
省以上给予资金资助不计入本条第一款的补贴范围。
8.支持众创空间、孵化器(或加速器)拓展空间。鼓励利用现有出让土地、现有划拨土地和“三旧改造”项目开发建设众创空间、孵化器(或加速器),更好地吸引民间资本参与众创空间、孵化器(或加速器)建设。众创空间、孵化器(或加速器)建设新增用地按汕府〔2016〕72号规定执行。
二、建立科技创新服务体系,提升科技成果转化能力
9.市财政安排科技金融专项资金,与珠三角科技金融机构合作设立独立法人的分支机构,支持科技成果的产业化。
10.鼓励企业利用汕尾市中小微企业融资风险补偿平台融资。具体按照《汕尾市中小微企业融资风险补偿平台管理办法(试行)》(汕经信〔2016〕46号)文件规定执行。
11.积极培育和发展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对在汕尾市新注册的科技服务机构,连续3年按其场租费用的50%给予资助,每年不超过2万元;鼓励汕尾市科技中介服务机构积极参与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对当年成功培育获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入库资格企业数量10家以上的高企培育机构给予一次性5万元的资助,成功培育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企业数量10家以上的高企培育机构分别给予一次性10万元的资助。单个服务机构年度累计补助不超过50万元。
12.完善汕尾市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共享管理体系。鼓励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企业等共享创新资源;对共享创新资源的,按其向企业提供仪器设备等开放共享服务金额的5%给予补助,单个每年补助不超过50万元。
13.支持专业镇建设技术创新公共服务平台。汇集各方创新资源,创建专业镇标准化试点,推动专业镇传统优势产业转型升级。针对镇域产业关键技术突破以及特色建立专业镇建设技术创新公共服务平台,并依托平台可根据年度申报指南要求申请建设经费。
14.加大科学技术奖励力度。对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特等奖和一、二等奖的项目,分别给予100万元和50万元、30万元的配套奖励;获得省科学技术奖特等奖和一、二、三等奖的项目,分别给予50万元和3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配套奖励。
15.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转让的科技成果在汕尾区域内实现产业化的,对科技成果转让方,按其每项转让收益的1%、每项最高不超过5万元给予奖励;对科技人员携带科技成果到汕尾市创办企业的,给予实际形成固定资产投资额10%、最高30万元一次性奖励。
16.加大对高新技术产品认定(认证)奖励。对新认定的省级高新技术产品,一次性给予申请单位单项产品5000元奖励。
17.创新政府采购机制。逐步推行科技应用示范项目与政府首购相结合的模式,促进创新产品的研发和规模化应用。推行创新产品与服务远期约定政府购买制度。
18.落实科技创新券制度。按照《汕尾市科学技术局 汕尾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汕尾市科技创新券后补助实施管理办法>的通知》(汕科字〔2015〕72号)规定执行。
19.加大专利奖励力度。对荣获中国专利奖金奖和优秀奖的项目,分别一次性给予20万元、10万元的配套奖励。荣获广东专利奖金奖、优秀奖及广东发明人奖的项目,分别一次性给予10万元、5万元的配套奖励。
20.促进专利标准化。对制定的企业标准被采纳、引用专利权利要求书所表述的技术方案,专利写入标准的企业,一次性给予申请单位单项1万元的奖励。
21.强化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加大对专利申请与授权资助、知识产权中介服务机构、贯彻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专利技术转化实施、知识产权优势、示范企业等的扶持力度,具体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三、强化区域合作,促进科技创新资源集聚
22.促进创新要素流动。探索与深莞惠地区科研设施与仪器设备实现共建共享,对深莞惠地区科研设施与仪器设备为汕尾市企业开放,汕尾市企业在上述地区开展技术交易、查新查询、检验检测、评估咨询等科技服务,按接受服务所应由企业支付的直接费用金额的5%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50万元。
23.鼓励企业横向联合技术攻关。鼓励汕尾企业与深莞惠地区企业联合承担国家、省科技计划项目,对获得立项的联合项目按汕尾企业承担的立项资金的5%给予汕尾企业配套支持,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24.加大新型研发机构引进力度。对新落户广东汕尾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海丰生态科技城、陆河新河工业园、陆丰产业园、广东红海湾滨海旅游产业等园区,与该区域企业共建的新型研发机构,符合汕尾产业发展方向且引入核心技术并配置核心研发团队的,按其新增研发仪器设备实际投资额的20%给予一次性资助,其中,公益类的最高不超过200万元,企业类的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25.共建科技创新示范区。用足深圳市帮扶汕尾的政策优势,探索与深圳市帮扶汕尾共建科技创新示范区新路子。对经评估合格、良好、优秀等次的科技创新示范区,分别一次性给予100万元、300万元、500万元奖励。
26.加强区域知识产权交易服务平台建设。利用国家专利技术(深圳)展示交易中心、深圳市知识产权运营中心网络平台,探索延伸为汕尾企业提供便利的知识产权转让、受让等线上线下服务业务。
27.鼓励企业引进培育高层次领军型创新人才。鼓励企业拓宽渠道引进高层次创新型人才,创新团队和高层次创新人才的引进,按有关规定执行。
28.打造创新创意品牌。对获得国家、省创新创业大赛名次的,给予不超过10万元的奖励;对参加汕尾市政府主办的创新创业大赛并获得前3名的,给予不超过5万元的奖励;对组织举办汕尾市创新创业大赛、市创客活动周等活动,经审核备案的,给予实际支出50%的资助,最高20万元。
29.本若干意见,在同一年度内,同一企业获得的最高支持不超过500万元(市委、市政府确定的事项按照一事一议办理的除外)。
30.本若干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具体实施细则另行制订,由汕尾市科学技术局、汕尾市财政局负责解释。此前出台的有关政策意见,凡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按本意见执行。
汕尾市人民政府
2017年9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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