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井子区鼓励和支持高新技术企业落户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增强全区经济发展内生动力,吸引高新技术企业落户我区,根据《甘井子区支持科技创新若干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实施资金奖励及补贴,资金由区本级财政预算安排。
第二章支持条件和标准
第三条支持对象为新迁入我区、并在我区进行生产经营和纳税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
第四条按其注册资本实缴金额给予一次性落户奖励。注册资本实缴金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按照不超过6%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注册资本实缴金额在3000万元以下的,按照3%给予奖励。
第五条在我区租赁办公用房(不含附属和配套、生产用房)的,对迁入后的第一个完整会计年度销售收入达到200万元以上或研发投入达到100万元以上的,按照年销售收入或研发投入每1万元对应1平方米办公用房年租金的标准,给予租金补贴支持,最高不超过20万元。每家企业最多连续补贴3年。享受补贴的企业需承诺其所租赁的办公用房在享受补贴期内不得对外转租。
第六条在我区购置办公用房(不含附属和配套、生产用房)的,首次装修办公用房的费用,按每平方米500元的标准,给予最高500万元的一次性装修补贴。享受补贴的企业需承诺其办公用房3年内不得对外转租或出售。
第七条符合甘井子区产业发展战略和产业政策、具有重大产业支撑作用的企业,其落户奖励标准可通过与区政府签署的合作协议另行约定。
第三章申请和受理
第八条区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根据《甘井子区支持科技创新若干规定》与本实施细则规定,公布申请指南。
第九条申报单位登陆“甘井子区企业运行监测公共服务平台”,网上填报并提交申请材料。同时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和合法性负责,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条申报材料包括以下内容: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变更核准登记通知书;涉税信息查询结果告知书;迁入后第一个完整会计年度的企业审计报告复印件和研发费用专项审计报告(需上传原件),并附研发活动说明材料;租赁合同、房屋所有权证和其他证明材料。
第四章审核和公示
第十一条区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开展评审。评审工作采取专家网上评审与会议评审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必要时辅以现场考察。
第十二条审核通过,通过门户网站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公示有异议的,由区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进行调查或者组织重审,调查或重审结果证明异议内容属实的,不予扶持,并将有关情况告知申请人。
第十三条享受本细则资金支持的企业5年内不得迁离甘井子区。
第十四条本实施细则所述支持与奖励的企业为本细则首次实施之日后迁入甘井子区的高新技术企业,申请时限为变更核准登记之日起3年内。
第十五条本实施细则所述的注册资本实缴金额、营业收入、研发投入以甘井子区统计部门的数据为准;细则规定的“以上”,包含本数;细则规定的“以下”,不包含本数。
第十六条本实施细则由甘井子区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实施细则自2019年6月20日开始施行,有效期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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