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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福清县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工作的若干措施

福州市福清县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工作的若干措施

一、完善机构配置

各园区、镇(街)务必高度重视科技工作,配足配齐科技工作力量,明确一名副职领导分管科技工作,并配备相应的科技工作管理人员。

二、强化绩效考核

提高我市高新技术企业绩效指标的分值比重,引导各园区、镇(街)加大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工作力度,提高我市对各园区、镇(街)的高新技术企业年增长量绩效考核指标分值,与福州市对县区考核分值同步。

三、加大奖励措施

(一)对新认定的省级高新技术企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按照省级高新技术企业出入库奖励标准给予配套奖励,对重新认定或直接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每家奖励20万元。对被列入国家级、省级高新技术企业推荐名单的企业,分别给予2万元和1万元申报补助。

(二)对新迁入我市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迁入两年内不得迁出),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

(三)对福州市级及以上的众创空间、孵化器每培育一家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奖励运营单位3万元,不重复奖励。

四、其他事项

本措施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2021年1月1日至印发之日参照本措施执行,由市发改局负责解释工作。在此期间如遇法律法规或上级相关政策调整变化,本措施也作相应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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