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推进“助企开门红”,针对企业减负降本、稳增长、创新能力提升、高端人才引进等实际需求,扎实推进科技惠企政策落地,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激发市场主体活力,为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先行市提供有力科技支撑,特研究制定该政策。
1.支持企业加强研发投入。落实企业研发费用税收优惠政策,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制造业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由75%提高到100%。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修订企业研发后补助政策,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按研发投入增量部分(含首次有研发投入的企业),给予一定补助。
2.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发展壮大。落实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对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落实高新技术企业奖补政策,对首次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一次性不超过20万元奖励;已享受过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首次认定奖励的,不予奖励。对重新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一次性不超过10万元奖励。对政策支持年度整体搬迁至我市并确认证书资格有效的高新技术企业,视同首次通过认定给予一次性不超过20万元奖励。
3.落实技术转让等税收优惠政策。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免征增值税。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4.支持企业创新平台建设。支持领军企业牵头,整合产业链上下游优势创新资源,积极创建各级技术创新中心。对列入国家技术创新中心的,按“一事一议”方式给予建设支持;对新获批列入省级技术创新中心的,建设期内市、县两级合计补助经费不低于省级财政补助经费的2倍;对已获得“一事一议”市级财政资金支持的产业技术研究院、企业研究院为主要依托建设单位,牵头建设省技术创新中心的,市财政资金按从高不重复原则予以支持。对认定为国家企业技术中心、省级重点企业研究院的,分别给予最高600万元、500万元的经费支持;对于企业建设省级以上重点实验室,参照省级重点企业研究院政策给予补助。
5.鼓励企业承担重大科技项目。支持企业积极申报前沿技术攻关、产业链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应用场景计划等重大科技计划项目,每个项目给予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的支持。鼓励行业龙头企业牵头组建创新联合体,对认定为市级创新联合体的,其拟攻关的项目,经专家论证,列入市重点技术研发专项,给予财政科技资金支持,创新联合体研发项目不纳入市级申报限项。
6.落实企业引进创新人才补助政策。通过宁波申报入选省领军型创新创业团队的,按入选等次,给予1000万元、500万元项目资助,对于未明确入选等次的创业团队,给予500万元项目资助。资助经费由省市县三级共同承担、专项支持,除省级资助经费外,不足部分由市县两级财政补足。入选省万人计划的杰出人才、科技创新领军人才、科技创业领军人才分别给予100万元、80万元、80万元项目资助。加大青年科技人才支持力度,入选市青年科技创新领军人才创新研究项目的,最高给予50万元的直接资助;入选市青年博士创新研究项目的,最高给予20万元的直接资助;入选市外籍青年科技人才项目的,根据人才协议期内、正式签订劳动合同前在甬实际工作月数(以出入境记录为准),按2万元/月标准给予人才生活津贴,最长不超过12个月,由工作单位代为发放。对我市引进“海外工程师”的企业实行年薪资助,资助金额按“海外工程师”聘用年薪,分50(含)-70万元、70(含)-100万元、100(含)-150万元、150(含)-200万元、200万元及以上等5个区间,由市本级财政分别按每人10万元、20万元、30万元、40万元、50万元的标准,对企业给予资助。对于税收隶属关系在区县(市)、重点开发园区的企业,区县(市)、重点开发园区财政按照市本级财政资助标准给予1:1支持。
7.加强企业自主创新产品推广应用。对列入宁波重点自主创新产品推荐目录的产品自列入之日起2年内视同已具备相应工程或销售业绩。符合相应推荐的产品,允许国有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和政府采购实施单位实施直接发包或单一来源采购。
8.加大企业科技金融支持。加大天使投资引导基金对创新型初创企业支持力度,对企业每次投资额最高可达300万元,对同一家企业的累计投资额最高可达600万元。加强科技信贷,创新型初创企业可向所在地科技支行申请科技信贷风险池贷款,银行贷款利率上浮幅度原则上不高于同期基准利率的30%,单笔贷款额度不超过300万元,单家企业累计贷款额度不超过500万元。对纳入全市科创板拟上市企业储备库的科技创新企业,依据企业规模、创新能力和成长性等指标,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主要用于专用仪器设备购置、直接消耗的原材料投入、研发人员工资薪金等研发费用支出。
9.落实科技创新券支持政策。企业和创客(或创客团队)根据自身发展实际、酌情自主申领科技创新券,同一年度内,企业申领不超过10万元,创客(或创客团队)申领总额最高为5万元。
10.支持企业开展国际科技合作。对承担国际科技合作基础研究类项目符合条件的企业,按规定给予最高100万元直接补助,承担国际科技合作应用研究类项目符合条件的企业,按规定给予最高500万元直接补助。同等条件下对与中东欧国家相关机构合作、依托国际科技合作基地开展的项目给予重点支持。鼓励我市企业单位建设综合集成的高端国际科技合作平台载体,支持我市企业单独或者联合在海外设立海外创新孵化中心、国际科技合作基地和引智基地,对入选省级海外创新孵化中心、国际科技合作基地、外国专家工作站以及同类称号的,由市财政参照省财政政策标准予以足额支持;对入选科技部国际科技合作基地、国家引智基地以及同类称号的,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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